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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01裁判要旨
對政策性關閉的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主要體現(xiàn)在相關政策性規(guī)范性文件和貫徹政策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目前,政策性關閉補償沒有法律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標準、程序,故對政策性關閉的補償應重點審查是否明顯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于政策性關停引起的補償案件,應給予當事人公平合理的補償,但該補償應僅限于因關閉退出造成的直接損失。
02原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賠償裁定書
(2019)最高法行賠申49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
(略)。
法定代表人:胡志權,該區(qū)人民
(略)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
(略)城區(qū),
(略)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員。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建,河南師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
(略)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河南省
(略)溫塘永樂街東側。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該區(qū)自然資源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強,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
(略),
(略)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華偉,河南瀛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略),住所地河南省三門峽產(chǎn)業(yè)
(略)原種場院內。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立新,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國濤,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
(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愛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
(略),
(略)工作人員。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
(略)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略)政府、
(略)自然資源局申請再審稱:
(略)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略)人民政府、
(略)國土資源局出讓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合法有效,
(略)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之前,
(略)因資金短缺,早已無法進行項目整體建設,放棄案涉土地的競買人資格。因此,
(略)人民政府、
(略)所稱巨額損失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二審判決
(略)政府、原
(略)國土資源局采取補救措施,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略)答辯稱:一、二審將另案民事訴訟期間從本案起訴期限中扣除,
(略)起訴未超起訴期限,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guī)定。
(略)人民政府、
(略)整體項目建設難以繼續(xù),前期項目投資付之東流,
(略)高達36125萬元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之間存在復雜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略)政府、
(略)自然資源局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
(略)訴
(略)文件批復確認為上述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得人,亦實際開發(fā)建設部分土地,
(略)對取得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信賴利益。
(略)異議申請后,在相關糾紛沒有妥善解決的情況下,仍報
(略)人民政府批準將2013-
(略),不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供應土地條件,已被另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
(略)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賠償。二審過程中,
(略)政府、
(略)使用,
(略)亦同意通過協(xié)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樣面積土地,以繼續(xù)進行開發(fā)建設項目。二審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暫不采取金錢賠償方式:
(略)
綜上,
(略)政府、
(略)自然資源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省
(略)人民政府、河南省
(略)自然資源局的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桃,女,1937年11月8日出生,漢族。系原
(略)文昌煤礦礦主曹某珠(已去世)之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南省
(略)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伍志平。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耀光,湖南省
(略)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一審第三人夏某強,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劉某桃因訴被申請
(略)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湖南省
(略)補償決定,責令
(略)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行終935號行政判決認為,本案涉及政策性關閉煤礦的補償問題。
(略)(
(略))的關閉,依據(jù)的是國家和地方基于安全生產(chǎn)和環(huán)境生態(tài)保護等需要制定的相關政策,其關閉行為屬于落實上述政策而采取的行政行為,屬于政策性關閉。對政策性關閉煤礦的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主要體現(xiàn)在相關政策性規(guī)范性文件和貫徹政策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目前,政策性關閉煤礦補償沒有法律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標準、程序,故對政策性關閉煤礦的補償應重點審查是否明顯不當。本案中,
(略)進行補償,采取了委托評估的方式:
(略)
劉某桃申請再審稱:1.《評估報告征求稿》不具備評估報告的法定要件,1號補償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涉案煤礦是以招投標方式:
(略)
(略)補償決定并無不當,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煤炭產(chǎn)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事關我國能源安全和經(jīng)濟發(fā)展大局。本案中,
(略)《
(略)和大湖煤礦礦井的通告》,
(略)予以關停,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屬于政策性關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本案屬于政策性關停引起的補償案件,
(略)公平合理的補償,但該補償應僅限于因關閉退出造成的直接損失。
(略)補償決定并無不當,可以作為補償依據(jù)。且本案并非個案,涉及到
(略)市關停的礦產(chǎn),劉某桃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關于采礦權價值補償,
(略)和劉某桃可根據(jù)湘國土資函(2014)307號《湖南省關閉煤礦采礦權價款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備用金退付和處置商業(yè)性煤炭探礦權補助方案》的規(guī)定,依法申請退付;
(略)政府應予積極配合,支持申報。
綜上,劉某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某桃的再審申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768號行政裁定書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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