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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7年4月3日,郴州市蘇仙區王仙嶺景區王仙嶺街道上白水社區地段發生一起重大翻車事故。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家毫批示:“郴州市委、市政府要高度重視事故處理,迅速查明原因。要盡全力搶救傷員,力爭不再出現人員死亡。相應部門要啟動應急機制,妥善安撫家屬和傷員,汲取事故教訓,嚴格負起責任,確保假日返程高峰行車安全”。省委副書記、省長許達哲批示:“全力搶救傷員,郴州市要迅速查明事故有關情況并上報,做好善后工作”。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陳向群,省委常委、副省長謝建輝和副省長楊光榮也就事故處理工作分別作出批示。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省人民政府郴州市蘇仙區王仙嶺景區“4·3”重大翻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副局長羅德龍任組長,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省林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省質監局以及郴州市人民政府派員參加,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車輛技術、道路建設、工程設計、招投標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專家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4月3日,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大公司)王仙嶺景區公路景觀提質工程(以下簡稱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何俊組織公司員工何書丹、彭琎以及37名施工人員到郴州市蘇仙區王仙嶺工區進行綠化施工。17時,何俊駕駛施工車輛湘LFJ866輕型普通貨車在結束當日現場施工返回項目部途中,搭載彭琎等32名施工人員沿王仙嶺景區道路改擴建工程(以下簡稱道路工程)道路下山。17時20分,行駛至王仙嶺街道上白水社區一長下坡右轉急彎路段時,由于駕駛員違反安全操作規范,駕駛施工貨車違法載人、操作不當,施工車輛翻墜于落差約4.1m的下行路面上,造成13人死亡、18人受傷、車輛及道路設施受損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發生單位、車輛、人員及物品裝載情況
1.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為雄大公司,系綠化工程施工單位,該公司于2011年9月8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31000582753597N,注冊資金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段雄志,總經理李志海,副總經理劉小軍,養護部經理劉福軍。公司地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49號天一華府A樓25層,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含園林綠化工程,為城市園林綠化叁級企業,證書編號為CYLZ.郴州.0030.叁。
2.事故車輛情況
湘LFJ866江淮牌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雄大公司,是該公司施工專用車輛。駕駛室準乘人數2人,額定載重1495kg,初次登記日期為2016年3月4日,2017年3月24日年檢合格,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在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額50萬元的第三責任險。該車是從郴州市創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的無貨廂車輛,由郴州市恒安貨廂制造有限公司加裝貨廂及兩側欄板,由江淮汽車總公司向郴州市創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整車合格證。該車從注冊登記至事故發生時共有4條違法記錄,均已處理,無交通事故記錄,車輛狀態正常。
3.駕駛人情況
何俊,男,27歲,事故車輛駕駛人,系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汝城縣田莊鄉文泉村,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初次領證時間為2012年8月14日,準駕車型為C1,有效期至2018年8月14日。駕駛證申領符合相關規定,駕駛證狀態正常。
4.人員及物品裝載情況
事故車輛實載33人以及一個藍色塑料桶和施工人員自帶的29把鋤頭等物品,其中包括駕駛室4人(含駕駛人1人),貨廂內搭載29人。違法搭載31人。
(三)事故現場情況
1.事故路段情況
2012年3月10日,蘇仙區委、區政府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王仙嶺生態旅游度假區道路建設有關事項。明確由蘇仙區新天公司作為道路工程項目業主,確定觀山公司為王仙嶺生態旅游度假區道路BT模式合作方,采取BT模式合作建設王仙嶺旅游度假區道路工程。該道路規劃作為“王仙嶺旅游度假區”景區內部使用,以王仙嶺林區公路立項,擬以市政道路標準設計、施工和檢測檢驗,實際按《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在原林區消防道路砂石路基礎上進行改擴建且未依法竣工驗收的景區道路。該道路工程(一期)起于郴州市茶園路南端,終點至天鵝湖,全程長3.091公里,于2012年3月24日開工建設,2013年11月26日完工,2014年3月15日交工驗收,至今未竣工驗收。事故發生在該道路工程(一期)內,位于蘇仙區王仙嶺街道上白水社區境內。為連續下長坡S型山路,路面寬7m、雙向兩車道、中間施劃有黃色實線。
2.事故痕跡及遺留物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處于啟動狀態,檔位在空檔位置。駕駛室頂棚變形、前擋風玻璃和左車門玻璃破碎,駕駛室的左、右A立柱均向后彎曲變形,左車門扭曲變形。車頭左側部位附著泥土以及竹枝,左前霧燈破損以及前保險桿脫落,貨廂前安全架從兩側斷裂、中間四根支承桿彎曲并與安全架焊接處斷裂。貨廂左側離地高88㎝處留有連續擦痕,長度48㎝,左后輪擋泥板留有碰撞變形痕,左側防護欄上留有刮擦痕,左側前輪輪胎表面和后輪輪胎外緣留有明顯的橫向銼滑痕。駕駛室正面與車箱左右兩側噴涂“道路綠化”字樣,駕駛室車門噴涂“郴州市城市道路綠化處”字樣。
