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袜一区二区三区,欧美另类亚洲,精品一区二区影视,色综合天天综合网国产成人网

全部選擇
反選
反選將當前選中的變為不選,未選的全部變為選中。
華北
華東
華中
華南
東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確定
招標專區
項目專區
數據市場
營銷分析
增值服務
企業服務

詔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通知

所屬地區:福建 - 漳州 發布日期:2025-03-28

發布地址: 福建

詔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通知



詔政綜〔2025〕28號


四都鎮、金星鄉、橋東鎮、深橋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經呈報市政府審定,并于2025年1月21日經市政府辦復函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詔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為保障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參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以及《詔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詔安縣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詔政規〔2022〕14號)、《詔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詔安縣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詔政規〔2022〕17號)、《詔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詔安縣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詔政規〔2022〕18號)、《詔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詔安縣項目用海海域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詔政辦規〔2022〕16號)、《詔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詔政規〔202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物)的征遷安置補償。

(二)征收區域

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沿線經過的四都鎮、金星鄉、橋東鎮、深橋鎮等鄉鎮轄區,具體區域以該項目征地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人、征收實施單位、征收期限

1.征收人:詔安縣人民政府。

2.征收實施單位:詔安縣四都鎮、金星鄉、橋東鎮、深橋鎮人民政府。

3.項目建設單位:漳州漳詔高速擴建工程有限公司。

4.征收人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沈海線漳州龍海至詔安段(龍海北溪頭至詔安閩粵界)擴容工程(詔安段)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物)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5.征收期限:以詔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土地與房屋征收通告所規定的時間為準。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參照詔政規〔2023〕5號文件執行,其中: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分為3個檔次。其中,Ⅰ級區片10.2萬元/畝、Ⅱ級區片8.2萬元/畝、Ⅲ級區片5.5萬元/畝,具體見附件1-1。

(三)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地類調節系數計算。地類調節系數具體見附件1-2。

三、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項目征遷涉及詔安縣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工礦倉儲用房等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詔政規〔2022〕14號文件執行,其中:

第一條 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分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部分產權調換與部分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一)住宅房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安置就近、面積對等、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先簽約騰房先選房”的原則。

(二)住宅房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付給征收補償費,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房。

(三)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一律實行貨幣補償;軍事設施、教堂、寺廟以及文物古跡等特殊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征收補償安置資金

設立征收補償安置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土地、房屋權屬及面積的認定

(一)集體土地、房屋權屬權源證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規劃工程許可、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實施后各個歷史時期有效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文書、土地改革時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歷次縣政府土地清冊及土地清查的交款票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等為依據。

(二)持有前款規定有效權源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積按如下原則認定:

1.房屋建成時間以相關遙感航拍圖或影像圖為參考依據。

2.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間建成、權源批準范圍內的三層以下(含屋面樓梯間)房屋,認定為完全產權,視為合法建筑物,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三層以上部分,除有權機關批準外,按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筑處理。

3.2020年7月3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權機關批準建設外,按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建筑處理。

(三)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須提供建造時間有效證明),視同合法建筑物,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四)被征收房屋可計算產權的夾層面積(層高≥2.2米)據實計算,但不計算層數;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依據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實地測量計算。

第四條 房屋產權爭議的處理辦法

征收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其他產權不清和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同時辦理征收補償費的提存公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后依法依規拆除。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一)除農村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按縣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若更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則其最新版本自公布之日起適用于本方案。

(二)集體土地(含臨時用地)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及賠青、非陸上工廠化養殖、墳墓等按照附件2-8標準進行補償。

(三)集體土地的征收不再實行村民安置用地掛鉤政策。

第六條 住宅房征收補償安置

(一)選擇貨幣補償

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類別,按附件2-1、附件2-4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積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選擇安置房戶型。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積的,超過10平方米以內(含)的部分,按優惠價360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2.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按照附件2-3標準向被征收人收取。

3.如配建的安置房的土地產權性質為國有出讓,需向被征收人收取補差,補差金額為300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可選擇1套安置房;1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最多可選擇2套安置房;200平方米以上(含)的最多可選擇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積小于20平方米(含),以及選房后剩余面積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6.征收范圍內經批準未建設的宅基地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200元/平方米。

7.被征收住宅房裝修部分按附件2-4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第七條 住宅房搬遷補助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按8元/平方米發給被征收人1次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按8元/平方米發給被征收人2次搬遷補助費。

第八條 住宅房臨時安置補助

由被征收人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行過渡。

(一)搬遷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過渡,按附件2-7標準每半年發給一次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時間自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之日起,至征收實施單位書面通知交房止。當月1—15日期間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發給整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當月16日以后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發給半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由于征收實施單位的責任造成過渡期限超過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附件2-7標準雙倍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實施單位發出書面交房通知15日內,被征收人應辦妥入戶安置手續。

(五)安置房符合安置條件的,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絕搬入的,征收實施單位不承擔逾期責任。

第九條 住宅房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房的,按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給予增加300元/平方米獎勵。

第十條 困難戶居住保障

(一)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居住困難戶,可享受下列居住條件保障措施(發生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不予享受;征遷戶在征遷范圍外有存在其他居住場所的,不予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不予享受):以戶為單位,可安置面積全部選擇產權調換后,人均安置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的,由政府無償補足到人均15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積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繼續照顧購買至人均35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出讓用地的,照顧購買價按安置價2500元/平方米計算。

