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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州四部條例修改!

所屬地區:四川 發布日期:2025-04-07

發布地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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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1號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四部條例的決定》已由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25年1月10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3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四部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四部條例的決定》,由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

四部條例的決定

(2025年1月1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作出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州的轄區為:西昌市、會理市、德昌縣、會東縣、寧南縣、普格縣、布拖縣、昭覺縣、金陽縣、雷波縣、美姑縣、甘洛縣、越西縣、喜德縣、冕寧縣、鹽源縣和木里藏族自治縣。”(二)將第四條修改為:“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社會和諧、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三)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四)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自治州監察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自治州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州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選出或者罷免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七)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八)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五款最后一句“對漁業資源實行捕撈許可制度和春季禁漁制度。”二、對《涼山彝族自治州大橋水庫工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一)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二)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三)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三、對《涼山彝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一)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二)刪去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三)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四、對《涼山彝族自治州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刪去第十二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涼山彝族自治州大橋水庫工程管理條例》、《涼山彝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涼山彝族自治州水資源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1987年4月16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07年1月13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7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1月1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四部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轄區域內涼山地區彝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有漢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納西族、布依族、傣族、白族、壯族等民族。自治州的轄區為:西昌市、會理市、德昌縣、會東縣、寧南縣、普格縣、布拖縣、昭覺縣、金陽縣、雷波縣、美姑縣、甘洛縣、越西縣、喜德縣、冕寧縣、鹽源縣和木里藏族自治縣。自治州的州府設在西昌。自治州的區域界線如需變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第四條?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社會和諧、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自治機關堅持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州,建設法治涼山,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教育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自治機關堅持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自治機關維護自治州內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滿足各民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保障各民族人民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自治機關根據自治州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時,對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具體規定,可以依法制定變通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七條?自治機關對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和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為基本內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加強科學文化、法制紀律教育,繼承和發揚各民族的優良傳統,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斷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整體素質。第八條?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九條?自治機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十條?自治機關尊重和保障木里藏族自治縣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自治權。木里藏族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本地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機關幫助木里藏族自治縣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事業,并幫助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

