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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案件來源】
(略)、
(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1號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關鍵詞】
窩工損失|停工|造價|工程量|拆遷|驗收|合同解除|障礙物|索賠|再審
【審理經過】
(略)(
(略))
(略)(以下簡稱中建五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民再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于再審判決判令解除案涉施工合同,并對人行天橋工程另行處理,是否錯誤的問題
(略)雖然主張中建五局對兩座人行天橋繼續施工,但其在第一次一審答辯狀中即稱:“中建五局如堅持不再施工,應承擔未施工的人行天橋另行發包費用差價的賠償責任,一并列入工程決算。”
(略)已經作出前述選擇性表述,中建五局對該兩座人行天橋不再施工,
(略)的意思表示。
(略)面2013年8月建成通車,在其后較長時間內,雙方一直就某些附屬工程的施工條件、有關工程項目不再施工等進行協商。
(略)在原一審庭審中也認可,只有扁擔河橋和兩座人行天橋沒有完工,其他均已完工,扁擔河橋確實也是政府的原因導致停工窩工損失;除了兩座人行天橋沒有施工,剩下的能施工的均已完成。據原一審查明事實,訴訟中,
(略)表示,對兩座未施工的人行天橋有異議,對其他工程的施工沒有異議。經鑒定中建五局已經完成工程造價
(略).55元(含停工窩工損失
(略).04元),而兩座人行天橋合同內未施工造價
(略)元,在合同工程量中占比約為1%,故中建五局的主要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略)答辯中認可“(已施工工程)完成了實體工程質量驗收”。加之雙方自2014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為工程資料的完善、工程交工驗收等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
鑒于此,雙方已經因后續施工事宜陷入合同僵局,如果繼續維持雙方的合同關系,只會使此種僵持局面持續,中建五局已經明確表達了解除施工合同的意愿,故再審判決判令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符合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不違背雙方當事人對未施工工程的處理意愿。案涉施工合同解除,效力及于未施工的兩座人行天橋,
(略)答辯中提出“中建五局如堅持不再施工,應承擔未施工的人行天橋另行發包費用差價的賠償責任”的主張,但未就此提起反訴,亦未提出具體的抵銷主張,其相應主張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一審法院不予審理,并釋明當事人可以另行主張權利,并無不當。
(略):建工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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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長青律師,2002年5月執業至今,現系安徽萬世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主任律師,安徽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
(略)評標評審專家,“安徽省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優秀律師”,
(略)第三屆十佳公益律師,
(略)第四屆優秀律師,安徽省律師協會交通物流專業委員會委員,
(略)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企業招投標指導專家。現擔任21家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范圍涉及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物業管理、環保科技、物流倉儲、機械加工、企業投資、婚紗攝影、商貿流通等眾多行業。執業以來,辦理了眾多疑難案件,在項目投資、企業管理、企業并購和重組、商務流通等領域內有著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刑事辯護上,××強迫交易案、×××合同詐騙案的無罪辯護,在安徽法治進程中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該律師有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組建和組織了全省第一家“雷鋒律師在行動”,為老弱貧困家庭以及殘疾人送去志愿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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