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醫療保障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略)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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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實施主體行使層級第一責任層級
1對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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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醫療保障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略)醫療保障局
3醫療保險稽核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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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
(略),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條:藥
(略)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醫療保障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略)醫療保障局
5對藥
(略),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條:藥
(略)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醫療保障部門省級、市級、縣級
(略)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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