事故車輛停留位置距離B點(見4.3事故現場示意圖)連續轉彎警示標志牌1215 cm,左側前、后輪距離右側路邊線250 cm、246 cm;現場路面留有明顯車輛挫滑印痕L長1150cm,起點a距離左邊線470 cm,終點b距離C連續轉彎警示標志牌1615 cm;左側波形護欄破損長度800 cm,其中240 cm有明顯的車輛碰撞痕跡,破損波形護欄中間兩立柱與波形護欄連接分離,立柱向路外傾斜,未變形。護坡上遺留有硬物刮痕。
3.事故路段交通標志情況
該路全程未設公里牌,未設置減速帶。以茶園路南端為起點至天鵝湖止,其中上行方向共設有凸面廣角鏡10個,各類標牌21塊,其中反向彎路6塊,連續轉彎2塊,兩側變窄2塊,陡坡1塊、向右急彎路2塊,向左急彎路7塊,?20km/h限速1塊。下行方向共設有凸面廣角鏡7個,各類標牌22塊,其中反向彎路6塊,連續轉彎3塊,連續下坡1塊,兩側變窄1塊,向左急彎路3塊,向右急彎路6塊,左轉彎導向牌1塊,?20km/h限速1塊。
4.天氣情況
經查,4月3日,事發路段所在地最高氣溫25.1度,最低氣溫16.7度,風向偏南風,風速9米/秒,晴天,能見度良好。
(四)相關檢驗鑒定情況
1.駕駛人血液檢測
經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何俊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mg/100ml,未檢出嗎啡、氯胺酮、甲基苯胺等毒品成分,排除駕駛人酒駕和毒駕。
2.車輛行駛速度鑒定
經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故車輛右側車輪離地時車速為43km/h,沖出路面時車速約為38km/h。
3.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
經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故車輛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無異常,事故時可正常工作,但四個車輪的制動蹄片表面均有局部炭化現象,這是在事故前下長坡過程中長時間連續使用制動器造成;事故車輛(含加裝貨廂)技術參數符合產品合格證要求,但在貨廂兩側加裝了可拆卸活動柵欄。
4.事故形態鑒定
經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故車輛在下長坡到達事故地段時,由于長時間使用制動器使制動蹄片表面炭化,制動效能大大下降,加之車速過快和車輛超載使車輛在事故地段先發生側向滑移,在車輛離心力和前進動能共同作用下,車輛駛出路面時發生1次翻滾和向前飛越。
5.事發路段安全防護設施鑒定
經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事故車碰撞護欄時的能量為81978(J),此碰撞能量會使護欄設施產生變形和損壞,但現場立柱未變形且部分倒伏,波型護欄與防撞塊連接的緊固螺栓部分缺失緊固螺母,表明此處防護設施存在安裝缺陷。(2)路邊護欄設施即使安裝符合規范要求,也無法阻止此次事故中車輛向外的翻滾。
6.事發路段路面構造、路線、防護檢測鑒定
經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安全防護檢測結果表明,王仙嶺景區道路K0+600至K0+850路段事故地點(設計?K0+610?附近)安全防護波形梁、防阻塊和立柱所用的材料抗拉強度達到《碳素結構鋼》(GB/T700-2006)中關于?Q235B的規定值(370~500MPa),滿足設計要求;安全防護波形梁、防阻塊和立柱的厚度尺寸實測分別為:波形梁(現場:3.00mm,樣品:2.8mm)、防阻塊(現場:4.46mm,樣品:4.4mm)和立柱(現場:4.64mm,樣品:4.2mm);被檢測立柱(3根樣品)埋置深度為1195~1214mm,未達到設計圖紙要求(1400mm);現場立柱間距(8測點)實測值為1990~2012mm,達到設計圖紙要求。(2)路面構造深度檢測結果表明,王仙嶺景區道路K0+600至K0+850?路段事故地點(設計?K0+610?附近)被檢測路段瀝青混凝土路面(宏觀)構造深度達到設計要求,檢測合格。(3)路線測量結果表明,王仙嶺景區道路K0+600至K0+850路段事故地點(設計?K0+610?附近)所在平面圓曲線半徑設計為?8.0m,實測為?7.141m,略小于設計要求;事故地點(設計K0+610附近)前后路段實測路面橫坡(路拱及超高)未達到設計圖紙對應位置的設計要求;事故地點(設計?K0+610?附近)路面縱坡實測結果基本與設計圖紙要求一致;事故地點(設計?K0+610?附近)轉彎內車道視距(視點高?1.2m,距內側邊緣?0.5m,山體(林木)距路邊緣1.5m)最小值為10.79m。
7.事故路段施工情況檢測
經湖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試驗檢測中心對k0+532.900~K0+850(事故路段)、k1+173.714~k1+501.867、k1+792.440~k1+939.985路段檢測:(1)受檢路段各樁號的平面中線偏移、中樁高程和路面寬度較設計值均存在不同程度偏差。(2)對事故點路段(事故彎道)進行測量數據擬合:實測半徑為7.289m,設計半徑為8.000m;實測縱坡以現有道路中心標線為中心點為11.77%、17.39%、16.83%,設計縱坡為14.949%。擬合結果僅作參考。(3)波形梁板厚度檢測45處,0處符合設計要求,符合設計率0.0%。(4)波形梁鋼護欄立柱壁厚檢測26處,26處符合設計要求,符合設計率100%。(5)波形梁鋼護欄橫梁中心高度檢測45處,其中35處符合設計要求,符合設計率77.8%。(6)波形梁鋼護欄立柱埋入深度檢測11處,其中6處符合設計要求,符合設計率54.5%。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18人受傷,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211.5萬元。
(六)相關調查情況
1.綠化工程相關情況
2016年11月2日,蘇仙區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16年度全區秋冬季農村工作計劃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20號)將該工程列入重點項目。2016年12月8日,蘇仙區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紀要(第46期),關于林業工作中記錄:“一湖兩河三江”綠色生態屏障工程列入蘇仙區“綠城攻堅”七期(含綠化工程項目),由蘇仙區林業局為業主單位,項目計劃投資570萬元。2017年2月7日蘇仙區政府對項目實施了審批。2017年3月9日,湖南長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向雄大公司下發該項目中標通知書。2017年3月14日,蘇仙區發展和改革局以《關于蘇仙區“綠城攻堅”活動(七期)林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蘇發改﹝2017﹞35號)對該項目進行了批復。蘇仙區林業局沒有及時就綠化工程簽訂施工、監理合同。雄大公司承接綠化工程后,項目負責人何俊于2017年3月17日開始入場組織施工人員到王仙嶺工區附近進行施工,到事故當日止該項目已施工10天。
