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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讀者提到“一直分不清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希望我能講講二
(略)別和關系。
想要弄清二者的關系,自然是先要分析二者的含義和范疇。
我們先來講講政府采購服務。
政府采購服務屬于政府采購的范圍。關于政府采購,我們在《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與服務》、《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與服務(續)》里介紹過,這里做個回顧與梳理。
一、政府采購的定義與內容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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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政府采購法》關于政府采購的定義。當政府因自身需要發生采購行為,在滿足兩個條件時,需要受《政府采購法》的管理和規范。這兩個條件為:
第一,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
第二,采購對象在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采購限額以上的。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政府采購行為都需要在《政府采購法》的框架下實行。
政府采購的內容按照對象分為貨物、工程和服務三類。
第一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第二類,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第三類,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根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具體內容如下:
以上是政府采購三大類的基本內容。政府采購對象為“服務”時,就是前文提到的政府采購服務。下面我們針對政府采購服務做一個展開。
二、政府采購服務的內容和對象
財政部對政府采購服務的內容分為25大類,內容很多,但我們如果做一個初步分析,會發現政府采購服務實際可以分為兩大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一,“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是指政府部門作為服務需求主體,采購一家服務商為政府自己提供相關服務。
比如XX水務局要建設一個水利項目,計劃找一家項目總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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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XX衛健委平日里有一些合作需求,
(略)簽訂合作協議,因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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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為政府自身提供的服務,需求主體是政府,服務對象也是政府。
第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部門作為公共服務提供方,采購一家服務商為政府去給老百姓提供公共服務。
各級政府要承擔為當地老百姓提供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生育等公共服務的職責。
那么,可能因為人員緊缺、精力有限等多重原因,政府部門可以把公共服務外包出去,引入社會主體來提供公共服務。政府部門按照合同約定向社會主體支付一定的費用,同時,社會主體接受政府部門監督。
在這種情形下,需求主體是政府,服務對象是社會公眾。因為服務對象是社會公眾,所以這種情形下對于服務商的采購,就需要更加的謹慎和細化的管理。
因此,財政部專門針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的采購,制定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針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這部分內容的采購,也叫“政府購買服務”。
現在,我們再來看政府購買服務的官方定義,就比較好理解了。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
(略)場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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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通過思維導圖來總結下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
政府采購包括政府采購貨物、政府采購工程、政府采購服務;
其中,政府采購服務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針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的采購,又稱為政府購買服務。
最終,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從采購內容上來看,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購買服務。
可能有讀者問了,有些文章說“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采購服務不是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這又怎么理解呢?
根據上述的內容分析,政府采購服務屬于政府采購的內容,要遵循《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采購服務的一部分,所以,在遵循《政府采購法》的基礎上,同時受《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管理。
因為二者受不同的制度約束,自然在采購主體、承接主體、購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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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采購服務不是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這一說法,可能更多地從“二者存在業務規則上的不同”而得出的結論,這樣反而顯得有些復雜化,讓初學者不易理解。
對于“下結論”這件事,我們抓住核心要點和主要結構即可,這樣才能更明晰地搭建知識框架,有條不紊地繼續深入研究。
了解了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我們再來看二者在落地時的業務規則。
前面我們提到:政府購買服務既要遵循《政府采購法》,又受《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管理。一項業務如果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同時又有上位法,在具體落地時,通常會按照量身定制的制度去實行。
所以,對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業務規則,我們以《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為主;政府采購服務(不含政府購買服務)則以《政府采購法》為主。
為了后文看起來方便,下文的政府采購服務如無特別說明,均為不包含政府購買服務的政府采購服務。
一、采購主體(購買主體)
政府采購服務的采購主體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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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各級國家機關。
初學者學習業務規則,特別
(略)分對比時,會習慣性地機械記住二者的不同。這是短效學習,適合臨時應對和考試;而長效學習,是要做到真正理解,以便知識長在自己的框架里。
首先,政府采購服務的主體是“政府”二字,政府在廣義上的范疇就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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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呢?
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
(略)場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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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特意提到: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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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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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組織、群團組織的核心定位是社會自治與行業服務,比如全國婦聯、行業協會、學術組織等,它們本身不承擔公共服務的職責,因此也就不涉及政府購買服務。
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各級國家機關。
二、采購內容
政府采購服務,根據《政府采購法》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兩大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包括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服務、會計審計服務、會議服務、工程服務、評審評估和評價服務、咨詢服務、機關工作人員培訓服務、信息化服務等。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政府購買服務除了包含“B、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外,實際上還包含“A、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
當初國家出臺《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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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各地在落地時(政府機關采購服務),不管是否涉及公共服務,基本上用的都是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這也不存在什么矛盾,因為政府購買服務本身就屬于政府采購的一部分,而且政府購買服務的流程和政府采購服務基本一樣(具體見下文)。
所以,在實務中,如果不涉及公共服務事項的外包事項,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就是差不多的含義,大家也沒必要糾結
(略)別。
我們舉幾個例子,讓大家感受感受。
三、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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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及其他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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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府采購服務,可以采用上述多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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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沒有明確政府購買服務采用什么購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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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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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特殊規定
因為政府購買服務是外包公共服務事項,涉及社會公眾,因此在執行上有更多的規范和標準,我們簡單梳理幾個。
第一,合同期限有限制。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服務項目不得轉包。承接主體(服務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三,服務范圍有目錄。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也有自己的指導性目錄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比如《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浙江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2025年度)》、《內蒙古
(略)人民政府辦公廳購買服務目錄》等。
說到這里,相信大家對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
(略)分得比較清楚了。
從采購內容上來看,政府采購服務包含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采購服務中一類特殊的服務類別。雖然是包含關系,但因受各自的主要制度影響,在采購實踐中會有不同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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