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略)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0二四年十月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2
第三章建筑間距7
第四章建筑退讓11
第五
(略)空間景觀與建筑設計17
第六章建設項目交通與停車設置23
第七章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29
第
(略)政工程31
第九章鄉村規劃建設40
第十章附則42
附錄一適用范圍和繞城高速示意44
附錄二建筑面寬控制示意45
附錄三名詞解釋46
附錄四計算規則49
附錄五建設項目日照分析規則55
摘錄《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63
第一章總則
(略)城市,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提升城鄉規劃管理效率,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略)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
(略)實際,制定本規定。
(略)城區涉
(略)轄區,即
(略)、
(略)、
(略)、
(略)、
(略)、
(略)(不含滇
(略)(略)、陽宗海風景
(略))范圍內(見附錄一)的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
(略)域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編制中經研究論證,所確定的規劃控制指標以及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時,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執行。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村鎮、歷史文
(略)、歷史地段、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工業遺產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規劃和建設管理應當以歷史文化遺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同時應當符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以及批準的保護規劃無特殊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規定實行動態修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
(略)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指南等對局部章節、條款進行修訂,按程序報批后施行。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五條建設用地的開發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
(二)單一性質用地和多種性質混合用地中每一類性質用地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可以兼容適建的建筑功能應當符合表2-1的規定。
表2-1建筑功能兼容適建表
建筑
功能
用地
性質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商業服務業用地
工業用地
物流倉儲用地
交通運輸用地
公用設施用地
一、二類城鎮住宅用地
城
(略)服務設施用地
機關團體用地
科研用地
文化用地
教育用地
體育用地
醫療衛生用地
社會福利用地
零售商業用地、
(略)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
(略)點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
娛樂用地
一類工業用地
二類工業用地
三類工業用地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二類物流倉儲用地
三類物流倉儲用地
(略)用地
(略)用地
機場用地
港口碼頭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用地
交通場站用地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用地代碼
070101/070102
0702
0801
0802
0803
0804
0805
0806
0807
(略)4
090105
0902
0903
100101
100102
100103
110101
110102
110103
1201
1202
1203
1204
1206
1208
1209
13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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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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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略)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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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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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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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與展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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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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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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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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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醫療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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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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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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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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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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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氣加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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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換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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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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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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