2.道路建設相關情況
該道路工程(一期)項目業主單位為郴州市新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公司),BT合作投資方為郴州市蘇仙區觀山大道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觀山公司),施工單位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公司),監理單位為廣東華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迪監理公司),設計單位為郴州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1)招投標及合同有關情況
該工程采取BT模式進行建設,工程于2012年3月24日開工,2013年11月26日完工。新天公司與觀山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簽訂BT合作協議書,2013年8月22日簽訂BT合作補充協議書。施工單位永安公司于2012年3月24日進場施工,于2012年4月2日與觀山公司補簽施工合同,又于2014年1月24日后與新天公司、觀山公司補簽三方施工合同,邀請招投標手續于2014年5月16日補辦完成。新天公司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確定設計單位,設計合同于2012年9月25日簽訂。監理招投標于2012年5月30日完成,監理合同于2012年7月17日簽訂。
(2)開工手續辦理情況
該工程未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3)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該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會審。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經工程監理單位審批后未報監督機構。郴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于2012年11月2日向永安公司收取了安全技術服務費3萬元,2012年10月23日下發了《郴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關于做好市城區建筑工地環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市質安監字﹝2012﹞42號)、《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系統廉潔自律公開承諾書》,并由該工程建設單位向市質監站填報了承諾表。市質監站派人參與了該項目的有關工作。
(4)交、竣工驗收情況
2014年1月20日,經新天公司專文請示,時任郴州市分管副市長批示:請市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先組織驗收后完善相關手續。2014年1月28日,由市住建局組織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市質監站、郴州市城區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蘇仙區分局相關工作人員及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了現場查驗,并提出相關整改要求。整改期過后,市住建局原總工程師陳喜良代表驗收小組于2014年3月15日簽署交工驗收綜合意見為:“經各專業交驗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質量合格,同意交付。”項目交工后,至今未進行竣工驗收。
(5)移交接收管養情況
根據區政府《關于王仙路一期道路(王仙嶺林區道路改擴建)有關情況的說明》,2015年1月19日,區政府現場辦公確定該路段日常管護和保潔遵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王仙嶺街道辦事處負責,待王仙嶺旅游度假區建成后再交由景區管理機構管理。項目交工驗收后,新天公司未按規定向管養單位提供本項目的工程技術管理等資料,也沒有根據道路規劃和技術現狀采用限制通行等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17年4月3日17時24分,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該起事故報警,隨即轉警至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六大隊,值班民警接指令后于17時45分到達現場組織救援并向有關部門報告。郴州市、蘇仙區兩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接報后,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全力開展現場救援及善后工作。
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謝建輝帶領省直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處置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管局有關同志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省、市、區負責同志率相關部門負責人迅速趕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省政府在郴州成立了由一名副秘書長任組長的事故處置指導協調領導小組。郴州市第一醫院等6家醫院先后出動120救護車10臺次、醫務人員31人次,迅速趕赴現場搶救傷員。公安、消防、交警、武警等部門迅速反應,緊急調度警力迅速趕赴現場救援,及時管制郴州大道與茶園路口,按50米一名警力的要求對林區入口至事故路段進行步巡疏導,保護救援車輛順利通行。
18時15分,傷員全部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等醫院救治。
