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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所屬地區:吉林 - 吉林 發布日期:2025-04-29

發布地址: 吉林

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等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2號)

《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3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大風、嚴寒、沙塵暴、大霧、霾、寒潮、高溫、干旱、霜凍、低溫冷害、冰凍、雷電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四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科學應對的原則,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防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態、能源、旅游、交通等重點行業領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建立精密監測及精準預報體系,組織開展重點行業領域氣候變化影響評估和風險預估,推動氣象災害防御納入行業發展規劃,提升重點行業領域氣象服務保障水平。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業氣象防災減災綜合協調機制,因地制宜開展干旱、低溫冷害、霜凍等農業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提升農業生產全過程氣象災害精細化預報能力,推進高標準農田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細化分作物的農業氣象災害風險預警。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氣候適應性和重大氣象災害防控能力建設,完善城市內澇氣象監測預警系統,開展極端天氣下對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城市生命線安全運行的影響評估和精準服務。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應急救災知識的宣傳普及,促進氣象防災減災科普展館、科普基地建設,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智化建設與氣象深度融合,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氣象災害防御技術標準化建設,推動氣象災害防御技術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完善,規范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第十三條?加強與東北區域其他省、自治區在氣象災害防御領域的交流協作,促進信息共享、應急資源合作、重大應急策略和措施聯動,推進松遼流域氣象災害防御區域合作,探索建立東北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聯防聯控機制。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并適時更新,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根據氣象災害變化情況及時修訂。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御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域和易發時段、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面向居民、村民、職工等的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普及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氣象災害性質特點、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等,將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遭受氣象災害較大影響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設和維護氣象災害防御必需的設施、設備,在氣象災害發生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處置情況。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及時主動獲取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預防納入安全工作方案,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指導目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

氣候可行性論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建設和完善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避免影響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使用。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與該設施管理機構協商一致,采取遷移重建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保證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第二十六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省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分布情況,統籌全省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配置,保障專用技術裝備的供給。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采取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一)在臺風、暴雨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堤防、大壩、高陡邊坡防護墻、水閘、泵站等設施的建設、維護、改造,及時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要險段的巡查排查和綜合治理;

(二)在暴雪、冰凍、嚴寒、寒潮易發區域,應當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保暖保供、危舊房屋和設施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三)在干旱、高溫、霜凍、低溫冷害易發區域,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氣象監測預警系統,根據氣象災害演變趨勢,采取有效抗旱、抗低溫等措施,避免、減輕對農業生產造成的損失;

(四)在大霧、霾易發區域,應當加強機場、高速公路、鐵路、航道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監測設施建設,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

(五)在大風、沙塵暴易發區域,應當加強防護林、避風避險設施等建設,規范高空作業管理,加固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有關設施,做好防風、防沙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農業抗旱、森林草原防滅火等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冰雹預警信息,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工作,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人工影響天氣設備、設施,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范圍。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履行本行業的防雷安全監管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雷電易發區和其他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域的公共防雷設施建設。

第三十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監測網絡體系,加強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多發區域、防御重點區域氣象監測站點建設,根據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做好氣象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根據防災減災需要設置氣象監測站點的,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并與氣象監測站網規劃布局相協調,避免重復建設。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數據互聯互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提高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發揮好氣象防災減災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第三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建設,開展分災種、分路段、分水域的精細化交通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強化惡劣天氣道路安全氣象保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學校、醫院、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接收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利用微信短信、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無償向災害預警區域手機用戶發送應急短信,提醒社會公眾做好防御準備。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作出停課、停產、停工、停運、停業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根據災情應對需要,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災情、上報災情信息,設置應急避難場所和物資供應點,并與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做好應急救災物資調運工作,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災區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督促有關單位監控重大危險源,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保障醫療衛生應急物資和設備供給;

(三)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部門和單位應當開辟快捷運輸通道,優先運送傷員和食品、藥品、設備等救災物資,及時搶修被毀損的道路和交通設施;

(四)能源、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保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期間的電力、通信暢通,組織有關單位搶修被破壞的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勘察受損建筑物并開展安全評估,標注安全警示,保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六)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量調度,及時修復損毀的水利設施,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七)公安機關應當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配合相關救援機構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封鎖危險場所;

(八)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對景區景點的旅游活動加強防范和預警,必要時停運有關設施設備,關閉景區景點。

其他部門和單位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氣象災害危險區域內的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氣象、應急管理、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氣象災情和應急處置信息。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氣象災情和應急處置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宣布解除應急響應,停止執行采取的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或者產品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初審|張文彧復審|孔釋瑤終審|馬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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