(二)人均可安置建筑面積,人口認定標準以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為準。屬“一戶多宅”的(包括征收區域內外),其有效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三)被征收戶人口的認定

1.按戶口簿記載的人口為準,但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在押服刑人員等正常入戶,應計入被征收戶人口。

2.已被征收安置的戶(人)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現役軍官,空掛戶口,非本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計入戶(人)口。

第十一條 特殊補助

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且常住戶口在搬遷范圍內的特殊人員(持有效證明)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殘疾人,一級殘疾的2000元/人、二級殘疾的1500元/人、三級以上殘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戶、特困人員、“五老”、烈屬,2000元/戶。

(四)計生獨生子女戶、二女結扎戶,2000元/戶。

第十二條 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的住宅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前建成但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

1.三層以下(含)部分按以下3種情形給予補償安置:

(1)僅持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6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9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沒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但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使用等相關費用(不含違章建設罰款等非建房申請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5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8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沒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也沒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5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8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除有權機關批準外的超過三層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前建成但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

1.三層以下(含)部分按以下3種情形給予補償安置:

(1)僅持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5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8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沒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但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使用等相關費用(不含違章建設罰款等非建房申請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4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7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沒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也沒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3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6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除有權機關批準外的超過三層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2020年7月3日至項目征收通告發布之前建成、但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

1.三層以下(含)部分按以下3種情形給予補償安置:

(1)僅持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4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7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沒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但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使用等相關費用(不含違章建設罰款等非建房申請費用)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3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6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沒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也沒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相關費用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土地的征收標準按照縣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在建筑方面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2.除有權機關批準外的超過三層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四)材料費補助標準為框架結構7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5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300元/平方米、鋼結構300元/平方米。

(五)項目征收通告發布后違法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沿街店面的征收補償安置

(一)沿街店面認定條件:沿主次干路第一列,其底層第一自然開間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認定為沿街店面:

1.已繳納級差地租并持有有效權源用地手續且批建手續完整的;

2.項目征收通告發布一年前已辦理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

3.項目征收通告發布前仍在實際營業的。

(二)沿街店面面積計算范圍

1.符合前款認定條件的,房屋進深以原建筑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進深10米以內(含)的面積為沿街店面面積,進深不足10米的以實際計算,進深超過10米以上的部分按住宅房面積計算。

2.被征收沿街店面可計算產權的夾層面積(層高≥2.2米),按住宅房面積計算。

(三)選擇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類別,按附件2-2、附件2-4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四)選擇產權調換

1.選擇單層安置店面的,按被征收有效沿街店面面積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安置店面;選擇雙(多)層安置店面的,按被征收有效沿街店面面積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安置店面第一層,也可按1:1.5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安置店面第二層(及以上樓層)。

2.一間沿街店面只能產權調換一間安置店面(沿街店面不予析產分戶),且必須以最接近產權調換面積的原則來選擇安置店面。安置店面面積超過被征收有效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的,購買優惠價按照5500元/平方米計算;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購買,市場價另行確定;被征收有效沿街店面面積超過安置店面面積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3.被征收沿街店面裝修部分按附件2-4標準給予貨幣補。

4.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按照附件2-3標準向被征收人收取。

5.若安置的沿街店面土地產權性質為國有出讓,需要向被征收人收取補差,補差金額為300元/平方米。

(五)手續不全的沿街店面

1.僅能提供有效權源用地手續的沿街店面,未辦理批建手續的,或未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原則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5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8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符合本條第一款沿街店面認定范圍的建筑物,僅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但未能提供權源用地手續及批建手續的,按以下3種情形給予認定:

(1)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期間建成的,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使用等相關費用(不含違章建設罰款等非建房申請費用),原則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4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7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在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間建成的,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使用等相關費用(不含違章建設罰款等非建房申請費用),原則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3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6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在2020年7月3日后建成的,有向鎮(村)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土地使用等相關費用(不含違章建設罰款等非建房申請費用),原則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2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積的5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未被計算為沿街店面的面積,按照住宅房給予安置補償。

(六)企業及倉儲用房、違法違章建筑物、臨時建筑物,不論是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也不論是否實際營業,一律不按沿街店面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企業用房的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企業用房的土地的認定:

1.以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

2.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土地面積,以供地時的公告文書等相關材料記載面積為準;

3.對沒有土地使用證,但已辦理審批手續的企業用地,并付清全部用地款的,按照交納征地款載明的面積為準,視同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

4.企業市政道路代征地,被征收人在征收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按照該地段國有劃撥土地價格的80%給予補償;超過征收規定的簽約期限的,按照該地段國有劃撥土地價格的50%給予補償。

(二)被征收企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的認定:

1.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

2.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面積以規劃批準面積為準(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批準的面積)。

(三)企業用地(含倉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

1.對持有國有出讓土地權屬證明的,以政府公布的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不考慮修正系數)為準,按該地段的基準地價(不考慮修正系數)進行補償。縣政府若更新基準地價,則其最新版本自公布之日起適用于本方案。

2.對持有國有劃撥或集體土地權屬證明的,按該地段基準地價(不考慮修正系數)的70%進行補償。

(四)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補償標準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按認定可補償有效建筑面積,依據對應結構及類別按附件2-5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五)材料費補助