20時10分,事故現場基本清理完畢。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郴州市、蘇仙區各醫療單位迅速出動,在事故現場開展緊急醫療救治。省、市衛計部門緊急調派各學科專家成立專家組,對每位傷員開展專家會診,制定救治方案,不惜一切代價,全力搶救。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五個一”的要求(一個對象、一個區領導、一個科局、一套方案、一包到底),成立30個善后處理工作組,全程跟蹤做好善后處置和安撫穩控工作。13名遇難者得到了妥善安葬,家屬得到了賠償,18名傷者得到了有效救治,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駕駛人何俊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范,駕駛湘LFJ866施工車輛違法搭載31名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在連續下長坡過程中長時間使用制動器,導致制動蹄片和制動鼓發熱,制動效能下降,以遠高于允許不翻車的最大車速通過事故急彎道路,致使車輛向道路外側翻墜于落差為4.1m的下行路面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綠化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雄大公司,綠化工程施工單位。2017年3月9日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取得綠化工程但未簽訂施工合同。該公司作為綠化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主要負責人沒有組織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缺乏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項目現場管理混亂,對施工貨車違法載人管理不力。
(2)郴州市浩森林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綠化工程監理單位。該公司監理資質證書已于2015年5月到期后仍承接監理業務;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不到位,公司派駐現場監理陳昌程無監理員資格(監理員資格證系網上購買的假證),事發當日陳昌程下午未在工地;對施工單位輕型貨車多次人貨混裝的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
2.?綠化工程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履職不到位
蘇仙區林業局,綠化工程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監督施工單位履行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對綠化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質審查把關不嚴;沒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監理單位正確履行監理職責監管不到位,對施工單位(雄大公司)在綠化工程中存在的輕型普通貨車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人貨混裝的行為監管不到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項目建設程序及時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3.事發路段有關投資、施工、監理、設計單位違法違規
(1)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施工單位。建設項目沒有辦理施工許可,投標人員與實際施工人員不一致;未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道路中心線偏離、事故路段橫坡不符合設計要求,安全防護欄不合格。
(2)蘇仙區觀山大道投資有限公司,道路工程BT合作方(投資方)。作為項目投資方,項目未辦理開工手續、道路設計圖紙沒有評審,沒有申請辦理好質量安全監管手續、工程驗收備案非法施工;法人代表明知施工沒有達到設計要求,也沒有督促施工企業按設計要求進行返工,工程完工后未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測和驗收;違反《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指定施工企業擅自施工、邊施工邊設計,先施工后補辦招投標手續。
(3)廣東華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道路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建設程序進行報批、報建等違法行為,沒有提出監管意見,未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偷工減料行為及工程交工驗收不符合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
(4)新天公司(蘇仙區城投中心),道路工程項目業主單位。內部管理混亂,工作職責不清晰;道路建設項目提供虛假批復文件《蘇仙區發改局關于王仙嶺林區道路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蘇發改﹝2012﹞30號);作為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在道路建設過程中違反規定,將未經評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交付施工,沒有督促觀山公司辦理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工程驗收備案工作,存在先施工后辦理招投標、邊施工邊設計等問題,嚴重違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項目日常管理不到位;接受沒有嚴格按程序驗收和對道路工程進行檢測的不合格道路;違反與觀山公司合同約定,在道路沒有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全額付清所有項目資金。
(5)郴州市城市規劃設計院,道路設計單位。明知項目施工圖紙未經管理部門評審、未辦理開工手續、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的情況下,參與交工驗收并簽署同意驗收的意見。
4.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1)郴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郴州市質監站),道路工程安全技術服務單位。收取了該道路工程安全技術服務費,沒有全面履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也未向建設、施工單位提出施工質量方面的整改要求;參加交工驗收時,對項目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管手續沒有提出意見,沒有依法履行政府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2)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蘇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道路交工驗收單位。明知項目沒有辦理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工程驗收備案等工作情況下,派員組織交工驗收且簽署了合格意見。
