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檢查事項
執法依據
檢查主體(實施層級)
承辦機構
檢查對象
檢查內容
檢查方式:
(略)
檢查頻次
備注
1
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的行政檢查
1.《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綜合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單的相關企事業單位:
(略)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
對各類自然
(略)管理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
(略)條例》
第二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
(略)域內各類自然
(略)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
(略)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
(略)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
(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五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
(略)
4.《在國家級自然
(略)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國家級自然
(略)修筑設施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國家級自然
(略)修筑設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對批準在國家級自然
(略)修筑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筑設施施工期和運營期的監督檢查。
國家級自然
(略)管理機構應當對修筑設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開展生態監測,檢查生態保護或者恢復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屬林業主管部門。
5.《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辦發自[2020]26號)
一、明確銜接事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含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下同)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為“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具體包括:
(一)《自然
(略)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對“開礦”的行政處罰;
(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對屬于“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破壞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行政處罰;
......
《在國家級自然
(略)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涉及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為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自然生態保護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各類自然
(略)內涉嫌違法建設的企業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3
對各級各類風景
(略)、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管理的行政檢查
1.《風景
(略)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
(略)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
(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
(略)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
(略)人民政府風景
(略)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風景
(略)的監督管理工作。省、
(略)、
(略)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
(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風景
(略)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
(略)內的經營單位:
(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第五條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3.《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森林風景資源普查,編制和實施全省森林公園發展規劃,采取措施推動森林公園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公園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辦發自〔2020〕26號)
(三)《風景
(略)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對“開礦”、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處罰;
(四)《風景
(略)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五)《風景
(略)條例》第四十六條中對屬于“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的施工的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自然生態保護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除自然
(略))內涉嫌違法建設的企業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4
對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
(略)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
(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4.《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第七條湘江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
(略)域內湘江保護的有關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2.達標排放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5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達標排放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6
對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檢查
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第二款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流域內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略)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
1.設置審批或登記情況監督檢查
2.排查整治情況監督檢查
3.規范化建設情況監督檢查
4.達標排放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7
對飲用水水源
(略)及有關流域、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行政檢查
1.《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水源
(略)及有關流域、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應當根據相應情況及時制止和查處。
飲用水水源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水質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
(略)域的排污單位:
(略)
對飲用水水源
(略)和準
(略)內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所
(略)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飲用水水源
(略)
1.污染源整治的監督檢查
2.規范化建設的監督檢查
3.水質達標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8
對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和職責分工,對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
(略)等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
1.污染長江流域環境的監督檢查
2.
(略)的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9
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
(略)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
(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4.《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相關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規定事項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10
對排放噪聲的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
(略)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
(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排放噪聲的單位:
(略)
1.是否按要求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排污許可的監督檢查
2.提供噪聲排放限值及自行檢測要求的監測報告等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11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
(略),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1.對是否未經檢驗(監測)直接出具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的監督檢查
2.對是否篡改、偽造、編造原始數據出具檢驗(監測)數據和結果的監督檢查
3.對檢驗(監測)結果是否與原始數據不一致且無法溯源的監督檢查
4.對是否出具虛假數據、結果或報告,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省相關規范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部分聯合檢查
12
對機動車維修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機動車維修單位:
(略)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
(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機動車維修單位:
(略)
是否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13
(略)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
(略)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三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鼓勵、
(略)移動機械的推廣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
(略)移動機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
(略)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略)移動機械
(略)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現場檢查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14
對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
(略)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2.《湖南省重污染天氣防治若干規定》
第八條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
(略)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在用機動車
重點檢查重型柴油貨車OBD屏蔽、刷機、尾氣后處理裝置簒改、不規范使用尿素以及尾氣抽測等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15
對重點排放單位:
(略)
1.《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
(略)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排放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采取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查詢、
(略)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
(略)
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重點排放單位:
(略)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16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第十
(略)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有權依法對進出口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單位:
(略)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17
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與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真實性、合規性的行政檢查
1.《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
(略)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設
(略)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從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的機構(以下簡稱審定與核查機構)及其審定與核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督促地方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開展監督檢查,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與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真實性、合規性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對本
(略)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提出的公眾舉報,查處違法行為。
設
(略)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配合開展現場檢查。
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18
對重點排放單位:
(略)
1.《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
(略)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并進行監督管理。
設
(略)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
(略)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
設
(略)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重點排放單位:
(略)
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19
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七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
(略)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
(略)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本
(略)域內的重點單位:
(略)
3.《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三條第
(略)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
(略)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
(略)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有權對本
(略)域內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
(略)
4.《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
(略)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本
(略)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略)
2.安全利用類及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3.曾從事相關行業企業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
1.企業自行監測情況
2.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情況
3.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等情況
4.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落實調查、風險評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措施等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20
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有關種植大戶和企業