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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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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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物流倉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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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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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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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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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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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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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為該類用地可以建設的情形,不屬于兼容;“√”為允許兼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兼容;“×”為不允許兼容。
注:1.城鎮住宅用地兼容功能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10%。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交通場站用地兼容功能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15%。
2.各類用地建筑功能兼容適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涉及分期審批、分期實施的地塊,應當先行編制地塊的整體規劃設計方案,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和各分期相關指標后方可進行分期審批、實施。
第七條城鎮住宅用地或者包含城鎮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中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在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滿足表2-2的規定。
表2-2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標準表
類別
配建標準
設置位置
社區服務站
每百戶居民不小于30㎡。
宜設置于建筑一層,不得設置在地下、建筑三層以上。
鼓勵按
(略)管理需求,適當集中設置。
文化活動站
每1萬㎡地上住宅建筑面積設置不小于15㎡的室內活動場所。
宜設置于建筑一層,不得設置在地下、建筑三層以上。
社區衛生服務站
每1萬㎡地上住宅建筑面積設置不小于10㎡,且每處建筑面積不小于150㎡。
宜設置于建筑一層,不得設置在地下、建筑三層以上。
設置在一層至二層時,應當設置電梯或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生鮮
超市
每1萬㎡地上住宅建筑面積設置不小于50㎡。
宜集中獨立設置于建筑一層,也可以設置于建筑一層至二層或地下一層。
養老服務設施
每百戶居民不小于20㎡,且每處建筑面積不小于300㎡。
養老服務設施主要為服務地塊內部的老年人,作為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宜結合體育活動場地設置,宜集中設置于建筑一層,不得設置在地下、建筑三層以上。
設置在一層至二層時,應當設置電梯或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體育活動場所
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小于0.1㎡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0.3㎡。
體育活動場所主要功能為兒童、老年人活動場地,室外健身器械設置場地及地塊內部公共活動場所。宜結合集中綠地設置,并宜設置休憩設施。
設置在室內時宜集中設置于建筑一層,不得設置在三層以上。
生活垃圾收集點與廚余垃圾收集用房
每個地塊至少設置一處分類收集垃圾容器間和一處廚余垃圾收集用房,分類收集垃圾容器間不小于10㎡,廚余垃圾收集用房不小于15㎡。
分類收集垃圾容器間主要是進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宜獨立設置,并應設有給排水和通風設施。
廚余垃圾收集用房主要為收集廚余垃圾,可以結合物業管理與服務用房、分類收集垃圾容器間、公廁設置。
公共
廁所
每個地塊至少設置1處,超過6萬㎡的地塊每增加6萬㎡應當增加1處,每處建筑面積不小于60㎡。
公共廁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在臨街建筑地上一層,并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物業管理與服務
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積的3‰且不小于50㎡。
可以設置于地下一層或者以上建筑中,其中一半以上建筑面積應當設置于地上。
郵件和快件送達設施
每個地塊至少設置一處,每處建筑面積不小于15㎡。
宜結合地塊出入口設置,應當設置在地上一層。
注:1.當詳細規劃中已按照規劃單元、社區單元配置了15分鐘生活圈、5-10分鐘生活圈設施,單個地塊可以不再配
(略)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社區衛生服務站、生
(略),養老服務設施可以減半配置。
2.地塊中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和配套商業設施建筑面積總和不得低于地塊住宅建筑面積的3%。
3.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社區衛生服務站、生
(略)應當臨街集中設置,原則上每類設施應當設置獨立的人行出入口。
4.對于設置在城鎮住宅用地或者包含城鎮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中
(略)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城
(略)服務設施,當獨立占地設置或者設置在裙房內,且有專用的電梯時,設置層數不受表2-2的限制。
5.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不得使用居住套型空間形式。
第三章建筑間距
第八條建筑間距在滿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防災、安全保密、視覺衛生、管線埋設、建筑保護以及相關建筑設計規范、標準等要求的前提下,還應當滿足表3-1、表3-2的規定。
(略)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室、中小學的普通教室等使用對象為老弱病殘幼且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間距控制中視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拼接寬度小于5米的建筑,應當按兩棟建筑設置建筑間距。
表3-1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控制表
低層(H≤12m)
多層(12m<H≤27m)
高層(H>27m)
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設居室窗戶與不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不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設居室窗戶與不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不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設居室窗戶與不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不設居室窗戶的立面之間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低層(H≤12m)
10m
L:H=1:1
—
8m
L:H=1:1.5
—
6m
—
—
15m
L:H=1:1.5
—
10m
L:H=1:1.8
—
6m
—
—
20m
—
—
16m
—
—
13m
—
—
多層(12m<H≤27m)
15m
L:H=1:1.5