補助標準為框架結構7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5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300元/平方米、鋼結構300元/平方米(屋頂為鋼結構的,不論其外墻為何種形式一律按照此標準)。

第十五條 企業用房搬遷補助

按附件2-7標準發給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補助費。其中:

1.對于大型可恢復使用的設備由被征收人處置,按附件2-6標準另行給予補助。

2.對于因搬遷喪失使用功能的大型、特種機器設備,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經現場核實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企業停產損失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因征收造成企業停產,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產性建筑的有效建筑面積按1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損失補償和自行過渡安置補助。

第十七條 企業用房的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永久性結構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磚墻彩鋼板頂的簡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其他簡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30元/平方米獎勵。

第十八條 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造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一)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期間建成但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有向鄉鎮交納村鎮規劃、土地使用(或取得土地權屬證明的)等相關建設費用(不含違章建設罰款、拆除保證金等非建設申請費用,下同),但未取得有權機關批準的建設規劃許可的:

(1)實際建筑面積低于交納規劃費用標注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

(2)實際建筑面積超過交納規劃費用標注面積的,以交納規劃費用標注的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超過總計算面積的部分,原則上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3)原則上按總計算面積的6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總計算面積的9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2.只有向鄉鎮交納土地使用(或取得土地權屬證明的)相關建設費用,但未交納規劃費用的:

(1)按容積率不超過1.0計算,實際建筑面積低于容積率1.0的,按實際建筑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

(2)實際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1.0的,按照企業的土地占地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超過總計算面積的部分,原則上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3)原則上按總計算面積的5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總計算面積的8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二)在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間建成的,取得土地權屬證明的、或有向鄉鎮交納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建設費用,但未取得有權機關批準的建設規劃許可等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按容積率不超過1.0計算,實際建筑面積低于容積率1.0的,以實際建筑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

2.實際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1.0的,按照企業的土地占地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超過總計算面積的部分,原則上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3.原則上按總計算面積的4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總計算面積的7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三)2020年7月3日后至項目征收通告發布之前建成的,取得土地權屬證明的、或有向鄉鎮交納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建設費用,但未取得有權機關批準的建設規劃許可等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按容積率不超過1.0計算,實際建筑面積低于容積率1.0的,以實際建筑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

2.實際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1.0的,按照企業的土地占地面積作為總計算面積。超過總計算面積的部分,原則上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3.原則上按總計算面積的2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總計算面積的50%計算有效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四)沒有土地權屬證明的且沒有向鄉鎮交納相關建設費用,違法、違章建成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不予補償。土地征收標準按照縣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五)項目征收通告發布后違法、違章建造的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 陸上工廠化養殖補償

陸上工廠化養殖補償包括設施補償、種苗補償和搬遷獎勵費等補償,其中,無種苗的不予補償種苗。具體補償金額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按養殖區面積一次性給予1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費。

第二十條 墳墓安置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遷移,原則采用公墓集中安置的方式,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集中安置,統一管理。公墓安置資金由征收單位或用地單位與民政部門另行協商確定。征收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墳墓親屬支付墳墓遷移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按附件2-8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異地搬遷農民生活補助

對異地搬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3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異地搬遷農民生活補助(“異地搬遷農民”指在項目征遷過程中失房或失地且遷離本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二條 工作經費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10000元/畝,房屋拆遷工作經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給予計算。

征收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各級征遷工作人員的辦公設備、租賃費、交通設備使用費、差旅費、務工補貼、前期土地調查、分戶測量等費用,以及相關勞務外聘人員的工資、社(醫)保等費用支出,不包括聘用審計、評估、渣土外運等第三方服務費用。工作經費應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應根據批復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測算所需工作經費總額。各鄉鎮征遷機構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成立對應的征遷協調機構,設置征遷資金專戶,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縣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其他類型建筑的補償辦法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學校、黨政機關辦公用地可依法依規采取用地置換的辦法;文物古跡等其他房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教堂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補償標準的2倍進行補償;仿古祠堂、宮廟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補償標準的3倍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附件2-8標準給予適當貨幣補償;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未搬遷騰房的,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 其他補償標準

征遷中涉及供排水管網、電力、通信、廣電、電纜(含軍用光纜、電纜)等遷改事宜,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并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盡快落實遷改工作,當地政府給予協調配合,遷改費用納入征遷成本。涉及軍用光纜電纜等設施的補償標準,可參照《福建省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軍用通信管線補償標準》或相關專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搬遷后,必須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體建筑及門、窗、屏、閣樓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電、電話(含寬帶)、有線電視等存在欠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補交;需要辦理遷移手續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辦理。

第二十八條?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由征收實施單位(或授權被委托人)統一辦理,被征收人應予協助;辦理不動產權證所應交納的稅費,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重大、特殊項目或特殊個案的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征遷實施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鑒定單位進行評估,評估價值達到500萬元及以上數額的,經縣人民政府核實確認同意后,由縣人民政府將評估結果上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征遷中涉及被征遷標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補償標準內,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方案的基礎上,另行制定補充標準予以執行。

第三十條?征遷中涉及紅線外夾角地、邊角地征用,原則上按本縣境內紅線內用地總量的2%以內控制。該項征遷費用納入征遷成本。涉及紅線外電力、通訊立桿位500元/個(處)、拉線300元/個(處);鐵塔位永久用地補償參照紅線內土地補償標準。

