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14.市水利局
(略)權力類型權力名稱:
(略)
14行政處罰對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15行政處罰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16行政處罰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17行政處罰對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處罰
18行政處罰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19行政處罰對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20行政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21行政處罰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22行政處罰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23行政處罰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兩類行為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24行政處罰對在崩塌、滑坡
(略)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25行政處罰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等三類情形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26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27行政處罰對
(略)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28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29行政處罰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30行政處罰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31行政處罰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32行政處罰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33行政處罰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34行政處罰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
(略)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35行政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36行政處罰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37行政處罰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38行政處罰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39行政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40行政處罰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
41行政處罰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42行政處罰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43行政處罰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44行政處罰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45行政處罰對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46行政處罰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47行政處罰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48行政處罰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49行政處罰對阻礙、威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
50行政處罰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處罰
51行政處罰對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
52行政處罰對擅自在地下水
(略)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53行政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54行政處罰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55行政處罰對供水單位:
(略)
56行政處罰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
(略)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
57行政處罰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58行政處罰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
59行政處罰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略)
60行政處罰對檢測單位:
(略)
61行政處罰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略)
62行政處罰對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63行政處罰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鄉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承接實施
64行政處罰對水利行業招標人:
(略)
65行政處罰對職責范圍內施工總承包單位:
(略)
66行政處罰對職責范圍內分包單位:
(略)
67行政處罰對職責范圍內建設單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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