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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起“工程簽證”是否將成為歷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212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同時廢止。新標準的一個重要調整是刪除“工程簽證”的條款表述,質量管理作為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我認為有必要探究一下新標準實施后對工程建設管理有哪些影響,是否意味著“現場簽證”將退出歷史舞臺。一、原規范中簽證的定義、法律效力及應用(一)定義《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 2013)術語部分(第2.0.24條)明確規定:現場簽證是指“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該定義明確了簽證的主體(發承包雙方代表或授權人)和適用范圍(施工過程中因責任事件引起的變更或調整)。(二)法律效力簽證文件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規范要求,簽證需以書面形式記錄,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否則可能被視為無效。(三)應用原規范中工程簽證的應場景如下:1. 工程變更與合同價款調整在工程變更(第2.0.16條)中,簽證用于確認因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化、工程量清單錯漏等導致的工程量增減或費用調整。例如,若施工中發現地質條件與勘察報告不符,需通過簽證確認土方量的增減及單價調整方式。2. 索賠與零星項目在索賠(第2.0.23條)中,簽證可作為索賠的證據之一,用于確認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的損失補償。此外,零星項目(如合同外零星用工)可通過“計日工”形式結合簽證進行計價。3. 暫列金額的使用暫列金額(第2.0.18條)的用途包括工程變更、簽證確認等不可預見費用的支付,簽證是激活暫列金額的重要依據。由此可見,在2013版規范中,工程簽證是施工階段動態管理的核心工具,其作用包括補充合同約定,處理未預見事件;固化證據鏈,避免結算爭議;建立風險共擔機制,明確責任歸屬。二、新標準實施對簽證制度的影響2024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50500 2024)刪除了工程簽證的相關規定,這一調整對建設工程管理的影響深遠且多維,涉及合同管理、風險分配、造價控制等多個層面。(一)簽證是否消失從新標準中可以看出,雖然刪除了“工程簽證”的條款表述,但事實上工程簽證并未完全消失,而是被其他機制替代,即通過“條款刪除”的方式實現“功能重構”的目的。新標準刪除了工程簽證條款,新增了“新增工程計量與計價規則”“施工過程結算計價與支付規則”等內容,要求發承包雙方對工程變更、索賠等事項進行實時記錄和書面確認,并在結算時如實辦理。這意味著傳統“先施工后補簽”的粗放模式被終結,轉為全流程動態管理,簽證的核心功能(如工程量確認、價款調整)被整合到合同履行全流程中,而非完全取消。(二)簽證的形式變化新規雖刪除“工程簽證”這一術語,但實際項目中仍需解決因設計變更、不可預見條件、合同范圍外工作等引起的價款調整問題,這些需求通過工程變更、新增工程、計日工、索賠程序等替代性條款實現功能覆蓋。1. 設計變更引起的簽證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調整等引起的費用調整通過“工程變更”章節處理,即按照工程變更管理。2. 合同外增加內容或零星工作引起的簽證合同外新增的工程內容通過“新增工程”章節處理,即按照新增工程管理。3. 索賠內容引起的簽證因不可抗力或發包人違約等引起的費用調整通過“工程索賠”章節處理,即按照工程索賠管理。從上述形式變化可以看出,新標準實施后對簽證管理程序會更加規范、標準會更加嚴格,口頭約定或簡單的四方簽字或者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工程簽證的方式將徹底成為歷史。(三)刪除“工程簽證”的作用1. 責任劃分更加明確工程簽證原本是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量變更、價格調整等事項的書面確認依據。新標準刪除這一條款后,按照“誰的責任、誰承擔”的原則,明確了發承包雙方在不同合同類型下的責任。發承包雙方需更依賴合同條款對工程變更、風險分擔等事項進行預先約定,合同條款的嚴謹性和全面性成為核心。例如,在單價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在總價合同中,承包人需自行承擔非發包人原因導致的變更風險。2. 計價依據更加市場化新標準明確要求“政府定額和信息價不再作為主要計價依據”,轉而鼓勵企業基于市場價格信息、自身成本數據庫及管理水平報價,旨在減少政府定額依賴,強化企業自主定價,優勝劣汰更加明顯。刪除簽證后,施工方需更注重動態成本管理,例如建立企業內部的材料價格庫、優化施工方案以降低成本,而非依賴簽證追加費用。三、新標準下加強工程建設管理的思考(一)項目法人要高度重視合同管理實踐中,工程簽證長期被濫用,許多建設內容都是“先干后批”或者“邊干邊批”,最后補個簽證保證施工企業利潤。許多本應是勘察設計或者上級干預的問題,都通過簽證去解決,工程簽證儼然成為建設管理的兜底性手段,這一漏洞也往往會成為建設管理領域違法違規問題易發多發的源頭。新標準實施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需更加注重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執行,減少因隨意簽證導致的造價失控,最大限度規避稽查、審計風險。通過嚴格執行勘察設計合同強化對勘察設計單位的履約管理,保證施工圖設計文件深度,規避因設計問題而產生的變更問題;通過嚴格執行監理合同強化對監理單位的履約管理,監督監理單位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加強對工程變更和索賠的審核,確保工程管理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在招標前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工程變更、新增工程、不可抗力等做出詳細的合同約定,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合法性審查,避免因條款約定不明導致責任不清而產生爭議。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以往依賴政府定額和簽證制度控制造價,新標準要求其轉向市場化管理模式,這對于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實踐中,建設的單位可以考慮引進專業、守法、負責的專業造價公司協助管理,最大限度規避風險。(二)施工單位要認清風險分配壓力的轉移新標準下,施工企業需自行承擔更多未預見風險(如隱蔽工程條件變化、政策調整),若合同未明確相關條款,可能面臨成本超支卻無法索賠的局面。此前,原可通過簽證解決的工程量爭議,現必須通過合同解釋或法律途徑解決,導致糾紛處理周期延長,甚至無法解決。因此,施工企業在參與項目投標時,必須更加注重合同條款的執行和風險控制,更加注重自身的成本管理,提升投標報價的競爭性和成本預測能力,避免低價中標后因無法簽證追加費用導致虧損。從長遠看,依賴簽證追加利潤的企業將難以為繼,缺乏成本管控能力和合同管理經驗的中小企業可能因無法適應新規則而退出市場,具備技術優勢和成本控制能力的企業將占據更大市場份額,行業集中度將顯著提高。(三)工程建設市場主導作用將越發明顯此前曾經探討過,質量監督將“核定”調整為“核備”的法律意義,其目的是使政府和市場的界限更加明顯,在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強調市場即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弱化政府對市場行為的監督和干預。新標準刪除工程簽證,本質上也是推動工程造價管理從“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型的關鍵舉措,其影響不僅限于技術規則的變化,更涉及企業管理模式、行業生態乃至法律配套的全面革新。企業需通過強化合同管理、完善成本數據庫、提升風險預判能力等途徑適應新環境,而行業監管和配套政策也需同步跟進,以平衡市場化效率與風險可控性。由此可見,就工程簽證而言,新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的實施并未完全取消工程簽證,而是對其進行了重新定義和優化。工程簽證的概念仍然存在,在工程實踐中仍然會被應用,其可作為過程性資料證據納入工程建設管理檔案,但其范圍、形式和管理方式發生了顯著變化。未來,工程簽證將更加規范、市場化,需要引起工程人的重視。(個人觀點,謹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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