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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濃度寫得太低,驗收總量超了咋辦?

所屬地區:山西 發布日期:2025-05-29

發布地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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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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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環評的排放濃度低于監測方法檢出限,總量也遠遠不夠,如何驗收?


主題:


vOCs總量過低導致無法完成驗收的情況


內容:


近期工作過程中發現很多類似的環評,VOCs總量被寫的異常的低,連產生量都遠低于相應的排放限值,處理后的量更是低于了方法檢出限,這類很像是為了完成審批而寫的環評,導致在驗收時,無法達到批復給出的總量,而且是遠遠超出了,甚至有的總量只夠企業生產10天左右,環評提供的低于檢出限的濃度也無法達到,就連無組織的濃度都遠高于其所寫的排放濃度,對于這樣的企業該如何完成驗收?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應重點核實建設項目的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以及污染防治設施是否發生變化導致VOCs排放總量大幅增加,如因項目變動所致,應作出整改,確保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及措施符合環評及批復要求。


如核實均無發生變更情況,應對比同類型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向原環評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再作后續處理。



1、驗收時總量超過環評批復要求,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2、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3、關于重大變動清單中選址附近問題的回復

4、關于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設項目?如何分期竣工驗收?的回復

5、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6、關于環保驗收是否可由原環評單位承擔的疑惑回復

7、關于環評登記表單位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8、關于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復

9、關于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的回復

10、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11、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復

12、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問題請示的回復

13、關于機制炭生產項目環評文件類型確定的回復

14、關于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等相關問題的回復

15、關于鄉鎮污水處理廠相關法規問題的回復

16、關于畜禽養殖環保竣工驗收流程疑問的回復

01

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問題:根據《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中:第8條“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第6條中所列情形之一(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強化或改進的除外)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第6條“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種類的(毒性、揮發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請問環保“三同時”驗收時,企業廢氣處理設施、生產設備等建設內容與環評批復內容一致且企業所在地屬于環境質量達標區,但驗收污染物氯氣排放總量超環評批復總量2%,未新增污染物,這種情況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答:該情形不屬于重大變動。建議參考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咨詢該建設項目原環評審批部門意見后,完善相關手續。

02

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問:金屬門窗制造依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文件要求,對照此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項目性質、規模、工藝均與環評一致,未發生重大變動,各項污染物監測結果均滿足執行標準的要求,現僅總量指標超出環評批復總量指標的要求,企業無法正常完成驗收,針對此類情況請問有什么解決方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因此,建議您咨詢該建設項目原環評審批部門意見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03

關于重大變動清單中選址附近問題的回復

問: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這原廠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為在園區內調整都可以認定是附近,還是有明確的距離限定。

答:《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中“在原廠址附近調整”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后廠址紅線范圍與原廠址紅線范圍有重疊部分的情形;“重新選址”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后廠址紅線范圍與原廠址紅線范圍沒有重疊部分的情形。

04

關于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設項目?如何分期竣工驗收?的回復

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六)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請問這里條規定里面的“依法”怎么理解?是發改委或者經信委的立項備案文件里面明確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設的項目或者是環評文件里面有區分(如北廠區和南廠區等)為依法項目嗎?這樣的項目可以“依法驗收”?在企業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如《山西省鑄造行業準入條件》二類區鑄鐵項目要求為8000噸,企業分為南廠4000噸,北場4000噸,目前只建成4000噸北廠,這種項目是不是不可以階段性驗收?假如換作是其他行業項目沒有準入條件等要求,只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階段性竣工驗收?

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第18條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在實際工作中,只要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施了分期建設,并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05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問:根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而目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辦法》(原環保總局令第1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托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這是否合理呢?根據新的驗收管理精神,個人認為,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在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貴部明確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

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生態環保之家注:此條部長信箱內容回復時間為2019年,目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月4日廢止,此條信息僅做分享參考。下同。)

06

關于環保驗收是否可由原環評單位承擔的疑惑回復

問:2019年4月1日在部長信箱《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中結論:“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我們有一些疑惑: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確實仍然有效,但其針對的是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的環保驗收調查報告,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條款限制,可由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編制?2、如果上述條款的解讀包含了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那在《管理辦法》實施起至部長信箱回復期間,由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機構編制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行為是否合規,是否有補救措施?

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因此,生態環境影響類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而編制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受該規定影響。

07

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所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中有關要求進行?

