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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典編纂理念之沿革——以刑典為中心的考察

所屬地區:湖北 - 武漢 發布日期:2025-05-13

發布地址: 湖北

法史漫談轉載自?武大大海一舟

本文載《法學評論》2023年第3期

作者:黃雄義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博士后,武漢大學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摘要:有清一代,帝國刑典經歷了數次編纂。每次編纂之間雖多有沿襲,亦多有變革,這歸因于背后的編纂理念代有差異。順治律頒行于立國之初,堅持“效法明律以應急”;康熙則例制定于滿清統治穩固之后,推崇“因時制宜以求治”;雍正律修成于帝國積累上升之際,注重“析異刪繁以畫一”;乾隆律動議于康乾盛世的“高光時刻”,講求“隨時酌中以盡善”;宣統律面世于危亡之秋,貫徹“兼采中西以圖變”。在不同編纂理念的指引下,帝國刑典在體例結構、制度內容等方面取舍不一,最終呈現出的樣貌亦是同異互見。


關鍵詞:法典;刑典;大清律例;編纂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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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需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1中華民族歷來有著濃厚的尚典傳統和豐富的編典實踐。回顧史上諸朝,國家強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是為“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2滿清雖系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大一統政權,但在法典編纂上有著不絀于前世的執著與熱忱。尤其是其刑典,遠紹唐律,近承明律,創律例合編之體例,清末之修又兼融西法而開啟中華法制近代化之路,“是故論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絕續之交也。”3終清一朝,刑典經歷了多次大型編纂。每一次編纂,對先圣前作多有傳襲,在體例內容上又有新的變化。這般“變”與“不變”,須歸因于法典背后繁復的理念更迭。由不同帝王主導的法典編纂,在理念上雖因同一王朝的共質性和連續性有著諸多肉眼可見的一以貫之,但也存在或多或少之差異。只不過相較于刑典淵源、律例關系等內容的備受青睞,編纂理念的演變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4因此,本文擬通過縷析清代刑典的數次編纂,對個中核心理念鉤玄提要,以冀對把握清代刑典的形成流變規律、總結中國古代法典的編纂經驗乃至啟示當代法典編纂事業之功成有所助益。一、順治律:效法明律以應急順治四年,清廷頒布《大清律集解附例》,即“順治律”。這部法典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具有“開基立國”的特別歷史意義。它的制定歷時數載,先后經過了多番討論與磨勘,正如沈家本所言:“是此書經始于二年,校定于三年,刊成則在四年也。”5即便如此,順治律的完成速度總體上是相當之快的,這得益于背后核心編纂理念的推動。它從一開始就切實貫徹了“效法明律以應急”之意,是滿清統治者為了應對開國之初穩固統治的迫切之需而無奈仿照明律制定的一部專制刑典。順治律的“應急”性,需要結合順治初年國家所處的歷史境遇來審視。清人入關之后,在治國理政層面面臨著多重領域的不同亂象。擇其要者,主要包括政治亂象、社會亂象和軍事亂象。就政治亂象而言,彼時的政治時局明波蕩漾、暗流涌動,滿族雖定鼎燕京并祭告天地以綏中國,但要在根本上取得正統的統治地位仍存在難以突破的無形壁壘。中國古代歷來存在一種“華夷之辨”的族群觀,“戎夏不雜,自古所誡”6說的即是此理。這一觀念在政治統治上體現為“華夷分治”,刻骨銘心般地將“華”與“夷”置于兩種截然不同的位置。明末清初的鴻儒黃宗羲有言:“以中國治中國,以夷狄治夷狄,猶人不可雜之于獸,獸不可雜之于人。”7黃氏將“華”與“夷”的關系,較之于“人”與“獸”,其對滿清的態度可見一斑,關鍵這代表著很大一部分漢人的真實想法。