—
10m
L:H=1:1.8
—
6m
—
—
15m
L:H=1:1.5
—
12m
L:H=1:1.8
—
6m
—
—
20m
—
—
16m
—
—
13m
—
—
高層(H>27m)
20m
—
—
16m
—
—
13m
—
—
20m
—
—
16m
—
—
13m
—
—
20m
L:H=1:4
40m
20m
L:H=1:4
35m
16m
L:H=1:5
30m
注:1.L為建筑間距,H為較高建筑高度。
2.本表為設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廳與臥室)窗戶的建筑立面間相對平行布置時的間距。設居室窗戶的建筑立面間非平行布置時,在滿足規定標準日照的基礎上:a、若兩幢建筑設居室窗戶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近點間間距按照設居室窗戶立面間平行布置方式:
(略)
3.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本表規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間間距與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時滿足,但對超高層建筑的間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
表3-2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間距控制表
居住建筑低層(H≤12m)
居住建筑多層(12m<H≤27m)
居住建筑高層(H>27m)
居住建筑設居室窗戶
居住建筑不設居室窗戶
居住建筑設居室窗戶
居住建筑不設居室窗戶
居住建筑設居室窗戶
居住建筑不設居室窗戶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最小值
比例
最大值
非居住建筑低層(H≤12m)
10m
—
—
6m
—
—
15m
L:H=1:1.5
—
10m
L:H=1:1.8
—
18m
—
—
13m
—
—
非居住建筑多層(12m<H≤24m)
10m
L:H=1:1.2
—
9m
L:H=1:2
—
16m
L:H=1:1.5
—
10m
L:H=1:1.8
—
20m
—
—
13m
—
—
非居住建筑高層(H>24m)
20m
—
—
13m
—
—
20m
—
—
14m
—
—
20m
L:H=1:4
40m
16m
L:H=1:5
30m
注:1.L為建筑間距,H為較高建筑高度。
2.本表為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立面之間相對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控制表。非平行布置時,在滿足規定標準日照的基礎上:a、若居住建筑設居室窗戶立面與非居住建筑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近點之間的間距按照居住建筑設居室窗戶立面間平行布置方式:
(略)
3.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本表規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間間距與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時滿足,但對超高層建筑的間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
第九條擬建項目內部建筑有日照要求或者擬建項目周邊建筑有日照要求的,應當進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應當按附錄五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居住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等)、醫院、療養院、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時間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三)醫院、療養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略)按照相關規范執行。
(四)中小學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五)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和具有相同功
(略)域,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三小時。
(六)新建、改建項目不得降低周邊有日照需求但未達到日照標準的建筑的日照時間。
第四章建筑退讓
(略)、鐵路、河道、
(略)、水庫、
(略)(略)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當符合消防、交通、環保、水務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本規定。
危險化學品倉庫、商店、廠房與周邊建筑、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的距離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18265)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地塊邊界臨建設開發用地的,其地上建筑物的退讓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用地界線另一側為開發建設用地的,建筑退讓用地界線應當滿足表4-1的規定。對用地周邊為已建成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的,除滿足表4-1的規定外,擬建建筑與既有建筑還應當滿足日照、消防、建筑間距的要求。
表4-1建筑退讓用地界線距離控制表
建筑高度(H)
最小值(m)
退讓(m)
最大值(m)
H≤12m
6
-
-
12m<H≤24m
9
H/2
-
H>24m
12
H/6
20
注:1.既有中小學、幼兒園、醫院進行危房改造,確因地塊受限,難以滿足相關退讓要求的,在滿足消防、日照、安全等規定的前提下,建筑退讓用地界線距離不受表4-1的限制。
2.產
(略)內除創新型產業用地外,工業用地之間、物流倉儲用地之間、工業用地與物流倉儲用地之間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定的前提下,建筑退讓用地界線距離不小于6米。
3.對于老
(略)等整治提升需要增配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在滿足消防、日照、安全等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低于現有退距進行退讓。
(二)相鄰地塊用地性質相同、屬于同一權屬主體且按照同一項目進行整體設計,統一實施的,建筑退讓相鄰用地界線可以不執行表4-1的規定。
(三)地塊邊界另一側為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的,其退讓地塊邊界的距離不小于6米。
(略)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內環、外環(見附錄一)
(略)紅線不小于100米。
(二)
(略)紅線不小于50米。
(略),在滿足《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下,還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邊軌的距離,
(略)不小于50米;準軌干線不小于40米;準軌支線、專用線、米軌不小于30米。
(二)
(略)的圍墻,
(略)最近一側邊軌不小于20米,
(略)最近一側邊軌不小于15米。
(三)退讓距離內以綠化為主,形成防護隔離帶。
第十五條建筑退讓湖泊、水庫、出入湖河道的距離,在符合《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的同時,還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退讓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溝渠的距離不小于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溝渠的管理范圍。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溝渠的具體管理范圍由
(略)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在管理范圍劃定并公布前,應當就河道管理范圍書面征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溝渠退讓距離內包
(略)道路的,建筑退讓應當同時滿
(略)道路的退讓要求。
第十六條建筑退
(略)紅線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地上建筑和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
(略)紅線的距離不小于表4-2的規定。
表4-2建筑退
(略)紅線最小距離表
工
(略)內工業、物流倉儲項目
其他項目
(略)紅線寬D(m)
最小退距(m)
(略)紅線寬D(m)
最小退距(m)
D>50
15
D>50
20
35<D≤50
10
35<D≤50
15
25<D≤35
8
15<D≤35
10
D≤25
5
D≤15
5
注:1.