(3)蘇仙區發展和改革局,工程立項審批單位。該局通過行文正常程序批復《蘇仙區發改局關于王仙嶺林區道路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蘇發改﹝2012﹞30號,該批復明確“按林區一級公路標準建設)后,新天公司負責該項目副總經理王健向時任蘇仙區發改局副局長黃平家提出如果按林區一級公路很難辦理國土、規劃手續,于是王健提供了改動文件后的樣本,將正式文件上的“公路”字樣更改成“道路”,把“按林區一級公路標準建設”字樣更改成“該工程在王仙嶺景區”字樣,還刪掉“簽發人:李新華”字樣,蘇仙區發改局按新天公司要求出具了另一份文件,致使《蘇仙區發改局關于王仙嶺林區道路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蘇發改﹝2012﹞30號)同一個文號兩個版本且在關鍵性的表述上不一致。
(4)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六大隊,負責蘇仙區城東新區路段交通執法工作。未落實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勤務力量,有效打擊施工車輛載人違法行為;未有效加強路面執法管控,未發現事故車輛在轄區內多次違法載人的問題。
5.當地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履職不力以及對項目建設管理督促不到位
(1)王仙嶺街道辦事處,道路日常管護和保潔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未按有關規定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未有效組織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2)蘇仙區委、蘇仙區人民政府(王仙嶺景區建設協調指揮部)。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崗”制度措施存在不足,其發布的《蘇仙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補充規定》(蘇政辦發﹝2013﹞3號)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沒有確保各項項目建設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留有死角。道路工程作為市級重點工程項目,完成3年后沒有驗收,在事實上已對社會車輛開放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沒有對道路通行進行依法管理,沒有發現道路施工中留下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厘清部門管理職責,沒有督促重點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項目建設。
調查認定,郴州市蘇仙區王仙嶺景區道路“4·3”重大翻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司法機關已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何俊,雄大公司“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車輛湘LFJ866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7年5月11日被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段雄志,雄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7年5月11日被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李志海,雄大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7年5月11日被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劉小軍,雄大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7年5月11日被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劉福軍,雄大公司養護部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7年5月11日被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6)陽劍,2012年8月至2017年4月任郴州市蘇仙區林業局總工程師,分管綠化辦(項目辦)、世行辦(外資辦)等,負責王仙嶺景區道路景觀提質工程。2017年4月因蘇仙區王仙嶺景區道路“4·3”重大翻車事故被免職。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再作紀律處理。
(7)李魁勇,中共黨員,2012年7月至今任郴州市蘇仙區林業局綠化辦主任。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再作紀律處理。
(8)雷偉,中共黨員,2013年12月至今任蘇仙區林業局世行辦(外資辦)主任。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再作紀律處理。
(二)建議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人員
陳昌程,中共黨員,綠化項目現場監理員。未取得監理資質并持假證上崗,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郴州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及組織處理人員