第十一條?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規定選舉產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或者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彝族的代表外,居住在自治州內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第十四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按照各民族結構合理配備。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第十五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個專門委員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工作機構。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十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組成。自治州的州長由彝族公民擔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并使之與人口比例相適應。自治州州長、副州長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副州長的個別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第十八條?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第十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的機構設置原則和編制控制指標,結合自治州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和調整自治州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與編制名額,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條?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種。除木里藏族自治縣外,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社會公益廣告、重要宣傳品、客運公交站(牌)、旅游標志、旅游景點、商店和餐飲娛樂場所的招牌應當使用彝、漢兩種文字。民族鄉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兩種文字。第三章 自治州監察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一條?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自治州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第二十二條?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二十三條?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彝族公民;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自治州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選出或者罷免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二十四條?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和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自治機關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在國家規劃指導下,根據自治州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經濟建設事業。第二十六條?自治機關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和自治州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治機關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鼓勵、支持和引導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第二十七條?自治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和保護轄區內的土地、礦藏、水資源、濕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自治機關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跡、文物古跡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第二十八條?自治機關堅持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對轄區內自然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優先合理開發利用。自治機關實行市場化配置資源制度,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個人來自治州投資開發資源。跨自治州轄區實施的資源開發建設項目,自治州應當享受與該項目輸出資源比例相一致的地方稅收入分成。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州內開發資源或進行建設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開發地或建設地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自治州為國家建設輸出自然資源,應當享受國家和上級國家機關以及資源輸入地給予的利益補償。第二十九條?自治機關鞏固農業基礎地位,因地制宜地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加大農業投入,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效益農業、生態農業和特色農業,建設特色農業生產基地,扶持農產品加工業,推進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增收。自治機關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體制,鼓勵和引導農民依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穩定和完善集體土地、林地、草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自治機關加大對農業支柱產業和名優農產品的扶持和保護力度。第三十條?自治機關對轄區內的國土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規范土地資本流轉行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未經依法審批不得將規劃的非建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自治機關維護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權益。自治機關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除上繳國家部分外全額留存自治州,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和保護。第三十一條?自治機關實行森林資源分類經營和管理、普遍護林、大力造林、管造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實施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草)和其他林業工程建設,培育新的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建立比較完善的林業產業體系。自治機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發展林業。宜林荒山、荒坡、荒灘可以承包給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種植林木,享有自主經營權和采伐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合理流轉,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者條件,長期不變。自治機關大力推行使用氣、電、煤等燃料,減少使用薪材燃料,并在資金和技術上爭取上級國家機關的扶持。自治機關對征用、占用林地實行占補平衡和依法審批制度。對退耕還林還草、種植生態林(草)的,享受國家的補助政策和扶持。自治州應當優先獲得國家退耕還林(草)、封山育林、人工生態林工程等生態建設項目的補償照顧。在自治州轄區內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專項用于自治州林業發展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自治機關加強對轄區內森林資源和珍稀動植物的管理和保護,嚴禁毀林開荒、亂砍濫伐、亂占林地和亂捕濫獵,嚴防森林火災,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防治。第三十二條?自治機關大力發展畜牧業和其他養殖業,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合理利用草原發展畜牧業。自治機關建立和完善良種繁育、疫病防治、技術推廣、畜產品及飼料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體系。增加畜牧業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發展生態畜牧業和特色畜牧業,推進畜牧業產業化進程,促進畜牧業增效和農牧民增收。自治機關加強對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推行以草定牧、劃區輪牧、季節休牧。對退化嚴重的草原進行封育、治理。鼓勵和推廣種草養畜、舍飼圈養。自治州內的草原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堅持誰承包,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的原則,長期不變。自治州內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額留存自治州用于恢復草原植被。自治機關加強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對重大動物疫病實行強制性免疫和監測。第三十三條?自治機關依法開發和利用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在國家和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發揮水資源優勢,提高水資源利用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自治州轄區內應當合理開發地表水,嚴格控制開發地下水,鼓勵污水處理再利用。在自治州轄區內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并兼顧工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用水需要。自治機關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流域的綜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防治水害。自治機關保護天然水域和野生水生動、植物資源,積極發展水產業。第三十四條?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能資源,保護其合法權益。自治機關市場化配置水能資源開發權,取得水能資源開發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工程所在地交納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的水資源費除上繳國家部分外全額留州,專項用于水資源的涵養和保護。自治機關加強對國家在自治州轄區內開發建設大中型水電站的協調服務。在自治州轄區內開發建設水電項目,工程單位應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已經審查通過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漁業資源補償方案和文物搶救保護方案,以便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國家在自治州轄區內金沙江段、雅礱江段、大渡河段開發建設的水電站征收的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在安排使用時,應當重點照顧資源所在地的利益,加大對資源所在地的補償和投入。在自治州轄區內開發建設水電站的業主,應當大力支持、帶動和促進工程所在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不斷擴大就業渠道,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構建合作雙贏的生產經營環境。第三十五條?自治機關依法保護、統一規劃、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風險勘查或有償開發礦產資源。在自治州內形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使用費以及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除應當上繳國家部分外,其余留存自治州專項用于礦產資源的保護、管理、勘查和開發。第三十六條?自治機關對轄區內的旅游資源堅持統一規劃、依法保護、依法開發、依法管理、有償開發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充分發揮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族文化優勢,大力發展旅游業。自治機關制定和完善旅游產業規劃,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開發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項目和文化旅游產品,開拓旅游市場,壯大旅游產業,提高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品牌效應,建設特色旅游勝地。自治機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個人投資開發旅游資源,依法保護旅游開發者和旅游開發區所在地居民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七條?自治機關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推進工業化進程、不斷提升傳統產業,培育特色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走有自治州特色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工業經濟發展,提高工業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自治機關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第三十八條?自治機關自主管理隸屬于自治州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級國家機關改變自治州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自治州轄區內上級國家機關所屬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和管理關系時,應當征得自治機關的同意。自治州轄區內隸屬于上級國家機關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尊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遵守自治州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接受自治機關的監督。自治州轄區內的非隸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工商稅務關系按屬地原則管理。第三十九條?自治機關積極發展交通運輸事業,在上級國家機關的扶持下,采取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方式,加快轄區內公路和水路運輸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加強公路和水路運輸設施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提升路網水平和交通運輸能力。在自治州征收的公路規費應當專項用于自治州的公路養護和建設。自治機關重視和發展郵政、通訊事業,加強信息網絡設施建設,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第四十條?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自治州的財力、物力和其他條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設項目。上級國家機關安排在自治州內的基礎設施建設,自治州享受減少或者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第四十一條?自治機關實施城鎮化發展戰略,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的原則,完善城鎮化發展措施,拓寬城鎮建設融資渠道,加快自治州中心城市和重點城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協調發展。自治機關重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科學規劃民居建設,使城鎮、民居的規劃和建設與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相協調。第四十二條?自治州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根據國家民族貿易政策和實際需要,享受國家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扶持。自治機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鼓勵、支持和發展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對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從資金、技術、稅收和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以滿足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第四十三條?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擴大生產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鼓勵發展自治州優勢產品出口。第四十四條?自治機關加強生態環境和生產、生活環境的保護與建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實現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自治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自然保護區、生態示范區。自治州為國家生態平衡、環境保護做出的貢獻,享受國家的補償。第四十五條?自治機關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第四十六條?自治機關加強扶貧工作,對貧困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政策扶持,采取靈活措施,從資金、信貸、物資、人才、技術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對喪失基本生存條件的貧困人口實行易地扶貧開發。自治機關積極爭取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和扶持,加強貧困地區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和農田、草原、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幫助貧困人口脫貧致富。自治機關組織和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扶貧濟困,采取多種形式支持貧困地區的開發建設。第四十七條?自治州的財政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級財政,是四川省財政的組成部分。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自治州的財政,自主安排使用屬于自治州的地方財政收入。第四十八條?自治州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財政管理體制,根據自治州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對所轄縣、市的財政體制進行調整,并報四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第四十九條?自治州財政依照國家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國家和省對自治州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顧,除執行中央在全國統一的分稅制外,增值稅(地方部分)、一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資源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稅種的稅收以及其他收入全額返還自治州。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稅增量的返還照顧,對中央每年增值稅增量的直接返還部分,享受省全額返還的照顧。第五十條?自治州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應當高于一般地區。自治州財政收入不能保障正常收支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時,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補助。第五十一條?自治州執行國家調整工資、津貼等政策增加的財政支出,享受省財政給予補助的照顧。自治州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艱苦地區津貼和其他各項補貼。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實行自治州津貼和補貼。第五十二條?上級國家機關給自治州的各項財政專項資金、稅收返還資金、轉移支付資金、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等,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頂替自治州正常的預算收入。第五十三條?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于自治州財政收入的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報四川省人民政府審批后,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因執行國家和省減免稅政策造成的財政減收,享受上級財政計算轉移支付時給予相應補助的照顧。第五十四條?自治州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民族機動金,主要用于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等事業。第五十五條?自治機關用于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事業的經費增長的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比例,對貧困地區增加投入的比例應當高于非貧困地區。第五十六條?自治機關根據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地方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組織;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在自治州設立分支機構。自治州轄區內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各項金融業務,加大對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經營、資源開發、發展多種經濟、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自治機關支持保險事業的發展,維護投保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十七條?自治機關加強對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安排、使用的監督和管理。自治州財政預算的部分調整或者變更和自治州財政預算超收部分的使用,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報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自治州的社會事業 ?

