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醫保函〔2025〕21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
(略)、
(略),省直醫療機構,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組織藥品聯合采購辦公室《關于發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4-2)〉的公告》(國聯采字〔2024〕2號)和《關于規范穩妥實施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工作提示》相關政策要求,現就我省落實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以下簡稱“第十批國采”)中選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執行時間
(一)藥品范圍
國家聯采辦公布的第十批集采山西省中選藥品(包括殘缺規格藥品)、備供藥品,以及部分品種的第二備供藥品(詳見附件)。
(二)機構范圍
全省范圍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和自愿參與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定點藥店。
(三)執行時間
第十批國采中選結果自2025年4月30日起執行。
二、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周期
第十批國采中選產品首年約定采購量按照國家聯采辦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4-2)中相關規則確定,
(略)根據相關采購文件及醫療機構報量等有關數據計算核定。
采購周期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產品上年約定采購量。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
(略)及價格管理
(略)要及時組織山西省中選企業、備供企業、
(略)掛網,并完成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的帶量采購“三方協議”合同簽訂。我省的
(略)供應;第二備供藥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選價格的1.5
(略)供應。
(略)掛網供應。
(略)的非主供及備供藥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選價格的1.5
(略),
(略)價格低于上述價格的繼續從低執行。集采中選企業如有未在“供應清單”內的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其他規格和包裝產品,
(略)價格;集采同品種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產品,掛網價格不得高于我省同品種中選價格。第十批國采未中選的同通用名同劑型原研藥品、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
(略)掛網供應。
(略)掛網但企業不執行梯度降價的藥品,省平臺進行黃標及紅標采購風險提示。
(略)價格低于上海梯度降價的產品繼續從低執行。
四、落實帶量采購相關政策措施
中選生產企業作為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履行協議約定,及時足量組織生產,自主選擇配送企業,
(略)規定的時間節點按時完成采購協議的簽訂,滿足醫療機構的臨床使用需求。醫療機構應暢通集采藥品進院渠道,優先選擇采購質優價宜的集采藥品,按合同約定及時結算集采藥品貨款。
各相關部門及單位:
(略)
附件:
1.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山西省中選藥品供應清單.xls
2.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山西省備供藥品清單.xlsx
3.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山西省第二備供藥品清單.xlsx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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