四、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項目征遷涉及詔安縣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及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詔政規〔2022〕17號文件執行,其中:

第一條 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分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部分產權調換與部分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一)住宅房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安置就近、面積對等、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先簽約騰房先選房”的原則。

(二)住宅房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付給征收補償費,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房。

(三)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一律實行貨幣補償;軍事設施、教堂、寺廟以及文物古跡等特殊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征收補償安置資金

設立征收補償安置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房屋產權爭議的處理辦法

征收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其他產權不清和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后依法依規予以拆除。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及面積的認定

(一)國有土地權屬權源證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土改”時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歷次縣政府土地清冊及土地清查的票據(標注國有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等為依據,上述有效文書認定的土地及房屋面積為準。

(二)未能提供合法批建有效文書的房屋,其面積按下列規定認定: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須提供建造時間有效證明),視同合法建筑物,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2.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期間建成的、但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進行處置:

(1)三層(含)以下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6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三層(含)以下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90%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起過三層以上建筑,原則上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房的,給予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予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3)材料費補助為框架結構7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5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300元/平方米、鋼構300元/平方米。

3.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間建成的、但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進行處置:

(1)三層(含)以下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5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三層(含)以下按該被征收建筑面積的8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超過三層以上建筑,原則上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房的,給予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予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4.2020年7月3日至項目征收通告發布之前期間建成的、但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進行處置:

(1)三層以下(含)部分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45%計算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積的75%計算面積給補償安置。

(2)超過三層以上建筑,原則上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房的,給予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予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5.項目征收通告發布后違法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集資房、房改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持有房屋產權證書或持有集資房交款發票并有單位證明,可分別按產權面積結算貨幣補償價值或置換安置房。

(四)被征收房屋可計算產權的夾層面積(層高≥2.2米)據實計算,但不計算層數。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依據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實地測量計算。

第五條 住宅房征收補償安置

(一)選擇貨幣補償

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類別,按附件3-1、附件3-4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積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選擇安置房戶型。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積的,超過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優惠價360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2.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按照附件3-3標準,向被征收人收取補差。

3.實行安置房的土地產權性質與被征收房屋的權源土地性質一致的原則;如被征收房屋產權為國有劃撥的,配建的安置房的產權性質為國有出讓的,需向被征收人收取補差,補差金額為300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按有效建筑面積調換安置房:100平方米以下可選擇一套安置房;100平方米(含)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最多可選擇2套安置房;200(含)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選擇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積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及選房后剩余面積,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6.征收范圍內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未進行基建的,按征收通告時點的城區普通住宅用地基準地價進行補償,由各片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標準,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土地使用證范圍內沒有計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空地(埕、天井等),按2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含地上青苗補償)。

7.被征收住宅房裝修部分按附件3-4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第六條 住宅房搬遷補助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按8元/平方米發給被征收人1次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按8元/平方米發給被征收人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七條 住宅房臨時安置補助

由被征收人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行過渡。

(一)搬遷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過渡,按附件3-5標準每半年發給一次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時間自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之日起,至征收實施單位書面通知交房止。當月1—15日期間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發給整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當月16日以后期間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發給半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由于征收實施單位的責任造成過渡期限超過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附件3-5標準雙倍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實施單位發出書面交房通知15日內,被征收人應辦妥入戶安置手續,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絕搬入的,征收實施單位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 住宅房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房的,按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給予增加300元/平方米獎勵。

第九條 困難戶居住保障

(一)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居住困難戶,可享受下列居住條件保障措施(發生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不予享受;征遷戶在征遷范圍外有存在其他居住場所的,不予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不予享受):以戶為單位,可安置面積全部選擇產權調換后,人均安置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的,由政府無償補足到人均15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積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繼續照顧購買至人均35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出讓用地的,照顧購買價按安置價2500元/平方米計算。

(二)人均可安置建筑面積,人口認定標準以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為準。屬“一戶多宅”的(包括征收區域內外),其有效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三)被征收戶人口的認定

1.按戶口簿記載的人口為準,但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在押服刑人員等正常入戶,應計入被征收戶人口。

2.已被征收安置的戶(人)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現役軍官,空掛戶口,非本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計入戶(人)口。

第十條 被征收戶人口的認定

按戶口簿記載的人口為準,屬于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在押服刑人員等,應計入被征收戶人口。

第十一條 特殊補助

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且常住戶口在搬遷范圍內的特殊人員(持有效證明)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殘疾人,一級殘疾的2000元/人、二級殘疾的1500元/人、三級以上殘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戶、特困人員、“五老”、烈屬,2000元/戶。

(四)計生獨生子女戶、二女結扎戶,2000元/戶。

第十二條 營業性用房征收補償安置

(一)營業性用房認定條件:沿主次干路第一列或沿街已辦理商住用地手續的房屋,其底層第一自然開間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商服、商住出讓金(地價款)、或已辦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續且批建手續完整的;

2.房屋征收通告發布一年前已辦理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

3.房屋征收通告發布前仍在實際營業的。

(二)營業性用房面積計算范圍

1.符合前款認定條件的,房屋進深沿主次干路第一列或沿街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進深10米以內(含10米)的面積為營業性用房面積,進深不足10米的以實際計算,進深超過10米以上的部分以住宅房面積計算。

2.被征收營業性用房可計算產權的夾層面積(層高≥2.2米),按住宅房面積計算。

(三)選擇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類別,按附件3-2、附件3-4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四)選擇產權調換