第五十八條?自治機關自主管理自治州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體育等事業。第五十九條?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自治州的教育發展規劃,決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改善辦學條件,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自治州設置的各級各類學校實行以縣、市為主的管理體制。自治州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州教育經費的扶持。第六十條?自治州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和繼續教育,逐步發展高等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建立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終身教育體系、教育救助體系和遠程教育體系。自治州內的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道德、法制教育,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自治機關重視民辦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個人采取多種形式辦學和捐資助學,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的管理。自治機關重視和加強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第六十一條?自治機關大力發展民族教育,設立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民族小學、民族中學和民族中等專業學校;在普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民族部、民族班;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小學、中學推行寄宿制教育。自治機關重視和加強農村的教育,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實行免學雜費、免教科書費,對貧困學生給予生活補助費等特殊措施,提高入學率、鞏固率和完成率。辦學經費和助學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當地財政困難的,報請上級財政給予補助。自治州內以招收彝族學生為主的中、小學校,可以同時采用漢語和彝語進行兩類模式的雙語教學,并積極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自治機關組織編譯、出版彝族語言文字的各科教材、教學參考資料和課外讀物。自治州內高中階段的各類學校招生時,對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考生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對實行雙語教學的考生,應將彝語文考分計入總分錄取。自治州內的考生報考大中專院校,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享受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的照顧。第六十二條?自治機關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保持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依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樹立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采取有效措施在政治、經濟、生活和學習等各個方面給予關心和照顧。自治機關采取特殊優惠政策鼓勵自治州內外的教師到貧困地區、邊遠山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第六十三條?自治機關堅持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重視科學技術研究,加大科學研究投入,加快技術引進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鼓勵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服務體系和科學技術普及體系。自治機關鼓勵科技人員自主創新,對科學研究、科技普及和實用技術推廣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十四條?自治州繼承和弘揚彝族和其他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發展具有時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文化事業,加強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等文化設施以及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農村廣播、電視、電影等文化事業的扶持。自治機關鼓勵開展群眾性的民族傳統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文化產業,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促進民族文化事業的繁榮和文化產業的發展。自治機關加強對文物古跡等物質文化遺產和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利用、傳承、管理,組織發掘、搜集、研究、整理民族歷史文化資料,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建立健全民族文化研究機構,加強對民族理論、民族經濟和彝族及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歷史、文學、藝術、民風民俗、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加強地方志編撰和檔案管理。自治州每四年舉辦一次“民族文化藝術節”活動,以繁榮民族文化藝術創作,豐富各民族群眾的文化生活。第六十五條?自治機關重視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助體系、衛生執法監督體系、疾病信息網絡體系,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加強農村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能力。自治機關加強對傳染病、地方病、常見病、多發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工作;發展婦幼衛生和老年保健事業;加大對民族醫學事業的投入,保護、扶持和發展民族醫藥學;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教育,普及衛生常識,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自治機關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預防保健網,加大農村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投入,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個人依法辦醫、行醫。自治機關采取特殊優惠政策鼓勵自治州內外的醫務人員到貧困地區、邊遠山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第六十六條?自治州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提倡晚婚晚育,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控制人口增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引導人口合理分布,使人口的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六十七條?自治機關發展體育事業,加強城鄉體育設施建設,保護、挖掘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體育和全民健身活動,增強各民族人民的體質。自治州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州綜合性體育運動會,加強競技體育隊伍建設,提高競技體育水平。第六十八條?自治機關重視發展殘疾人保障事業,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自治機關動員和鼓勵社會組織、個人興辦殘疾人保障事業。第六十九條?自治機關弘揚敬老、養老的美德,重視發展老年事業,不斷健全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自治機關依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自治州建設中的作用。自治機關重視未成年人保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努力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第七十條?自治機關重視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加強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和管理,采取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等方式擴大就業和再就業;建立健全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第七十一條?自治機關重視國防教育,履行國防職責,加強自治州內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第七十二條?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可以和國外進行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章 自治州內的民族關系 ?

