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住建局關于整治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等問題專項行動工作安排部署,為進一步規
(略)物業
(略)場,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提升群眾滿意度,經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自查排查、市住建部門抽查核查,梳理發現一批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投訴多的典型案例,現將第一批案例予以公開通報。
一、
(略)富力
(略),
(略)提供服務。該公司存在未嚴格落實安防安保措施,施工車輛和社會車輛隨意登記出
(略),存在安全隱患;未定期對物業共用的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
(略)兩側立沿石破損未修復,
(略)面破損嚴重,降雨后排水不暢、積水嚴重;未履行勸阻告知義務,沿街商鋪車輛隨意停放,占用消防公共通道;未發現公示物業服務費使用和公共收益情況,物業費的收取公示未及時更新。上述行為違反《內蒙古
(略)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
(略)進行約談,并限期整改。
二、
(略)和順
(略),
(略)提供服務。該公司入駐以來,一直未與開發企業或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無法提供進駐
(略)服務相關文書,違反了《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和《內蒙古
(略)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
(略)進行約談后未按時限要求整改的實際,已將該問題移交
(略)城管綜合執法局進行處罰。
三、
(略)棟房頂因防水保質期已過,存在漏雨情況。上述行為違反《內蒙古
(略)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略)進行約談,并限期整改。
四、察右前旗翰林學府(陽光麗景)小區,
(略)提供服務。
(略)并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和裝修保證金,
(略)已擅自撤離物業
(略)域,停止物業服務,涉及多收取物業費和未退還裝修保證金約60萬元,群眾反映強烈。上述行為違反《內蒙古
(略)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和《烏蘭
(略)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略)已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該公司未按時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實際,現已移交察右前
(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處罰,并限期退還多收取的物業費和裝修保證金。
五、察右前旗望京國
(略),
(略)提供服務。
(略)招投標進駐
(略),并于開發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該公司存在未按時退還業主裝修保證金、電梯經常損壞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內蒙古
(略)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和《烏蘭
(略)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
(略)已按整改時限完成電梯故障排查檢修,
(略)做出暫不予處罰決定,對仍有3戶業主裝修保證金未退還問題,
(略)對其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退還保證金。
上述案例暴露
(略)部分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履約意識淡薄、服務意識缺位等問題,不僅直接損害了業主合法權益,也對物業行業整體形象
(略)治理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全市物業服務企業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自查自糾,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強化責任擔當,全力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著力提升物業服務水平,以實際行動和變化提升廣大業主獲得感、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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