1.選擇營業性安置房第一層的,按被征收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營業性安置房,也可按1:1.5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營業性安置房第二層(及以上樓層)。

2.一間營業性用房只能產權調換安置一間營業性安置房(營業性用房不予析產分戶),且必須以最接近產權調換面積的原則來選擇營業性安置房。營業性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收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的部分,5平方米(含)以內的,購買優惠價按照5500元/平方米計算,超過5平方米按市場價購買,市場價另行確定;被征收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超過營業性安置房面積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3.營業性安置房帶有夾層的,可計算產權的夾層面積按住宅安置房的市場價購買或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積1:1的比例給予產權調換。

4.被征收營業性用房裝修部分按附件3-4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5.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按照附件3-3標準向被征收人收取補差。

(五)手續不全的營業性用房

1.僅能提供辦理商服、商住出讓金(地價款)、或已辦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續且批建手續完整的合法建筑物,但沒實際營業的,原則上按被征收營業性用房面積的70%計算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營業性用房面積的100%計算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符合本條第一項道路兩側營業性用房認定范圍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僅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費繳納憑證,但未能提供辦理商住用地手續憑證的,原則上按被征收營業性用房面積的55%計算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營業性用房面積的85%計算有效營業性用房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六)企業及倉儲用房、違法違章建筑物、臨時建筑物,不論是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費繳納憑證,也不論是否實際營業,一律不按營業性用房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營業性用房搬遷補助

貨幣補償的,按照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按10元/平方米發給被征收人1次搬遷補助費。產權調換的,按照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按10元/平方米發給被征收人2次搬遷補助費。

第十四條 營業性用房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造成營業性用房停業,按經認定的營業性用房面積3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五條 營業性用房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征收規定時間內搬遷騰房的,按經認定的有效建筑面積給予增加300元/平方米獎勵。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搬遷后,必須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體建筑及門、窗、屏、閣樓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電、電話(含寬帶)、有線電視等存在欠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補交;需要辦理遷移手續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辦理,被征收人應予協助;辦理不動產產權所應交納的稅費,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工作經費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10000元/畝,房屋拆遷工作經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給予計算。

征收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各級征遷工作人員的辦公設備、租賃費、交通設備使用費、差旅費、務工補貼、前期土地調查、分戶測量等費用,以及相關勞務外聘人員的工資、社(醫)保等費用支出,不包括聘用審計、評估、渣土外運等第三方服務費用。工作經費應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應根據批復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測算所需工作經費總額。各鄉鎮征遷機構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成立對應的征遷協調機構,設置征遷資金專戶,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縣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其他補償標準

征遷中涉及供排水管網、電力、通信、廣電、電纜(含軍用光纜、電纜)等遷改事宜,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并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盡快落實遷改工作,當地政府給予協調配合,遷改費用納入征遷成本。涉及軍用光纜電纜等設施的補償標準,可參照《福建省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軍用通信管線補償標準》或相關專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重大、特殊項目或特殊個案的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征遷實施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鑒定單位進行評估,評估價值達到500萬元及以上數額的,經縣人民政府核實確認同意后,由縣人民政府將評估結果上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征遷中涉及被征遷標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補償標準內,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方案的基礎上,另行制定補充標準予以執行。

第二十二條?征遷中涉及紅線外夾角地、邊角地征用,原則上按本縣境內紅線內用地總量的2%以內控制。該項征遷費用納入征遷成本。涉及紅線外電力、通訊立桿位500元/個(處)、拉線300元/個(處);鐵塔位永久用地補償參照紅線內土地補償標準。

五、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項目征遷涉及詔安縣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各鄉鎮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等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詔政規〔2022〕18號文件執行(整村搬遷的參照詔政規〔2022〕14號文件執行),其中:

第一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一)除農村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按縣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若更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則其最新版本自公布之日起適用于本方案。

(二)集體土地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及賠青、非陸上工廠化養殖、墳墓等按照附件4-3標準進行補償。

(三)集體土地的征收不再實行村民安置用地掛鉤政策。

第二條?征收實施單位應依法對被征收的住宅房予以補償安置,拆遷安置應當符合詔安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及相應村莊規劃,有利于被征收人生產和生活,有利于新區建設的綜合配套服務。

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一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照詔政規〔2022〕14號文件執行。軍事設施、教堂、寺廟以及文物古跡等特殊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處理。

第三條?按實際拆遷量結合安置模式確定安置地數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須符合相應的村莊規劃要求。

第四條 權源確認的原則和處理辦法

(一)集體土地、房屋權屬權源證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規劃工程許可、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改革法》實施后各個歷史時期有效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文書、土地改革時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歷次縣政府土地清冊及土地清查的交款票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等為依據,均為合法權益,依照本方案補償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須提供建造時間有效證明),視同合法建筑物,按實際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計算。

(三)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間建成、合法權源批準范圍內的三層以下(含屋面樓梯間)房屋,認定為完全產權,視為合法建筑物,按實際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三層以上部分,除有權機關批準外,按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違章建筑處理。

(四)2020年7月3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權機關批準建設外,按批建手續不完整及違法建筑處理。

(五)房屋建成時間以相關遙感航拍圖或影像圖為參考依據。

(六)征收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其他產權不清和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同時辦理征收補償安置的提存公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后依法依規拆除。

