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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土地性質分類二、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
(略)別三、類型一:國有建設用地報批程序1、審查報批程序2、審查報批要求3、報件材料目錄四、類型二:集體建設用地報批程序1、用地審批程序2、用地辦理條件3、報件材料目錄五、類型三:農用地轉用基本流程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3、提出用地預審申請4、辦理手續、繳納審批費用5、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6、各級政府審批7、辦理征地手續8、領取用地批準文件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使用權10、開始建設使用土地六、各類項目用地審批流程圖【內容】一、土地性質分類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八條指出,
(略)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
(略)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未利用地
政策,是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設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1、國有建設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等所有權為國家的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
又稱鄉(鎮)村建設用地或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主要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二、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
(略)別1、所有者不同:區分為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
2、使用者不同: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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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用途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只用于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國有建設用地可用于居住、工業、商業、娛樂。
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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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型一:國有建設用地報批程序5511,即5個審批流程,5個報批要求,11項上報材料文件。
一、審查報批程序
1.提出用地申請。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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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用地申請。用地申請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材料齊全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用地申請。
3.編制相關用地報件材料。受理用地申請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略)、縣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聽證、確認”等征前程序,同時,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并組織編制其它相關用地報件材料。
4.報送用地報件材料。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相關報件材料,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呈報用地請示。同時,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作建設用地報盤,
(略),將用地報件材料報送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5.審查材料批準用地。用地報件材料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查、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審查報批要求
1.材料符合規定。用地報件材料形式、內容齊全,符合用地申報規定;
2.項目符合政策。用地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行業用地標準;
3.用地符合規劃。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4.耕地落實保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5.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單獨選址和批次用地)
三、報件材料目錄
1.用地申請表(原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核準、備案文件)、初步設計批復(或有關部門審查確認意見)(原件或復印件);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原件或復印件);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及報告扉頁、報告編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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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項目建設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證明材料;涉及壓覆礦產資源及礦業權的,需提交項目建設業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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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資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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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環保、建設(規劃)、社保、林業(占用林地)等有關部門審核(批復)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8.占用耕地涉及補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證》及附件;補充耕地為委托補充的,需提供委托補充耕地協議及耕地開墾費繳納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9.建設用地審查表(
(略)、鐵路項目),超出用地標準的,須進行專門說明(原件);
10.土地復墾方案評審批復備案文件(原件或復印件);
11.項目選址涉及自然
(略)、風景
(略)、水源地
(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占用的
(略)域土地的,須提交有權限的主管部門的審核(批復)同意的文件材料;項目建設涉及占用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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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型二:集體建設用地報批程序897,即8個審批流程,9個報批要求,7項上報材料文件。
一、用地審批程序
1.項目立項。用地單
(略)、縣發改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2.規劃審批。用地單
(略)、縣規劃建設部門辦理項目規劃批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規劃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平面布置圖。
3.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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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地申請。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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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測定界。分(縣)局開具勘測定界聯系單,并根據規劃批準用地范圍勘測定界。
6.審核報批。分(縣)局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報
(略)縣人民政府審批。
7.核發證書。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分(縣)局核發用地批準通知書,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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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報備案。供地完成后,各分(縣)局應
(略)局備案,
(略)《集體建設土地使用》中錄入有關供地情況。
二、用地辦理條件
1.具有資格。項目用地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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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
3.占補平衡。占用耕地的,已落實耕地補充措施。
4.符合政策。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5.權屬清晰。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
6.用地集約。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7.項目立項。建設項目已經發改委等部門審核同意。
8.主管同意。占用林地已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9.用地合法。存在違法用地的,已依法查處。
三、報件材料目錄
1.用地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備案證明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批復、年度投資計劃;
3.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4.土地權屬來源資料;
5.地籍調查表復印件;
6.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7.圖件: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位置圖、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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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型三:農用地轉用基本流程
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和相關規劃。所以要首先向自然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劃。
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
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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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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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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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建設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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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該表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2)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自然資源局在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4、辦理手續、繳納審批費用
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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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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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級政府審批
自然資源局根據相關規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建設占用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省、
(略)、
(略)、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略)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
(略)、縣人民政府批準。
上述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
(略)、
(略)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525畝)或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1050畝)由國務院批準,其余由省、
(略)、
(略)人民政府批準。
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其中,如占用農用地沒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則不需擬定補充耕地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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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辦理征地手續
由自然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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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8、領取用地批準文件
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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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征用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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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開始建設使用土地
簽訂合同并按約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
(略)
六、各類項目用地審批流程圖近期課程
【6月投融資精品課程】
【1】6月19-21日成都《新能源項目(風電、光伏、儲能、氫能)全
(略)場開發及全
(略)場化運營策略全景解析培訓班》
主講專家:白建華、張存彪
【2】6月25-27日武漢《新形勢
(略)更新項目投融資實務與城中村改造項目案例實操培訓班》
主講專家:楊凡、于欣、侯開貴
【3】6月26-29日青島《戰略新型
(略)場機遇、
(略)徑操作實務專題培訓班》
主講專家:于欣、侯開貴
【4】6月27-29日青島《PPP存量項目建設、運營疑難雜癥處理實務專題培訓班》
主講專家:楊凡、崔德高、申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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