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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表明《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既密切聯系又
(略)別,現梳理匯總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之間的
(略)別如下:
一、規范的主體不同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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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采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二、代理機制不同
政府采購
(略)分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要求有所不同,見下圖:
招標投標項目強調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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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管部門不同
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部門原則為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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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項目的監管部門規定比較復雜、需依據項目的重要性、所屬行業及問題屬性等進行綜合判斷,詳見下圖:
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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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規定了6種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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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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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投標人參與投標利益沖突的規定不同
根據兩法體系的規定,對于投標人參與項目的利益沖突相關規定不同,總體上,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略)別。
一是關于與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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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強調供應商與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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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強調某個主體與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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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關于與其他供應商或投標人的關系:
政府采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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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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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標人的確定原則有所不同
政府采購項目均為按評標委員會確定的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即通常第一名為中標人(框架協議采購、兼投不兼中等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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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項目,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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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標告知程序不同
八、對異議或質疑的提出及答復規定不同
關于質疑期限的規定,招標投標項目與政府采購項目存在較大的差異。
招標投標法體系關于異議期限的規定如下圖:
政府采購法關于質疑期的答復規定如下:
關于異議/質疑答復期的規定,兩法規定也存在
(略)別,具體如下:
九、對重新評審的規定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定,除規定的特定情形外,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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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招標投標項目對于重新評審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詳見下圖:
十、投訴處理規定不同
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關于投訴的規定,在監管部門、投訴期限、投訴處理流程等方面均
(略)別。總體而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規定比招標投標的投訴處理流程更為詳細。兩法關于投訴規
(略)別點見下表:
十一、法律責任不同
1.《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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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3.《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嚴
(略)別。
政府采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于政府內部事務;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
(略)場交易行為。(來源:網絡整理,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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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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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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