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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藍字關注我們有人問到:《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誰“大”誰“小”?今天我們從多個方面為大家比較一下。一從形成及發布時間來看《招標投標法》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在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做過修改。
由此可看,《招標投標法》比《政府采購法》早三年施行,所以《招標投標法》年紀“大”,《政府采購法》年紀“小”。
二從采購主體及資金來源來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第八條:“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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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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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適用采購主體及資金《招標投標法》范圍“大”,《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小”。
三從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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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確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五種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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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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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法律劃分的類別來看《政府采購法》屬于實體法,《招標投標法》屬于程序法,一般來說實體法處于主導地位,程序法處于幫助實現實體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其相對獨立性。在處理兩法的關系時,應按“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當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一致,或者政府采購法另有特別規定時,應遵行政府采購法。
由此可看,法律適用性《招標投標法》相對較“小”,《政府采購法》適用相對較“大”。
五從法律責任和處罰力度來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五十條規定:“招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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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八章“法律責任”中,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招標投標法》的法律責任主要針對招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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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法律調整的對象和目的來看《招標投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其調整對象主要是招標投標活動,目的是確保招標投標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政府采購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其調整對象是政府采購行為,目的是在規范采購行為的同時,兼顧政策功能(如支持中小企業、綠色采購等)。
因此,從調整對象和目的來看,《招標投標法》更注重程序和競爭性,而《政府采購法》更注重政策性和資金使用效益。
七從法律適用原則來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其適用范圍廣泛,只要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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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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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采購法》第四條還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表明在政府采購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存在交叉適用的情況。
因此,從法律適用原則來看,《招標投標法》適用范圍“大”,《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小”,但在政府采購工程領域,兩法存在交叉適用關系。
L總結通過以上多方面的對比可以看出,《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各有側重,前者更注重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性和競爭性,后者更注重政府采購的政策性和資金使用效益。兩法在法律適用范圍、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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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根據具體采購活動的性質和要求,合理選擇和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以確保采購活動的合法性、規范性和高效性。
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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