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吉林省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
(略)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5年1月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
(略)
1.通過信函方式:
(略)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
(略)
3.聯系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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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略)2024年12月2日
聯系人:
(略)
(略)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下統稱為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和《吉林省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
(略)域內安全生產領域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堅持“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
(略)域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的統一領導,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支持、指導、督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獎勵相關職責。
第二章舉報受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
(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監察、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等相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
(略)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
(略)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
(略)
第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根據以下原則受理舉報事項:
(一)對實名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且舉報事項清楚的,必須受理;舉報事項不清楚的,可以聯系舉報人補充情況。
(二)對匿名舉報的,如被舉報單位:
(略)
(三)舉報事項屬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已經發現并正在核查處理,或者已有舉報人對同一舉報事項進行舉報且已經受理的,不予受理。
(四)有關部門已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辦理并回復,但舉報人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重復舉報的,不予受理。
(五)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安全生產舉報事項,應當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
(略)
(六)本部門單獨核查處理確有困難的舉報事項,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核查處理,或者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查處理。
第十條舉報人可通過“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或“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略)站(
(略).cn/hdjl/wsbg/aqsctsjb/)、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多種方式:
(略)
第三章核查處理
第十一條首接(辦)人員根據舉報電話記錄或者傳真、
(略)上舉報材料,及時填寫《舉報事項登記表》,報本單位:
(略)
第十二條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批后,由本單位:
(略)
第十三條負責核查處理的部門(單位:
(略)
第十四條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負責核查處理的部門(單位:
(略)
(一)確認舉報事項是否屬實。
(二)舉報事項發生單位:
(略)
(三)舉報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
(略)
(四)核查處理情況,包括核查人員、判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法規依據、對舉報事項的處理及行政處罰情況、隱患整改和核查證據材料等。同時,應說明是否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獎勵建議,包括獎金的具體數額。
第十五條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告知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
(略)
第十六條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并依法進行查處后5個工作日內,由受理舉報事項的應急管理部門和負責
(略)站公告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
(略)
第四章獎勵實施
第十
(略)本級
(略)(市)區分別設置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對舉報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構成處罰,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九條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單位:
(略)
對舉報事項符合第十八條第(一)(二)款獎勵條件的,獎勵資金由實施行政處罰部門所
(略)負擔,市直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略)本級負擔。
第二十條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最先舉報該事項并被受理、查實的舉報人;獎勵款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一條經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首接(辦)人員應當將舉報事項核查處理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獎勵條件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人。舉報人接到獎金發放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
(略)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
(略)
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者危險方式:
(略)
第二十三條參與舉報辦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騙取獎金或者冒領獎金的。
(二)故意將本人職責范圍內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或者線索透露給他人謀取獎勵的。
(三)故意向被舉報單位:
(略)
(四)故意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或者幫助其逃避懲處的。
(五)其它應當追責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
(略)
(一)拒絕、阻礙和干擾有關部門依法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
(二)不如實反映情況、隱瞞事實真相、藏匿銷毀證據的;
(三)散布恐嚇、威脅舉報人言論的;
(四)有打擊報復、損害舉報人切身利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
(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登記表
2.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簽批表
3.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移送(移交)表
4.
(略)安全生產舉報受理范圍
附件1
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登記表
舉
報
人
姓名
接報方式:
(略)
□電話□信件□
(略)
□走訪□市民熱線(12345)
單位:
(略)
聯系電話:
(略)
被舉報單位:
(略)
名稱:
(略)
地址:
(略)
所
舉
報
事
故
隱
患
或
非
法
違
法
行
為
主
要
事
實
接報受理情況
備注
接報人(簽名):
接報時間:年月日時分
附件2
安全生產舉報事項呈批表
接報時間
舉報方式:
(略)
□實名□匿名
被舉報單位:
(略)
被舉報單位:
(略)
所舉報事故
隱患或非法
違法行為主
要事實
接報應急管理部門領導
簽批意見
簽批人(簽字):年月日
接報人:
填表時間:年月日
附件3
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移送(移交)表
接報時間
舉報方式:
(略)
□實名□匿名
被舉報單位:
(略)
被舉報單位:
(略)
所
舉
報
事
故
隱
患
或
非
法
違
法
行
為
主
要
事
實
應急管理部門移送辦理
意見
移送:進行核查。
單位:
(略)
年月日
聯系人:
(略)
聯系電話:
(略)
(略)安全生產舉報受理范圍
一、應急管理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一)危險化學品類
1.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略)
3.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4.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5.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
(略)、
(略)未投入使用。
6.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
(略)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
(略)(略)。
7.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8.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
(略)。
9.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
(略)(包括化
(略)、工
(略))外的
(略)域。
10.