(略)紅線寬度按照標準斷面寬度確定。
2.
(略)、
(略)、
(略)全線建筑退讓按不小于50米控制。
3.在滿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換電站、充電站罩棚的退距不小于表4-2規定的0.5倍,改建、擴建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退距應當滿足《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的相關要求,且不小于5米。
4.在建筑退
(略)紅線空間內,鼓勵建設成為具有良好綠化覆蓋率的對外開放的廣場、綠地等開放空間,具體可以參照《昆
(略)街道設計導則(試行)》中退線空間活化部分的內容。
5.既有中小學、幼兒園、醫院進行危房改造,確因地塊受限,難以滿足相關退讓要求的,在滿足消防、日照、安全等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低于現有退距進行退讓。
6.對于老
(略)等整治提升需要增配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在滿足消防、日照、安全等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低于現有退距進行退讓。
7.大門、建筑面積不大于1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
(略)紅線不小于3米,超過該規模的門衛房建筑按照表4-2執行。
(二)建設用地內配建的公廁、生活垃圾收集點(站)與廚余垃圾收集用房、配電室、中水等配套設施,在用地條件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降低退距,但不得小于表4-2規定距離的0.5倍且不小于5米。
第十七條臨街建筑設施的設置,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設置在裙房或者12
(略)、挑檐,
(略)、挑檐進深不大于4米,凈空高度不小于4米的,可以逾越建筑控制線,
(略)紅線。
(二)無柱、無結構落地的雨篷下部離室外地面凈空高度在4米以下的,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線;凈空高度大于4米的,可以逾越建筑控制線,
(略)紅線。
(三)
(略)道路相連的臺階、
(略)紅線。
第十八條建筑退
(略)道路交叉口紅線距離,
(略)退距進行退讓,且不小于5米。
(略)兩側新建、改擴建建筑,
(略)距離除有關規范、標準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表4-3的規定:
表4-3
(略)最小距離表
(略)電壓等級(kv)
最近架空電力邊導線
(m)
(略)線
(m)
≤10
2
-
35
3
10
66、110
4
15
220
5
20
330
6
23
500
10
38
750、1000
15
55
直流±500
10
35
直流±800
12
45
第五
(略)空間景觀與建筑設計
第二十條建筑應當體現昆明優秀傳統建筑風格內涵與地域文化特色,注
(略)文脈的延續
(略)風貌的整體協調;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術,表現建筑美學與時代特征。
第二十一條臨主要出入湖河道、城市公園、廣場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當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錯落的布局原則,并結合地形高差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
(略)天際輪廓線。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層住宅建筑應當結合周邊環境,形成錯落有致的天際線。同一地塊有3棟以上高層住宅建筑的,應當采用2種高度變化;有5棟以上高層住宅建筑的,應當采用3種以上高度變化。主體建筑屋頂之間高度差應當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10%,宜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20%。同一地塊內的住宅建筑不得采取低層與高層住宅建筑組合的形式。
高層商業辦公建筑外觀不得出現連續3棟以上相同重復。高層住宅建筑外觀不得出現連續5棟以上相同重復。
第二十二條住宅建筑設計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建筑層高不得低于3.0米,且不得超過3.6米。
(二)躍層住宅戶型應當合理設置,每套戶型中空只能設置一處,且應當設置在住宅建筑的客廳(含餐廳)位置。除一層入戶大廳外,住宅建筑套型外的
(略)域不得設置中空。
躍層住宅戶型中空部位的上層空間周邊不得設置陽臺等外挑結構。室內中空面積不得超過該套躍層戶型下層建筑面積的30%。
躍層戶型上層建筑應當設置不少于1個居住空間。
(三)每套住宅陽臺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于該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積的20%。
利用外墻凹槽設置陽臺,陽臺開敞一側距外墻或者陽臺之間的間距不小于2米。
(四)多、高層住宅建筑套(戶)型內不得設置三面以上封閉的天井(采光井)。
低層住宅建筑套(戶)型內設置的天井(采光井)應當具有頂蓋等防雨設施,按照國家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并按照天井(采光井)投影面積計入建筑基底面積,計算建筑密度指標。