第七十三條?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團結各民族公民,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共同建設自治州。第七十四條?自治機關加強民族政策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第七十五條?自治機關幫助聚居在自治州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自治機關幫助自治州內其他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照顧散居民族的特點和需要。第七十六條?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自治州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七十七條?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自治州內各民族的特殊問題時,應當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自治機關堅持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第七十九條?自治機關尊重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鼓勵開展有利于民族團結的節慶活動。每年公歷十月一日是自治州成立紀念日,休假一天。每年農歷六月二十四日是彝族傳統節日“火把節”,休假三天。每年公歷十一月二十日是“彝族年”,休假三天。

第七章 自治州的人才培養與管理?

第八十條?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強自治州各級干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備、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自治機關通過多種途徑,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各級干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他們在自治州各項建設中的作用。自治機關制定優惠政策,吸引、鼓勵國內外各類優秀人才參加自治州建設;采取特殊措施,留住自治州內的各類優秀人才。第八十一條?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結合自治州的實際情況選拔和配備干部。重視選拔和配備少數民族和婦女干部,并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干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第八十二條?自治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聘用辦法,加強人才資源市場化配置,建立健全人才市場和就業服務體系。自治州在錄用或者聘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應當合理確定少數民族人員的比例和名額,可以適當放寬報考條件,可以確定州內招錄或者聘用人員所占比例和條件。自治州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上級機關設在自治州轄區內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當地人員,特別是當地少數民族人員。第八十三條?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自治州的實際情況,確定自治州工作人員的地方性福利、離退休待遇和醫療、住房等的補充政策。

第八章 附 則 ?

