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現公布《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略)順利優質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條。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
(略)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
(略)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
(略)專用傳輸設施,
(略)、
(略)(
(略))、塔桅(桿)、
(略)、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
(略)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
(略)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定執行。
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任何單位:
(略)
禁止任何單位:
(略)
任何單位:
(略)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五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略)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墻、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二)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范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
(略)、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饋線兩側各3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在饋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桿作物;
(六)在天線、塔桅(桿)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范圍內挖沙、取土、鉆探、打樁、傾倒腐蝕性物品。
(略)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
(略)兩側各5
(略)兩側各50米范圍內進行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二)移動、
(略)、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三)
(略)的地面周圍1
(略)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
(四)
(略)的間距小于2米;
(五)
(略)塔桅(桿)、拉線周圍1米范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范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
(略)塔桅(桿)、拉線上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略)監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壞監測接收天線、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
(二)在監測臺、
(略),
(略)、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設置金屬構件;
(三)在監測臺、站測向場強室周圍150米范圍內種植樹木、高桿作物、進行對土地平坦有影響的挖掘、施工;
(四)在監測天線周圍100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條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二)在天線、饋線、
(略)及其塔桅(桿)、拉線周圍500米范圍內進行燒荒;
(三)在衛星天線前方5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發射、監測臺、站周圍1500米范圍內興建有嚴重粉塵污染、嚴重腐蝕性化學氣體溢出或者產生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五)在發射、監測臺、站周圍500米范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設施。
第十條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遵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
(略)發射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在已有發射設施的
(略)內,興建機關、工廠、學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設施的,除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
(略)兩側2米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第十三條在天線、饋線周圍500米范圍外進行燒荒等活動,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第十四條在天線、饋線周圍種植樹木或者農作物的,應當確保巡視、維修車輛的通行;巡視、維修車輛通行,對樹木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失的,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略)保護間距要求的樹木,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略)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調整、安裝有線廣播電視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設備,或者在有線廣播電視設備上插接分支分配器、
(略)的,應當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第十六條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
(略)上附掛電力、
(略)的,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第十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
(略)
(略)(略)內興建建設工程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略),
(略)中繼站的,建設單位:
(略)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略)
(一)
(略)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
(略)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
(略)上附掛電力、
(略)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
(略)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進行建設工程的,
(略)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嚴重損害或者嚴重影響其使用效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無法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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