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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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吳大倫
住所:四川省
(略)大田壩村12組
(略)進行立案,經調查,
(略)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略)簽訂了《中興雞場雞糞外運、處理承包合同》,利用中興雞場自建的發酵塔和發酵罐等設施進行雞糞處理,并將富余部分雞糞外運處理。
(略)及夏金斌涉案材料,你公司經理:
(略)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
(略)及夏金斌涉案材料等證據為憑。
(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
本機關于2025年3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德江環罰告〔2025〕4號)
(略)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前述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德江環罰告〔2025〕4號)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略)2024年5月之后未再進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站污泥)的處置,你公司在處置“
(略)”內部污水處理站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過程中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本次生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距此前生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理之日已超過2年。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的通知》(川環規〔2024〕4號)“二、免予處罰清單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但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被檢查發現后企業自行停止生產,及時開展驗收工作或者事實關停等措施的;”及“五、判定標準本清單中的‘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事實生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雖不是第一次實施生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但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初次違法’:3.本次生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距此前生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理之日已超過2年的。”的規定,
(略)不予處罰。
(略)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略)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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