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略)MA2WUEK92G,法定代表人:劉強強,地址:
(略)
2024年12月25日,接淮北12345熱線轉省12345熱線:
(略)(略)時,將有毒的尾礦砂私自填埋在山體內,嚴重影響到本村村民身體健康。接件后,
(略)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信訪反映點位進行現場核查,經查,反映點位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經查,
(略)承建,
(略)進行施工,
(略)在施工中將約萬噸(清理后重量15850.41噸)灰色粉末狀一般工業固廢傾倒、堆放
(略)北部。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
(略)電話記錄單1份,證明
(略)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檢查的線索來源情況;
2.2024年12月27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2張,證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傾倒、堆放等情況;
3.
(略)現場負責人馬李偉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土石方工程施工主體情況;
4.2025年1
(略)現場負責人張猛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來源和傾倒、堆放及實施行為主體等情況;
5.
(略)副經理:
(略)
6.
(略)生產中產生的副產品粉煤灰、爐渣(一般工業固廢)等銷售處置協議,
(略)生產中產生的副產品粉煤灰、爐渣(一般工業固廢)等銷售處置的情況;
7.
(略)相關生態環境問題的報告1份,
(略)存在其他生態環境問題
(略)支隊的情況;
8.2025年4月
(略)現場負責人張猛調查詢問筆錄1份,
(略)(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清理、運輸、檢測、鑒別及處置等情況;
9.
(略)簽訂的施工協議1份,
(略)負責承建;
10.
(略)簽訂的土石方施工協議1份,
(略)負責施工;
11.
(略)簽訂的運輸協議1份,證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運輸費用(每噸運輸費4元)的情況;
12.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運輸車次和噸數(15850.41噸)明細,證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傾倒堆放灰色粉末狀固廢總量的情況;
13.
(略)(
(略))的委托協議(合同)1份,證明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進行鑒別及產生的鑒別費用(10.6萬元)的情況,
(略)(
(略))的委托鑒別開始時間的情況;
14.
(略)(
(略))
(略)簽訂的固體廢物鑒別協議(合同),證明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鑒別機構的資質等情況。
15.
(略)(
(略))出具的固體廢物鑒別報告1份,證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灰色粉末狀固廢屬于一般工業固廢的情況,及完成委托鑒別的結束時間,該檢測及鑒別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檢測及鑒別時間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4月26日);
16.
(略)簽訂的銷售處置協議1份,證
(略)汪家東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程項目
(略)北部一般工業固廢處置利用及處置費用(15850.41元)的情況;
17.
(略)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略)資質等情況;
18.
(略)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略)資質等情況;
19.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及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協議書各1份,
(略)已經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0.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
(略)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21.《當事人送達地址:
(略)
(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
(略)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
(略))
(略)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在法定時間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規定,同時結合《長江三
(略)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中表9-5“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涉案工業固體廢物總量(100噸以上),裁量百分值為38%;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
(略)域外),裁量百分值為0%;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為0%;對周邊居民、單位:
(略)
按照《長江三
(略)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計算得出的最終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舍去小數位,按元取整。裁量得出罰款金額為
(略)。
(略)在發生違法行為后,及時改正錯誤(2024年12月27日檢查后,當即組織車輛進行清運,于2025年1月16日完成清運工作),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同時積極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
(略)與
(略)生態環境局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依據《長江三
(略)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第四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款第一項中“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當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作為認定依據),以及當事人正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且確保修復和賠償義務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繳納履約保證金等作為認定依據)。生態環境部門對“符合本條第一、三款規定的案件從輕處罰的,應當在裁量基準表明確的擬處罰金額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減少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罰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與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差,下同)的20%,且減少后的最終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規定。
2025年5月23日經我局集體討論決定,減少法定罰款幅度的20%,最終裁量得出罰款金額為:
(略)-20%×2×185252.05元=274172.18元,舍去小數位,按元取整,即處以罰款人民幣27.4172萬元。
綜上,2025年6月4日經我局集體討論,
(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
(略)。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略)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
(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略)
地址:
(略)
(略)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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