因此,“當滿族入關建立清王朝之際,它面臨著中國歷史上有史以來最嚴苛的華夷之辯的政治文化背景”,8它所代表的“以夷統華”,可以說是對漢人族群自尊的踩踏蹂躪。就社會亂象而言,明末本就罹患天災,戰爭頻仍進一步加劇了清初的社會混亂和國之凋敝。彼時在中國的西方傳教士客觀地記錄了其所聞所見。葡萄牙傳教士孟儒望在中國副省的年信中寫道“上帝要懲罰他們”,“數不清的人們忍饑挨餓,世風腐化墮落,瘟疫肆虐整個王朝,餓殍遍野。殘忍的匪徒蜂擁而起,無惡不作,他們搶奪一切有用的東西,吞食一切可吃的東西。人們舉家乞討,四處流浪,眼前遍布的死亡景象使他們感到暈眩和震驚。”9百廢待興,急需加強國家治理以復原正常的社會秩序。就軍事亂象而言,順治帝雖遷都北京形成一統山河之勢,但在全國范圍內仍廣泛存在南明軍隊、農民軍等多股敵對的軍事勢力。這些亂象之間彼此雜糅互合,形成了一股考驗滿清統治能力的“急流”。稍有不慎,滿清積數代之力所致的不世之功即可能談笑間灰飛煙滅。王朝更迭之際,面對種種亂象所形成的“急勢”,由新朝加速定律是一種頗為有效的破局之道。刑律的頒布,既可以宣示新政權之誕生,亦可借其構筑新的統治秩序,是為“天下之程式”。10順治初年,從中央到地方,有很多深諳國家治理之道的漢臣紛紛上書請求定律。順治元年五月,順天巡按柳寅東奏請安民,指出:“民值亂離之后,心志彷徨。……宜速定律令,頒示中外,俾民不敢犯,而禍亂自清矣。”11同年八月,刑科給事中孫襄條陳刑法四事,其中之一就是定刑書:“刑之有律,猶物之有規矩準繩也。今法司所遵,乃故明律令。就中科條繁簡、情法輕重,當稽往憲、合時宜,斟酌損益,刊定成書,布告中外。”12順治二年二月,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又奏言:“古帝王制律,輕重有倫,情罪允協。今者律例未定,止有杖決二法,重者畸重,輕者畸輕。請敕部臣早定律法,務期援古酌今,詳明切當。”13又有原任淮揚參議道的楊槚奏言:“又立國之初,定律為先。乞敕法司衙門,酌古準今,按罪定刑。”14同年五月,福建道試監察御史姜金允奏言:“明慎用刑,重民命也。我朝刑書未備,止用鞭辟。……請敕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15這些奏疏其實主要釋放出三條關鍵信息:其一,新朝根基不穩,社會處于一種動亂狀態,各地已滋生出很多犯罪行為;其二,要解決動亂問題,必須抓緊定律,“速定”“早定”“速行”等語,凸顯出事之急切;其三,加速定律有一條捷徑,那就是效法暫用的明律,這是“援古”“酌古”暗含的題中之義。“說白了,迅速制定新律,不過是全盤接受明律的另一種表達而已。”16對于臣下關于定律的建言,原本對主政中原就處于懵懂狀態的滿清統治者基本保持了信任和支持的態度,并確立了“效法明律以應急”的核心編纂理念。這也是他們為了獲得真正的政治認同“以建萬年不拔之業”而必須采取的法制策略。早在順治律頒布之前,順治帝和攝政王多爾袞就已明令暫用明律。“世祖順治元年,攝政睿親王入關定亂,六月,即令問刑衙門準依明律治罪。”17同年十月,順治帝在回復刑部左侍郎黨崇雅時亦強調:“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輕重等弊,指參重處。”18對明律的適用,不僅有利于為司法戡亂提供法律依據,也為滿人熟悉刑典的基本結構和整體內容提供了契機。在正式編纂刑典的過程中,順治帝與多爾袞又多次申明“效法明律”的理念。順治元年八月,“攝政王諭令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19順治二年,順治帝對刑科給事中孫襄關于“修律但宜參酌同異,刪除繁冗,不必過為紛更”20的意見表示認可。順治三年五月,順治帝在《御制〈大清律〉原序》中再度強調了定律的理念,即“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21種種跡象都表明,清廷自始就以明律為樣板,整個定律的過程也是在“詳譯明律”的基礎上不斷推進。從順治律的制定時間和具體內容來看,也切實表明在編纂過程中深入貫徹了“效法明律以應急”的理念。滿清在入關之前的立法經驗極其匱乏,是如順治帝自認的“俗淳刑簡,所著為令,鞭撲斬決而已”22。其能在短短兩年的時間內制定出一部體例完整、內容齊備的刑典,既表明當權者對這部刑典有著急切的需求,也說明其必定“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充分利用了既有的漢族刑典。查順治律的體例結構、律文內容,相較于大明律,僅刪除、移動、微調、增加了個別條款。其中,刪者如“漏用鈔印”“鈔法”“偽造寶鈔”;移者如“漏泄軍情大事”“信牌”;調者如“蒙古色目人婚姻”改為“外番色目人婚姻”;增者如“邊遠充軍”。