第八十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自治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涼山彝族自治州大橋水庫工程管理條例

(2000年3月3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2011年1月3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1月1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四部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橋水庫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大橋水庫工程是以農業灌溉用水、城鄉生活用水、工業供水、防洪、生態保護用水為主,結合發電、水產養殖、旅游等綜合利用的大型準公益性水利工程。大橋水庫工程包括大橋水庫庫區水域、樞紐工程、電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灣樞紐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與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氣象、水文、輸變電、通訊、安全警示等設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第三條?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保護、建設、供水、用水以及從事涉及大橋水庫工程的各項建設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大橋水庫工程的義務,對侵占、損壞大橋水庫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檢舉。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大橋水庫工程的主管機關,負責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第五條?大橋水庫工程涉及的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六條?大橋水庫工程的經營管理實行業主負責制。第七條?對管理、保護、建設大橋水庫工程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護和建設

第八條?大橋水庫工程庫區水域和庫區征地范圍為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范圍;征地范圍以外水庫集雨區為大橋水庫工程的保護范圍。大橋水庫工程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200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3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副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0米的區域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1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漫水灣樞紐庫區水域和庫區征地范圍為管理范圍。漫水灣樞紐大壩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0米的區域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1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大橋水庫工程左右干渠、漫水灣左右干渠(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瀘月渠的征地范圍為工程的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5米的區域為工程的保護范圍。第九條?大橋水庫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經營管理大橋水庫庫區水域、樞紐工程、電站、左右干渠,漫水灣樞紐工程及左右干渠,瀘月渠。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單位管理,并籌集資金配套建設,同時接受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支持、鼓勵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渠系設立用水戶協會或者其它用水組織,管理、維護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第十條?大橋水庫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確保質量、綜合利用、講求實效的原則,依據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和分級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大橋水庫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的報批手續。第十一條?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生產、防洪抗洪、防震救災和應急搶險工作。第十二條?受益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益農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干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歲修、配套、防滲、水毀修復等勞務。第十三條?大橋水庫工程灌區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區內有效灌溉面積和工程設施的保護,因建設確需占用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繳納有效灌溉面積占用費和工程設施補償費。第十四條?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修建跨渠、穿渠、臨渠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纜線等建筑物以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大橋水庫經營管理單位的同意,并向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的報批手續。工程竣工后,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第十五條?不得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一)爆破、建窯、建房、埋墳、開礦、采石、取土、伐木、建廠;(二)在大壩、渠堤上建筑、種植農作物、除草或者從事集市貿易;(三)排放廢水,傾倒垃圾、棄渣、尾礦和各類固體廢棄物,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四)在庫區水域炸魚、毒魚、肥水、投餌、網箱養魚;(五)耕種或者使用庫水消落露出水面的土地;(六)侵占泄水或者行洪通道;(七)在庫區水域或者渠道內游泳;(八)在渠堤上行車、放牧、游玩;(九)在渠道上私開放水洞口;(十)其他危及大橋水庫工程安全和污染水體的行為。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干擾、阻礙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非工程經營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工程設備。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損毀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觀測、防汛、通訊、水文、輸變電、交通、氣象、安全警示等附屬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在專用線路上搭接其它線路。第十八條?確需在大橋水庫工程庫區水域或者漫水灣樞紐水域航運船只的,應當經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港航監督等有關部門辦理證照后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航運船只應當配備安全、垃圾收集等設施。批準航行的船只,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大橋水庫工程庫區水域禁止汽油、柴油機動船只營運。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大橋水庫工程蓄供水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調度應當堅持電調服從水調的原則,依照城鄉生活、農業灌溉、生態保護、工業、發電、水產養殖的用水順序進行安排。第二十條?大橋水庫工程供水范圍內的用水單位,應當本著節約用水的原則,及時向供水單位報送年度用水計劃,經批準后按計劃用水。確需超計劃用水的,應當提前向供水單位提出超計劃用水申請。供水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減少或者停止供水。第二十一條?用水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的供水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和搶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擾亂供水秩序。第二十二條?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在分水設施上設置合格的計量設施。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使用大橋水庫工程供應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大橋水庫工程用水戶供水價格執行省物價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水價。農業灌溉水費按實際灌溉面積(畝)計收。農業水費的征收由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成立的管理單位負責收取,并向供水單位足額繳納。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返還水費,用于管理、維護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實行計量收費;未設置計量裝置的,按照用水戶取水設備的取水能力計量收取。超計劃的用水,應當按規定繳納加價水費。任何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截留、平調、挪用和減免水費。第二十四條?大橋水庫工程下游電站因水庫調節而新增的發電量,受益電站應當繳納調節效益償付費。調節效益償付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大橋水庫工程下游電站繳納的調節效益償付費專項用于庫區范圍內的生態建設、大橋水庫工程的維修和維護、移民遺留問題以及移民后扶、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的植被保護以及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和保護的其他費用。第二十五條?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取得的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六條?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大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設備和技術等優勢,采取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有規劃地開展綜合經營,實現以電養水,以水養水,水電互動,綜合發展。大橋水庫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取得的綜合性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大橋水庫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第二十七條?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旅游、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運行,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經營項目或者從事各項經營活動的,應當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八條?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植樹、種草,加強水土流失防治,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第二十九條?嚴禁在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毀林毀草、開墾、燒山開荒。對現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退耕還林還草,防止水土流失。第三十條?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林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或者移植。第三十一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大橋水庫工程綠化資金,專項用于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的森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支持、鼓勵庫區群眾發展生態林、經濟林,美化庫區環境,發展庫區經濟。第三十二條?大橋水庫工程庫區水域按照國家規定的地表水Ⅱ類水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管理和保護,確保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各類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應當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大橋水庫庫區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項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技木改造后仍不符合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項目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大橋水庫庫區及工程配套灌區工程干支渠保護范圍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第三十三條?大橋水庫工程的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返遷。任何人不得遷入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定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大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政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施行。



