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事項名稱:
(略)
1對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
(略)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4對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5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
(略)
6對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76號,2017年修訂)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
(略)
9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二)在堤防安全
(略)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
(略)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11對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
(略)
12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等三類情形的處罰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
(略)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略)
對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處罰
13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4對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15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
(略)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
(略)
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16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7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
(略)
1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19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
(略)
20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
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處罰
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罰
21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
(略),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
(略)
22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
(略)
23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24對騙取、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6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處罰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
(略)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2.《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取水單位:
(略)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對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27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8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業主單位:
(略)
30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處罰1.《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
(略)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31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處罰《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二)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對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處罰
32對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33對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34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35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6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7對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8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處罰《安徽省抗旱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淮河以
(略)應當鼓勵對雨水的收集、利用,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維持淺層地下水采補平衡;嚴格控制開采中、深層地下水。在地下水
(略),確需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9對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七條: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的,應當符合水
(略)劃,服從防洪安全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需要。利用國有水庫、人工水道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
(略)
40對擅自在地下水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的處罰《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條:在地下水
(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采取科學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在地下水禁止
(略)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逐步壓減地下水開采量,直至限期封閉。具體封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確需取用地下水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1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國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國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承包;改變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2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
(略)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二)
(略)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
(略)
(略)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
(略)
43對供水單位:
(略)
44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
(略)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
(略)
45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
(略)以上
(略)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6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
(略)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7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略)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
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
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處罰
48對檢測單位:
(略)
49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略)
對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
(略)
對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
50對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處罰《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對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處罰
對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51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安徽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2對水利行業招標人:
(略)
(略)事項名稱:
(略)
1對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
2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
3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
(略)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4對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
5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
(略)
6對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
7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76號,2017年修訂)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
(略)
9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
10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二)在堤防安全
(略)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
(略)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11對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
(略)
12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等三類情形的處罰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
(略)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略)
對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處罰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
13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
14對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
15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
(略)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
(略)
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16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7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
(略)
1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
19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
(略)
20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處罰
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罰
21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
(略),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
(略)
22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
(略)
23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
24對騙取、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25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騙取、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
26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處罰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
(略)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2.《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取水單位:
(略)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三類行為
對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27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8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
29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業主單位:
(略)
30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處罰1.《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
(略)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31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處罰《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二)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對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處罰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
32對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33對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34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35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36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
37對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
38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處罰《安徽省抗旱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淮河以
(略)應當鼓勵對雨水的收集、利用,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維持淺層地下水采補平衡;嚴格控制開采中、深層地下水。在地下水
(略),確需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39對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七條: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的,應當符合水
(略)劃,服從防洪安全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需要。利用國有水庫、人工水道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
(略)
40對擅自在地下水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的處罰《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條:在地下水
(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采取科學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在地下水禁止
(略)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逐步壓減地下水開采量,直至限期封閉。具體封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確需取用地下水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
41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國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國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承包;改變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地下水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
42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
(略)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二)
(略)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
(略)
(略)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
(略)
43對供水單位:
(略)
44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
(略)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
(略)
45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
(略)以上
(略)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
46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
(略)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
47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略)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
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
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
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
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處罰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
48對檢測單位:
(略)
49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略)
對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
(略)
對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送檢試樣弄虛作假
50對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處罰《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
對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處罰弄虛作假、偽造數據
對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51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安徽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
52對水利行業招標人:
(略)
(略)事項名稱:
(略)
1對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1、立案:對經初步調查認為,違反了水法律法規符合受理標準且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予以立案,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相關負責人審核、審批。2、調查取證: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詢問時,應制作詢問筆錄。3、法制審核:局政策法規科對案件進行法制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4、審批:負責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審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5、告知:辦案機構應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認真進行復核。屬于聽證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6、決定:辦案機構應當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報局分管負責人審批決定。對重大處罰案件,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7、送達: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8.執行:當事人指定時間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內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9.結案:案件執行完畢后,應填寫結案審批表,局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2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3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4對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處罰
5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6對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7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9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10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處罰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11對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12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等三類情形的處罰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略)
對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處罰
13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
14對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
15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
(略)
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16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17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1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19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
20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
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處罰
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罰
21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
(略),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
(略)
22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
23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24對騙取、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25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26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處罰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對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27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
28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29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30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處罰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處罰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31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處罰
對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處罰
32對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33對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
34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35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36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
37對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
38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處罰
39對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
40對擅自在地下水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的處罰
41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
42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處罰
(略)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
(略)
43對供水單位:
(略)
44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
(略)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
45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46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
47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略)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
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
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處罰
48對檢測單位:
(略)
49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略)
對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
(略)
對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
50對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處罰
對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處罰
對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51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
52對水利行業招標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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