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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01、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02、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03、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疑難問題解答(2022年)》
04、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可以認為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適用該規定支持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不得在文書中表述“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或質量合格”。同時應向建設工程管理機構提出司法建議,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05、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請求減少支付工程款,應否支持?
答: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冀高法〔2023〕30號)(2023年5月10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討論通過)
06、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工程,視為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但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的保修責任。
五、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2022)》
07、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以經營需要為由使用是否屬于擅自使用?部分使用建設工程能否認定為擅自使用?其他未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發包人能否主張權利?
答:首先,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發包人以經營需要為由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屬于擅自使用。其次,發包人僅對其擅自使用部分的建設工程,不能再以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而對于未使用部分的建設工程,發包人仍可以主張權利。其三,發包人擅自使用行為僅產生推定工程質量合格的法律效果。如果在發包人擅自使用前就發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也已要求承包人修理,但承包人拒絕修理的,發包人使用后仍可向承包人主張權利。其四,如果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民事責任,不受建設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及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的影響。
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08、建設工程雖未竣工驗收但發包人擅自使用后,發包人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拒付工程價款或主張質量缺陷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除外。
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
09、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如工程質量問題屬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導致的地基基礎工程或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發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如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屬于保修范圍,發包人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未經竣工驗收但已經實際使用,實際施工人請求其工程價款就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支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11、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交付發包方后,發包方已將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經因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向承包方提出異議,在訴訟中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誠源置業公司與劉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下同)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已交付誠源置業公司,誠源置業公司已將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誠源置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經因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向劉某提出異議,故原審法院未予準許誠源置業公司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的申請,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2646號
12、案涉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已投入使用,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義務,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國基公司與萬象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圍包括學校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宿舍樓,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招標的項目。案涉工程屬于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項目,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雙方當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條(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下同)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其應有之意在于,發包人實際接收即意味著其承認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義務,從而承包人開始享有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現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應視為萬象中學認可承包人完成合同義務,承包人具有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綜上,案涉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5072號
13、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駁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若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發包人應當通過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保修責任進行權利救濟——智弘公司、張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海天公司根據雙方所簽訂的《9.28補充協議》的約定,已于2018年1月15日至11月12日,陸續將案涉工程項目的房屋鑰匙移交給了智弘公司,并辦理了相關移交手續。即案涉工程已經移交智弘公司管控,智弘公司亦已將部分房屋交付房屋買受人。智弘公司已經實際使用了案涉工程項目,海天公司要求智弘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請于法有據。智弘公司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駁回海天公司的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若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智弘公司應該通過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保修責任進行權利救濟。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305號
14、發包人作為案涉工程的開發商,對于項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將案涉工程房屋交付業主并裝修入住,其行為已經構成擅自使用——國賓公司與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現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二款)均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國賓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開發商,對于項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將案涉工程房屋交付業主并裝修入住,其行為已經構成擅自使用。同時,案涉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已經基本完成,主體工程已經驗收合格,雙方辦理了水電交接手續。綜合以上情況,應視為工程已經竣工并具備結算條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2575號
15、未經驗收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經相關主管部門巡檢發現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相關線索,若發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證明該質量問題與承包人的施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不能以工程質量原因主張拒付工程款——貴山公司與中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現為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本案中,案涉工程雖未經相關部門整體竣工驗收和分部分項的驗收,但已交付使用。貴山公司在再審申請中提交的昆明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出具的《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載明,案涉工程有基礎筏板發生開裂滲水的情況,存在筏板斷裂的可能及質量安全隱患。但該證據是在原審程序終結后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巡檢時形成,只能表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相關線索,因該問題的出現系在案涉工程移交三年之后,且經本院詢問原鑒定機構和昆明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雙方均稱鋼筋保護層厚度不夠與筏板開裂不是同一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即《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不足以證明該質量問題與中潤公司的施工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現為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同理,再審是對原審進行審判監督的程序,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即再審時原則上應以上訴請求確定審查范圍。本案中,針對筏板的質量問題貴山公司未在原審中提出,也未對一審法院判決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訴,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另《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屬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新形成,貴山公司未舉示證據證明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對貴山公司的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予支持。貴山公司可依據該證據另行提起訴訟主張。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5540號
