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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于工程款利息認定與計算的99條裁判規則

所屬地區:陜西 - 西安 發布日期:2025-05-12

發布地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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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類案同判規則

人民法院

關于工程款利息認定與計算的99條裁判規則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0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0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03、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4、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05、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事審判實務問答》06、發包人同承包人僅就欠付工程款約定了違約金,承包人是否還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雙務有償合同,支付工程價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當事人之間對所欠付工程價款約定支付利息往往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該規定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之間關于利息問題爭議的處理,應為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并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時適用。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經約定逾期支付工程價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方式,則應優先適用該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發包人在承擔利息之外還應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則承包人在請求發包人承擔約定之違約責任的同時還請求支付相應約定利息的,應當叢其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

如果當事人僅就欠付工程價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而未額外約定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則此時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即為承擔了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承包人無權請求發包人額外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疑難問題解答(2022年)》0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有權主張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踐中,對合同明確約定建設工程價款被占用期間應當計算利息的約定是否支持,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利息是工程價款的法定孳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確定了合同無效可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該補償應當包含無效合同承包人被占用工程價款的利息損失,以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

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案辦案要件指南》08、付款日期約定不明,建設工程價款利息支付的起算日期應如何確定?根據基本法理,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2017年)》09、利息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利息屬于工程價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主張利息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的,應予支持。

六、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冀高法〔2023〕30號)(2023年5月10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討論通過)? ??

10、承包人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范圍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產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及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工程款利息及因發包人違約所產生的損失。

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2022)》11、在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適用?

答:在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應向其釋明主張合同無效后的逾期付款損失賠償,并可以參照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內容,結合雙方過錯程度確定逾期付款損失的大小。

八、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2、平度某建筑公司訴膠州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主張墊資利息,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于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上述法律規定看,施工人的墊資成本包含在工程款中,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人不能要求返還墊資成本,只能主張工程欠款。因此,施工企業在與發包方簽訂墊資施工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切莫忽視墊資后果,盲目同意墊資施工,特別是在對外融資進行墊資的情況下,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時收回,還會導致對外融資不能償還,擴大融資成本,降低施工利潤,給公司經營造成困難。? ??

13、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翰佳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在因發包人欠付工程款導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利息和違約金,應依照合同約定視不同情形選擇適用,并非必然同時適用。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逾期給付工程款,發包人既要承擔利息,同時還要支付違約金”,否則,承包人無權在合同僅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情形下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張支付利息。

【案例文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終385號

14、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訴邳州漢華商貿有限公司、徐州安泰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欠付工程款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工程款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當事人起訴之日視為應付款時間。? ??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申3964號

15、在無約定時,利息起算時間一般是雙方結算之日——山西省五臺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要旨】:關于逾期付款利息,雖該工程已實際交付使用,但具體交工時間不明,因雙方簽訂有結算協議,結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于結算付款的約定,以及忻阜高速建管處出具的與被告方的付款進度和結算情況證明,原告主張從雙方結算之日即2010年9月28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5)忻中民終字第1046號

16、結算之日可以是結算審核報告出具之日——河南宏岳建設有限公司與潞城市店上鎮宋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要旨】:關于剩余工程款利息標準以及利息起算點的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未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作出約定,故被告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付。針對教學樓工程,城市審計局于2012年12月12日做出了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確定了應付工程款的數額,故本院認定被告對教學樓工程的應付款時間為2012年12月12日。故本院酌情確認已付工程款2359380元系付教學樓工程款,即被告還應支付原告教學樓工程款2795326.74元-2359380元=435946.74元,利息從2012年12月12日起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零星工程款747295.51元,利息從2016年3月31日起計算。被告辯稱不應支付利息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以支持。? ??

【案例文號】:(2017)晉0481民初342號

17、雖然付款時間依法應確定為實際交付之日,但是原告主張的起算點不是實際交付之日,只要請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亦無不當——汾西中興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山西飛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要旨】:因中興公司未能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給飛宇公司造成相應損失,現飛宇公司請求中興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依法應予支持。中興公司認可本案所涉建設工程已于2009年實際交付使用,付款時間依法應確定為實際交付之日,因飛宇公司主張從2012年元月起算延期付款利息,該請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故依飛宇公司主張,中院確定應付款利息起算時間為2012年1月1日。

【案例文號】:(2015)晉民終字第126號

18、只有在工程既未竣工交付,又無竣工結算文件時,應付款之日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曹洪震與張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要旨】:關于逾期支付欠款的利息一節,因雙方在協議中對履行期限及違約責任均未作明確約定,故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應從其主張之日(即原告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直至付清欠款之日。? ??