涼山彝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1993年5月18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0年3月3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5年2月26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5年1月1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四部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礦產資源和礦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加工或經營礦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州內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第四條?自治州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劃,實行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的方針,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開發利用。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企業是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主體。自治州保護州內從事礦業生產活動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其鞏固和發展。自治州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自治州鼓勵州外、省外、國外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州內依法合作、合資或獨資勘查、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其合法權益,并為其提供方便條件。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照顧地方的經濟利益,有利于當地經濟建設,有利于當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第五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搞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第六條?自治州、縣(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礦產品運銷、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協助同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第七條?探礦權人施工前應持勘查許可證向自治州和勘查區所在縣(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勘查項目結束或因故撤銷勘查項目后,應及時向自治州、縣(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抄送上報的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勘查項目撤銷報告。探礦權人應在批準的時限內,按照批準的探礦設計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超越范圍探礦,不得以探礦為名進行生產性采礦。第八條?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礦床,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許可證,取得勘查作業區的合法采礦權。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第九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取得采礦許可證。禁止無證采礦。轉讓采礦權須依法經原發證機關審查批準。第十條?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持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第十一條?下列礦產資源的開采由自治州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一)《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省規劃礦區和對全省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種以外可供開采儲量規模為中型及以下的礦產資源;(二)可供開采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煤、硫、磷礦和分散、零星的金礦。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應當自覺接受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填報各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基礎資料統計報表,定期參加年度檢驗。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后,應書面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在90日內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采礦權人應當按劃定的采礦區范圍設置地面邊界標志。禁止越界采礦。第十四條?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變更、延續、停辦或關閉礦山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延續、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變更、延續、注銷登記手續的,其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登記管理機關應對頒發、變更、注銷和吊銷的采礦許可證予以公告。第十五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達到規定的考核標準,不得采富礦棄貧礦。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第十七條?新、改、擴建礦山企業的可行性論證、設計及竣工驗收,須征得同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防止污染和破壞地質環境、生態環境,做到安全生產。第十九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引發地質災害的,應及時向當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報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恢復和治理,防止災害擴大;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賠償。第四章 礦產品加工、經營及運輸第二十條?加工礦產品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采用先進的加工工藝,充分利用礦產資源。新、改、擴建礦產品加工企業的可行性論證、設計及竣工驗收,應邀請所在地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參加。第二十一條?加工、收購、銷售非自采礦產品的組織和個人,需向自治州或縣(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礦產品經營許可證,憑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證照等手續。其中:鎢、錫、銻、稀土、水晶、金剛石、銅以及對自治州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種的礦產品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州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查頒發。收購、銷售礦產品需憑采礦許可證或礦產品經營許可證到礦產品運出地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凡無準運證的礦產品,鐵路、公路、水上等運輸組織及個人不得承運。自治州、縣(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有權在礦區出入口對運輸礦產品的車船進行檢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無證加工、收購、銷售礦產品。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加工、收購、銷售、運輸非法采出的礦產品。第二十二條?從事礦產品加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或個人,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一)發現或勘查礦產資源成績顯著的;(二)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成績顯著的;(三)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成績顯著的;(四)行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地質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成績顯著的。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根據《礦產資源法》、《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涼山彝族自治州水資源管理條例