時人對此知之甚明,“大清律率依明律,如云依大誥減等,則明初有大誥,國朝未嘗有大誥,宜改正”,23“且夫大清律者,蓋從大明律”。24甚至有人斷言:“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25康熙二十八年,刑部尚書圖納在題本中亦曾坦承:“至若《大清律》一書所載諸事,有仍襲前代之舊文而于本朝之法制絕不相蒙者,如群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者治罪等項,其類尚多。”26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來看,順治律整體照搬大明律無疑,實乃大明律之翻版。二、康熙則例:因時制宜以求治順治律的固有弊病,注定其難以“垂之奕世”,“子孫世世守之”27終究只是虛浮之言。及至康熙年間,面對刑事司法乃至社會時勢的顯著變化,順治律滯后的缺陷被無限放大,修律已然勢在必行。順治十八年,“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詳考太祖太宗成憲,斟酌更定,匯集成書”;28康熙七年,“命刑部酌定見行則例,詳晰分款,陸續進覽”;29康熙九年,“命大學士管理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將律文復行校正”;30康熙十八年,“特諭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條例,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確議具奏”;31康熙二十八年,“特交九卿議,準將現行則例附入大清律條”。32然修律活動雖頻,但終康熙一朝始終未能重新頒行律典,只是刊刻通行了《刑部現行則例》。鑒于已有將《刑部現行則例》編入刑典的實際行動,條例后來也發展成刑典的重要構成部分,故仍將其視為刑典編纂的一項重要成果。相較于順治律的“效法明律以應急”,《刑部現行則例》的編纂理念已有明顯變化,它更注重法的適應性,追求立足于客觀實際,是為“因時制宜以求治”,是清代立法從簡單搬用明律走向以本朝實際為依據的起點。33康熙帝關于修法的圣諭,深刻體現了“因時制宜”的基本理念。康熙十八年,康熙帝在修例時曾明確強調:“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故律例繁簡,因時制宜,總期合于古帝王欽恤民命之意。”34此諭清晰直接地呈現了皇帝本人的立法思想,那就是國家法制必須要因時制宜。更深而言,亦與欽恤民命高度契合。“民命”時有改易而非一成不變,若要恤民命,就應在國家法制層面不斷調整。在同一道圣諭中,康熙帝對于復設條例以及修改條例的原因的闡釋,也充分體現了“因時”之義。“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及強暴之徒,凌虐小民,故于定律之外復嚴設條例,俾其畏而知儆,免罹刑辟。乃近來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見少止,人命關系重大,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過嚴者,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確議具奏。”35也就是說,之前增設《刑部現行則例》是因為當時社會治安差,必須用嚴法來訓儆暴徒;而今重新酌定條例,是因為近來犯法作亂的人較多,基于人命關天的考量而適當損益。前后修例都是基于具體社會情況。康熙二十三年,在纂修大清會典時,又諭:“逮朕御極以來,恪遵成憲,率由弗渝。間有損益,亦皆因時制宜,期臻盡善。俾中外群工,知所稟承,勿致隕越。”36言下之意,他恪守祖宗成憲,對律例的每次修改都希望完善先祖之制,是出于因時制宜的考量。這其中,當然也包括制定和修纂《刑部現行則例》。及至康熙六十一年,康熙帝已走至人生最后關頭,他借虧空錢糧一事曉諭諸臣,總結了六十余年來的治國經驗,其中一條就是:“御極以來,嘗思事多變易,皆難預定,惟寬平公正、因時制宜,一切未嘗預執已見。”37這番自我總結表明,自康熙帝臨御天下始,都始終秉持“因時制宜”的理念。相較于順治律的“應急”,這一階段在立法上的“因時制宜”更多為了“求治”。發生這種轉變的原因,根本還是在于國初亂象的漸趨消散以及政權的日益穩固。如果說,順治帝“沒有作出多大變化地沿襲了亡朝專制和中央集權制度,以系統的方式促進了他們自己的第一流精英人物的出現”,從而有力地解決了入關之后面臨的一系列急迫性問題;那么康熙帝則是初步“實現了他們最珍視的愿望,消除了懷疑的氣氛以及在中央政權與地方官吏(已亡王朝曾深受其害)之間的嚴重分離”,使得統治重點從“暫時性地穩局”轉移到“長久性地安定”上來。