【案例文號】:(2017)晉0702民初206號

19、當事人訂立的備案合同、補充協議因虛假招標及必須進行招標但未招標而無效,承包人作為施工方,存在過錯,其主張的停工、機械、材料和租賃費不應支持,雙方應當按照實際履行的協議確定結算價款。原判決以驗收日期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期有失妥當,承包人起訴要求以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的日期作為計算利息起算日期,該主張與雙方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有關約定相符,也與查明的交付訴爭工程時間相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501號

20、承包人主張按照《工程款支付申請表》記載的應付款時間,作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因該申請表中僅有承包人單方簽名,不能證明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及雙方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的事實。當事人訂立的協議因承包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為無效協議,涉案工程為未完工工程,雙方對已施工部分沒有進行結算,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應當從起訴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347號

21、雙方當事人在實際履行中改變合同約定的結算工程款程序,可視為對付款時間約定不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交付,發包人應于工程交付次日起支付利息。鑒于承包人起訴請求計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時點晚于前述交付之日,為不超出其訴訟請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應以承包人訴請的時點計付遲延付款利息。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667號

22、建設方與施工方對工程造價約定了審計期限,期限屆滿未完成的,建設方應當自約定審計期滿次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本案雙方約定工程竣工的時間支付工程款,并約定由亞龍公司委托上海華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中建八局的竣工資料進行審計,亞龍公司承諾兩個半月內即2013年8月18日前審價完成,最遲不超過三個月。而直至本案訴訟亞龍公司并未與中建公司進行工程款決算,故亞龍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中建八局要求亞龍公司承擔欠付工程款的逾期給付利息主張應予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時間應為審計三個月期限界滿次日即2013年9月4日計取。判決后亞龍公司就該事項向最高院上訴,最高院審理后予以維持。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

23、承包人已經主張工程款的利息損失,再主張經濟損失缺乏依據。【裁判要旨】:首先,黃月桂提供的《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借條》《證明》《借款結算確認證明書》等證據系其向案外人的借款,無法證明與本案工程款具有關聯性。其次,黃月桂與泉州二建公司簽訂的《市政工程承包協議書》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案中,黃月桂已經主張工程款的利息損失,其再主張經濟損失缺乏依據。? ??

【案例文號】:(2019)閩民終862號

24、違約金制度是以賠償非違約方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嚴厲懲戒違約方,法院可根據認定的實際損失情況,酌定違約金數額。【裁判要旨】:關于違約金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大舟公司在一審庭審期間已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其中包含了降低違約金的應有之意,原審法院依法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審理并無不當。違約金制度是以賠償非違約方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嚴厲懲戒違約方。原審法院根據認定的實際損失情況,酌定違約金數額,符合實際。

【案例文號】:(2019)閩民申2948號

25、發包人主張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產生融資利息損失的,應證明對外融資系用于工程。【裁判要旨】:欣泰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對外融資系用于涉案工程,也無法證實屬于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且在原審庭審中,欣泰公司陳述融資并非全部用于案涉工程,還包括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因此對欣泰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原審不予認定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閩民申2948號

26、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施工,對工程延期竣工存在過錯,對所遭受的損失亦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裁判要旨】:由于上述問題中排煙系統、水噴淋系統的問題均屬于智信公司的承包施工范圍,且智信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問題系因樂天園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因此,原判決認定智信公司對案涉消防工程延期竣工存在過錯,應對樂天園公司所遭受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依據充分。樂天園公司明知智信公司不具備消防工程設計施工資質仍然將案涉消防工程交由其設計施工,對所遭受的損失亦負有一定過錯,亦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原判決對雙方過錯程度及責任承擔份額的認定,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閩民申1775號

27、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則擴大的損失應自行承擔。【裁判要旨】:惠五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陳金文鋼管外架班組發出通知,該通知已經向陳金文施工班組明確要求其停工并清理退場,如陳金文未按要求退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惠五公司概不負責,上述通知所表示的與陳金文班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陳金文主張前述通知僅是要求其暫時停工、腳手架待復工后再繼續使用,與事實不符,其再審事由沒有事實依據。其次,在2017年6月22日惠五公司與陳金文關于工程量結算中,陳金文亦未提及關于腳手架超期租金的計算,也從另一側面證實了其明知的事實。綜上,原審認定陳金文收到通知后合同已解除,此后擴大的損失由陳金文自負,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文號】:(2020)閩民申3686號

