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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及司法實踐案例解析

所屬地區:山東 - 青島 發布日期:2025-06-09

發布地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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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金融人-仝金貝)

一、引言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將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交易模式,在我國實體經濟發展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引入我國以來,融資租賃行業經歷了從初步探索到快速發展的過程。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 [具體年份],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合同余額已達到 [X] 萬億元,業務范圍涵蓋了制造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設備等多個領域。這種獨特的交易模式為企業提供了一種靈活的融資渠道,尤其對于那些缺乏足夠資金購買大型設備的中小企業而言,通過融資租賃,企業能夠在不占用大量資金的情況下獲得設備的使用權,加速設備更新換代,提升企業競爭力。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涉及多方主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賣人(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與出賣人可能為同一主體),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一系列合同進行約定,包括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然而,由于融資租賃交易結構較為復雜,在實踐中容易引發各類糾紛。從司法實踐來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以 [具體法院] 為例,[具體時間段] 受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數量較上一階段增長了 [X]%。在這些糾紛中,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往往成為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不同的認定結果將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深入研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標準以及結合司法實踐案例進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標準


2.1 法律規定解讀

2.1.1 《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定義,明確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一定義揭示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其一,三方主體結構,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其二,兩個合同關聯,即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相互結合;其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特定需求購買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以獲取租賃物的使用權,租金不僅僅是對租賃物使用的對價,還包含了融資的成本。


2.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進一步細化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標準,強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于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這一規定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進行判斷,不能僅依據合同名稱來認定。


2.2 核心構成要素分析


2.2.1 融資與融物相結合

融資與融物相結合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從融資角度看,出租人通過購買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為承租人提供了融資服務,承租人無需一次性支付大額資金購買設備,而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實現融資目的。從融物角度看,租賃物的存在是實現融資的載體,出租人購買的租賃物必須是真實存在且符合承租人生產經營需求的特定物。例如,在某制造業企業的融資租賃案例中,企業因擴大生產需要一批先進的生產設備,通過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融資租賃公司購買設備并出租給企業使用。在這個過程中,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支持(融資)與企業獲得設備使用權(融物)緊密結合,缺一不可。如果僅有資金的融通而無實際租賃物的存在或租賃物并非根據承租人特定需求購買,那么該交易可能無法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2.2 租賃物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這是出租人保障其債權的重要手段。雖然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并不擁有所有權。這種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是融資租賃區別于傳統租賃的重要特征之一。以飛機融資租賃為例,航空公司作為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人處獲得飛機的使用權,用于運營航班獲取收益,而飛機的所有權則由出租人保留。在租賃期滿后,根據合同約定,承租人可以選擇留購租賃物、續租或返還租賃物。這種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模式,既滿足了承租人對設備的使用需求,又保障了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權益,降低了出租人的融資風險。


2.2.3 租金構成的特殊性

融資租賃的租金構成具有特殊性,它并非僅僅是租賃物使用的對價,而是由租賃物的購買成本、出租人的融資成本以及合理利潤等多因素構成。一般來說,租金的計算會考慮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賃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例如,在一個大型機械設備的融資租賃項目中,假設設備購買價格為 1000 萬元,租賃期限為 5 年,年利率為 6%,通過等額本息的計算方式,承租人每年需支付的租金不僅包含了設備購買成本的分攤,還涵蓋了因融資產生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這種租金構成方式體現了融資租賃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本質,與傳統租賃單純基于租賃物使用價值確定租金的方式存在明顯差異。


三、司法實踐中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的常見爭議焦點


3.1 租賃物的真實性與特定性問題

3.1.1 案例分析

在 [具體案例案號] 案件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為一批專用生產設備。然而,在訴訟過程中,承租人主張租賃物并不真實存在,出租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租賃物的實際交付以及設備的具體型號、規格等信息。法院經審理查明,出租方提供的租賃物相關憑證存在諸多瑕疵,如發票信息與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不一致,且無法提供設備的現場照片、驗收報告等能夠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且特定化的證據。最終,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應按照實際構成的借貸關系進行處理。


