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代碼:
(略)-
(略)0
(略):
(略)報送的《
(略)年產100萬噸水泥粉磨站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建設地點:
(略)
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在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及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從環保角度考慮,
(略)按《報告表》所述內容進行項目建設可行。
二、在項目工程設計、施工建設和環境管理中,你公司須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重點落實以下要求:
1.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加強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2.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質處理、一水多用”原則設計建設、完善給、
(略)。本項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現有工程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接管標準后接入官灘鎮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車輛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后循環使用不外排。
3.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物料輸送工序在密閉車間運行,產生的投料廢氣經投料口上方設置的集氣罩(加裝垂簾)收集至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2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水泥粉磨工序產生的輥壓、選粉廢氣經密閉設備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40m高排氣筒DA002排放;球磨產生的顆粒物經密閉收集+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40m高排氣筒DA003排放;袋裝水泥包裝工序在密閉車間運行,產生的包裝廢氣經包裝機底部直抽收集至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25m高排氣筒DA004排放;灌裝散裝水泥時保持車間密閉,散裝廢氣經散裝器抽風口裝置收集至二級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5排放;袋裝水泥裝車產生的廢氣經集氣罩收集至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6排放。顆粒物排放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略))中表1濃度限值。
未收集廢氣以無組織形式排放,熟料倉、爐渣倉、石灰石/煤矸石混合倉、粉煤灰倉、礦粉倉、脫硫石膏倉、成品水泥倉呼吸廢氣分別經各筒倉呼吸口設置的管道收集至設備自帶的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卸車、投料廢氣經密閉原料庫頂部布袋除塵器收集處理后車間內無組織排放,部分外逸廢氣經原料庫進出口處設置的噴霧裝置降塵后,
(略)內無組織排放;
(略)灑水、車輛清洗、車斗覆蓋等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廠區內、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分別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略))中表2、表3濃度限值。
4.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廠區應合理布局,主要噪聲設備須選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加
(略)及廠界綠化,確保廠界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略))中3類標準。
5.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項目生產前須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措施。項目廢潤滑油(HW08)、廢油桶(HW08)委托有資質單位:
(略)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略))、《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蘇環辦〔2024〕16號)、《省生態環
(略)上線運行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0〕401號)等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廠內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略))的要求。
6.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和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規定規范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
三、本項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為:
本項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為:
1.大氣污染物(有組織):顆粒物≤14.01噸;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顆粒物≤7.2717噸。
2.固體廢棄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改擴建后全廠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環境排放量):廢水量≤1380噸、
COD≤0.3312/0.069噸、NH3-N≤0.0345/0.0069噸、TP≤0.0050/0.00069噸、TN≤0.0414/0.0207噸、SS≤0.276/0.0138噸。
2.大氣污染物(有組織):顆粒物≤14.01噸;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顆粒物≤7.2717噸。
3.固體廢棄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四、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你公司應當對《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五、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并納入施工合同;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
(略)
六、按《報告表》要求制定和實施自行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監測數據臺賬。
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項目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應對粉塵治理、污水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九、
(略)盱眙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項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十、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
(略)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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