28、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利息起算日為交付之日——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因與張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案渉工程最后一次交付鑰匙的時間為2015年1月15日即建設工程交付之日,以該日作為利息起算點,該認定并無不當。【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2866號29、關于發包方是否逾期付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問題——張某某與陜西大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華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漢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

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7.8條約定:“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院認為,雖然上述合同條款約定了竣工結算報告在發包人確認的情形下支付工程款的期限。但本案中,發包方對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并未確認,由于本案所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而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中“現本工程已全面竣工,請業主根據有關規定在30日內盡快審計結束,以緩解我公司巨大的資金壓力。逾期未審計結束,送審價視為結算價。”的內容已表明其請求發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30日內盡快審計結束,支付工程款。且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了發包方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如在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后不計利息,實際擴大了實際施工人的損失,降低了發包人的成本,這對實際施工人而言有失公平。因此,基于平衡雙方利益的考量,同時參照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7.8條關于結算期限的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應從發包方收到工程決算書后30日起計付。原審以實際施工人起訴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并從該時間點計付利息,有失妥當,應予糾正。? ??

30、合同未約定發包方審核的期限,工程款利息如何起算——陜西正天建設有限公司與西安市雁塔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

雙方合同專用條款8約定,工程決算審計后,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95%,待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付清余款,該條約定預留的5%余款系質量保修書中所約定的保修金。專用條款23.1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委托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核,審定后60日內付清除預留5%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合同中對審計機構完成審計的期限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原審已查明2009年11月12日涉案工程通過竣工驗收,2009年11月27日涉案工程移交發包方,2009年12月23日發包方委托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原審中發包方提交的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報告載明出具日期為2014年6月12日。以上事實說明,雙方合同雖約定在審定后60日內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工程價款,但對完成審計的時間即審定期限沒有作出明確約定,而審核報告出具日期距開始審計時間長達4年之久,顯然遠超出合理期限,故應認定合同約定的審定后60日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工程價款,屬于對付款時間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依該條規定,應從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起計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31、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停工,工程未經驗收和結算,利息應從停工時起算——西安鑫淼置業有限公司與浙江金魯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承包方雖未能施工至竣工階段,但實際完成部分已移交發包方,發包方在承包方退場后已開始繼續建設,視為驗收合格,可參照雙方協議書約定確定工程價款。對承包方實際施工部分,經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并對相關費用據實扣減,發包方應付工程款原判予以支持并無不當。關于工程款利息。依照《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工程并未實際施工至竣工階段,雙方亦未結算,上述工程款應自2014年6月29日停工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32、施工合同被人民法院判令解除的,不應再按合同約定節點、比例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為當事人起訴之日——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紅云紅河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裁判要旨】: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3民初356號民事判決,判決解除紅河公司與景升公司于2015年5月9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在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下,不應再按合同約定按比例給付工程款。因此,在紅河公司未及時給付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項關于“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從2018年7月20日(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紅河公司請求改判其不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357號

33、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與工程價款具有附隨性,與合同效力無關,只要發包人欠付工程款,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裁判要旨】:承包人向發包人請求支付的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在性質上屬于法定孳息,與工程價款具有附隨性,與合同效力無關。只要發包人欠付工程款,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本案中,因亞東房產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行為,一審判決亞東房產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利息,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2539號

34、發包人未及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損失客觀存在。? ??【裁判要旨】:安徽通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河南林九公司的損失客觀存在,故二審法院判決安徽通祥公司承擔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損失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136號

35、非法轉包合同無效,轉包人利息請求不予支持。【裁判要旨】:關于利息和管理費的問題,高遠公司從永安公司處承包案涉工程,屬于非法轉包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其關于《紫御華府項目付款補充協議》有效,永安公司應當支付建設工程款進度款利息并按月息2%計算利息的主張不成立,不應予以支持。”需要說明的是,在該種情形下,轉包人應按照無效合同利息計算方式主張工程款利息。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1577號

36、承包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發包人拖欠工程進度款的時間節點及金額,不予支持利息。【裁判要旨】:雙方在《武岡市城市公館項目結算價匯總(工程量部分)》中均認可增加的工程造價1120萬元中包含了利息。武岡建筑公司申請再審時提交的《項目主體工程建成時間認定意見統計表》也顯示,案涉工程項目系于2020年12月通過竣工驗收。由此,武岡建筑公司主張以案涉工程實際交付使用日期(2017年10月1日)為恒潤公司欠付工程款等利息的時間節點,缺乏相應的合同依據。”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276號