3.1.2 實踐中的表現形式與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租賃物真實性與特定性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合同中對租賃物的描述過于籠統,如僅表述為 “設備一批”“生產線一條”,缺乏具體的型號、規格、數量等關鍵信息,導致租賃物無法特定化;二是出租方無法提供有效的租賃物購買憑證、交付憑證等,無法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并已交付給承租人;三是存在虛構租賃物的情況,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物實際上并不存在,僅以此為幌子進行資金融通。

這些問題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如果租賃物的真實性與特定性無法得到法院認可,那么融資租賃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一旦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出租人的權益保障將發生變化。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在承租人違約時可以通過收回租賃物來減少損失;而在借貸關系中,出租人僅享有債權,其收回款項的方式主要依賴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擔保措施,若借款人無力償還且擔保不足,出租人的資金將面臨較大風險。


3.2 租賃物的價值評估問題


3.2.1 案例分析

在 [另一起具體案例案號] 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售后回租合同,約定租賃物為承租人自有的一套房產,轉讓價格為 5000 萬元。在承租人違約后,出租方起訴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收回租賃物。在訴訟過程中,承租人提出租賃物價值被高估,實際價值遠低于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格,雙方之間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法院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顯示租賃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僅為 3000 萬元左右,與合同約定價格相差較大。法院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租賃物價值情況,認為租賃物價值與合同約定價格嚴重不符,融資租賃合同的 “融物” 屬性被削弱,最終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更符合借貸關系,并據此進行了判決。


3.2.2 低值高估與高值低估的影響及判斷標準

租賃物價值評估問題主要涉及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兩種情況。低值高估是指租賃物的實際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購買價格或轉讓價格,這種情況可能導致租賃物無法充分發揮對出租人債權的擔保作用。當承租人違約時,即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其價值也不足以彌補出租人的損失。例如在一些醫療設備融資租賃項目中,由于對設備的市場價值評估不準確,或者承租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設備價值信息,導致租賃物被高估,一旦承租人經營不善無法支付租金,出租人面臨較大的資金損失風險。

高值低估相對較少見,但也可能發生。高值低估可能影響承租人的利益,因為承租人可能以較低的價格將價值較高的租賃物出售給出租人并回租,在租賃期滿后若想留購租賃物,可能需要支付相對較高的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租賃物是否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一般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首先,會參考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若有合法有效的評估結論,法院通常會將其作為重要依據。其次,會審查合同簽訂時雙方對租賃物價值的約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顯偏離市場行情的情況。此外,還會考慮租賃物的使用年限、損耗程度、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例如對于一臺使用多年且市場上已出現大量更先進替代產品的設備,其價值可能會相對較低,如果合同約定價格過高,則可能存在低值高估問題。


3.3 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與公示問題


3.3.1 案例分析

[某一典型案例案號] 涉及一起以車輛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糾紛。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將承租人自有的一批車輛作為租賃物,通過售后回租方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擅自將部分車輛抵押給第三方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當出租人發現后主張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時,第三方以其善意取得抵押權為由進行抗辯。法院經審理查明,出租人雖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未按照相關規定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也未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公示。最終,法院認定第三方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遭受了重大損失。

3.3.2 不同類型租賃物所有權轉移及公示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同類型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及公示方式存在差異。對于動產租賃物,如機械設備、車輛等,一般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即當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時,所有權發生轉移。但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出租人通常會通過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來公示其所有權 。對于不動產租賃物,如房屋、土地等,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即必須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租賃物的所有權才正式轉移給出租人。

如果租賃物所有權轉移及公示存在瑕疵,將產生嚴重的法律后果。對于出租人而言,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導致租賃物被承租人擅自處分后,出租人無法追回租賃物,只能向承租人主張債權,增加了出租人的風險。對于承租人來說,若因所有權轉移及公示問題引發糾紛,可能面臨違約賠償等法律責任。對于第三方而言,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承租人進行涉及租賃物的交易,可能因租賃物所有權存在爭議而導致交易存在不確定性,自身權益也可能受到影響。因此,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各方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及公示手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四、最新司法案例深度剖析


