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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固定總價;二是固定單價;三是可調價格。通常約定固定價款結算的,其固定價款確定的依據應當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單價方式進行結算,倘若工程正??⒐と客瓿桑翢o疑問當以雙方約定的固定價款方式作出結算,但在本案工程沒有完工的情況下,以合同約定的單價結算既不客觀也不合理。對此,《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定稿)》以“定額”套價確定工程價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
爭議焦點
合同約定固定單價結算的情況下,對于未完工工程,施工應按照約定計價?
當事人觀點
再審訴請:
一、案涉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在沒有工程質量鑒定合格依據的情形下,不能推定案涉工程質量合格進而判決申請人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實際施工人提供的案涉工程分項工程檢驗報告并不能說明整體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反而證明其所施工建設的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
二、在實際施工人未能提供案涉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據及未經相關權威部門作出案涉工程質量合格鑒定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以申請人舉證不能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并支持曾樹文的訴求,系錯誤分配舉證責任。本案是實際施工人擅自全面停工違約在先,一、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未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并推定工程質量合格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三、二審法院未對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房屋質量檢測鑒定報告》進行質證違反法定程序。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對案涉工程作出《房屋質量檢測鑒定報告》后,申請人于2015年5月29日提交二審法院證明案涉工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但二審法院對該證據未作任何質證,違反法定程序。
四、一、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按《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定稿)》向曾樹文支付工程款錯誤。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約定固定價的前提下,該鑒定意見書不應該對案涉工程采用2010《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以下簡稱2010“定額”)套價結算。
五、鑒定意見書具體還存在以下錯誤之處:以實際施工人作為有建筑資質施工人為基礎進行工程造價鑒定計算利潤部分錯誤;僅管理費項適用四類地區計算方式、其他結算項目按一類地區計算錯誤;以安全文明施工費項目是2010“定額”規定有該項收費標準則加算該費用錯誤。
裁判觀點
最高法:
一、關于案涉工程的質量認定問題。
本案訴訟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案涉工程項目處于尚未完工的狀態。曾樹文亦是以富華隆公司長期拖欠工程進度款致使案涉工程項目全面停工為由,起訴要求富華隆公司結算支付工程款。雖然工程未能完工,但對于施工方而言,其已經進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當的勞力、物力,其工作價值應當得到體現,故對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結算工程款。基于此,富華隆公司主張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其享有拒付工程款的權利,則應當對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從本案一、二審的審理情況來看,富華隆公司在一審期間并未申請工程質量鑒定,其在二審中提交的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對案涉工程作出的《房屋質量檢測鑒定報告》系由其單方委托作出,二審判決沒有以該報告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情形,富華隆公司主張二審法院沒有對該證據進行質證違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據。原判決認定富華隆公司對案涉工程存在施工質量問題舉證不能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案涉工程造價結算數額的確定問題。
本案有關施工合同因曾樹文不具有承包經營資質,應當確認無效。如前所述,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結算工程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案涉工程價款亦可參照合同計算。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固定總價;二是固定單價;三是可調價格。通常約定固定價款結算的,其固定價款確定的依據應當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單價方式進行結算,倘若工程正??⒐と客瓿桑翢o疑問當以雙方約定的固定價款方式作出結算,但在本案工程沒有完工的情況下,以合同約定的單價結算既不客觀也不合理。對此,《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定稿)》以2010“定額”套價確定工程價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
至于富華隆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中提出鑒定意見書存在幾處錯誤的問題,本院認為,案涉工程參照2010“定額”進行結算且包含利潤,符合雙方事先在合同中對結算作出的約定;鑒定部門參照《清遠市工程造價信息》規定的材料價格平均值確定案涉工程的取費標準并無不當;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屬于定額收費,施工單位保證安全施工即應計收。況且,以上問題在訴訟過程中鑒定部門已經做出回復,富華隆公司雖然仍認為鑒定意見書存在錯誤,在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推翻鑒定意見書的情況下,原判決以該鑒定意見書作為確定案涉工程造價結算數額的依據于法有據。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1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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