37、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工程款未得到支持,其利息自然也不應支持。??【裁判要旨】:中暉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中暉公司關于工程款及勞保統籌費的主張未得到支持,現主張上述款項的逾期利息,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2480號

38、建設工程延期付款利息的約定不具有違約責任性質,并非一種違約性和懲罰性條款——洪湖海洲置業有限公司與王昌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于利息計付標準和支付時間的規定,王昌回有權主張工程款利息損失。海洲公司再審主張該利息約定具有違約責任性質,是一種違約性和懲罰性條款依法不應支持,沒有法律依據。二審判決以扣除雙方約定的遲延支付利息170萬元后確定的欠付工程款為本金、以月利率2%標準按照雙方約定的利息起算日期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申4207號

39、承包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移交工程的時間,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裁判要旨】:明發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時間。四海公司主張雙方在2016年12月19日簽署《工程退場協議書》解除施工合同后,其即將本案工程交付與明發公司。但《工程退場協議書》約定:四海公司在完成協議第四條,即完成四海公司拖欠分包商、材料供應商以及所雇傭勞務班組之費用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退場工作,并向明發公司移交施工現場及全部施工內業資料。四海公司未就其完成協議約定的退場手續并向明發公司移交施工現場提供證據,僅有《工程退場協議書》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向明發公司實際交付案涉工程。因此,原判決從四海公司起訴之日起計算明發公司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 ??

【案例文號】:(2020)閩民終509號

40、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裁判要旨】:關于嘉華公司尚欠老區公司的工程款利息應當從何時起算以及計息標準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雙方在《施工合同解除協議》中未對應付款時間作出明確約定,僅約定老區公司同意2017年3月1日由嘉華公司安排另外施工單位進場施工,但因老區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其將工地實際交付給嘉華公司的具體時間,且雙方亦未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一審法院以老區公司起訴的時間作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至于利率問題,雙方在《施工合同解除協議》中并未對欠付工程款的利率。? ??

【案例文號】:(2020)桂民終340號

41、合同約定承包人未提供發票有權暫不予付款的,利息自承包人開具發票或發包人拒收發票之日起算。【裁判要旨】:關于一審法院認定遲延付款利息從中核二三公司開具發票或騰龍化學公司拒收發票之日起算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前述,雙方已經明確約定若未提供發票,發包人有權暫不支付相關款項,付款期限相應順延。在中核二三公司未提供發票的情況下,騰龍化學公司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亦不存在遲延付款利息。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遲延付款利息從中核二三公司開具發票或騰龍化學公司拒收發票之日起算,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閩民終361號

42、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利息起算點根據法規規定確定。【裁判要旨】:關于訴爭工程款利息計算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松建高速于2012年11月19日正式通車,應當視為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王寶福主張訴爭工程款利息從2012年11月20日起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

【案例文號】:(2019)閩民終1035號

43、法院可參考當事人約定及案件實際情況,酌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起算時間。【裁判要旨】:關于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計算。金盾公司提供的“證據七”是金盾公司與中泉公司關于工程款結算的往來函,體現因決算所需材料雙方均未能備齊,無法得出未能結算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中泉公司和惠房公司。因此原審參考雙方當事人約定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自工程竣工驗收六個月后計取違約金,已充分體現合理性。金盾公司主張付款時間應是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缺乏依據。

【案例文號】:(2019)閩民申313號

44、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確定利息起算時間。【裁判要旨】:根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6.1.2.2條約定的利率標準及《協議書》第五條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一、二審法院判決禧富來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按年利率2%向山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合同依據。山河公司申請再審稱案涉工程交付之日為2016年12月31日,應以該基準日起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主張,與《協議書》的約定不符。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4887號

45、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以實際交付之日作為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裁判要旨】:(1)發包人實際接收案涉工程的日期;? ??(2)案涉工程已整體交付使用,但不能證明整體交付時間,可酌情判定自部分交付使用時間之日起計算利息。中建六局主張其于2012年11月交付了喜峰家園工程,但不能證明具體時間,原判決酌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令樂碩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4086號