16、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者強行使用,可視為其對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擔質量責任,工程相應的質量風險隨著發包人的提前使用轉移至發包人,但是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風險除外——紅牛礦業有限與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于2014年11月1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2.8條約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在建設施工單位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者強行使用,即可視為發包人對建筑工程質量是認可的,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擔質量責任,工程相應的質量風險隨著發包人的提前使用轉移至發包人。但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紅牛礦業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最長試運行期內并未就2號排水井標高問題提出異議,并且在試運行期滿后,也未組織驗收擅自使用,根據上述規定,應當視為其對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予以認可,即便存在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以外的其他問題,亦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6740號
17、發包人在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投入使用后,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進行了修繕為由要求扣減工程價款,但是未能提供其在質保期內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而承包人拒絕承擔保修責任導致其支出合理修復費用的證據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山西昊暉公司與南通常青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山西昊暉公司稱其在工程保修期內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諸多有質量問題工程進行了修繕,故要求扣減工程價款。但山西昊暉公司未能提供其在質保期內通知南通常青公司進行維修而南通常青公司拒絕承擔保修責任導致其支出合理修復費用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山西昊暉公司在該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投入使用,后又主張南通常青公司所做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因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系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故原審法院對該主張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5009號
18、建設工程部分已實際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未經竣工驗收不影響相應工程部分的結算——鵬筑公司、華源公司與華西公司、國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安裝、裝飾工程價款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監理公司是否在相關試驗記錄上簽章,僅涉及相應工程是否通過竣工驗收的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即使監理公司工作人員未在相關試驗記錄中簽字,由于案涉安裝、裝飾工程部分已實際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驗收不影響相應工程部分的結算。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1629號
19、案涉工程如期完工但是未經驗收,發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第三人進行內部電梯設施安裝、外部裝飾等施工作業的,屬于發包人擅自使用行為,可認定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質量,且客觀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為導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承包人交付時的原始狀態,難以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施工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天圣公司與許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天圣公司在接收許某交付的工程后,未組織竣工驗收,未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工程質量不合格主張,天圣公司總工程師朱某、項目經理陳某與許某進行結算過程中,未提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要求許某進行修復的意見。天圣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接收工程后向許某提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及要求修復的主張。天圣公司截至2017年1月26日已向許某給付工程款1397萬元。上述事實初步表明天圣公司認可許某施工完成的工程質量,且客觀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為導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許某交付時的原始狀態,難以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如期完工后,天圣公司將許某施工未經驗收的廠房土建、辦公樓、15#商業樓土建工程部分交付給第三人對廠房鋼結構、辦公樓、15#商業樓安裝內部電梯設施,并進行外部大理石裝飾施工,屬于擅自使用行為,天圣公司再主張許某施工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3393號
20、案涉工程雖然未經竣工驗收,但是發包人已經將案涉工程交付部分業主使用,應認定涉案工程質量合格,具備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須質量合格”的前提條件——廣廈公司、馨怡公司與虞某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廣廈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馨怡公司已將涉案工程交付部分業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適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應認定廣廈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質量合格,廣廈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符合建設工程須質量合格的前提條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889號
21、未經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發包人主張已通知承包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并要求維修,但是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說明問題產生的原因及維修責任方,亦未證明其曾就工程質量問題向承包人主張權利、承包人明確予以拒絕,反而曾向承包人表示認可一審認定的涉案工程款數額的,對于其扣除維修費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家美公司與海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尚欠工程款應否扣除質保金及家美公司主張的維修費5158746.65元。首先,關于維修費。家美公司主張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海天公司未予維修,應承擔家美公司后期維修費用5158746.65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家美公司一審中自認案涉工程在海天公司退場時尚未竣工驗收,亦自認工程其后已實際投入使用,故家美公司現以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一審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家美公司主張海天公司退場后,家美公司已通知海天公司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并要求維修,但是其提供的主要證據即監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僅陳述海天公司工作人員留在工地,以及家美公司維修至2016年底,并未說明問題產生的原因及維修責任方,亦未證明家美公司曾向海天公司主張權利,海天公司明確予以拒絕。相反,在2017年1月12日,家美公司仍發函認可一審認定的本案工程款101257649.26元。因此,一審未予支持家美公司關于扣除維修費的主張,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564號
22、案涉工程雖然未經竣工驗收,但是發包方已投入使用的,應視為已經竣工驗收,發包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四友公司與趙某偉、合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經由四友公司投入使用,依照上述規定,應視為已經竣工驗收,四友公司應當支付相應工程價款。四友公司關于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質量不確定、案涉工程價款無法最終確定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943號
23、建設工程已經完工并實際交付業主使用,發包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其要求承包人承擔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實依據——陜西中業公司與胥某、陜西中交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胥某是否應當承擔返修工程款12982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案涉工程已經完工并實際交付業主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心使用。陜西中交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主體結構存在問題,其要求胥某承擔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實依據。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163號
24、施工方對建設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包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經驗收不合格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返修責任,以及對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的保修責任。發包方對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質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對案涉工程質量的保修義務,發包方主張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證金的,應予支持——臨峰公司與中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施工方對建設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包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經驗收不合格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返修責任,以及對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的保修責任。臨峰公司對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對案涉工程質量的保修義務。故原判決關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證金的認定正確,中業公司主張不應當予以扣減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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