38康熙帝多次提及自己在國家治理方面的宏圖大愿。諸如“務使物阜民安,政成化洽,以庶幾于古帝王協和風動之治”39“國家致治,首在崇尚寬大,愛惜人才。俾事例簡明,易于遵守,處分允當,不致煩苛,乃符明作惇大之治”40等語,皆體現了其求天下大治之決心。無規矩不成方圓,若要“求治”,必先依賴于法制。而法制秩序之構筑,通常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預設成法,追求“萬世不易之典”和“懸諸日月不刊之書”;一種是因時立制,世輕世重,追求“淡妝濃抹總相宜”。相較于第一種方式的絕對固化,因時立制在自由度和靈活性方面無疑更具優勢。它講求根據背景時機和客觀需要來立法,更能調和法律穩定性與適應性的矛盾以實現長治久安。《刑部現行則例》的體例和內容,亦都呈現出鮮明的“因時”特色。從體例上來看,其門類劃分雖仍遵循著“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的基本順序,但未將這些作為大類名目(如吏律、戶律、刑律),而是將里面的具體構成部分作為名目,如“職制”“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每一名目下設的條例,也不受律文的限制且有自身的專屬題名。如,“名例”之下有“十惡干連不赦”“年幼免流”“反叛奴仆入官”等條例。“有清一代,大概只有《則例》中的條例是每條皆有名稱(或標題)的。”41這樣的設計既便于司法適用,也便于隨時刪改修纂。從內容上來看,很多條例均系因時而設。一方面,有大量因司法案件所修纂的條例。如,“反叛奴仆入官”例,由“刑部將叛犯侯滿英家仆張興等交送總管內務府等因具題”而奉旨修定。42另一方面,不再局限于明律明例,而是增添了諸多滿族特色。既設計了“旗下徒流折枷號”“旗下人入官”等諸多與滿人旗民相關的條例,亦使用了“固山大”“管旗”等大量的滿文術語。關鍵還在于,《刑部現行則例》的內容和體量并非恒定,它的產生、發展乃至消亡仍嚴格遵守著“因時制宜”的基本原則。康熙十九年正式頒行之后,仍時有新例產生,43是為雍正帝所說的“有未經校刻者”,44“的確具有‘因時著定’的特點”。45客觀而言,志在因時制宜的《刑部現行則例》,有力規范了清初的社會秩序、推動了國家治理高效化,也為后來的律例合編奠定了基礎。三、雍正律:析異刪繁以畫一“如果說康熙修律開啟了清律從基本承襲明律到自我創制和發展的轉型,那么在此基礎上完成的雍正律,則無疑是這一轉型的階段性成果。”46歷來以勤政著稱的雍正帝在臨御之后,“紹守丕圖,深懷繼述”,47深感刑獄治法之重,毅然決定繼續康熙年間懸而未果的修律工程。雍正元年八月,雍正帝“乃命諸臣將律例館舊所纂修未畢者,遴簡西曹,殫心搜輯稿本進呈”。48修律臣工在既有修律成果的支持下,于雍正三年進呈成稿,后于雍正五年刊行。相較于順治律和康熙《刑部現行則例》,雍正律的核心編纂理念有了新的變化,即“析異刪繁以畫一”。它實質上是對順治律和康熙則例的系統全面梳理,聚焦解決律例彼此抵牾和文字表達繁冗的問題,希冀通過內容統一化和形式簡約化的雙重升華,實現刑典整體“畫一”的核心目的。“析異刪繁以畫一”編纂理念的確立,有著深厚的現實基礎。在著手制定雍正律時,清帝國的刑典其實已經存在前后不一、繁簡失序的嚴重弊病。雍正元年正月,雍正帝在御極之初即諭令按察司:“朕惟國家考定律例,所以弼教,非以厲民,是故嚴立刑書,防其或罹于法。……今或情例相違,牽合文法,以納民于網。或有兩例并見,輒上下其手,以自遂其私。安得無冤獄哉?”49這道圣諭在揭示律例本意在于弼教的同時,毫不避諱地肯認了律例存在“情例相違”“兩例并見”等突出問題,表達出雍正帝決心修律的圣意。同年秋七月,又有巡視東城御史湯之旭上奏:“律例最關緊要,今六部見行則例,或有從重改輕,從輕擬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異者,未經畫一。乞簡諳練律例大臣,專掌律例館總裁,將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并大清會典,逐條互訂,庶免參差。”50雍正帝對此予以認可,刑部對湯御史所奏內容也議覆“應如所請”。51對于刑典龐雜的破局之道,關鍵就在于修律,使“向之抵牾而歧異者,咸講若畫一,無復有疑義之存”。52待修律拉開帷幕后,雍正帝對這一編纂理念又多有重申。雍正三年五月,雍正帝發布上諭:“又念律例一書為用刑之本,其中條例繁多,若不校訂畫一,有司援引斷獄,得以意為輕重,貽誤非小。”53此處的“繁多”,應有兩重意蘊:一者是指條例的數量很多,調整的法律關系相互重疊但設計的法律后果又參差不一;二者是指條例的表達復雜冗長,其“一大特點是過于具體,以致于概括性、抽象力不強,適用面較窄”。