答: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08

關于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復

問: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并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驗收執行標準仍然為環評批復標準,并按新標準考核,同時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么辦?

答: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09

關于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的回復

問:驗收技術指南6.3.4中:1)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此時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還是樣品的數量?以有組織非甲烷總烴為例,是1小時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還是3個小時采集12個樣品;2)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此時的3個樣品是否要考慮不同污染物采樣時間的一致性,以無組織監測為例,總懸浮顆粒物是采3個樣品(3小時),非甲烷總烴采4個樣品(1小時),兩者采樣時間不用考慮同步;該如何理解?

答:一、“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二、“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10

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問: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中“6.3.2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怎么判斷這個“關注的”。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在開展項目驗收過程中是否應該進行地下水監測?

答: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3.2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11

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復

問:2017年8月3日,環保部下發《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應由購置建設的主要出資方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組織驗收,驗收有關資料交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備案”。現就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懇請予以指導,具體情況如下:1.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2.排污單位組織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3.對排污單位報備的驗收資料,環保部門是否要出具意見?是否要進行現場審核?4.排污單位出具的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5.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時間應以比對監測報告落款日期、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落款日期還是驗收資料報備日期為準?

答:1.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2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問題請示的回復

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4月28日修訂版,其中第十八類47條規定“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請問該條款是指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都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還是僅對于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是否只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4月28日修訂版,其中第三十類86條規定“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請問僅對廢五金、廢輪胎等進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簡單物理加工,不進行提煉、冶煉及化學處理,是否需要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答:“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都應根據《名錄》“十八、橡膠和塑料制品業”中“47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發泡膠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分類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來信所提“僅對廢五金、廢輪胎等進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簡單物理加工,不進行提煉、冶煉及化學處理”,與《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13

關于機制炭生產項目環評文件類型確定的回復

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機制炭生產項目可以歸類在“三十、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現木炭竹炭制造項目歸類在2663林產化學品制造,可以歸類在“十五、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36專用化學品制造”中的“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項目實際操作過程中,不知道此類項目應該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還是環境影響報告書。

答:制炭生產項目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14

關于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等相關問題的回復

問:目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環保產業協會暫不發放總鋅、總銅、總鎳、總鉻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因此國內市場上以上設備均不具有相關證書,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業已安裝這些設備,企業已進行自主驗收,現提交材料進行備案,唯獨缺少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處理,是否可以給其備案?2.如果這些不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的自動監控設施,環保部門給其進行驗收備案,在日后運行出現問題,如數據超標、比對不合格等,環保部門進行了立案處罰,企業以沒有環保產品認證等,不具備最基本的安裝條件,不認可這臺儀器的數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該怎么應對?

答: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不屬行政許可。是否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不應作為是否備案的前置條件。二、《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按照以上要求,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由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6〕1506號)明確“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超標數據與現場檢查獲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排污單位確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時,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

15

關于鄉鎮污水處理廠相關法規問題的回復

問:對于鄉鎮污水處理廠相關法規是否同城鎮污水廠要求?我所在企業為鄉鎮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6000噸/日,排入資江的一條分支,對于環保驗收、在線監測等,對于縣城的污水廠有明確的要求,但是到鄉里面,這一塊的要求是一樣的嗎?另外,對于環保在線監測的要求,能否給個明確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裝,需要安裝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規進行了規定?

答:一、關于環保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的規定,信所述鄉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按照有關要求自行開展竣工驗收。二、關于在線監測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來信所述鄉鎮污水處理廠如屬于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或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其出水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應當依法依規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使用、管理等具體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有關規定執行。

16

關于畜禽養殖環保竣工驗收流程疑問的回復

問:2017年11月20日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了《建設項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六條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這里明確指出驗收工作的開展是建立在工程調試的基礎上,對于畜禽養殖項目來說,環保工程調試、設施的正常運行必須要先投產才能產生污染物,否則無法進行監測,無法反映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辦法》第七條又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也明確了環保驗收與項目投產的先后順序,即必須要先進行驗收并通過才能投產,以上兩項條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上述條款理解不一樣,項目投產后再驗收是否屬于“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給企業在手續辦理、生產經營過程中帶來了諸多不便。

答: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明確要求先驗收、后投產。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即建設單位可以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相應的,其主體工程(生產工藝)應同步調試,“調試”不同于“投產”,兩者之間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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