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羅*全(
(略)(略)**0229****)
聯系電話:
(略)
地?址:云霧鎮擺谷村中天堂**號
案件來源:云霧派出所移送
違法事實:2025年3月23日下午4點過(森林防火期內),當事人羅*全在擺谷村中天堂長田上坎自家田內燒雜草,不慎引發山火,造成森林
(略)內羅*銀、羅*宇、羅*貴、羅*文4戶的山林林木被燒,該地距
(略)2米,過火林地面積0.87公頃(13.2畝),全部為商品林(喬木林)。
屬于未經批準私自野外用火。
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證據一: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1份、用火現場指認圖片1份、現場勘驗筆錄及圖片1份,證明當事人未經批準私自野外用火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當事人羅*全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是本案違法主體的適格性。
證據三:護林員調查筆錄1份、山林主人調查筆錄3份。
證據四:
(略)(林業站)出具的火災調查報告1份。
證據五:
(略))文件,已明確將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野外用火的行政處罰權賦權鄉鎮依法行使,證明云霧鎮人民政府作為執法主體的適格性。
證據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蘭富榮、何昌菊2人的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其代表執法主體的執法資格。
2025年5月29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云綜執(林)〔2025〕罰決字第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本機關認為,在森林防火期內,當事人在
(略)內未經批準私自野外用火的行為已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
(略)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對單位:
(略)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
(略)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你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略)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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