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巫溪水罰〔2025〕第1號
違法當事人:王曉東
(略)名稱:
(略)
職務:
(略)
?一、水事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3日對你在
(略)柏楊河生態修復治理工程施工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在崗,未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你存在以下水事違法行為:在實施
(略)柏楊河生態修復治理工程施工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在崗,未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
(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施工單位:
(略)
證據一:
(略)柏楊河生態修復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略)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備案表各一份,
(略)為本項目的合法施工單位:
(略)
證據二:
(略)、
(略)關于項目人員機構任命2份、王曉東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證明王曉東為本項目的合法施工項目負責人;
證據三:《
(略))及當日現場檢查圖片、
(略)柏楊河生態修復治理工程監理合同復印件、
(略)關于本項目任命文件、專業監理工程師盧明祥調查詢問筆錄、建設單位:
(略)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
(略)
依據《
(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和《
(略)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
(略)(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
(略)政務服務大廳水利窗口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執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
?
(略)水利局
202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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