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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甘肅天鵬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鵬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蘇勝及二審被上訴人蘭州蘭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石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2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天鵬公司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蘇勝在上訴請求中沒有提出工程款利息主張,二審法院判決“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工程款履行完畢”,違反不訴不理原則。蘇勝的訴訟請求總額為23624344.10元,二審法院判決天鵬公司向蘇勝支付23624344.13元,超出了蘇勝訴訟請求0.03元。2.蘇勝起訴天鵬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本案是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導致的拖欠工程款糾紛,案涉工程原由蘭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給蘭石建設公司,蘭石建設公司又分包給天鵬公司,天鵬公司又轉包給甘肅弘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弘立公司),弘立公司又轉包給蘇勝,蘇勝作為實際施工人,應以轉包人弘立公司和發包人蘭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起訴對象,追索工程款。天鵬公司已向弘立公司超付工程款,弘立公司應返還超領工程款。弘立公司與蘇勝之間的債務轉讓未取得債權人天鵬公司同意,故弘立公司與蘇勝所簽《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沒有生效,蘇勝未取得向天鵬公司追索工程款主體資格。3.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天鵬公司完成的樁基工程、干掛大理石、門窗工程、臨建臨舍、所供主材、代付材料費及工人工資、強弱電設施及水電費、防水工程、辦公資料及試驗檢測費等費用,均應包含在每平方米1700元固定合同單價之內,根據約定均應從弘立公司工程費用中扣減。4.二審判決關于3654700元款項的認定錯誤。蘇勝出具的收條記載收到300萬元承兌匯票和50萬元現金,天鵬公司無須再為蘇勝是否收到該款承擔舉證責任,二審判決認定蘇勝未收到該款錯誤。天鵬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
蘇勝提交意見稱:1.二審判決沒有違反法定程序。蘇勝起訴請求天鵬公司承擔同期貸款利率已得到一審判決的支持。蘇勝對一審判決的利息計算服判,只是對利息計算的基數不服而上訴。天鵬公司認為蘇勝沒有提出利息主張系認識錯誤。2.天鵬公司主張工程轉包人不應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弘立公司與蘇勝之間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于有效協議,蘇勝有權主張工程價款。3.天鵬公司在弘立公司簽訂合同時,已完成樁基工程,故該工程造價與蘇勝無關。關于干掛大理石等工程,屬于二次裝飾工程,亦與蘇勝無關。防水工程并非天鵬公司所施工。其他項目亦不應當在工程固定單價中扣減。4.蘇勝所出具3654700元收條已包含在弘立公司向天鵬公司出具的1931.77萬元收據中,蘇勝所出具的收條本應收回,但天鵬公司稱該收條丟失,所以沒有收回,導致該筆款項被重復計算。天鵬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本院認為,本案應審查的主要問題為:1.二審判決是否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2.蘇勝是否具備追索工程款資格;3.樁基等工程款的承擔問題;4.案涉3654700元款項的支付問題。
(一)關于二審判決是否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問題
判斷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應當依據當事人一審起訴請求和二審上訴請求綜合判斷。本案中,蘇勝的起訴請求為:1.判令天鵬公司給付工程款52756348.75元,承擔利息損失2291178.49元;2.判令蘭石建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天鵬公司以及蘭石建設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判決:1.天鵬公司支付蘇勝工程款1460711.28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全部履行完畢之日);2.駁回蘇勝其他訴訟請求。蘇勝上訴請求為: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天鵬公司支付工程款23624344.10元并由蘭石建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天鵬公司、蘭石建設公司承擔。二審法院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2.天鵬公司向蘇勝支付工程款23624344.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工程款履行完畢之日止);3.