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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里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所屬地區:福建 - 廈門 發布日期:2025-06-06
所屬地區:福建 - 廈門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其他公告
更新時間:2025/06/06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略)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略)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略)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略)(略)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略)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略)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略)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略)(略)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因房屋征收補償、與建設單位:(略)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或建設單位:(略)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略)域,是指根據經批準的項目規劃用地范圍,業主或建設單位:(略)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業主(代表)大會是物業(略)域內物業管理事項的決策機構,有權依法決定選聘、解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等事項,有權依法選舉業主委員會等。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決策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受業主(代表)大會委托作為主體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負責物業(略)域內日常事務的具體執行,并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業主與業主委員會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業主主導、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促進文明的原則,實行專業化企業服務(略)監督管理相結合。
(略)建設主管部門負(略)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物業服務糾紛。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城市綜合執法、司法、公安、民政、質監、環保、交通、物價、市場監督、市政園林、電力、水務、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切實加強物業(略)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社會文明、環境衛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略)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各街道辦事處應配備物業管理工作專職人員,負責(略)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是前期物業管理的監管主體,街道辦事處有權在前期物業服務期間,代表業主(代表)大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情況。業主發現前期物業管理存在問題的,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反映。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略)內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未履行職責時,街道辦事處可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整改建議,并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整改措施;若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整改,街道辦事處有權將相關問題(略)建設主管部門,區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整改,若物業服務企業仍未整改,則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罰。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執行物業服務行業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業務、文明規范等培訓,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干擾業主自治活動。未經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書面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就業主共同管理事項擅自向業主征求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和維護業主自治活動中的正常秩序,出現破壞業主自治活動議事秩序情形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當事人,并保留證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作為物業(略)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物業(略)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略)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全力配合落實《廈門經(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拒不重新分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并同時報告相關部門。
區政府相關部門應按照上述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監管。
第十條建立物業服務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健全以街道辦事處、(略)格化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發揮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依法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建立物業服務質量第三方評價制度。由街道辦事處牽頭,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業主參與,委托物業管理協會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公布評價結果;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文明記錄、積分制度,(略)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涉及的建設單位:(略)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略)
物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因物業質量不合格發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設單位:(略)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略)
第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需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委會成立后,應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略)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物業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
(三)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四)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義務;
(五)對物業服務投訴的處理;
(六)物業服務用房(含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清冊;
(八)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的設立、查詢方式:(略)
(九)爭議處理方式:(略)
(十)與前期物業服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前期物業服務事項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建筑、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地下停車庫、電梯、變配電房、發電機房、(略)的防洪防澇管理;
(三)公共場地及共用設施設備等的經營管理及收益分配;
(四)物業(略)域內安全防范、環境衛生、垃圾分類、綠化、公共秩序、停車管理;
(五)物業裝飾裝修管理;
(六)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十六條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略)
臨時管理規約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主定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二)業主對房屋使用以及出租等規定;
(三)建設單位:(略)
(四)建設單位:(略)
(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費用的分攤方式:(略)
(六)與住宅物業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臨時管理規約應按規定進行備案。
首次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物業(略)域內其他可利用的(略)域,應優先用于為業主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略)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略)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5年;
(三)(略),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每個物業(略)域設立單獨的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并定期公布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收支情況,每半年一次,每次公示日期不得少于十日。
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十五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撤銷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并將屬于業主共有的資金轉入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
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進行審計,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街道辦事處應責令其配合,并限期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利用物業(略)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將扣除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管理費用后的經營收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存入業主共有資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已交付使用物業業主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因對建設單位:(略)
若建設單位:(略)
經評估,物業服務不符合履約標準的,建設單位:(略)
建設單位:(略)
第二十三條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略)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略)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單位:(略)
建設單位:(略)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略)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驗收等環境保護資料;
(三)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物業(略)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七)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八)業主名冊;
(九)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略)
物業承接查驗發現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符合規定或約定要求的,建設單位:(略)
第二十六條承接查驗記錄需有建設單位:(略)
物業承接查驗的費用,由建設單位:(略)
物業交接后,發現存在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略)
業主(代表)大會成立、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備存承接查驗相關資料并在物業(略)域內公示公告。
第三章物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業主(代表)(略)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八條業主(代表)大會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享有充分自主權,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以下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依法決定:
(一)是否通過對原物業服務企業的續聘方案;
(二)是否通過業主委員會編制的招標文件;
(三)(略)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四)是否委托招標代理:(略)
(五)(略)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略)的方案。