46、工程未完工或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以起訴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裁判要旨】:本案中,關于工程款的計付日期雙方在《工程合作協議書》中曾有約定:“本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剩余65%工程款在項目完工后由甲方分4年支付乙方,依先后每年各支付工程總價的30%、20%、10%、5%。”即在案涉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按比例分期付款。后,案涉項目一直未竣工驗收,朱翔公司與江山公司也一直未對工程款進行結算。案涉工程款實際是由一審以鑒定方式進行結算的,原審法院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將朱翔公司起訴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并以此時間作為利息起算時間,并無明顯不當。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2553號

九、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號)4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應如何認定?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欠付工程款產生的損失一般應認定為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費應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計算依據,但當事人能夠證明其資金占用損失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可以結合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 ??

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審委會紀要〔2018〕3號)48、欠付工程款利息標準如何確定?答: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沒有約定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的規定,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49、工程款利息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答:承包人主張將工程款利息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的,不予支持。

十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50、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如何確定?

答: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沒有約定的,對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

十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0年)》51、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如何確定?答: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計算標準不得超過依法應保護的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對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發包人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承包人是中小企業的,對逾期利息的約定利率低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的,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的約定逾期利息的最低利率計算;對逾期利息沒有約定的,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的,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52、當事人對工程價款付款時間有多次約定的,如何處理?答: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應當自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開始計付。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建設工程施工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如會議紀要、補充協議、結算協議等文件中,對付款時間的約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協議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或上述協議就同一事項約定不一致的,應當以簽署時間在后的協議約定為準。53、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結算后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如何確定?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待工程價款結算后支付工程款的,屬于當事人對付款時間約定不明。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待工程價款結算后支付工程款且對工程價款結算時間有明確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次日為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 ??合同條款對發包人竣工結算審核有時間約定的,若發包人逾期未審核的,審核期滿次日為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在專用條款對審核時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可適用通用條款的約定。

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竣工結算審核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完成工程價款結算的,工程價款結算次日為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未完成工程價款結算的,當事人起訴之日為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

5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的,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如何確定?答: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但沒有交付的,承包人提交結算文件之日,視為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但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審核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合同沒有約定審核期限的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發包人在合同約定審核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完成工程價款結算的,工程價款結算次日為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未完成工程價款結算的,當事人起訴之日為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

十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 ??55、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如何確定?

答: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發包人以承包人未開具發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四、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號)56、承包人能否一并請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和利息?

答: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既請求發包人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又同時請求支付相應利息。

十五、典型案例裁判要旨57、合同無效,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確定利息起算時間。【裁判要旨】:因案涉《施工合同》無效,在原審已支持工程款利息及投資回報的情況下,對雙方約定的高額違約金不應再予以支持。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工程款應于工程審核完畢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施工方。本案工程于2019年6月28日審計完成,故原審從2019年7月20日開始計算利息,亦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032號

58、內部承包協議及結算協議無效,按照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裁判要旨】:陳明依據上述無效約定,請求貴州八建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原審判決未予支持陳明關于應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請求,并無不當。東太公司與貴州八建簽訂的《工程結算協議》約定,東太公司應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應付余款,陳明依據該約定,主張本案利息應自2015年11月1日起起算,缺乏法律依據。原審判決綜合案件事實,確定自陳明起訴之日起計算本案利息,并無不當。? ??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511號

59、合同解除,自解除次日起計算利息。【裁判要旨】:2017年2月10日,博愛縣供電公司通知水木清華公司解除了案涉光明苑小區一、三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審判決認定在博愛縣供電公司通知水木清華公司解除合同時,博愛縣供電公司應當向水木清華公司結算并支付工程價款,并從博愛縣供電公司解除合同的次日起計算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4960號

60、合同解除,承包人有權隨時主張工程款,并自主張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利息。【裁判要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解除了《施工合同》并就已完工部分進行了工程款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八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后工程已完成情形下工程款利息計付時間如何確定的規定。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砍工結算時未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原審判決認定華洋公司可以隨時主張,并基于華洋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起訴前向匯通公司主張過工程款的事實,確定案涉工程款利息自華洋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日起計付,不違反法律規定。? ??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3446號

61、建設工程已竣工驗收,但未就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點如何確定?【裁判要旨】:Ⅰ、在雙方對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進行明確約定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認定應付工程價款之日及起算利息時間;Ⅱ、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再根據約定進行工程款結算及支付的,雖然工程竣工交付,但雙方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如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點為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之日。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4187號

62、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沒有明確的交接手續,可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羅某與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鋁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未就工程交付達成一致意見,亦未有明確的交接手續,可以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

63、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違約金是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二者性質不同,請求支付違約金需有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工程款利息不以合同約定為前提;請求支付工程款利息與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不構成重復主張。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65號? ??