54如《刑部現行則例》的“免死養親”例,字數就多達三百余字。上諭表明,雍正律的制定初衷,就是要將律例校訂畫一。雍正帝不舍晝夜地將所纂全稿逐一詳覽,并“著九卿會同細看”,也切實體現了對“畫一”理念的深入貫徹。同年七月,在新律頒布前夕,又諭大學士:“今律例館纂修律例將竣,著吏兵二部會同,將銓選處分則例并抄白條例,逐一細查詳議。應刪者刪,應留者留,務期簡明確切,可以永遠遵守。”55這是要求將律例、抄白條例、56相關部門的則例進行比對,視具體情況行刪留之舉,目的就是要保證“簡明確切”。九月,為慶祝新律刊布內外,雍正帝親作《大清律集解序》。此序對編纂理念的陳述更為直接。“朕以是書民命攸關,一句一字,必親加省覽。每與諸臣辯論商榷,折中裁定。成析異以歸同,或刪繁而就約。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57“析異以歸同”,自是找出律例之間的沖突之處,使之趨于相同一致;“刪繁而就約”,則是刪減重復的內容以及過于冗長的文字,使之簡約明了。雙管齊下,確保新律齊整畫一。既然最高統治者視之甚重,負責修律的臣工自當一以貫之。雍正律成書后,律例館總裁官、吏部尚書朱軾曾在奉表上進時有云:“常蒙天語叮嚀,德洽好生。悉體圣心仁愛,源流長遠,仰睿鑒之精明;義類繁多,經宸衷而畫一。”58個中之意,就是他在修律的過程中經常蒙受皇帝的叮嚀指導。而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破解“義類繁多”的難題,使原本存在抵牾或歧義的律例得以“畫一”。在另一份奏疏中,他又回顧了制定雍正律的工作歷程:“臣等奉命遴選纂修臣納海、金瑛等,逐條考正,重加編輯。其律后總注,會萃舊文,刊訂訛誤,期于簡切著明。又詳校定例,篡入四百八十六條,恭繕進呈。皇上親加鑒定,其中詳略經重未協之處,悉蒙朱批一一改正。”59“逐條考正”“刊訂訛誤”“詳校定例”等一系列動作,其實都體現了對既有律例的全面梳理,是對“析異刪繁以畫一”理念的全面貫徹和生動呈現。經此編纂而成的雍正律,在整體一致性、內容精確性、表達簡潔性等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進步。首先,雍正律將順、康、雍三朝以來的律文和條例進行了整合。其中,律文及律注“頗有增損改易”,60有刪除者、有并入者、有改易者、有增入者,總計四百三十六條;條例亦統籌刪改并分類附于律后,分為原例(累朝舊例)、增例(康熙年間現行則例)、欽定例(上諭及臣工條奏定例),總計八百十有五條。如,“無官犯罪”律后本附有明代舊例,雍正三年奏準“今無舍人、舍余,亦無運炭、納米、帶俸、差操等例”,因此將此條刪去。61對律例刪改增移的過程,實質上是就是去除矛盾、協調一致的過程。其次,雍正律增加了總注和小注,使律例的內容指向更加精準。總注源自于康熙年間修律的創意,其定位本就是為了疏解律意,“務期異同條貫,不致引用偽誤”。62康熙三十四年二月,時任律例館總裁張玉書曾在題本中表明這一點:“臣等匯集眾說,于每篇正文后,增用總注疏解律意,期于明白曉暢,使人易知。”63小注則是指律例正文中用括號注明的內容,主要是對相關法律概念進行解讀。如,“別籍異財”律后附條例“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此謂分財異居,尚未別立戶籍者,有犯,亦坐滿杖。)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此例括號中的小注系雍正三年増入,64指出即便是形式上沒有別立戶籍但實質上存在分財異居行為的,也屬于本例的規整范疇。再者,雍正律使用的文本表達更為簡潔。如前所述,《刑部現行則例》的文本表達相當繁冗,甚至很多條例都列明了其源頭圣諭和案件。如,“科場作弊”例,有“上諭諭禮部:朝廷選舉人才,科目最重”等語;65“逸出投歸”例,有“奉旨:據徐元善寇亂從出賊去,遵法投監,情有可矜”等語。66在雍正律中,這種現象基本消失不再,諸多條例堪稱“立法之善”,“或隱合古義,或矯正前失,皆良法也”。67四、乾隆律:隨時酌中以盡善歷經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的長足發展,清帝國的刑典已然成為一部形式相對嚴謹、內容較為齊備的法典,構成支撐帝國統治秩序的堅實法制梁柱。然刑罰本就世輕世重,“非謂一成而不可變易也”。68面對帝國刑典存在的種種新舊問題,乾隆帝未選擇固步自封,而是在御極之后即“重加編輯”,69并于乾隆五年以《大清律例》之名頒布宇內。對于《大清律例》之編纂,乾隆帝是本著追求極致完美的精神來推動的。他希望從根本上革除既有刑典的大小弊病,通過適時修纂讓律例總是處于一種“寬嚴得中”的狀態,從而達到“至公至當”的“盡善”境界。