第二十九條業主(代表)(略)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可從優質物業服務企業名錄中選取備選企業,一般不少于三家。
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備選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服務案例、社會評價、基本收費、負責人資質等重要信息應當予以收集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條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需要業主投票的,應由物業所在(略)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街道辦事處人員或者委托公證處進行監票并及時公布。投票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以及地下停車庫、電梯、變配電房、發電機房、(略)的防洪防澇管理;
(二)綠化養護;
(三)環衛保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公共秩序維護;
(五)安全防范;
(六)車輛停放管理;
(七)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管理及收益分配;
(八)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賬務管理;
(十)物業檔案資料保管;
(十一)物業服務的收費方式:(略)
(十二)爭議處理方式:(略)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其他約定的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日內,將物業服務合(略)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區建設主管部門將備案材料抄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開展評估,并向全體業主公布評估結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評估活動。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包括各專項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可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略)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略)域內予以公示: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證書、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略)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略)
(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略)
(四)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停車費、燃氣費等其他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
(五)房屋裝飾裝修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安全事項;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繳納物業服務費、水電氣費、停車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繳費情況,每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完善信息公示和備案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和備案的資料外,物業服務企業針對物業服務管理的建議意見、與業主委員會來往書面函件等材料均可以公示和備案。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降低物業服務標準;
(二)未經法定程序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三)未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無相關約定,處分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產;
(四)未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無相關約定,將物業服務、公共水電分攤、車輛停放等費用捆綁收費。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物業使用人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由業主承擔。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及水電公攤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八條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略)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物業(略)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略)
管理規約對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方式:(略)
專業經營單位:(略)
第四十條解聘和續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業主(代表)大會依據法律法規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續聘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決定不續聘的,應重新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以書面形式通知該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略)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退出的,應于合同期限屆滿前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六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業主委員會、區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
對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略)建設主管部門。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情況、企業退出等情況及時通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服務。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未與業主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事實上提供了物業服務,并履行了告知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履行相關義務。
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告知業主。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不再接受事實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撤出物業(略)域的物業服務人員,退出物業(略)域。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退出物業(略)域前與業主委員會或其指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交接義務:
(一)移交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電梯、消防、監控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技術手冊、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共用的場地和設施設備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資料;
(五)物業服務企業建檔保存的物業改造、維修、養護資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相關資料、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繳納記錄等資料;
(七)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應移交的資料(物業承接查驗);
(八)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九)清退預收、代收未繳的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前款規定期限移交或移交不完整的,區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物業服務企業在應當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略)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略)域的,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區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對拒不退出或者移交資料的,經業主委員會請求,轄區內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協助;有破壞共用設施設備、毀壞賬冊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的,交接各方應當對物業(略)域內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并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備案。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協助現場查驗。
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修復或者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五條物業(略)域內的下列附屬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門衛房等物業服務用房;
(二)建設單位:(略)
物業(略)(略)、公共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略)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
在物業(略)域內開挖、埋設或者維修供電、給排水、排污、燃氣、電信等管道管線,除搶修等緊急情況外,(略)面、綠地等恢復原狀的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并就協議內容及其履行情況在物業(略)域內進行公示。
第四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維修、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等進行違章鑿、拆、搭占等;
(三)各類保安門、窗、柵等安裝超出外墻立面或占用公用部位;
(四)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業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說明書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負。
第四十八條物業(略)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地;
(二)損毀樹木、園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場地;
(四)亂拋亂堆垃圾、雜物;
(五)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六)堆放雜物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損壞消防設施,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或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場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的,應當在開工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對裝修房屋的時間、內容、垃圾處理、噪音控制以及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保護管理等事項和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明確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遵守裝修房屋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房屋裝修過程中,損壞共用設施設備、污染共用部位的,由業主或使用人負責修復、保潔、恢復原狀;業主、使用人不修復、保潔、恢復原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修復、保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從裝修保證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業主、使用人承擔。
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裝修垃圾,由業主、使用人負責清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理的,業主或使用人應當按約定支付清理的費用。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侵占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物業服務企業對所服(略)域負有促進社會文明的責任,應對社會文明進行宣導;對其(略)域內的不文明行為以及對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調查、核實、處理,并將查處情況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略)域內的公共安全防范工作,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排除。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二條業主出租或者出售物業的,應當在物業租賃或者買賣合同中,對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事宜作出約定,并在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將物業承租人或者買受人相關資料(包括姓名、聯系電話:(略)
第五十三條業主(代表)大會可以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經營性收入,所得收益雙方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比例進行分配。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業主(代表)大會所取得的收益應優先用于補充物業(略)域的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使用。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略)域內屬于業主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產生的公共收益以及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應當予以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每次不少于十日。