(略)(35KV及以上)穿越
(略)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11.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1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13.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14.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5.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
(略)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6.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7.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8.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19.未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20.未按國家標
(略)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2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未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或未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擅自開展試生產(使用)的。
22.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規定履行安全審查手續,擅自開工建設。
24.拒不執行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下達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指令,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5.將生產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
(略)
26.未執行應急管理部門下達的隱患整改指令,仍然組織生產或使用。
27.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供應商。
28.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
(略)的。
29.從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上崗作業。
30.管理人員指揮員工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冒險作業、指揮員工擅自變更工藝和操作程序等違章指揮行為。
31.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擅自拆除安全設施或造成安全設施失效等違章作業行為。
32.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設置辦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
(二)煙花爆竹類
1.無證售賣煙花爆竹的;
2.批發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
(略)
3.批發企業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
4.零售店(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5.零售店(點)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的;
6.零售店(點)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三)非煤礦山類
1.礦山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
2.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
3.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4.關閉、
(略)或者隱瞞、篡改、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5.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6.地下礦山一級負荷未采用雙重電源供電,或雙重電源中的任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7.
(略),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8.地下礦山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9.
(略)與設計要求不符,并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10.
(略)的防墜器、
(略)閉鎖裝置失效繼續使用,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11.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2.礦山企業違規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法定資質和條件的單位:
(略)
13.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或者分層開采的。
14.未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的。
15.
(略)構筑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6.尾礦
(略)或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17.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18.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9.尾礦庫壩平均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20.尾礦庫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21.濕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值。
22.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入尾礦庫。
23.沒有及時填繪圖紙,現狀圖紙與實際嚴重不符。
24.地下礦山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25.地下礦山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
26.地下礦山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或未與相鄰礦山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7.地下礦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
28.礦山承包單位:
(略)
29.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30.地下礦山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31.地下礦山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32.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33.地下礦山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34.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35.邊坡出現滑移現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的;或者邊坡坡體前緣坡腳處出現上隆(凸起)現象,后緣的裂縫急劇擴展的。
36.地下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
(略)進行處理。
37.具有嚴重地壓條件的地下礦山,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38.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要求保留的礦(巖)柱或者掛幫礦體。
39.在井筒、井下等
(略)域或場所違規動火作業的。
40.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最終邊坡臺階高度超過設計高度的。
41.排土場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未按設計采取安全措施的。
42.凹陷露天礦山未按設計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43.山坡排土場周圍未按設計修筑截、排水設施的。
44.
(略)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的。
45.冬季尾礦庫未按照設計要求的冰下放礦方式:
(略)
46.尾礦庫壩體高度超過設計總壩高,或超過設計庫容貯存尾礦。
47.地下礦山在突水
(略)域或
(略)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復雜的礦井,井巷施工未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落實探放水防治水安全措施。
48.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49.地下開采轉露天開采前,未探明
(略)和溶洞,或者未按設計處理對露天開采安全有威脅的
(略)和溶洞。
50.