(1)曹頌華,中共黨員,蘇仙區林業局黨委書記、局長。2017年4月3日翻車事故后被免職。不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監督管理,對蘇仙區林業局參與王仙嶺景區公路景觀提質工程的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李杰,中共黨員,蘇仙區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在任新天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開工建設事發道路;疏于管理,對事發道路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現場管理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王健,蘇仙區城鎮建設投資管理中心工會主席。在協管新天投資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工作,分管公司內外文書法律審查工作及王仙嶺林區道路改擴建工程項目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未糾正事發道路建設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疏于管理,對事發道路建設現場管理員監管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張建峰,中共黨員,蘇仙區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員,2012年6月至今借調至新天投資有限公司工作。在負責王仙嶺林區道路改擴建工程建設現場施工監管工作中,未發現事發道路施工單位不按設計要求施工和道路存在的質量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5)陳喜良,中共黨員,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總工程師,2013年6月退休。在擔任郴州市王仙嶺林區道路改擴建工程交工驗收工作驗收組組長期間,不依法履行職責,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事發道路工程準予驗收合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萬林,中共黨員,郴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黨總支副書記、站長。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違規作出決策,在事發道路工程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提出監管申請并繳納相關費用后,未實際履行監管職責,且未告知項目業主及施工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7)黃平家,中共黨員,蘇仙區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主管局工程項目有關工作,分管建設項目審批、申報工作。不依法履行職責,違規更改事發道路的立項批復文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曹詩國,中共黨員,郴州市城市規劃設計院院長。不認真履行職責,疏于管理,對其安排參與事發道路交工驗收的人員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設計方案進行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9)曾昭東,中共黨員,郴州市城市規劃設計院市政所所長。在任事發道路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期間,參與事發道路工程交工驗收時,工作失職,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事發道路工程準予驗收合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0)王建輝,中共黨員,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黨支部書記、大隊長。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對巡邏二中隊勤務安排不合理等問題未及時糾正,對該中隊未有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1)陳志海,中共黨員,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巡邏二中隊負責人。未根據轄區警情、有關文件要求及時調整巡邏二中隊勤務安排,未按規定有效加強路面執法管控,對事故車輛在轄區內多次違法搭載施工人員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陳強,中共黨員,郴州市蘇仙區王仙嶺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主任。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未按有關規定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未有效組織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3)周勇,蘇仙區副區長,分管區林業局等單位,2017年4月3日翻車事故后被免職。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疏于管理,對蘇仙區林業局存在的未依法履行生產安全監管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4)李志紅,中共黨員,蘇仙區委副書記、區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按規定督促區政府分管領導、各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5)袁衛祥,中共黨員,蘇仙區委書記,郴州出口加工區黨工委書記(副廳級)。未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未有效督促蘇仙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及其他問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
1.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園林有限公司,建議由郴州市安監局依法立案查處并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中止其他行政許可。企業主要負責人段雄志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郴州市浩森林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建議由郴州市安監局依法立案查處并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中止其他行政許可。企業主要負責人鄧賢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議由郴州市安監局依法立案查處,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蘇仙區觀山大道投資有限公司,建議由郴州市安監局依法立案查處,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廣東華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建議移送廣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并處罰。