得益于這一理念的促進,清帝國的刑典漸趨完善,并塑造出一套頗具自身特色的穩定樣式,“律、例體制定型,相輔相成,清律走向成熟。”70乾隆五年仲冬,乾隆帝為新成之《大清律例》所制的序文,清晰表明了他對刑典編纂的真實想法。這篇御制序文先是逐一肯定了列圣為刑典所做出的重要貢獻,然后有云:“朕寅紹丕基,恭承德意,深念因時之義,期以建中于民。……揆諸天理,準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歸于至當。”71在乾隆帝看來,此前列圣之刑典各有千秋,但律例寬嚴本無定數,必須“因乎其時”,切實根據現實需求來決定寬嚴輕重。他期待在充分結合時勢的基礎上,融合天理和人情,真正做到“建中于民”,制定出一部至公至當的完美刑典。對于新修成的《大清律例》,他也確實頗為自信。以至于在頒布的第二年,當奉天府府尹吳應枚建議更改其中個別條文時,他表現得極為反感,認為該刑典是大臣“斟酌重修”和他本人“詳加厘定”的上乘佳作,嚴厲斥責吳應枚“竟奏請酌改三條,夫以已定之憲章,欲以一人之臆見,妄思更易”。72乾隆帝對“因時”的堅持和對“至當”的執著,與其個人的履歷和性格密切相關。一方面,深受祖父康熙和父親雍正的影響。乾隆帝自幼備受祖父康熙寵愛,“隨侍宮中,朝夕承歡,不離左右”,73故其理政風格與康熙帝較為相似。而如前所述,康熙帝在修律方面向來推崇的理念就是“因時制宜”。雍正帝生前雖嚴設刑罰禁令,但在遺詔中特意強調:“然寬嚴之用,又必因乎其時。……俟諸弊革除之后,仍可酌復舊章,此朕本意也。”74這顯然也構成乾隆修律的正當性支撐。另一方面,乾隆帝是個完美主義者,歷來追求文治武功樣樣皆全。晚年回憶治國功績時,他曾自信直言“況朕臨御六十年以來,敬天法祖,勤政愛民,及拓士開疆諸實政,彰彰可考”,更是自號“十全老人”。75當這種帝王個性上的完美主義運用于國家法制設計,自然會執著于追求法典的“盡善盡美”。乾隆初年主導修律的內外臣工深秉此意。在群臣看來,雍正三年刊行的律例存在各式各樣的問題。比如,條例滯后的問題,有“先經定例而后經改易者,或前例未協而后亦未經改易者”;76總注多余的問題,“意在敷宣,易生支曼,又或義本明顯無事,箋疏今皆不載”。77要妥善解決這些問題,核心就在于“因時而變”,基于乾隆朝當下的客觀情況對滯后的律例進行全面修改,使其“折衷盡善”。然不管法律制定得多么完善,亦只是一時之氣象,伴隨時間的推移難免漏洞漸顯。為了從根本上保證《大清律例》的“隨時酌中”和“止于至善”,乾隆帝還煞費苦心確立了定期修例機制。頒行伊始,期限定為三年一修。乾隆十一年,經內閣等衙門于遵旨議復御史戴章甫條奏案內議定改為五年。薛允升在《讀例存疑》的自序中亦曾指出:“凡條例之應增應減者,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及數十年大修一次,歷經遵辦在案。”78只不過這一機制主要是圍繞條例設置,至于律文,往往被視為經世不易的祖宗成憲,不予或極少修訂。在修例機制的推動下,終乾隆一朝,《大清律例》在乾隆五年頒行之后又先后經歷了多次修訂,“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刪原例、增例諸名目,而改變舊例及因案增設者為獨多。”79但這種因時修例亦非毫無限制,必須具備相當之必要性且經層層把關和篩選,否則“情偽微曖,變幻百出,若事事曲為逆億,雖日定一例,豈能遍給乎?”80通過定期修例,乾隆律得以與時俱新,法律的滯后性問題大多能在修例的過程中得以有效解決。綜觀乾隆律,較之前人之作,著實更為周詳齊備,可謂有清一代最為完善、最具代表性的刑典。“高宗運際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81此言不虛。一方面,法典的結構更為科學合理。乾隆律確立了律例合編的最終體例,即“律文+條例”,在每一條律文之后將所有相關條例附后。附例不再區分“原例、增例、欽定例”等繁雜的類別,而是統稱為“條例”。雍正律中的“總注”亦被刪除。總注作為一種解釋性表述本就不宜與律例同列,附于律后“易生支蔓”,但若對“律義有所發明,實可補律之不逮”者,則可改造為新的條例。如,“謀殺人律”后附條例“謀殺奔脫邂逅致死”即由總注改編得來。這一體例沿用到清末,未曾有變。另一方面,法典的內容更為簡潔應時。據筆者統計,僅乾隆五年頒行的《大清律例》,對原律例的修改便多達531處,修改方式含括增加、修正、合并、移附、刪除等多種。經此大刀闊斧地重新編輯,帝國刑典無疑是經歷了一次“洗禮”。以“給沒贓物”律后附條例為例,變革甚大,其中既有因時刪除者,又有酌中改定者、增加者。在乾隆五年之后的修例工作中,劉統勛等臣工仍格外重視對“新舊不符、詞意重復、文義未甚明晰”等問題的查漏補缺,也注重及時將基于司法案件產生的新條例纂入例冊,即“因案修例”。