(略)的。
51.排土場總堆置高度2倍范圍以內有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設計采取安全措施的,或者擅自對在用排土場進行回采作業的。
(四)工貿類
1.企業管理方面
(1)未對承包單位:
(略)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3)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2.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跨的
(略)域內的。
(2)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
(略)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
(略)、
(略)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3)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的。
(4)轉爐、電弧爐、AOD爐、LF爐、RH爐、VOD爐等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裝置聯鎖的。
(5)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監測裝置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
(6)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
(7)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
(8)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3.有色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
(略)域內的。
(2)生產期間冶煉、精煉、鑄造
(略)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
(略)、
(略)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
(3)熔融金屬鑄造環節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傾動式熔煉爐、傾動式保溫爐、傾動式熔保一體爐、帶保溫爐的固定式熔煉爐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卻的冶煉爐窯、鑄造機(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除外)、加熱爐未設置應急水源的。
(5)
(略)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
(略)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
(略)水冷元件出水溫度的。
(6)
(略)未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
(略)聯鎖的。
(7)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的。
(8)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未設置緊急排放閥,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的。
(9)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
(略)、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聯鎖的。
(10)
(略)選用非鋼芯鋼絲繩,或者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制度的。
(11)可能發生一氧化碳、砷化氫、氯氣、硫化氫等4種有毒氣體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或者未對可能有砷化氫氣體的場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的。
(12)使用煤氣(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
(13)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4.建材行業
(1)煤磨袋式收塵器、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的。
(2)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落實清庫方案中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
(4)進入筒型儲庫、焙燒窯、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豎爐、篦冷機、磨機、破碎機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預混燃燒方式:
(略)
(6)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燃氣配氣間等3類場所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
(7)電熔制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的。
(8)玻璃窯爐、
(略)的監測報警裝置的。
5.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或者澆注跨的
(略)域內的。
(2)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
(3)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
(略)、
(略)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4)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
(略)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
(略)聯鎖的。
(5)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
(略)的。
(6)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地面時,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者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措施的。
(7)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6.輕工行業
(1)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的。
(2)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
(3)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
(略)
(5)
(略)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的。
(6)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7)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
7.紡織行業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的;
(2)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8.煙草行業
(1)熏蒸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儀器,或者未配備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熏蒸作業場所的。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設施聯鎖的。
9.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
(略),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
(略)(略)、
(略)互聯互通的。
(3)
(略)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4)
(略)采用正壓除塵方式:
(略)
(5)
(略)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6)鋁鎂等金屬粉塵、
(略)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7)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9)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10.使用液氨制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分割、
(略)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的。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的。
11.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12.電氣焊作業
1.無證上崗作業。
2.未經審批動火作業。
3.作業現場未配備消防設施。
4.未安排專門人員現場監護。
二、自然資源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1.超越批準
(略)范圍采礦的。
2.超越批準的
(略)塊范圍進行勘查的。
3.無證勘查、無證采礦的。
三、住建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一)
(略)政施工1.建設單位:
(略)
2.監理單位:
(略)
3.監理單位:
(略)
4.設計單位:
(略)
5.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6.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7.施工單位:
(略)
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9.未編制、未審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未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的。
10.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對出現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等坍塌風險預兆未及時處理。
1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12.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1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14.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略)
15.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略)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16.
(略)未采用三級配電、二級保護;未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外電防護設置不符合要求;特殊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
17.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18.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19.暗挖工程中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20.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
(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1.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建設單位:
(略)
(三)城鎮燃氣行業
1.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
2.燃氣企業未簽訂供用氣合同、未定期開展餐飲等用戶入戶安檢、隨瓶安檢,未進行安全要求告知等違規行為。
3.燃氣經營企業違規向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未規范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等不安全用氣場所供氣的行為。
4.企業或居民
(略)、高層建筑違規使用燃氣等行為。
5.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違規行為。
6.燃氣經營者未經燃氣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
(略)政燃氣設施的。
7.燃氣經營者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略)
8.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的。
9.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10.在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
(略)
四、交通運輸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1.超越許可事項,
(略)危險貨物運輸。
2.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
3.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
4.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
5.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
(略)
6.從業單位:
(略)
7.
(略)客貨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上崗作業。
8.使用失效、偽造、變造、
(略)(略)危險貨物運輸。
9.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
(略)內從事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
10.公路水運工程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1.監理單位:
(略)
12.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13.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略)
14.客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運營證的車輛。
15.
(略)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
16.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17.內河船舶所配船員數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定的配員要求。
18.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內河船舶航行或操作。
19.施工單位:
(略)
五、農業農村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1.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結構、主尺度、作業類型的。
2.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的。
3.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攜帶違禁物品的。
4.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擅自離港的。
六、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1.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
2.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略)
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略)
5.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6.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7.特種設備銷售單位:
(略)
8.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略)
9.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10.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1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12.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
(略)
13.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
(略)
14.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
15.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
16.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
(略)
17.生產或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的“瓶灶管閥”及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等違規行為。
七、消防部門舉報受理范圍
1.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2.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5.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6.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10.使用不
(略)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1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規從業執業的。
12.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八、本辦法所列安全生產舉報受理類別之外的情形,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受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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