在套(戶)型外、
(略)域設置的采光井應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五)建筑外挑設備板(空調板),其外挑進深應當在0.8米以內,設備板(空調板)以及遮擋造型應當與建筑立面進行一體化設計,盡可能隱蔽處理。設備板(空調板)可以單獨設置,也可結合陽臺短邊在結構外設置,符合以上要求的不計入容積率,否則按陽臺標準計入容積率。
第二十三條商業、辦公等建筑設計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商業、商務金融項目總平面布置應當體現公共性,室外場地在滿足綠地率前提下,以曠地為主,不得利用圍墻、綠植等形式對室外空間進行分割,形成私密空間。
(二)
(略)點的層高不得超過5.4米。
(三)集中式商業鼓勵采用大空間設計,開水間、衛生間、管道井應當集中設置。商業原則上應當在裙房內集中布置。
低層商
(略)各棟建筑不得采用全獨立方式:
(略)
(四)辦公建筑層高不得大于4.5米。
(五)辦公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設計,應當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開水間、衛生間、管道井應當集中設置,除集中設置的食堂外,
(略)域不得設置廚房。
低層辦公建筑不得按照獨立式進行設計,采用聯列式設計時,應當設置門廳等公共用房,樓(電)梯應當設置在
(略)域。
(六)工業廠房設計
(略)別于住宅建筑空間形態和平面布局,外立面應當簡潔、明快、經濟實用,不應過度裝飾。
第二十四條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米的商業、商務金融建筑,當布置于臨湖、臨主要出入湖河道、臨山、臨廣場、臨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寬度30米以上公共綠地第一界面時,各棟建筑的累計面寬不得大于對應用地界線面寬的60%,當布置于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
(略)道路第一界面時,各棟建筑的累計面寬不得大于對應的用地界線面寬的70%。
第一界面中退讓對應的用地界線距離40米以上的建筑和綜合商場建筑的面寬可以不計入累計面寬。
單棟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寬應當滿足表5-1的規定。
表5-1單棟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寬控制表
建筑高度H
(m)
臨湖、臨主要出入湖河道、臨山、臨廣場、臨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寬度30米以上公共綠地的第一界面(m)
(略)域(m)
H>54
50
60
27<H≤54
50
70
H≤27
60
80
注: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多個朝向的連續建筑,其每個朝向的建筑面寬(見附錄二)應當滿足表5-1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商業和設置裙房的商務金融項目中,應當在
(略)道路一側的一層建筑中配建對外免費開放的公共廁所,地上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下的不應少于1處,地上建筑面積大于6萬平方米的不應少于2處,每處建筑面積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二十六條在風貌協調的基礎上,建筑屋頂造型應當與建筑主體進行一體化設計,
(略)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光伏太陽能、設備用房等屋頂建(構)筑物應當進行美化或者遮擋處理,形成高低錯落的建筑天際輪廓線。
低層、
(略)梯間、電梯機房不得超過4米。
低層住宅建筑屋頂宜采用坡屋頂形式,多層、高層建筑屋頂應當結合功能細化第五立面設計。鼓勵低層、多層建筑和裙房平屋頂采用屋頂綠化等形式美化第五立面。
建筑外立面設置的空調設施應當設置在建筑結構的挑板上,陽臺、擱板、空調室外機位等應當進行遮蔽處理。
第二十七條除軍事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工業、物流倉儲、加油加氣加氫站和涉密、涉及安全的項目外一般不宜設置圍墻。
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設用地紅線周邊設置圍護隔離設施時,宜結合綠化、景觀設計,優先采用綠籬等形式。如采用圍墻,除應當符合相關規范外,還應當符
(略)規劃
(略)景觀要求,并滿足以下規定:
(一)圍墻
(略)的建設實施和通行使用,不影響相鄰地塊合理、必要的交通組織。
(略)道路一側圍墻宜采用垂直綠化美化圍墻。
(二)圍墻的基礎以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紅線,
(略)紅線一側圍墻退
(略)道路紅線不得小于1米。
(三)圍墻應當通透、美觀。
(四)
(略)道路的住宅建筑基地的圍墻高度不得大于2.2米。
第二十八條
(略)景觀的優化、美化而進行的建筑外立面提升,不得增加建筑層數、建筑面積、高度和體量等。
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村鎮、歷史文
