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關于2025年3月28日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
(略)小高寨磷礦(變更200萬t/a)開采項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為保證審查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擬審查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7日(5個工作日)。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5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提出聽證申請。
電話:
(略)、
(略)
傳真:
(略)、
(略)
通訊地址:
(略)
(略),
(略)
郵編:558000
(略)
建設項目名稱:
(略)
建設地點:
(略)
建設單位:
(略)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項目概況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公眾參與情況
建設單位:
(略)
1
(略)小高寨磷礦(變更200萬t/a)開采項目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略)-銀盞鎮玉
(略)小高寨
(略)
(略)
本項目屬變更項目,位于黔南州
(略):522700—2023—111—L)。
(略)磷化工深加工廠對磷礦石的需求,公司擬將小高寨磷礦生產規模由90萬t/a擴能為200萬t/a,低品位原礦(約164萬t/a)經皮帶運往小高寨磷礦選礦廠洗選,高品位原礦(約36萬t/a)汽車運往貴州芭田磷化工循環經濟生態產業園磷化工基地利用。變更后工程內容為主體工程、儲運工程、輔助工程、環保工程、行政生活福利設施等。
礦山建設投資56138.7萬元,變更后新增環保投資450萬元,占總投資的0.8%。
(一)施工期
1.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物料運輸采用密閉式槽車運輸,裝卸時采取降低落差和噴霧降塵措施減少揚塵量;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水泥和其他細顆粒散裝原料,貯存于庫房內或密閉存放,避免露天堆放,對灑落的水泥等粉塵及時清掃。
2.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廢水經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員生活污水經職工
(略)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作小高寨磷礦選礦廠生產補加水等,不外排;施工場地四周設排水溝,減少地表徑流沖刷施工場地。
3.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布置施工機械和設備,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施工設備采取減振、降噪等措施。施工期場界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4.固體廢物處置措施
施工期開挖土石方用于場地填平,不外排;井筒施工廢石用于井下充填,不外排;施工中廢棄的各種建筑裝飾材料送至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
(略)
(二)營運期
1.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1)
(略),尾礦、水泥卸料混合粉塵由集塵罩+氣箱式脈沖袋式除塵器收集處理,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后,經17m高排氣筒(DA001)排放。
(2)主工業場地設置水泥筒倉2座,水泥筒倉進料粉塵分別經倉頂袋式除塵器處理,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后,1#水泥筒倉凈化后廢氣經22m高排氣筒(DA002)排放,2#水泥筒倉凈化后廢氣經22m高排氣筒(DA003)排放。
(3)高品位原礦中轉場、高品位原礦堆場分別采用棚架式半封閉結構和噴霧灑水防塵并采取編織布覆蓋措施;尾礦壓濾及中轉場采用棚架式全封閉結構和噴霧灑水防塵措施;進料點、下料點降低落差并采用噴霧灑水防塵措施;原礦膠帶運輸走廊采取封閉式措施;化驗室粉塵經通風櫥、集氣罩收集后引至屋頂排放;各場地廠界粉塵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本項目已建礦坑水處理站1座(規模:36000m3/d,工藝:初沉淀+混凝反應+高效凈水設備(混凝+沉淀+澄清)+清水池+部分消毒+污泥壓濾,礦坑水處理達標后,部分回用于坑內鑿巖及防塵用水、充填站生產補充水、
(略)防塵用水、
(略)防塵用水、小高寨磷礦選礦廠生產補加水,剩余(23213m3/d)進入排放水池經排污管道(長50m、DN500鋼管)自流排入巖根河。經監測,礦坑水處理站出口污染物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略))一級標準,其中總磷達到《貴州省涉磷企業水污染物總磷特別排放限值》(0.2mg/L)。
(略)(監測項目:流量、pH、SS、COD、氨氮、總磷),
(略)。本次變更后,礦坑水處理站實際需最大處理水量為27206.7m3/d,礦山已建礦坑水處理站規模為36000m3/d,處理能力滿足變更后要求,無需擴建。
(2)主工業場地礦部
(略),處理規模分別為80m3/d、200m3/d,食堂污水隔油池處理后,與生活污水混合進入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工藝為A/O+MBBR高效脫氮除磷)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其中總磷達到《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執行貴州省涉磷企業水污染物總磷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表2中(甕安河流域)總磷排放限值0.2mg/L要求后,進入小高寨磷礦選礦廠作選礦生產補加水,不外排。
(3)尾礦壓濾及中轉場滲濾液、尾礦壓濾機濾液經濾液收集池(容積50m3)收集后泵回尾礦濃密機,不外排。尾礦濃密機溢流經回水管道進入小高寨磷礦選礦廠循環利用,不外排。
(4)主工業場地初期淋濾水,分別經淋濾水收集池1(容積50m3)、淋濾水收集池2(容積50m3)、淋濾水收集池3(容積100m3)收集后引入礦坑水處理站處理。
(5)車輛輪胎沖洗水,分別經車輛輪胎沖洗水池1(容積20m3)、車輛輪胎沖洗水池2(容積20m3)沉淀后循環使用,不外排。
(6)化驗室廢水,由專用收集桶收集,經pH調節至中性后進入小高寨磷礦選礦廠作選礦生產補加水,不外排。
(7)主工業場地機修廢水經隔油處理后進入礦坑水處理站處理。
3.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本項目采
(略)、尾礦壓濾及中轉場為一般
(略),防滲要求達到等效黏土防滲層厚度Mb≥1.5m,K≤1×10-7cm/s;或參照GB16889執行。各
(略)須按照相關要求做好防滲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4.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選用低噪聲設備,安裝消聲、減振、隔振設施;加強設備維修、保養,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主工業場地、北回風豎井場地(二期)四周修筑圍墻;北回風豎井場地(二期)靠近村民點處修筑隔聲圍墻,墻體頂端安裝隔聲屏,設置綠化隔離帶。各場地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敏感目標聲環境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2類標準。
5.固體廢物處置措施
(1)廢機油、廢液壓油、在線監測廢液、廢酸液、廢堿液、含重金屬廢液等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后,暫存于職工
(略)危廢暫存間(10m2),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
(略)
(2)采礦廢石、尾礦、
(略)及袋式除塵器收集的粉塵作為物料全部充填地下
(略)。
(3)礦坑水處理站污泥、各收集沉淀池污泥作為礦石送小高寨磷礦選礦廠洗選利用。
(4)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交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6.生態保護措施
按設計要求留設邊界、村寨、河流、高壓線塔等保護礦柱。在重點保護目標附近設巖移觀測點,并密切注
(略)范圍內的不穩山體的動態,嚴禁在其下側新建房屋及保留原有住戶,力阻農民在其下土地上耕作,以免在山體崩塌或移滑時造成對建筑物及人員的傷害。因采動地表出現較大裂縫甚至塌陷坑時,應及時進行填平、夯實。礦山閉礦后及時復墾,加強各場地綠化,落實生態綜合治理方案。
建設單位:
(略)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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