64、在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同時,又主張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由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填補損失的作用,故當已支持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能夠彌補當事人損失時,可不再支持工程款利息。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340號

65、工程款利息僅為占用資金所產生的損失,而逾期付款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兼懲罰性,在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如支付利息不足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支持違約金請求。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終915號

66、違約金與利息的概念、性質均不相同,違約金的清償,不能參照利息適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而應列在主債務之后。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437號

67、利息的法律屬性是“法定孳息”,依照《物權法》第116第2款規定,因雙方當事人在工程結算書中并沒有對利息進行約定,故承包人作為債權人有權獲得尚欠工程價款的利息。

【案例文號】:(2014)民申字第382號

68、工程價款利息是“法定孳息”,發包人因占用工程價款實際受益,應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承包人仍有權主張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2019號

69、墊資利息確認后未確認支付時間的,從起訴之日起支付利息——中國五冶集團有限公司、新疆精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五冶公司與龍潤公司共同蓋章確認的應付利息統計表載明,辦公樓、公寓樓、酒店、澳龍廣場工程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應付利息為1,667,750元。根據龍潤公司與五冶公司2013年12月5日《會議紀要》針對澳龍廣場利息部分,2012年的利息雙方認可金額330,000元,2013年不再計息(至此神華城辦公樓、公寓樓、酒店、澳龍廣場利息截止2013年12月已終止并已結清),但是精誠公司提交的已付款明細中并無該筆利息的支付記錄,故對五冶公司要求精誠公司、龍潤公司支付該墊資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雙方未約定墊資利息的支付時間,本案起訴時間為2017年4月13日,故自2017年4月14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至付清之日。五冶公司主張自2014年9月10日支付墊資利息的利息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議二》約定了五冶公司墊資工程款的計息方式。五冶公司與龍潤公司共同蓋章確認了應付利息統計表,確認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應付墊資利息為1,667,750元。此筆款項經雙方確認后,已轉化為確定的債權。精誠公司、龍潤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項,一審判決兩公司向五冶公司支付1,667,75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計付相應利息,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848號

70、未能形成共同簽認的結算報告,法院采納了鑒定報告,結算款的利息從鑒定意見書作出后起算。【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經核對確定工程量后,才能支付進度款。但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核對是雙方義務,雙方在《補充協議》簽訂后未完成工程量核對,應當支付的進度款金額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海天公司無證據證明工程量核對未能完成系盛泰公司的單方責任。故對海天公司主張的進度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結算款的利息,因雙方在結算過程中發生爭議,未能形成共同簽認的結算報告,而是通過訴訟的方式完成結算,而法院對工程造價采納了鑒定意見書,結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確定結算款的利息從鑒定意見書作出后15日,即2018年10月1日起算。最高院維持了一審法院觀點。? ??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262號

71、被凍結工程款不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裁判要旨】:案外人因另案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承包人在業主處的應付工程款258萬余元予以凍結。一審法院作出(2015)射民初字第01198號民事裁定,并于2015年7月30日向業主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業主協助凍結該款項。業主作為協助執行單位,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民事裁定,不得自行向承包人支付該款,故業主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法律文書后不應再承擔該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文號】:(2018)蘇民終197號

72、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承包人可以主張保證金占用期間利息【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雖然雙方合同約定保證金不計算利息,但該約定適用于雙方合同履行完畢的情況下,而本案訴爭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且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天睿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故天睿公司應向中聯公司支付占用保證金期間的利息。? ??

【案例文號】:(2015)贛民一終字第137號

73、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裁判要旨】: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案例文號】:(2018)贛民終570號

7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約定的逾期利息亦歸于無效【裁判要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補充協議》無效,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及按2%計算逾期利息亦歸于無效。

【案例文號】:(2019)贛民終75號

75、訴請工程款利息時應主張至實際付清之日/實際給付之日止,不應主張至起訴之日/判決生效之日止。【裁判要旨】:前案已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至判決生效前止的利息。因被告遲延履行判決(但工程款及加倍遲延利息已經支付),原告提起本案主張判決后及實際履行期間的利息。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已經彌補被告未按生效判決確定的時間履行債務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原告再提起本案訴訟屬于重復訴訟。所以原告在主張工程款利息時,應主張至實際付清之日/實際給付之日止。? ??