(七)被征收房屋可計算產權的夾層面積(層高≥2.2米)據實計算,但不計算層數;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依據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實地測量計算。

第五條 安置建房用地標準的人口確認

(一)人口的確認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常住戶口為準,但婚嫁、在校大中專生、現役士官和義務兵、在押服刑人員等正常入戶,應計入被征收戶人口。

(二)已被征收安置的戶(人)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含離退休)、現役軍官,空掛戶口,非本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計入戶(人)口。

第六條 地上附著物(住宅房的建筑物)的補償辦法

(一)住宅房的建筑物按其重置價結合不同結構、成新給予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1。

(二)被征收住宅房的建筑物裝修分類及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2。

第七條 拆遷安置用地面積計算辦法

(一)根據《中共詔安縣委辦公室 詔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詔安縣建立健全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詔委辦〔2022〕24號)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4—5人(含5人)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按戶進行安置,戶別劃分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冊為依據。如果戶籍冊沒有單獨建戶,但事實已獨立分家生活,經核實,以常住人口登記在本村并且取得合法的《結婚證》為計算依據。有多名子女的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獨立分家生活,老人應與其中一戶合住,不再單獨安置建房。

(三)拆遷安置用地面積:

1.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原則上按80平方米進行安置。

2.家庭人口4—5人(含5人)的,原則上按不大于100平方米進行安置。

3.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的,原則上按不大于120平方米進行安置。

4.一宗地多戶的,以戶安置。

5.一戶多宗地的,按一戶一宗地安置。具體安置用地面積按本項的1、2、3點規定執行。

第八條?被征收人尚擁有一處或多處未被拆遷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則其擁有的未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源證件應在簽定拆遷安置用地協議時一并繳交注銷,其所擁有的房屋在未被補償拆遷前可繼續使用,但應書面承諾在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做出補償拆遷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體重新安排使用。

第九條?拆遷安置用地面積在法定的面積內實行以貨幣形式多還少補的原則。安置用地面積大于合法權源的用地面積,實行補差辦法,被征收人須交納土地補償費用及征地辦證稅費;安置面積小于合法權源的用地面積,多出部分由征收人按土地補償費用的標準予以收購補償。土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由各鄉鎮根據所在地征地標準另行確定。

第十條?住宅房未能取得合法有效權源手續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和安置;若被征收人能夠積極主動配合,按時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落實搬遷的,可根據歷史原因和現實具體情況,對照上述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規定酌情給予補償和安置。

(一)用地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

1. 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間建成的:

(1)土地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有向村委會交納申請建房土地補償費用或向鄉鎮政府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等有關費用,但尚未上報有權機關審批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70%參考權源面積處理安置。

(2)土地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也未向村委會交納申請建房土地補償費用或向鄉鎮政府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等有關費用的被拆遷建筑物,按被拆遷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50%參考權源面積處理安置。

2.2020年7月3日至項目征收通告發布之前建成的:

(1)土地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有向村委會交納申請建房土地補償費用或向鄉鎮政府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等有關費用,但尚未上報有權機關審批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60%參考權源面積處理安置。

(2)土地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也未向村委會交納申請建房土地補償費用或向鄉鎮政府交納申請建房的村鎮規劃等有關費用的被拆遷建筑物,按被拆遷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40%參考權源面積處理安置。

(二)批建手續不完整的住宅房

1.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間建成的住宅房,三層以下(含)部分按以下2種情形給予補償安置:

(1)房屋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但已向村、鄉鎮交納有關費用的被拆遷建筑物,按附件4-1、附件4-2標準的90%給予補償(補償面積按照交納費用標注的面積進行計算)。

(2)房屋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且未向村、鄉鎮交納有關費用的被拆遷建筑物,以及超準建面積的被拆遷建筑物,按附件4-1、附件4-2標準的85%給予補償。

2.2020年7月3日至項目征收通告發布之前建成的住宅房,三層以下(含)部分按以下2種情形給予補償安置:

(1)房屋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但已向村、鄉鎮交納有關費用的被拆遷建筑物,按附件4-1、附件4-2標準的65%給予補償(補償面積按照交納費用標注的面積進行計算)。

(2)房屋沒有合法有效的權源手續,且未向村、鄉鎮交納有關費用的被拆遷建筑物,以及超準建面積的被拆遷建筑物,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

3.除有權機關批準外的超過三層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被征收人若能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落實搬遷的,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助;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落實搬遷的,不給予材料費補助,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材料費補助標準為框架結構7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5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300元/平方米、鋼結構300元/平方米。

(四)項目征收通告發布后違法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五)被拆遷房屋沒有合法有效權源的,安置地要補辦合法有效權源手續,被征收人須按規定補交辦證稅費。

第十一條?已辦理土地審批手續至今未建的宅基地,對照上述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處理,地上有附著物的按照附件4-3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被征收戶全家戶口不在本村,其被拆遷的房屋原則上不予安置,征收人按合法有效權源用地面積付給土地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若被征收人自愿要求貨幣安置的,征收人按合法有效權源用地面積付給土地補償費用。