蘭石建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本案二審階段,蘇勝就一審判決中關于欠付工程款金額以及蘭石建設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提出上訴,未就關于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利息計算標準相關內容提出異議,應視為認可一審判決上述內容,二審法院在對于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的基礎上,確認欠付工程款金額并以6%計付所欠工程款利息,未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令天鵬公司支付工程款23624344.13元,雖超出蘇勝上訴主張的工程款數額0.03元,但未超出蘇勝、天鵬公司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范圍,且0.03元數額極其微小,天鵬公司就該問題申請再審,亦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天鵬公司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蘇勝是否具備追索工程款資格問題
根據查明事實,2014年5月10日,蘭石建設公司將案涉項目分包給天鵬公司。天鵬公司完成該工程樁基部分的施工后,于2014年7月1日與弘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協議書》,將案涉項目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土建、裝飾工程、安裝工程(消防工程除外)的工程轉包給弘立公司。2016年6月17日,弘立公司與蘇勝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將弘立公司對天鵬公司享有的債權全部轉讓給蘇勝,并于同日通知天鵬公司。天鵬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本案是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導致的拖欠工程款糾紛,蘇勝作為實際施工人,應以轉包人弘立公司和發包人蘭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起訴對象,追索工程款;天鵬公司已向弘立公司超付工程款,弘立公司應返還超領工程款;弘立公司與蘇勝之間的債務轉讓未取得債權人天鵬公司同意,故弘立公司與蘇勝所簽《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沒有效力,蘇勝未取得向天鵬公司追索工程款的主體資格。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中,案涉項目由蘭石建設公司發包給天鵬公司,天鵬公司又轉包給弘立公司,最終由蘇勝以弘立公司名義實際施工完成。根據前述規定,弘立公司作為施工人,有權以轉包人天鵬公司為被告追索工程款。因弘立公司與蘇勝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將弘立公司對天鵬公司享有的案涉項目債權全部轉讓蘇勝,并已通知債務人天鵬公司,故蘇勝作為案涉債權的受讓人,依法有權向天鵬公司追索案涉工程款,具備追索工程款主體資格。天鵬公司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樁基等工程款的承擔問題
天鵬公司申請再審認為,天鵬公司完成的樁基工程、干掛大理石、臨時設施等費用,應算進雙方約定的每平方米1700元的固定合同單價內,從天鵬公司應付工程款中扣減。本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轉包的標的物應為尚未實施的工程,已完成的工程無需轉包,天鵬公司要求將其在合同簽訂前已完成的樁基工程費用從弘立公司應得工程款中扣減,與常理不符。且天鵬公司與弘立公司所簽《施工合同協議書》中,并未對天鵬公司主張自行完成的案涉工程臨時設施、輕鋼雨棚、門窗工程、石材干掛等部分工程費用的承擔主體作出明確約定,故天鵬公司主張上述費用應從弘立公司應收工程款中扣減,缺乏合同依據。二審法院未支持天鵬公司要求扣減該部分工程款的主張,并無不妥,天鵬公司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案涉3654700元的支付問題
天鵬公司為證明已向弘立公司、蘇勝支付工程款,提供9份弘立公司出具的收據、2份蘇勝出具的收條,涉及金額總計77601759.07元。一審法院認定天鵬公司已實際支付76101759.07元。蘇勝上訴主張,其未實際收到2015年4月28日收條所載3654700元款項,該款項系重復計算。二審法院認定天鵬公司未實際支付該筆款項。天鵬公司申請再審認為,蘇勝出具的收條記載收到300萬元承兌匯票和50萬元現金,天鵬公司無須再就蘇勝是否收到該款承擔舉證責任。蘇勝主張,2015年8月3日弘立公司向天鵬公司出具的1931.77萬元收據已包含了該筆3654700元,此收條本應收回,但天鵬公司稱該收條丟失,所以沒有收回,導致該筆款項被重復計算。本院經審查認為,一方僅依據收條、收據等付款憑證主張其已實際付款,另一方認為該付款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付款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付款事實是否發生。本案查明,天鵬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一般流程是:蘇勝向天鵬公司申請付款獲準后,蘇勝先出具手寫收條,天鵬公司根據蘇勝的收條向弘立公司轉款,弘立公司收款后統一向天鵬公司出具收據,同時撤回蘇勝的手寫收條。據此,雙方結算過程中存在收款方未收到款先出具收條,以及就同一筆付款由蘇勝先出具收條再由弘立公司出具正式收據的交易習慣。經本院組織詢問,雙方均認可蘇勝出具該3654700元收條的地點與弘立公司向天鵬公司出具收據的地點并不一致,結合雙方交易習慣,蘇勝關于該收條應收回而未予收回的主張具有一定合理性,天鵬公司應就弘立公司所出具收據范圍之外另行實際支付3654700元進一步舉證。因天鵬公司未盡相應的舉證義務,二審法院未予認定該3654700元已實際支付,并無不妥。
綜上,天鵬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甘肅天鵬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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