【案例文號】:(2020)蘇民申7620號

76、工程款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雖均是因逾期付款行為產生的責任,但兩者性質不同,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而逾期付款違約金系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能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促進交易安全,工程款利息與違約金能夠同時支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310號

77、當事人約定尚欠工程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實為逾期付款利息,一審判決對此進行明確并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二審判決在判決主文中將工程款利息表述為違約金不當。【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6377號78、《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予以判斷,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認定為過分高于損失。本案中,進度款逾期違約金未超過拖欠逾期結算進度款總金額的百分之十,符合雙方補充協議的約定,故工程進度款逾期違約金未過分高于損失,不予調減,符合本案實際情況,亦較為公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754號

79、分包合同中約定分包人基于諒解承包人資金周轉困難,承諾如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及各項保證金,則分包人放棄承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現分包人主張其施工完畢數年后未獲取足額工程款,承包人應自其與發包人審價金額確定的次日起支付相應利息的,是否應予支持?? ??【裁判要旨】:

工程款是承包人投入到工程的人力、物力的對價,建設方接收使用工程后,實際已取得占有、使用的權益,理應及時支付工程款。雖然分包合同中有過分包人放棄利息的約定,但該約定是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時基于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階段性承諾。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完成審價后,可進行最終的結算,并及時主張工程款。承包人在長期遲延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僅以分包人曾經承諾為由主張不支持遲延利息的,有違公平和誠信原則,分包人的訴請應予支持。

80、承包人舉示證據證明其已經完成工程實際交付,但不能舉示證據明確證明各分項工程的具體交付時間,且工程價款并沒有嚴格區分各項工程分別支付,無法單獨確定每項工程逾期付款的情形。故以其最后交付工程項目的時間作為建設工程的交付時間,并據此確定利息計付時點。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995號

81、在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條件下,發包人應按照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內完成付款;承包人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積極履行提交工程結算清單的義務,此種情形下,應在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工程結算款利息。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未提交符合合同約定的竣工結算申請材料,應自起訴之日起計息,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5682號

82、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掛靠人不具備資質而無效,但是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建設工程價款。合同約定首次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為基礎開工后兩個月支付,但總承包人并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故應從合同約定的首次支付工程價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258號

83、承包人不能證明工程進度節點的完成時間,且工程質量存在不合格情形下,請求發包人支付進度款利息不予支持——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遼寧金方圓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進度款利息,支付進度款利息的前提系案涉工程已完成相關進度并且質量合格,而案涉工程施工節點沒有明確的時間記載,無法證明應付工程款確切時間,且中天公司負責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質量不合格問題,故對中天公司關于進度款利息主張不予支持。【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1906號84、發包人主張進度款利息計算,應止于雙方簽署《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之日,承包人則主張應計算至起訴之日。涉案工程自停工后未再復工,亦未再付款,承包人依約上報進度款,監理人和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前審核完畢。故此,進度款利息應自審核完畢次日開始計付;雙方此后在第三方審核基礎上簽訂《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進行結算,雖未包含停工損失和勞保費用,但可視為雙方對已完工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自該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而非進度款利息,更為合理。【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188號85、建設工程通常按照施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完成竣工結算、工程交付使用的流程進行。涉案工程已先行交付使用,承包人已經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發包人以承包人交付竣工資料的次要義務抗辯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不符,不具有合理性。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應以工程交付的日期為應付價款日期,并以此開始計付工程價款利息。? ??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622號

8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墊資施工,但從合同履行過程來看,承包人在未到付款節點時便申請付款。因承包人并未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墊資義務,根據公平原則,承包人無權主張發包人支付逾期返還墊資款利息。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622號

87、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第1款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發包人已控制涉案工程,并交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證明在此之前承包人已交付工程,但承包人無證據證明具體交付時間,故應從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

88、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工程款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支付。因工程交付后雙方仍就涉案工程簽訂增補合同且雙方就合同外增加工程造價未明確約定計價方式亦未進行結算,涉案工程價款總額不明。在此情況下,應以司法鑒定確定工程價款總額之日作為應付剩余工程款之日開始計算利息。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721號? ??

