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澄市監處罰〔2024〕153號
當事人:澄邁永發德繁農資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略)MA5T64PH4Q
住所(住址):海南省
(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德繁
聯系電話:
(略)
(略)碼:4600**********0611
2024年6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
(略)澄邁永發德繁農資店進行檢查,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貨柜邊含有聚乙烯(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規格為紅色430mm*0.03mm)50斤,為防止證據滅失,執法人員經現場請示局領導同意,并根據《海南經
(略)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對50斤含有聚乙烯(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予以實施扣押強制措施。
經查,澄邁永發德繁農資店貨柜邊含有聚乙烯(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50斤,是該店經營者于2023年10月購進的,購進塑料袋數量是1000斤,購進塑料袋價格是4元/斤,當時是有人送貨上門推銷購進的,無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采購單等相關材料。澄邁永發德繁農資店現剩余的含有聚乙烯(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50斤全部在貨柜邊,無庫存。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證明案件來源及現場檢查情況。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經營者李德繁身份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澄市監強制永{2024}011號)1份、《財物清單》(
(略):011號)1份,證明我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4.《詢問通知書》(澄市監詢通{2024}013號)、李德繁《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向提供使用含有聚乙烯(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事實。
當事人在經營時,向消費者提供使用含有聚乙烯(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構成《海南經
(略)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配合調查,及時改正且考慮到當地是經濟不發
(略),在裁量基準內給予從輕處罰。
2024年6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
(略)),依法告知本局擬下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海南經
(略)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依據《海南經
(略)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含聚乙烯(PE)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50斤;2.罰款
(略)。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根據“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的繳款說明選擇繳款方式:
(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略)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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