82體例結構和律例內容的雙重變化,有力印證了“隨時酌中以盡善”理念的深入運轉,促成了刑典“條分縷析,倫敘秩然”的宏遠目標實現。五、宣統律:兼采中西以圖變乾隆之后的百余年,帝國刑典處于一種高度穩定的狀態,是為“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83在這過程中,旨在“隨時酌中”的定期修例機制日漸廢弛,最后一次官方修例定格在同治九年,但亦不過遵照前次小修成法。迨至清末,內憂外患,傳統法制既頻受沖擊又頗受質疑,清廷無奈之下遂思變法,妄圖以制度上的妥協讓步換取統治上的長治久安。作為清末變法修律的重要成果,宣統二年頒布的《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84可謂新風畢顯。究其根源,還是宣統律的核心編纂理念發生了顯著變革。相較于之前多部刑典,宣統律的編纂不僅需要考慮律例本身的各式漏洞,還需要考慮來自于國門之外的諸多因素。故此,修律必須“兼采中西”,在變革中尋求延續統治的良策,妥善處理好“變”與“不變”的玄妙關系。清末修律始于光緒、成于宣統,在這過程中,光緒和宣統二帝多次表明“兼采中西”之意。早在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出使大臣伍廷芳“請變通成法”,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就此事奏請光緒帝:“至改訂刑律,請飭該大臣博考西律及日本新例,酌擬條款,咨送妥商。”85光緒帝表態支持,批示“并依議行”。同年四月,光緒帝頒布史上著名的《定國是詔》,諭令內閣:“嗣后中外大小諸臣,自王公以及士庶,各宜努力向上,發憤為雄,以圣賢義理之學,植其根本,又須博采西學之切于時務者,實力講求,以救空疏迂謬之弊。”86這一諭令其實確立了變法的根本準則,既要以圣賢義理之學為根本,又要博采西學之切于時務者。修律作為變法的重要內容,對這一準則自當嚴格遵守貫徹。光緒二十八年,光緒帝有感于西國在華糾紛日繁,再次諭令內閣:“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87此諭之發布,意味著清廷正式啟動修律,其背后也蘊含著“兼采中西”的深意。其一,被委以重任的沈家本和伍廷芳,本就具備中西學的雙重知識背景;其二,光緒帝是要求結合“交涉情形”來“參酌”各國法律,意即還是要以中國為本;其三,立法目標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那么新修刑律的內容當然要體現中西合璧。宣統帝入承大統后,不忘先帝遺業,積極督促法部和修訂法律大臣詳慎斟酌,“不容稍事緩圖”。宣統元年,宣統帝明令“新刑律限本年核定,明年頒布”,同時在諭令中指出:“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禮教。中外各國,禮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異。……今寰海之通,國際每多交涉,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變宜民之意。但只可采彼所長,益我所短。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庶以維天理民彝于不敝。該大臣務本此意,以為修改宗旨,是為至要。”88這道諭令將“兼采中西”的修律宗旨和理念闡釋得極為明晰。一方面,中國的綱常禮教是國粹國本,修律必須要予以堅持和傳承;另一方面,受客觀形勢影響,國際交涉事務日益繁多,修律也要隨時而變,注重吸收借鑒西國法制的長處。只有中西結合,方能做到“傳粹固本”和“通變宜民”相統一。皇帝之外,肩負著修律使命的一眾大臣,兼受著東西法學的雙重浸潤,內心既有對中國禮教的執著與不舍,又有對西方法治的沉迷和神往。沈家本歷來主張“兼采中西”,“以‘折沖樽俎,模范列強’為宗旨的《大清新刑律》是他立法的目標”。89光緒三十三年五月,沈家本奏修訂法律情形并請歸并法部大理院會同辦理,在奏折中呈報:“臣與館員參考古今,擬準齊律之目,兼采各國律意,析為總則、分則各編,令館員依類編纂,臣司匯核對。”90他將南北朝時期的“齊律之目”和西方“各國律意”并行,編纂理念呼之欲出。同年六月,在《奏擬修訂法律大概辦法折》中,沈家本又提出修律務必要“參考各國成法”,主張購買各國法典圖書和聘請外國法律專家。是后,他在修律工作中不遺余力地貫徹執行,“乃徵集館員,分科纂輯,并延聘東西各國之博士律師,藉備顧問。”