不定期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21
對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
(略)
1.《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五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
(略)的市級)
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
(略)
配合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22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
(略)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八十五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略)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
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轉移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
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
(略)
公眾有權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略)
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第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
(略)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略)
1.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略)
2.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環境監管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3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
(略)
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第二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
(略)
2.《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
(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
(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
(略)
公眾可以依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環境監管檢查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4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
(略)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三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
(略)
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環境監管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5
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的行政檢查
1.《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動情況、年度報告等信息通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通
(略)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設
(略)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以及本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企業
對新化學物質的研究、生產和加工使用情況環境監管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6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第十
(略)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并反饋被檢查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對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7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行政檢查
1.《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
(略)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
(略)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
(略)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中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8
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
(略)
1.《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滲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土壤生態環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
(略)
對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環境風險管控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29
對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釷)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
(略)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
(略)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
(略)
被檢查單位:
(略)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
(略)
第三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依法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
(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接受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管理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全市范圍內所有核技術利用單位:
(略)
1.被檢查單位:
(略)
2.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情況。
3.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與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4.《
(略)》數據更新維護情況等。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0
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1.《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
(略)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準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制造單位:
(略)
被檢查單位:
(略)
2.《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對一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啟運地的省、
(略)、
(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啟運前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托運人的運輸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運輸頻次比較高、運輸活動比較集中
(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原則上檢查頻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對二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抽查,原則上檢查頻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三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抽查,原則上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管理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放射性物品運輸相關單位:
(略)
1.被檢查單位:
(略)
2.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情況
3.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與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31
對排放電磁輻射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管理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全市范圍內排放電磁輻射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被檢查單位:
(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2
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與污染排放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重點或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
(略)
排污許可證質量、排污許可證與現場一致性、排污許可要求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3
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
(略)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
(略)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
(略)
(一)構成行政違法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構成環境侵權的,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與污染排放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相關項目建設單位:
(略)
環評文件及批文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管理要求等落實情況;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是否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4
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行政檢查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與污染排放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規劃實施單位:
(略)
核查相關規劃環評文件、審查意見提出的環保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落實情況和落實過程中產生的不良影響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5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
(略)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
(略)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
(略)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編制單位:
(略)
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部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通過抽查的方式: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與污染排放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相關項目建設單位:
(略)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質量開展技術復核,對發現一般質量問題進行通報并作失信記分。對嚴重質量問題移交執法機構查處。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6
對環境監測質量的審核和檢查
1.《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十
(略)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
(略)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環境監測,并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并對監測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與監測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排污單位:
(略)
1.自行監測開展情況
2.監測數據是否有弄虛作假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7
對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進行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
(略)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
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
(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與監測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的機構
1.監測質量
2.監測數據是否有弄虛作假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38
對生態環境統計的監督檢查
1.《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遵守、執行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
(三)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與監測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對象
數據質量、數據是否有弄虛作假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39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
(略)
(一)構成行政違法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構成環境侵權的,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1.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40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的監督檢查;
(略)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
(略)
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
第四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
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的權限劃分,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三)項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三)
(略)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重點排污單位:
(略)
數據監測異常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不受年度頻次上限限制
41
對企業事業單位:
(略)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十
(略)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
(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
環境風險防范情況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42
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
(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場
重點檢查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與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建設運營情況、糞污收集儲存轉運情況、糞污綜合利用情況等
現場檢查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聯合檢查
43
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
(略)級)
市生態環境局科技與財務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區(市、縣)分局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進行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按我局每年3月底前
(略)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
(略)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復行政檢查。
3.本機關對于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并可以向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系電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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