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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縣(市)區住建局、開發區建發局(建管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以及《安徽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
2025年6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以及《安徽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
本細則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細則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承擔市級相關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職責承擔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高新區建設發展局、經開區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和新站高新區建設發展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局委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20〕179號)文件執行。
安巢經開區建設發展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委托書》(巢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執行。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肥片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委托書》(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經開區管理委員會、合肥蜀經開管理委員會)文件執行。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由市城鄉建設局指定負責。
第四條?各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于所轄區域內,涉及易燃易爆的工廠、倉庫,大型發電、變配電等專業建設工程,在實施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遇到困難時,可向市城鄉建設局申請指導,市城鄉建設局組織技術力量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檔案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將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以及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結果等信息共享給同級消防救援部門。
第六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組織好設計交底工作,不得明示、暗示消防設計、施工等單位降低工程建設標準,不得任意壓縮合理施工工期。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
建設單位在開展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消防技術服務等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查驗,并按照《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查驗報告》(詳見附件)式樣編制消防查驗報告,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在申請消防驗收或備案時一并提交。建設單位對查驗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首要責任。
第九條?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對涉及消防工程的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變更后的消防設計文件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計變更應按合肥市數字化審圖系統相關要求實行線上變更。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消防查驗工作,對查驗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十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消防專業分包單位的管理,總承包單位和消防專業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施工前應編制消防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具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嚴格施工質量標準,保證消防工程質量。施工過程應及時編制、留存工程資料,做到工程資料與工程實體同步。繪制的竣工圖應與現場保持一致。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消防查驗工作,對查驗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應編制消防工程專項監理實施細則,應認真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消防工程內容。應對消防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和進場人員以及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機構和進場檢測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確保人證合一。應加強施工過程旁站和消防專業關鍵環節的監理,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消防查驗工作,對查驗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機構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開展現場檢測業務時,應選擇符合相關規定的從業人員實施檢測作業,檢測過程應全程保留檢測過程影像資料,檢測中發現問題應向委托單位提交檢測意見單,經相關單位簽字確認,對拒不整改的,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消防查驗工作,對查驗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負責。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消防技術審查,并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書》(詳見附件),對審查不合格的,要明確告知違反現行(或適用)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問題。對設計單位上傳到合肥市數字化審圖系統的設計變更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并對審查合格的設計變更文件簽章確認。
第十四條?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六條?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消防設計文件(含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書);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文本。
第十九條?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應當一致。
第二十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受理/不予受理憑證》(詳見附件);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一條?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二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詳見附件)。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細則第十八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對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內容進行核實,同時對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復核。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提供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
第二十四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類以外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審查能力的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相應專業資質設計單位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
第二十五條?在施工圖審查及消防設計審查環節出現設計文件執行消防技術標準理解疑義的,建設單位可向各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意見可作為消防設計審查的參考。專家應在國家、安徽省、合肥市消防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六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單位應將修改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修改后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存在消防設計重大變更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對變更內容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其他消防設計變更,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可視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二十七條?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檢測、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查驗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三十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受理/不予受理憑證》(詳見附件);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詳見附件)。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報消防驗收。
驗收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三)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三十三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評定時,應當依法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實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國家、安徽省、合肥市公布的消防技術專家庫中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共同參加現場評定。現場評定完成后,應當制作評定記錄。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提供現場評定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
第三十四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評定時,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相關單位項目負責人必須到場參與現場評定,并對評定結果現場簽字確認。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前,對驗收內容或標準要求把握不準且確有需求的,可按照本細則第三條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提前幫扶。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申請的內容開展提前幫扶服務,指導建設單位有針對性地準備消防驗收申請資料和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與抽查
第三十六條?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三十七條?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分類管理。
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詳見附件);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查驗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本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項目應依據工程實際情況填寫查驗報告,并由工程發包人對查驗報告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憑證》(詳見附件);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四十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運用信息化手段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抽取結果應告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員密集場所不低于50%;
? ? (二)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工廠、倉庫不低于20%;
(三)其他工程不低于10%。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第四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詳見附件)。
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二條?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并提交《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申請表》(詳見附件)。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四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屬于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公布的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中一般項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
建設單位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諾書符合要求,應當依據承諾書出具《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憑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監督管理,將消防工程納入監督交底和日常監督范圍,建立配套管理制度,開展消防施工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十六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四十七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取費用;
(二)利用職務謀取利益;
(三)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四)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五)無故拖延,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要求將消防工程技術文件、施工管理文件以及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等過程文件納入工程竣工備案資料管理范圍,做到同步編制,同步審核,同步移交。
建設單位或工程發包人對消防工程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九條?消防工程文件移交的紙質文件應與電子資料一一對應。資料的整理立卷、保存年限應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要求。
第五十條?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消防工程文件隨建設工程竣工資料同步移交至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消防工程文件清單詳見附件)
未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工程項目,其資料應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發包人負責整理并在消防驗收(備案)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移交。
第五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形成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卷宗并對卷宗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三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合建消〔2020〕1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件1: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文書式樣.docx
附件2: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查驗報告.docx
附件3: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工程文件清單.doc
來源: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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