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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站對招標投標行業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集中答復,并且答復內容非常詳細,涉及國有企業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中的諸多疑難問題。在此整理了答復全文,供相關從業者參考。
一、
(略)能否作為投標人公平參與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投標工作?答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與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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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關于國家發改委第10號令條款細節咨詢的答復根據第六條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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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關于對工程總承包如何確定依法必須招標范圍咨詢的答復按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招標項目一般分為服務(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評估等)、施工和物資材料三大類,其招標限額分別為100萬、400萬和200萬。請問工程總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物資材料)應屬于哪一類,其限額怎么確定呢?
答復:《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對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應當招標。專注于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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