業主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對上述情況進行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如物業服務企業不予配合的,街道辦事處應責令其配合,并限期提交相應材料。
第五十五條車輛在物業(略)域內公共場地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物業(略)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對物業(略)域內公共場地車輛停放收取場地使用費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代收酬金。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停車管理職責。有車位(車庫)的業主,應按其車位(車庫)面積計算,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服務費;無車位(車庫)的業主占用物業(略)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支付場地使用費。
物業(略)域機動車、非機動車位不足時,需要占用停放機動車輛的,(略)暢通,且不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情況下,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略)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劃定新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位。
第五十六條一個物業(略)域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略)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公開透明、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物業(略)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情況應當在專項維修資金撥付前進行公示。
建設單位:(略)
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規定繳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具體繳納標準依照(略)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略)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專項維修資金具體使用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以重新制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第五十八條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且在有效期內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本物業(略)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使用金額、業主的書面簽名等事項予以審核確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不在有效期內的,由物業所在(略)居民委員會代為確認。
第五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相關業主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續交,未能及時續交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其續交。
第六十條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已滿;
(二)維修項目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三)法律、法規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一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報告由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前,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二分之一以上業主通過;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后,按照業主(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使用方案執行;屬緊急情況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六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接受業主和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
代管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略)
利害關系人有權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情況。
第六十三條物業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略)
建設單位:(略)
第六十四條發生以下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
(一)屋頂、外墻出現嚴重滲漏;
(二)電梯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層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磚等外墻裝飾層發生脫落或存在脫落危險;
(五)共用給排水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略)未設置或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臺風、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
(八)根據公安、消防、氣象、特種設備、物業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整改要求,需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或對建筑外墻進行清洗;
(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其它安全隱患,需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需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物業出現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養護的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行維修養護。
第六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已墊付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緊急情況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情況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情況,在物業(略)域內公示五日。
第六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完善日常維修制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自主決定使用日常專項維修金的額度和方法,并接受全體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鼓勵物業管理企業建立自己的供應商名(略)場價格動態目錄,日常維修可以從供應商名錄中選取,(略)場價格,及時高效完成日常維修工作,名錄應向業主公開并接受監督。
第六十(略)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公開、自愿、擇優的原則,選取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應急服務企業預選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以抽簽形式在應急服務企業預選庫中選取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保潔、保安等基本服務:
(一)合同期未滿,物業服務企業突然退出,出現管理真空的;
(二)合同期滿后,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還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三)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后,業主委員會同意選用應急服務企業的。
應急物業服務合同具體期限由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參照原物業服務企業執行。
第五章物業糾紛解決
第六十九條物業糾紛解決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二)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三)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四)尊重當事人意愿,依法保障訴權;
(五)堅持預防為主,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第七十條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物業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提(略)自治、風險預防和治理能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物業管理糾紛。充分利用行政、司法、調解、保險、鑒定等機構的資源,(略)的建立,加強物業管理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能力建設。
工會、婦聯、共青團以及其他有關組織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略)物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鼓勵(略)內設立人民調解機構,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提供公益性的服務,解決物業矛盾糾紛,宣傳多元化糾紛解決理念,提供糾紛解決信息服務,引導當事人運用法治方式:(略)
第七十一條物業矛盾糾紛各方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下列途徑解決糾紛:
(一)協商和解;
(二)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個人調解;
(三)行政調解、行政指導、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以及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略)
(四)仲裁;
(五)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認可的其他方式:(略)
鼓勵糾紛雙方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利于修復關系的非訴訟方式:(略)
第七十二條調解組織、調解人員在物業糾紛調解過程中,可以邀請相關部門、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人員參與調解。對疑難復雜、專業性強的糾紛,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調解。
第七十三條物業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相關專家或者其他人員參與協商。
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可以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組織幫助進行協調,也可以就有關事宜進行咨詢。
第六章監督和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等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召集及具體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七十五條建設單位:(略)
第七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損害業主權益的,經仲裁裁決或者司法判決確認后仍不履行的,應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七十七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行政監管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載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七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有關報告義務的,或明知有關違法建設和破壞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報告的,由物業管理協會根據行業自律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第八(略)物價部門協同其他部門共同查處、打擊惡意壓低物業收費的行為,并按照規定進行嚴懲。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物業管理條例》、《(略)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廈門經(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廈門經(略)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由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略)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略)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略),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略),可參照本辦法規定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八十四條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略)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略)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略)2018年4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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