89、在工程竣工結算或者實際交付前,不支持工程進度款利息,只支持工程交付之日起的工程款利息——重慶城建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城建公司客觀上存在未能按期完工的事實,給河口縣政府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且河口縣政府在施工過程中支付了大量工程款,客觀上降低了城建公司的融資成本和經營風險,故對城建公司主張的工程交付前的進度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判令河口縣政府自案涉工程實際交付之日即2013年1月14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數額為基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67號

90、雙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約定,如發包人不按時支付進度款和結算款,在30天內按同期當地銀行一倍貸款的利息支付;30天以上按同期當地銀行二倍貸款的利息支付。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鑒于總承包合同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算已經作出約定,應依據合同約定分段按照年利率12%和18%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280號

9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應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始計付工程價款利息【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給付時間無法參照合同約定適用,另一方面發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發包人后,其已實際控制,有條件對訴爭建設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權利,故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計付工程價款利息符合當事人利益平衡。? ??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

92、合同無效情形下,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利息參照合同約定缺乏依據,應按照司法解釋17條規定處理——成都環境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水兵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是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承包人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并沒有對工程款利息進行解釋,而第十七條規定的是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計算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對于利息的計算適用該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1)晉民申1315號

93、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沒有明確的交接手續,可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羅杰與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鋁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未就工程交付達成一致意見,亦未有明確的交接手續,應當以涉案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案例文號】:(2014)民一終字第54號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第3輯(總第63輯)

94、發承包雙方未約定工程款支付時間的,承包人有權自合同解除之日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禹城金球華地置業有限公司與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山東高院認為,關于一審判決認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是否正確。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雙方當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已施工的工程價款數額,合同解除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履行,作為發包方的金球華地公司即應支付欠付工程價款。金球華地公司主張利息應自博高公司起訴之日開始計算,后又主張至實際付清之日不支付任何利息,但本案明顯不屬于“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情形,解除合同協議并未排除合同解除后博高公司主張工程款利息的權利。根據經審理認定的事實,雙方約定解除了案涉施工合同,已經進行了工程交付,解除合同時明確了結算價款,一審法院認定利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并無不當。金球華地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文號】:(2017)魯民終393號

9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關于進度款利息的約定亦無效——建省啟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嘉鼎祥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二審判決已經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啟航公司再審申請中亦未就此提出異議。因合同無效,其中關于進度款遲延支付利息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無法律約束力,啟航公司訴請嘉鼎祥公司按照相關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利息,依據不足。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2089號

96、委托代建合同的無效,不影響工程欠款利息的支付——淮南市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與被申請人淮南市澤明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浙江甌越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糾紛【裁判要旨】:在委托代建合同無效的情形下,代建方已履行工程價款的出資義務,且案涉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代建方向發包方主張相應工程欠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代建協議》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而無效,但案涉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澤明公司已經按照《代建協議》進行了投入。毛集管委會未按照《代建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價款造成澤明公司相應的利息損失,故二審判決毛集管委會向澤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無不當。? ??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7579號

97、施工方就結算事項存在過錯,發包方不承擔利息——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與陜西云德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

關于發包方是否應支付利息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而本案對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即在雙方結算之后,但雙方對工程款數額爭議較大,一直未進行結算。加之本案還存在施工方未按約完成工程,雙方曾簽訂過抵賬協議但因施工方的原因導致協議未履行等特殊情形。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判決發包方不承擔工程款利息,亦無不妥。

98、上海東江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

因雙方當事人對應付工程價款的時間沒有約定,原告主張以停工時間2013年4月6日作為應付款的時間,并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的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99、承包人尚未實際組織施工,預期可得利潤損失無法確定,可綜合考慮合同目的等因素,按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計算預期可得利潤損失。【裁判要旨】:首先,宇航公司作為案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方,如履行完畢案涉整個施工工程項目,可能會產生鑒定機構所得出的預期利潤651064元,但宇航公司尚未實際組織施工,且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存在施工安全、工程質量、材料價格變化、氣候因素等各種各樣的商業風險,即履行該施工合同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其可獲取的預期利潤尚無法確定,故宇航公司主張的預期利潤并非城投公司與其在成立合同關系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其次,因雙方并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即雙方未明確約定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宇航公司主張預期可得利潤損失,無合同依據。第三,原審在認定預期可得利潤方面,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綜合考慮雙方合同目的、履行情況,運用可預見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作出合理認定,且適用懲罰性的違約措施,酌定城投公司以實際損失的20%賠償宇航公司,公平、合理。? ??【案例文號】:(2020)閩民申748號-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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