(五)其他處理意見
1.建議責成郴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蘇仙區委、區人民政府向郴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新天投資公司向蘇仙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2.建議將事故調查中發現的蘇仙區政協原副主席鄧賢恕(郴州浩森林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經商辦企業、辦理假證等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按管轄權限移送郴州市監察局處理。
3.建議將郴州市恒安貨廂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生產汽車貨廂、加裝湘LFJ866車貨廂及兩側欄板)、郴州市創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違規銷售)、江淮汽車總公司(涉嫌違規向郴州市創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整車合格證)移交相關部門另案處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暴露出駕駛人違反安全操作規范、違法載人,企業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缺乏、對施工貨車違法載人管理不力,單位內部道路、專用道路安全管理責任不明晰,道路技術等級偏低,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和工程項目建設中企業管理、行業監管、政府監督等方面的諸多問題,其問題的嚴重性和廣泛性應該引起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特別是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要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抓安全的責任。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既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負責,又要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二是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并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人;三是要加強對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事故隱患辨識能力,使企業從業人員自覺抵制違反安全生產的一切活動。
(二)進一步落實項目業主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要樹立依法依程序辦事的法律意識,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政府部門和所屬投資公司的投資行為;二是要嚴格政府項目招投標管理,嚴格按合同條款管理投資項目;三是在項目建設中,嚴格依照項目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建設基本程序;四是加強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監管,督促施工項目監理單位落實好安全生產監理職責。
(三)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施工安全監管。?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園林綠化施工企業、重點工程和景區道路施工的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厘清監管職責;二是加強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要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三是要主動履職到位,加強執法檢查,切實把好安全質量關。
(四)進一步加強工程車輛專項整治。建設施工企業要嚴格按交通安全法、建設施工安全法律法規管理施工車輛,各景區、工業園區要認真排查內部道路安全隱患,加強對專用車輛、專用道路的日常管理。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車上路的日常執法檢查,企業負責人要加大對工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增加其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杜絕違法駕駛行為。
(五)進一步規范景區道路(專用公路)建設標準。一是厘清景區道路(專用公路)監管責任,規范建設標準,明確類似道路的管養主體;二是嚴格依照項目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建設基本程序,嚴格杜絕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三邊”工程;三是組織對事故路段的工程建設項目重新進行技術評估,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完善相關管理措施,提高安全防護水平;四是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交接管理,依法依規組織竣工驗收后再投入使用。
(六)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打非治違工作。地方政府不能把促發展、任務重、工期緊等因素成為忽視安全生產的理由和借口。要以生產安全事故為教訓,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定期開展景區道路、交通建設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郴州市蘇仙區
?王仙嶺景區道路“4.3”重大翻車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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