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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于2025年4月至10月組織
(略)場準入壁壘清理整治行動。從即日起征集以下問題線索:
一、征集內容
(一)國家層面已放開但地方仍在審批
國務院已取消多項行政許可事項,但各地執行情況不一,有些地方仍在審批。如,某地反映機動車維修經營已經改為備案制,但
(略)還在進行審批。再如,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實行自律管理,但某地《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中仍然規定,施工圖設計
(略)有關職能部門核準。
(二)審批依據法律效力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9條、第100條規定,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或規定權限、適用情形作出嚴格規定,如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同時明確了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負面清單。部分地
(略)內部規定,缺乏上位法依據,應當及時廢止。
(三)行業壁壘造成準入規則不平等
經營自然壟斷環節業務的有關企業利用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競爭性環
(略)場競爭。一些重點行業國有企業濫用
(略)場優勢地位,有意抬高或設置不合理準入門檻,導致其他企業難以進入。如,某重點行業企業在配件采購過程中長期選擇特定幾家供應商,導致相關配件價格連年上漲,而其他企業無法進入。
(四)政府監管能力不足不敢進行審批
在一些風險易發高發行業或領域,雖已有相關監管規則,但由于監管難度較大或監管規則有待進一步完善細化,而不敢審批。
(五)違規擴大審批范圍、變更或增設審批條件
一些地方違規擴大審查內容或審批服務事項適用范圍,變相設立或實施審批,或以備案名義變相
(略)場準入限制。如,國務院某行政法規僅針對某行業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設置審批程序,但某地將行政審批范圍擴大到該行業相關設備的制造、銷售。
(六)審批權下放
(略)(略)場壁壘
一些事項審批權下放地方,卻造
(略)域經營需多地多次審批,且各地審批標準不盡一致。
(七)對外地企業設置準入限制
部
(略)為保護本地企業發展,對外地企業設置準入限制,增加了企業的交易成本。如,一些地方政府將外地企業在本地注冊經營主體、投資建廠等作為準入條件,部
(略)在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針對外省企業和產品,設置明顯高于本地產品的資質要求、技術標準,
(略)場抽檢力度,人為增加外省企業進入
(略)場的難度。再如,住房城鄉建設部明確
(略)在市場準入上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但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通過本地業績要求、信用等級等設置不合理準入條件,阻礙外地企業進入
(略)場。
(八)
(略)場準入負面清單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要求,違規設置外資企業準入限制
部
(略)不落實保障外資企業國民待遇要求,對外資企業設置不合理差別待遇。如,在內外資平等準入領域設置或采取針對外資的限制性措施。又如,通過限定“品牌”或以“外資品牌”為由排斥或歧視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以及對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享受政策設置額外條件。再如,通過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
(略)
(九)因新業態新領域監管空白導致政府在土地、規劃、消防等要素保障環節不作為、不予審批或者推諉審批職責
一些新業態新領域暫無統一規范的審批監管措施,不少地方索性不予審批,但也不落實“非禁即入”。如,一些地方出于減少風險的考慮,對新業態新領域完全照搬傳統監管模式,對市場主體申請的新業態經營許可抱有“不鼓勵、不審批”態度,造成企業注冊難、經營難。
(十)準入要求設置矛盾,互為前置條件
近年來,各地破除了很多互為前置條件的審批事項,但地方反映,此類事項在具體審批過程中依然存在。如,某地反映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事項,在市場監管和郵政部門審核過程中互為前置條件,相關手續無法辦理。再如,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仍有不少地方政府部門規定,獲得一項行政審批的前提條件是已取得其他部門的前置性審批,如果沒有通過其他部門的審批,則不能獲得本部門的行政審批。
(十一)告知承諾制審批要求不清晰不透明加大經營風險
一些地方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缺乏公開透明的核準標準和審批要求,給企業準入造成更大的不確定性和經營風險。如,某地反映有企業按照告知承諾制投資農藥生產項目,項目建成后,按規定辦理經營手續遇到困難,有關部門不予審批,企業經營陷入困境。
(十二)準入標準過高、審批流程過長
(略)內裝修建筑工程許可證、二次裝修消防驗收等與消防相關的審批難、驗收流程長、成本高,影響企業按期開業經營,甚至個
(略)已出現寧愿交罰款代替許可證辦理的亂象。
(十三)無故拖延審批或已經獲得審批但政府拒絕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一些地方準入監管規定具有較大隨意性,導致審批部門對經營主體行使監管權時具有較大裁量空間,即使項目已經獲得審批,審批部門仍有可能拒絕為企業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如,某地企業反映有的地方建筑垃圾處置企業設立,縣(區)相關行政審批流程走完后,鄉鎮(街道)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相關手續,不僅導致企業準入難,更讓前期投資“打水漂”。再如,一些地方對經營主體資金實力、股權比例、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準入要求,準入監管時松時緊。
(十四)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已通報的
(略)場準入負面清單典型案例類似的違規情況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略)場準入制度的意見》,
(略)場準入制度落實,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
(略)場準入負面清單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的通知》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近年來會同有關部門、地方發展改革委已對
(略)場準入負面清單情況連續開展七次排查清理,并對七批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各地如有與已通報案例類似的違規情況及其他
(略)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情況,應一并清理。
(十五)其他
(略)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情形
二、反饋
(略)發展改革委清理整治工作聯系方式:
(略)
聯系電話:
(略)
收件地址:
(略)
電子郵箱:
(略)
附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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