第十四條?安置宅基地由村集體統一向所在鄉鎮辦理《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被征收村委會負責向被征收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負責場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電、通訊等相關的戶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規劃設計和單位建筑設計,原則上每畝住宅安置用地至少應規劃安排3戶。住宅安置用地成本費用(包含土地征用、農轉用報批、五通一平、道路、綠化等相關配套設施費用)納入項目征遷成本,由項目用地單位負責支付,具體由項目用地單位和征收實施單位另行協商,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原則上實行統遷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辦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遷,再拆除建筑物和附屬物;部分由于項目建設需要,需先拆遷后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下述第十七條過渡安置規定處理。

(一)被征收人建房前,必須先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由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付給征收補償費,同時按照每戶1000元標準付給搬遷費,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房。

(二)拆遷安置采用優先法原則。按簽訂協議的時間順序選擇安置用地,先簽先選,后簽后選。

第十七條 過渡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解決住宅周轉房,并由征收人發給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每戶每月8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待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一次性發放。

第十八條?自通知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日起,3天內簽訂的每戶獎勵5000元;6天內簽訂的每戶獎勵1000元。在規定時間內,被征收人不簽定協議的,逾期按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安置小區由鎮、村統一規劃、統一設計。被征收人要嚴格按規定、建筑設計圖紙進行建房,按照安置小區規劃由個人全額出資建房。

第二十條 特殊補助

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且常住戶口在搬遷范圍內的特殊人員(持有效證明)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殘疾人,一級殘疾的2000元/人、二級殘疾的1500元/人、三級以上殘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戶、特困人員、“五老”、烈屬,2000元/戶。

(四)計生獨生子女戶、二女結扎戶,2000元/戶。

第二十一條 陸上工廠化養殖補償

陸上工廠化養殖補償包括設施補償、種苗補償和搬遷獎勵費等補償,其中,無種苗的不予補償種苗。具體補償金額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按養殖區面積一次性給予10元/平方米搬遷獎勵費。

第二十二條 墳墓安置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遷移,原則采用公墓集中安置的方式,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集中安置,統一管理。公墓安置資金由征收單位或用地單位與民政部門另行協商確定。征收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墳墓親屬支付墳墓遷移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按附件4-3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異地搬遷農民生活補助

對異地搬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3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異地搬遷農民生活補助(“異地搬遷農民”指在項目征遷過程中失房或失地且遷離本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以上述“第五條 安置建房用地標準的人口確認”為準。

第二十四條 工作經費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10000元/畝,房屋拆遷工作經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給予計算。

征收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各級征遷工作人員的辦公設備、租賃費、交通設備使用費、差旅費、務工補貼、前期土地調查、分戶測量等費用,以及相關勞務外聘人員的工資、社(醫)保等費用支出,不包括聘用審計、評估、渣土外運等第三方服務費用。工作經費應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應根據批復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測算所需工作經費總額。各鄉鎮征遷機構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成立對應的征遷協調機構,設置征遷資金專戶,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縣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其他類型建筑的補償辦法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學校、黨政機關辦公用地可依法依規采取用地置換的辦法;文物古跡等其他房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教堂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補償標準的2倍進行補償;仿古祠堂、宮廟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補償標準的3倍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房的,按附件4-3標準給予適當貨幣補償;超過規定的征收期限未簽訂協議、未搬遷騰房的,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其他補償標準

征遷中涉及供排水管網、電力、通信、廣電、電纜(含軍用光纜、電纜)等遷改事宜,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并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盡快落實遷改工作,當地政府給予協調配合,遷改費用納入征遷成本。涉及軍用光纜電纜等設施的補償標準,可參照《福建省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軍用通信管線補償標準》或相關專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搬遷后,必須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體建筑及門、窗、屏、閣樓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電、電話(含寬帶)、有線電視等存在欠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補交;需要辦理遷移手續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辦理。

第三十條?重大、特殊項目或特殊個案的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征遷實施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鑒定單位進行評估,評估價值達到500萬元及以上數額的,經縣人民政府核實確認同意后,由縣人民政府將評估結果上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征遷中涉及被征遷標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補償標準內,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方案的基礎上,另行制定補充標準予以執行。

第三十一條?征遷中涉及紅線外夾角地、邊角地征用,原則上按本縣境內紅線內用地總量的2%以內控制。該項征遷費用納入征遷成本。涉及紅線外電力、通訊立桿位500元/個(處)、拉線300元/個(處);鐵塔位永久用地補償參照紅線內土地補償標準。

六、用海海域征收補償標準

項目征遷涉及我縣海域范圍內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詔政辦規〔2022〕16號文件執行,其中:

第一條 海域征收補償方式

收回方式為全面退養,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退養后收回的海上附著物及養殖輔助船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清理處置。

第二條 海域征收補償標準

(一)養殖用海補償標準:海域使用補償費包括海域補償費、海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種苗補償費。

1.海域補償費:筏式養殖為4500元/畝、灘涂養殖為6000元/畝。

2.海上附著物補償費:本方案有規定的具體按附件5-1標準執行,未涉及的養殖類型,海上附著物根據養殖現狀調查,按評估價審核認定補償。

3.種苗補償費:按貝類和藻類進行補償,具體按附件5-1標準執行。淺海筏式養殖宗海確認、養殖品種認定和宗海面積測量,以現場具有水面養殖設施確認。養殖品種為貝類和藻類二大類,種類根據現場直接認定。現場沒有養殖產品的以養殖生產設施的實際情況判斷認定(由所屬鄉鎮、縣海洋漁業局和縣自然資源局三方共同判定、確認)。宗海面積以實地測量為基準。

