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師105團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略)職權類型職權名稱:
(略)
1行政檢
(略)民族宗教事務局
2行政給付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2010年11月16日公布)二、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
(略)及孤兒收養機構報送的認定孤兒申請,核對孤兒身份。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民政局
3行政給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給付【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范性文件】《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第十七條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一)總體要求。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國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二)基本原則。堅持托底供養。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堅持屬地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
(略)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特困人員提供規范、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堅持城鄉統籌。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堅持適度保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可持續。堅持社會參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
(略)
4行政給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2015年)殘疾人是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的特殊困難群體。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殘疾人福利保障工作。為解決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國務院決定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一)自愿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
(略)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
(略)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
(略)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略)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三)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防止和杜絕冒領、重復領取、克扣現象。(四)定期復核。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略)
5行政確認特困人員認定【規范性文件】《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第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
(略)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
(略)、
(略)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第七條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
(略)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條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一)特困人員;(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六)省、
(略)、
(略)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105團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2.審查責任:團場(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材料審核、入戶調查、組織連隊職工代表評議、公示、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民政局
6行政給付困難群眾價格補貼、燃氣補貼、困難群眾慰問金給付【規章】《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553號)二、主要內容(一)保障對象。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對象為: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范圍,不得縮小保障范圍。各地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相關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價格臨時補貼范圍和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四)聯動方式:
(略)
7行政確認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105團1.受理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申請辦理程序的,應告知補齊資料或申請辦理救助的相關程序。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依法進行入戶調查、走訪核實。3.確認責任:嚴格把關資料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發同意意見審批決定,及時給予救助。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臨時和急難救助工作程序。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民政局
8行政給付臨時救助金給付【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105團1.受理責任:對申請材料依法查驗,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審查責任:自收到困難家庭或個人書面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在連委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等方式:
(略)
9行政確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
(略)
10行政給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給付【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二條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105團1.受理責任:對申請材料依法查驗,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審查責任:自收到困難家庭或個人書面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在連委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等方式:
(略)
11行政許可權限內臨時使用草原的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21修正)第四十條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
(略)
12行政檢查對草原防火安全的檢查【法規】《草原防火條例》(2008修訂)第二十一條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草原、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以及可能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活動進行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進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活動。105團1.告知責任:制定檢查方案,通知相關單位:
(略)
13行政許可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略)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14行政許可建筑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
(略)生態環境局
15其他行政權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
(略)
16行政
(略)政設施建設類審批【法規】《
(略)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九條依附
(略)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
(略)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第三十條
(略)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
(略)
17行政許可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法規】《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第九
(略)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略)容貌標準。第十
(略)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第十四條任何單位:
(略)
18行政許可燃氣經營者
(略)政燃氣設施審批【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附件:第104項項目名稱:
(略)
19行政許
(略)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條國務
(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
(略)人民政
(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
(略)
20行政許可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
(略)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一條
(略)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一切單位:
(略)
21行政檢查物業管理監督檢查【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105團1.告知責任:通知相關單位:
(略)
22行政許可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法規】《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7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8號發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20年3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十二
(略)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
(略)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
(略)
23行政許可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批【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
(略)
24
(略)許可【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25行政許可占用、
(略)改線的許可【法律】《
(略)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
(略)
26
(略)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法律】《
(略)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
(略)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
(略)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五條跨越、
(略)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
(略)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
(略)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略)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略)施工活動,建設單位:
(略)
27
(略)建筑
(略)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法律】《
(略)法》(2017年)
(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
(略)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
(略)、
(略)人民政府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
(略)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縣級
(略)(略)行政管理職責。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
(略)
28
(略)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許可【法律】《
(略)法》(2017年)
(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
(略)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
(略)、
(略)人民政府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
(略)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縣級
(略)(略)行政管理職責。第四十五條跨越、
(略)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
(略)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
(略)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略)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略)施工活動,建設單位:
(略)
29行政許可跨越、
(略)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法律】《
(略)法》(2017年)
(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
(略)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
(略)、
(略)人民政府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
(略)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縣級
(略)(略)行政管理職責。【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略)施工活動,建設單位:
(略)
30
(略)標志以外的其它標志的審批【法律】《
(略)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
(略)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
(略)、
(略)人民政府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
(略)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縣級
(略)(略)行政管理職責。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
(略)
31行政檢查農機作業質量檢查【法規】《新疆維吾爾
(略)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17年)第二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質量投訴和監督制度,及時受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作業質量及售后服務方面的投訴,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有關部門管理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105團1.受理(準備)責任:制定檢查計劃和方案,確定檢查名稱:
(略)
32行政檢查農機操作人員安全檢查【法規】《新疆維吾爾
(略)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關單位:
(略)
33行政許可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法律】《
(略)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
(略)
34行政許可拖拉機駕駛證的核發【法律】《
(略)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
(略)
36行政許可拖拉機牌證的核發【法律】《
(略)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
(略)
36行政檢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檢查【法規】《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三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
(略)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的安全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驗為每年1次。實施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聯合收割機跨
(略)域作業前,
(略)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
(略)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
(略)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0修正)第十三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檢查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105團1.告知責任:向被抽查的單位:
(略)
37行政許可農藥經營許可【法規】《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
(略)修正)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第四條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
(略)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105團1.受理責任:初步審核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上報上級主管部門。3.監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農業農村局
38行政檢查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行政檢查【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九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
(略)域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四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第七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第七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
(略)
39行政檢查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
(略)
40行政許可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第八條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
(略)
41行政給付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給付【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十一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
(略)、
(略)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
(略)
42其他行政權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24日應急管理部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105團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理由)。2.審查責任:審查材料和條件,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階段責任:符合條件予以備案,不予備案說明理由。4.事后責任:按規定保管備案材料。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應急管理和生態保護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應急管理局
43行政檢查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第四十
(略)應急管理局
44其他行政權力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和管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
(略)應急管理局
45行政給付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105團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條件、程序以及應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發放補助。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管責任:對審查發放過程進行監督把關。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
46行政給付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105團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條件、程序以及應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發放喪葬補助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管責任:對審查發放過程進行監督把關。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
47行政給付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略)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一)
(略)的,增發35%;(二)獲得軍
(略)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于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105團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條件、程序以及應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管責任:對審查發放過程進行監督把關。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
48行政給付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的給付【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第十
(略)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
(略)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第十七條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
(略)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105團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2.審查責任:審查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及相關安置手續。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發放撫恤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相關材料。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要求履行的階段。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
49行政給付傷殘人員撫恤待遇發放【法規】《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5日《民政部關于修改〈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2019年12月16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修訂)第二十三條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下一個月起,由戶
(略)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由于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發的,不再補發。105團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及以往辦理記錄。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簽署辦理意見,現場予以告知后續辦理事宜。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4、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相關資料。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
50行政給付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105團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條件、程序以及應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發放喪葬補助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管責任:對審查發放過程進行監督把關。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
51行政給付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給付【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修訂)第五十三條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
(略)
52行政給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的給付【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105團1.受理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檔案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2.審查責任:對申報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發給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4.監督責任:每年兩次隨機抽查,并入抽查戶中進行身份核查。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略)退役軍人事務局
53行政給付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略)
54行政給付退出現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給付【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五條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
(略)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略)
55行政給付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給付【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略)
56行政給付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
(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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