(2008年2月18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0年6月12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5年1月1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四部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按照統一規劃原則,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負責職權范圍內的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管理、節約和開發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財政投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第五條?自治州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水資源的義務。對保護、管理、節約、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做出顯著成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第六條?自治州水資源綜合規劃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州級有關部門編制,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州管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州級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縣級綜合規劃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資源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經批準的規劃是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節約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據,必須嚴格執行。規劃的修改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編制規劃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資源的動態監測。第八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或者核準前,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工程,不得批準或核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批準動工建設。第三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按照優先開發地表水、嚴格控制開發地下水、鼓勵污水處理再利用;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農牧漁業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生態環境用水等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第十條?建設水工程,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兼顧防洪、供水、灌溉、漁業和生態等方面的需要。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完備規劃同意書、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涉水工程建設方案、漁業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及補救措施審批報告和防洪影響評價報告事項,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一條?自治州實行流域梯級電站間水庫調節效益償付制度,鼓勵興建調節水庫,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第十二條?自治機關加強對國家在自治州轄區內開發建設大中型水電站的協調服務。在自治州轄區內開發建設水電項目,項目業主應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已經審查通過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行洪論證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漁業資源影響評價及補救措施審批報告,以便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國家在自治州轄區內金沙江段、雅礱江段、大渡河段開發建設的水電站征收的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漁業資源補救費、河道(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在安排使用時,應當重點照顧工程所在地的利益,加大對工程所在地的補償和投入。第十三條?在自治州轄區內開發建設水電站的業主,應當大力支持、帶動和促進工程所在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水電站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應當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第十四條?水電站建設和生產,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確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取用水資源,不得擠占供水、灌溉、漁業和生態等用水。第四章 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保護第十五條?自治州鼓勵、扶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符合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前提下,投資興建山平塘、石河堰、微水池、引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設施,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利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興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在所有權、功能和效益不變的前提下,對工程的經營權采取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經營;也可以對工程的所有權進行拍賣。工程經營者應當維護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并保障農田灌溉用水。第十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水源源頭保護,保護與恢復自然植被和濕地,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態環境,確保出境水水質達標。禁止在水庫庫區保護范圍內采挖和篩選砂石、礦藏以及危害水庫安全的農耕農作等活動。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它污染水體的物體。有飲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庫庫區的保護,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和水庫、山坪塘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業廢水、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應當按規定進行處理,做到達標排放,對造成水資源污染和水質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確需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第十九條?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做好江河、湖泊、水庫水量水質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資料應當實行共享。水量水質監測結果應當按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第二十條?開發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占用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和工程設施的補償辦法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二十一條?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工程施工或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城市(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禁止新建地下水自備水源,對原有的地下水自備水源應當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取消。第二十二條?自治州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其他各類水工程,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落實管理措施和保護職責。第二十三條?依法獲得的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水工程管理單位。因建設確需占用的,應當征求水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給予補償,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第五章 水資源配置第二十四條?自治州和跨縣(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經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后執行。縣(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經同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后執行。跨縣(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制訂,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水量統一調度。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和監督。第二十五條?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電站等。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三)為保障礦業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取水許可,應當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取水許可申請,有關部門不得立項。第二十八條?持有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點或輸水總管裝置量水設施,如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水力發電取水應當如實提供實際發電量。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取水許可證規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條件,不得擅自擴大取水量。量水設施應當經有關檢驗機構鑒定合格。第二十九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資源發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水力發電取水按照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其它取水按照實際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自治州、縣(市)在轄區內依法征收的水資源費,按規定分成后,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監測、開發利用、管理、保護、水生態建設和水資源基礎設施設備建設等工作。第三十條?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征收農業灌溉水費,確保農田灌溉用水。第六章 水事糾紛的處理和執法監督第三十一條?發生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解本鄉(鎮)的水事糾紛,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水事糾紛,配合司法、公安機關查處破壞水工程的案件。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第三十二條?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行政監督檢查制度,對違反有關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水行政監督執法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水電站建設和生產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對供水、灌溉、漁業和生態用水造成影響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8年5月21日起施行。





來源: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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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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