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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應什么時間編制?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企業編制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具體時間節點如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后、主體工程及環保設施建成后、試運營開始前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后、試運營開始前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備案。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正式投產前確保預案有效性在建設項目正式投產前,企業應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并完成備案。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修訂。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發生重大變更時及時修訂當生產工藝、設備或原輔材料等發生重大變化時,企業應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預案重大修訂需重新備案如果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了重大修訂,應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二、項目實施主體(企業)變更,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需要重新編制并進行備案嗎?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文件內容,可以對問題進行如下分析和回答:1、關于原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否因責任主體轉移而失效的問題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這表明,當企業的組織結構或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評估預案的有效性,并及時更新備案。項目實施主體發生法人資格變更屬于企業組織結構的重大變化,因此原備案環境應急預案可能不再適用,責任主體變化可能導致原預案失效。企業需要根據新的組織架構和責任劃分,對原有預案進行審查和必要修訂。2、關于新項目實施主體是否需要重新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并編制新預案的問題《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同時,第十二條規定了需要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情形之一是“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由于項目實施主體發生法人資格變更,導致企業內部應急管理體系和職責劃分發生變化,這屬于“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因此新項目實施主體應重新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并依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編制新的應急預案。3、關于生產設備或污染治理設施權屬轉移是否需重新備案的問題《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如果生產設備或污染治理設施的權屬發生轉移,但未導致整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重大調整,則只需將相關變更信息通知原備案部門即可;但如果該設備或設施的變更影響到環境風險等級、應急響應流程、資源調配等關鍵環節,則應視為“重大修訂”,按照第十八條規定,重新提交備案材料,并向環保主管部門重新備案。此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也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修訂環境應急預案。”這也支持在設備或設施權屬發生轉移時,若影響預案實施效果,應進行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三、企業每三年修訂一次環境應急預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組織評審?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時是否需要組織評審以及重新備案,與修訂的性質密切相關。以下是對問題的逐條分析:三年定期修訂是否每次都需要組織評審?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因此,如果三年定期修訂屬于“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情形,并不強制要求組織評審;但如果修訂涉及“重大變化”,則必須按照制定預案的程序進行,包括組織評審。評審環節是否與修訂性質相關?是的,評審環節與修訂性質直接相關。根據上述文件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而根據第二章關于預案制定的要求,預案制定過程中應組織專家評審或評估。具體判定標準中,何種程度的工藝調整、風險物質增減或應急措施變更會被定義為重大變化?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重大修訂”的六種情形,其中包括:因此,如果工藝調整導致環境風險顯著變化、新增或減少重大風險物質、應急措施發生結構性或功能性的根本改變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變化”。“(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不同地區的環保部門對非重大修訂的備案流程是否存在差異化要求?文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但未進一步明確各地是否可以設定差異化流程。同時,第十三條提到:“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這意味著地方環保部門可以在不違反上級規定的前提下,細化操作流程。因此,理論上允許地方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一定的差異化安排,但不得違反國家統一備案制度的基本框架。企業在執行三年修訂時,如何準確判斷本次修訂是否觸發評審義務?企業應對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的六類“重大修訂”情形進行自我評估,若符合其中任意一項,則需組織評審并重新備案。否則,僅需將修改內容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即可。此外,文件第十一條還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這種“回顧性評估”雖然不同于正式評審,但可作為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修訂”的參考依據。來源:環境物聯網
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關于舉辦“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評審”從業人員培訓班的通知
為幫助企業、第三方環境服務機構以及地方環境管理部門提升環境應急處置能力,強化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環境應急預案編寫質量,加強環境應急方面的管理水平和專業素質,強化環境應急管理隊伍建設,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特舉辦“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評審”從業人員培訓班,詳情通知如下,請各單位積極并自愿參加。
? ?? ? ?一、培訓主辦單位? ? ?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成立于2011 年11 月,是由姜春云等同志發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生態環境部業務主管的全國性大型社團。
二、培訓時間、形式
? ? ? 培訓時間:6月26日-27日? ? ? 培訓形式:線上直播(開課前一天發送上課鏈接)
三、培訓對象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相關人員;排污企業;第三方環境服務機構;環境科研院所等其他相關單位人員
四、培訓費內容
1、我國突發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政策法規要求2、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對、處置3、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分級方法4、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指南5、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6、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7、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典型行業案例分析8、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9、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10、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點及應注意問題11、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典型行業案例分析五、培訓費用、證書
培訓收費:1800元/人,含培訓費、資料費、專家費、證書工本費等。培訓結束后由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頒發《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評審》生態環境保護崗位技能培訓合格證書。
收款賬戶:
賬戶名: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開戶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賬 號: ?011 401 421 000 6916(匯款時備注:環境應急預案培訓)
證書樣本:
? ? ??六、報名方式
康老師 手機:16601363411 金老師 手機:13552660560 監督電話:高老師010-82268154?
附件下載:
第1期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評審培訓.pdf?
環境應急預案培訓報名表.doc?
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
2025年5月13日
附:培訓通知
附件下載:
第1期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評審培訓.pdf?
環境應急預案培訓報名表.doc?
報名方式康老師 手機:16601363411 金老師 手機:13552660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