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地址:
(略)
國家稅務總局
(略)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稅一稽罰〔2025〕13號
(略):**)
經我局(所)于2024年08月23日至2025年03月28日對你(單位:
(略)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檢查,查明你單位:
(略)
1.無實際經營場所
經檢查,
(略)吳集村未發現你單位:
(略)
2.無實際工作人員
你單位:
(略)
經查詢,
(略),張某英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林某海和程某文表示“不認識趙士全,也沒在蔬菜大棚干過活”,林某春表示“認識趙士全,是蔬菜大棚老板,自己和母親十幾年前在趙士全蔬菜大棚做過活,約80-100元一天,做了幾個月就不做了”。
3.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發票
(略)(以下簡稱宏盛皮具,甲方)
(略)(
(略),乙方)在2020年至2023年期間簽訂《
(略)餐廳供餐合同》,載明“甲方付款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正規發票,乙方提供的發票由
(略)趙士全農作物種植場開具,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略)法定代表人與你單位:
(略)
4.資金支付異常
根據你單位:
(略)
5.虛列成本費用
你單位:
(略)
綜上,你單位:
(略)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趙士全詢問筆錄、你單位:
(略)
證據二:漁溝鎮吳集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你單位:
(略)
證據三:趙士全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你單位:
(略)
證據四:你單位:
(略)
證據五:查詢你單位:
(略)
證據六:《
(略)餐廳供餐合同》、往來明細賬、資金付款記錄、
(略)與下游企業合作時必須有食品經營(安全)許可證必要條件的情況說明,證明你單位:
(略)
證據七:你單位:
(略)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長江三
(略))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
(略)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50,000.00元。限你(單位:
(略)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
(略)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稅一稽罰〔2025〕12號
淮安*
(略):(
(略):**)
經我局(所)于2024年05月20日至2025年01月24日對你(單位:
(略)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違法事實1.你單位:
(略)
2020年-2023年,你單位:
(略)
2020年-2023年期間,你單位:
(略)
2020年取得“趙*全農作物種植場”開具的農產品發票46份,合計金額
(略).00元,因該年度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申報抵扣、加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021年取得“趙*全農作物種植場”開具的農產品發票15份,合計金額
(略).00元。
2022年取得“趙*全農作物種植場”開具的農產品發票3份,合計金額250100.00元。
2023年取得“趙*全農作物種植場”開具的農產品發票6份,合計金額398400.00元。
該單位:
(略)
檢查部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單位:
(略)
違法事實2.你單位:
(略)
你單位:
(略)
檢查部門通過檢查你單位:
(略)
違法事實3.你單位:
(略)
(略)(以下簡稱:“昆山好管家”)開具的水電費等憑證,
(略)(以下簡稱:“
(略)”)承包“昆山好管家”昆山城北宿舍食堂業務發生的水電、蒸汽費等,當時“昆山好管家”
(略),但開票開錯,票開到你單位:
(略)
上述違法事實應追繳該單位:
(略)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你單位:
(略)
證據2:你單位:
(略)
證據3:你單位:
(略)
證據4.你單位:
(略)
證據5.經你單位:
(略)
證據6.你單位:
(略)
證據7.你單位:
(略)
證據8.采購員陳某春關于從農民手中購買蔬菜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說明。
證據9.
(略)抵扣明細表,用以證明你單位:
(略)
證據10.
(略)中抽取的你單位:
(略)
證據11.你單位:
(略)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
(略))第十六項“違法行為較輕且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決定對你單位:
(略)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796,171.02元。限你(單位:
(略)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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