(二)養殖輔助船補償標準按附件5-2執行。

(三)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的通知》(閩政〔2008〕8號)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或養殖使用權證的,由于行政管理行為導致無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的海域補償費按本標準規定的80%予以補償,因養殖戶自身原因未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或養殖證的不予補償。具體由所在鄉鎮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和海洋漁業局負責認定。

(四)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用海類型以及其他違法使用海域的不予補償。

第三條 無害化處理補償

退養清理的養殖設施需要上岸進行無害化處理,由鎮村統一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實施。筏吊式按100元/畝給予補償。

第四條 漁民轉產就業培訓費用

海上養殖戶上岸轉產培訓費用1000元/人,以實際從業人員計算,轉產培訓費用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解決。

第五條 獎勵機制

養殖戶按時完成簽訂登記確認、補償(助)費協議書并及時完全退出養殖的,按其補償總金額的10%予以獎勵。

第六條 工作經費

海域征收工作經費標準為10000元/畝,征收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各級征用海域服務的工作人員的辦公費、租賃費、設備費、交通費、差旅費、培訓費、宣傳費、會議費、前期調查費及海域清理等支出,不包括聘用審計、測繪、評估等第三方服務費用。工作經費應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應根據批復的海域用地范圍內測算所需工作經費總額。各鄉鎮征遷機構要加強對海域征收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成立對應的海域征收協調機構,設置海域征收資金專戶,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縣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重大、特殊項目或特殊個案的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征遷實施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鑒定單位進行評估,評估價值達到500萬元及以上數額的,經縣人民政府核實確認同意后,由縣人民政府將評估結果上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征遷中涉及被征遷標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補償標準內,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方案的基礎上,另行制定補充標準予以執行。

第八條?征遷中涉及紅線外夾角地、邊角地征用,原則上按本縣境內紅線內用地總量的2%以內控制。該項征遷費用納入征遷成本。涉及紅線外電力、通訊立桿位500元/個(處)、拉線300元/個(處);鐵塔位永久用地補償參照紅線內土地補償標準。

七、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項目在轄區內的臨時用地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年(不含土地復墾期限),原則上以第一周期為兩年,按照臨時用地進行補償。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參照《詔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建漳州至汕頭鐵路(詔安段)項目臨時用地用海補償標準的通知》(詔政綜〔2024〕37號)執行。臨時用地使用后復耕復墾由申請單位負責,須通過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驗收。

項目臨時利用地方道路(除政府管養、補助道路外的道路)作為施工便道的,由施工單位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協商后,簽訂臨時利用地方道路協議并預交道路保證金,待工程建設結束后,由地方政府交通部門牽頭相關單位確認,根據損壞程度由道路臨時使用單位予以修復(恢復)。

八、罰則

(一)被征收人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書證材料,獲得超規定補償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已獲得的超規定補償,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責任。

(二)對個別未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組織征收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有關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征收期限簽訂協議搬遷或被依法實施強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方案有關的優惠政策。

(三)故意擾亂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動鬧事,損壞和哄搶財物,強占房屋,辱罵、毆打征收工作人員或妨礙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征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一)被征收人對丈量面積、附屬物清單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勘丈成果圖冊后的法定期限內,申請一次復核,并以復核結果為準。

(二)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被征收人身份證明材料;

2.戶口簿;

3.土地權屬證明、建設審批手續或不動產權證、有效票據及相關證照等;

4.征收補償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相關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四)本方案由詔安縣交通運輸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海洋漁業局共同負責解釋。

附件1-1.詔安縣征地區片劃分及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一覽表

1-2.詔安縣地類調節系數表

2-1.被征收各類住宅貨幣補償標準表(不含裝修補償)

2-2.被征收沿街店面貨幣補償單價表(不含裝修補償)

2-3.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表

2-4.被征收住宅、沿街店面裝修分類及補償單價表

2-5.企業廠房、倉庫、辦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補償單價表

2-6.設備搬遷補助標準表

2-7.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表

2-8.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及賠青、非陸上工廠化養殖、墳墓補償標準表

3-1.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表(不含裝修補償)

3-2.營業性房屋貨幣補償單價表(不含裝修補償)

3-3.建筑結構及使用年限補差表

3-4.被征收住宅、營業性用房裝修分類及補償單價表

3-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表

4-1.住宅房的建筑物重置價標準表(不含裝修補償)

4-2.被征收住宅房的建筑物裝修分類及補償單價表

4-3.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及賠青、非陸上工廠化養殖、墳墓補償標準表

5-1.詔安縣海域使用補償標準(筏式、灘涂養殖)一覽表

5-2.養殖輔助船補償標準表

關注微信公眾號
免費查看免費推送

熱點推薦 熱門招標 熱門關注
主站蜘蛛池模板: 白山市| 永安市| 密云县| 徐汇区| 镇坪县| 承德市| 云安县| 峨山| 灵寿县| 桦川县| 洪湖市| 将乐县| 富蕴县| 巴青县| 黄石市| 萍乡市| 绥德县| 平远县| 黑河市| 汶上县| 清河县| 株洲市| 阿尔山市| 湄潭县| 瑞安市| 曲沃县| 汉川市| 个旧市| 宁城县| 常州市| 乐陵市| 静宁县| 延吉市| 上蔡县| 鹤峰县| 九龙坡区| 资阳市| 周至县| 广元市| 蓬安县| 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