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事項名稱:
(略)
1對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
2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
3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4對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處罰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
5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
6對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
7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
9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
10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處罰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11對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12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等三類情形的處罰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略)
對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處罰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
13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
14對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
15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為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
(略)
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16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17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
1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
19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
20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處罰
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罰
21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
(略),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
(略)
22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
(略),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
(略)
23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
24對騙取、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25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騙取、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
26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處罰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三類行為
對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27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
28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
29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
30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處罰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處罰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31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處罰
對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處罰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
32對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33對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34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35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36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
37對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
38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處罰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39對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
40對擅自在地下水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的處罰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
41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擅自在地下水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
42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
(略)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
(略)
43對供水單位:
(略)
44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
(略)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
(略)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
45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
46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
47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略)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
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
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
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
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處罰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
48對檢測單位:
(略)
49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略)
對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
(略)
對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送檢試樣弄虛作假
50對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處罰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
對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處罰弄虛作假、偽造數據
對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51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
52對水利行業招標人:
(略)
(略)事項名稱:
(略)
1對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1、立案:對經初步調查認為,違反了水法律法規符合受理標準且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予以立案,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相關負責人審核、審批。2、調查取證: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詢問時,應制作詢問筆錄。3、法制審核:局政策法規科對案件進行法制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4、審批:負責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審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5、告知:辦案機構應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等,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認真進行復核。屬于聽證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舉行聽證會。6、決定:辦案機構應當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報局分管負責人審批決定。對重大處罰案件,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7、送達: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8.執行:當事人指定時間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內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9.結案:案件執行完畢后,應填寫結案審批表,局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2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3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4對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處罰
5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6對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7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9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10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處罰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11對在崩塌、滑坡
(略)或者泥石流
(略)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12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等三類情形的處罰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略)
對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處罰
13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
(略)和重點
(略)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
14對
(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
15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
(略)
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16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17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
(略)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18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19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
20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
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處罰
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罰
21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
(略),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
(略)
22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
23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24對騙取、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25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26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處罰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對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27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
28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29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30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處罰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處罰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31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處罰
對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處罰
32對在再生水輸配管線
(略)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
(略)、單位:
(略)
33對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
34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
(略)
35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36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
37對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
38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處罰
39對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
(略)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
40對擅自在地下水
(略)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取水的處罰
41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
42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處罰
(略)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
(略)
43對供水單位:
(略)
44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
(略)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
45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46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
47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略)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
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
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處罰
48對檢測單位:
(略)
49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略)
對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
(略)
對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
50對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對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處罰
對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處罰
對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51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
52對水利行業招標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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