4.1 案例一:虛構租賃物導致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認定


4.1.1 案件詳情

在 [案例一具體案號] 案件中,A 公司與 B 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物為 A 公司自有的一套進口高端檢測設備,租賃期限為 3 年,租金按季度支付。B 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 A 公司支付了租賃物的購買價款。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A 公司僅支付了前兩期租金后便不再支付。B 公司經調查發現,A 公司提供的租賃物相關證明文件存在諸多疑點,進一步核實后發現該套檢測設備根本不存在,A 公司是通過虛構租賃物的方式騙取 B 公司的資金。B 公司遂將 A 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A 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


4.1.2 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在本案中,A 公司故意虛構租賃物,B 公司在簽訂合同時雖盡到了一定的審查義務,但由于 A 公司提供的虛假文件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導致 B 公司未能識破。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不存在而缺乏 “融物” 的基礎,不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對于合同無效后的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A 公司作為虛構租賃物的過錯方,應當返還 B 公司已支付的租賃物購買價款,并賠償 B 公司因此遭受的利息損失等合理費用。


4.1.3 對融資租賃行業的啟示

此案例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了深刻的啟示。首先,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必須加強對租賃物真實性的審查力度。不能僅僅依賴承租人提供的相關文件,還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核實,如實地查看租賃物、向相關供應商求證、查詢設備的購買發票及原始合同等。建立完善的租賃物審查流程和風險評估體系至關重要,從源頭上降低因租賃物不真實而帶來的風險。其次,對于承租人而言,虛構租賃物騙取資金的行為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還將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包括返還資金、賠償損失以及可能的刑事追責。這警示承租人必須誠實守信,遵守合同約定,合法開展經營活動。此外,監管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強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管,規范行業秩序,加大對虛構租賃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營造健康的市場環境。


4.2 案例二:租賃物低值高估情形下的法律關系認定及責任承擔


4.2.1 案件詳情

C 融資租賃公司與 D 企業簽訂了一份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為 D 企業自有的一套生產流水線。合同約定租賃物的轉讓價格為 800 萬元,租賃期限為 4 年。C 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委托了一家評估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顯示租賃物價值在 750 - 850 萬元之間,C 公司基于該評估報告與 D 企業簽訂了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D 企業出現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的情況。C 公司在催款無果后,決定收回租賃物。在對租賃物進行處置時發現,該生產流水線由于技術更新換代快,實際市場價值僅為 300 萬元左右,遠低于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格。C 公司認為 D 企業存在故意隱瞞租賃物真實價值的行為,將 D 企業訴至法院,要求 D 企業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承擔因租賃物低值高估給 C 公司造成的損失。


4.2.2 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 C 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委托了評估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但評估報告存在一定的誤差范圍,且該誤差未能準確反映租賃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在判斷是否構成低值高估以及融資租賃合同性質時,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一方面,租賃物實際價值與合同約定價格相差較大,使得租賃物對 C 公司債權的擔保作用明顯減弱,融資租賃合同的 “融物” 屬性受到影響。另一方面,C 公司作為專業的融資租賃機構,在審查租賃物價值時,應具備更高的專業判斷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不能僅僅依賴評估報告,還應結合市場行情、設備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D 企業作為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對租賃物的真實價值更為了解,在交易過程中未如實披露租賃物價值信息,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量,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關系。對于借款本金的認定,法院將 C 公司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已收取的租金后作為借款本金。對于利息及損失賠償部分,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 D 企業按照一定的利率標準支付未付本金的利息,并適當賠償 C 公司因租賃物低值高估導致的部分損失。


4.2.3 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警示

對于出租人而言,此案例警示其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不能盲目依賴評估機構的報告,要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深入了解租賃物所在行業的市場動態、技術發展趨勢等,對租賃物價值進行合理判斷。在合同條款設計上,應增加對租賃物價值真實性的保障條款,如要求承租人提供關于租賃物價值的擔保或承諾,一旦發現租賃物低值高估,可據此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同時,要加強對承租人信用狀況的審查,降低信用風險。

對于承租人來說,如實披露租賃物價值是其基本義務。試圖通過低值高估租賃物來獲取更多融資的行為不僅可能導致合同性質發生變化,自身面臨更不利的法律后果,還將嚴重損害自身信用記錄,影響未來的融資渠道和商業合作。在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過程中,承租人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配合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查工作,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共同維護融資租賃交易的公平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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