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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說|223. ?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與承裝(修、試)許可的上位法依據
在我國,企業在參與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兩種準入資格:一是“電力工程總承包資質”,二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前者主要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立;后者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國家能源局進行管理和核發。近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再次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2025年第30號令,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引發了業界和公眾對于這兩種許可制度為何并存、各自側重以及相互關系的關注。今天作者就為大家簡單說說設立兩種資格的法律依據。
電力工程總承包資質是住建部按照《建筑法》設立的。該法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對其資格條件做了具體規定。
與住建部的“總承包資質”不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是能源主管部門針對電力設施安裝、維修、試驗等特定活動設置的專業許可。其上位法依據是《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具體規定是發改委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任何單位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
總結
“電力工程總承包資質”的適用范圍是電力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建設。持有該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整個電力工程項目(如發電廠、輸變電工程)進行投標、承攬和組織實施,包括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含電氣設備)、項目管理等全過程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則專門針對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這三類具體活動。這些活動可能是一個大型新建電力工程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對現有電力設施進行的獨立維護、改造或測試服務 。
資質和許可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沒有相應的資質和許可,就不能從事相應類別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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