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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關于征求《
(略)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第1號
(略)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
(略)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計劃今年7月底進入第二次審議階段。秉持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原則,提升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依據《
(略)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相關規定,現將《條例(草案)》予以公布,請市內各級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修改意見,并請于2025年6月25日前以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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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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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025年6月9日
(略)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
第三章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五章社會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
(略)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
(略)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龍卷、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的災害。
(略)、科學防御、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社會參與的機制。
第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完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防災減災應急聯動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做好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日常維護,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
(略)
各
(略)管委會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的相關工作。
第
(略)、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
(略)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的管理、服務及監督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
(略)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工作部門或者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旅廣電、衛生健康、應急、林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融媒體、水文、海事、民政、通信、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略)
第二章預防
第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
(略)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
(略)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
(略)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御原則和目標、
(略)和易發時段、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作為編制農業、林業、能源、生態環境保護、水利、交通運輸、旅游等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本
(略)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按程序提交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協調銜接,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本級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明確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措施,并及時修訂。
第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略)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略)
(一)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經濟開發項目等已建、在建的工程業主單位:
(略)
(二)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院、火車站、大型商場、民用機場、客運車站、旅
(略)、主題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略)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資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銷售單位:
(略)
(四)電力、燃氣、供水、供熱、通信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略)
(五)漁業捕撈、船舶運輸、港口、
(略)等經營管理單位:
(略)
(六)大型種植業、養殖業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
(七)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略)
(八)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單位:
(略)
(九)高層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物資倉庫;
(十)曾經發生過氣象災害或次生、衍生災害,造成一定損失的單位:
(略)
(十一)其他因氣象災害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
(略)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略)
第十條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略)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
(略)
(二)明確氣象災害應急管理責任人,負責本單位:
(略)
(三)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備;
(四)建立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備和重點部位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五)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六)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并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
(七)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檢查和評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
(略)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略)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各
(略)、
(略)應當
(略)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成果由落
(略)域內的建設項目免費共享。
鼓勵其他項目建設單位:
(略)
第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建立統一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和安全管理體系。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增雨(雪)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有關工作。
第十
(略)、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
(略)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在檢測項目完成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向檢測項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檢測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市、縣(區)
(略)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水文、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
(略)
第十
(略)、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氣象科技創新,應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數值預報等先進技術,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略)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通過當地媒體向社會發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
(略)。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
(略)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
(略),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廣播、電視、電信、網絡等媒體對暴雨、暴雪、
(略),應當采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
(略)
學校、醫院、車站、旅
(略),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信息專欄等方式:
(略)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以及氣象災害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災情變化情況,結合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發布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
(略)
第二十條臺風、暴雨、
(略)生效期間,下列單位:
(略)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等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采取停課等措施。對已經到校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活動,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
(略)
景區、自然
(略)、公園、游樂場等經營、管理單位:
(略)
在建工地的管理單位:
(略)
戶外廣告和牌匾等戶外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企事業單位:
(略)
第二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
(略)
第五章社會參與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培養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氣象保險相關產品和服務,提升社會災害救助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為保險機構開發農產品氣象指數保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
(略)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
(略)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
(略)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
(略)的;
(四)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編輯:劉紅
審核:田東亮
監制:劉昌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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