91及至刑律分則草案告成,沈家本在奏折中再次指明了修律宗旨和理念:“是編修訂大旨,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乎我國歷世相延之禮教。”92由此洞見,泰西之新說雖甚受沈氏青睞,然傳統禮教亦為其所倚重。有著深厚舊律功底的沈家本,深知中國舊律的重要價值,也深知編纂新刑律只有兼采中西,才可能克服禮教派官僚帶來的巨大阻力。對此問題,法部主官也不吝表態。法部尚書戴鴻慈有言:“講求新政,以長駕遠馭之資,任啟后承先之重,允宜采取各國之法,編纂大清國法律全典,于守成、統一、更新三主義兼而有之。”93在戴尚書看來,編纂大清國法律,兼有“守成、統一、更新三主義”。其中,“守成”當指延續傳統,“更新”當指借鑒西法,“統一”則蘊含博采整合各國法典、糅合中西之意。繼任尚書廷杰,也不贊同一味仿效西國,曾上奏:“惟中外禮教不同,為收回治外法權起見,自應采取各國通行常例。其有施之外國,不能再為加嚴,致背修訂本旨,然揆諸中國名教,必宜永遠奉行勿替者,亦不宜因此致令綱紀蕩然。”94廷杰認為,從收回治外法權的目的出發,在刑律中吸收外國立法經驗固然應當,但也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中國名教。盡管對中西法制怎么融合、中西元素孰多孰少等問題存在著明顯分歧,但二者在新刑律中缺一不可已然是清末法律專家們的共識。循此編纂理念而成的宣統律,彰顯出鮮明的時代風格,是中國刑法近代化的里程碑之作。其中,《大清現行刑律》“為改用新律之豫備”,95在很多方面已有實質性突破。在體例層面,“芟削六部之目”,不再按“吏戶禮兵刑工”排列,直接將各律例歸于名例、職制、公式等三十。在內容層面,新修律刪除了一些過時滯后的條文,即“因時事推移及新章遞嬗而刪者”;添入了一些近代刑法的元素,即“其緣政體及刑制遷變而改者”。比如,刪除和移改比附援引的相關律例,“不列比附之目”,釋放了向西方罪刑法定主義轉型的鮮明信號。相較之,《大清新刑律》的進步性更為顯著。一方面,對傳統刑法的改革力度更大,對西方近代刑法的借鑒更為全面系統。新刑律的體例發生了顛覆性改變,摒棄諸法合體而專注刑事,又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每編各章的內部次序嚴格遵循著西方近代刑法的排列邏輯。新刑律的內容對西方刑法亦多有移植,“尤其是德國、日本的刑法典的內容”。96另一方面,考慮到皇帝和禮教派官僚的底線,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賡續了禮教傳統。除卷首服制、卷中侵犯皇室等條文之外,卷后所附《暫行章程》,主要是想為干名犯義、親屬容隱等封建倫理綱常“施以援手”,以期發揮“溝通新舊”之效用。但刑典的傳統色彩已弱化頗多,否則禮教派官僚不會別置一喙,紛紛上書斥責新律動搖國本。短短十年間,帝國刑典已煥然一新。六、結語從順治律、康熙則例,到雍正律、乾隆律,再到宣統律,清帝國的刑典始終處于一種相對穩定而又適時變化的狀態。在這過程中,每一部刑典在保持基本共性的同時也洋溢著鮮明的個性。歸根結底,還是緣于其背后主導的編纂理念不盡一致。順治律頒行于立國之初,順治帝為了更好地應對國內急勢以鞏固新生政權,不得不選擇“詳繹明律”;康熙則例制定于清廷統治穩固之后,康熙帝得以有時間和精力來充分考慮滿清特色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律例的因時制宜以求大治;雍正律修成于帝國積累上升之際,歷來以嚴謹勤政著稱的雍正帝,著力于全面梳理既有律例以達整體畫一之效;乾隆律動議于康乾盛世的“高光時刻”,自信于文治武功面面皆全的乾隆帝,立足時勢全面推進,追求刑典的盡善盡美、至公至當;宣統律面世于危亡之秋,即便是貴為九五之尊的光緒帝、宣統帝亦得仰人鼻息,在兼采中西展現變法姿態的同時,希圖以變求存,延續滿清已搖搖欲墜之統治。在不同編纂理念的指引下,帝國刑典雖前后相承,但在體例結構、制度內容等方面又取舍不一、走向互異,最終呈現出的樣貌自然也是同異互見。穩定性與適應性的兼具,恰恰又體現了“法先王之法”和“法因時而化”相結合之意蘊,值得今人尋思體會。




注釋

*本文系中國法學會2022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把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理據與進路”(項目編號:CLS(2022)D01)的研究成果;

**引用原文請詳見《法學評論》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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