(略)、歷史地段、傳統村落內傳統風貌建筑進行的維修,在不破壞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和結構安全,并符合相關法律、規范以及批準的保護規劃前提下,可以遵循滿足功能的最小尺寸和最少改變外立面的原則,經審批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可適當增加建筑高度,以改善人居環境。
第二十九條以住宅性質為主的建設項目,應當將其綠地面積的15%-20%集中設置在臨河、臨
(略)域,布局的優先順序宜為入湖河道、公園、廣場、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
(略)、
(略)。集中設置的綠地面積可以納入項目的集中綠地指標計算,其寬度不小于8米。
第六章建設項目交通與停車設置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或者交通專業技術審查,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交通運輸用地(不含交通場站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特殊用地上的建設項目無需開展交通影響評價或者交通專業技術審查。
(二)詳細規劃階段未開展交通專項研究論證或者交通影響評價的,除第(一)款的項目外,其余建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需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三)詳細規劃階段已開展交通專項研究論證或者交通影響評價的,除第(一)款的項目外,建設項目類型和規模達到表6-1啟動閾值的,需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建設項目類型和規模未達到表6-1啟動閾值的,需開展交通專業技術審查。
表6-1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表
項目類型
啟動閾值
城鎮住宅
地上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
機關團體、科研、商業服務業
地上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文化、教育、體育、醫療、社會福利、街道服務設施、倉儲
地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
工業
用地規模≥10公頃
交通場站
用地規模≥0.5公頃
注:需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成果應當滿足《
(略)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其用地范圍內設置地下車庫出入口、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避免干擾外部交通。
第三十二條地塊出入口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直接連接時,
(略)級別低的、
(略)上。原則上不得
(略)主干道、
(略)輔道開口,特殊情況下
(略)主干道、
(略)輔道開口不得超過1個,禁止
(略)主車道開口。
(二)地塊機動車出入口應當避
(略)交叉口。
(略)交叉口紅線交點不得小于30米或者地塊的最遠端;
(略)交叉口紅線交點不得小于50米或者地塊的最遠端;
(略)交叉口紅線交點不得小于70米或者地塊的最遠端。
機動車開口位置距人行橫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最近邊緣線不得小于5米;距地鐵出入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得小于15米;距公園、學校和有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邊緣不得小于20米。
(三)建設項目原則上需設置兩個以上機動車出入口。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200米。
(四)
(略)(略)道路相接時,
(略)紅線的車輛行駛距離不得小于7.5米。
(五)鼓勵與相鄰建設用地共用車行出入口,減少
(略)道路的車行開口數量。
(六)
(略)的交角不得小于70度,地形條件特殊困難時,不得小于45度。
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停車泊位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泊位,其停車泊位數量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各功能分別計算后進行累計。
(二)新建、改建項目停車泊位最小值按照表6-2的規定配建,停車泊位面積最小值應當滿足表6-3的規定。
配建的停車設施應當設置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增配停車泊位。
表6-2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最小值表
建筑類型
單位:
(略)
機動車(個)
非機動車(個)
二環內
二環外
住宅
普通商品住宅
套型建筑面積<90m2
車位/戶
0.6
1.5
90m2≤套型建筑面積<144m2
0.75
1.5
144m2≤套型建筑面積<200m2
1.3
1.5
套型建筑面積≥200m2
1.5
1.5
保障性住房、回遷安置房
0.6
1.5
辦公
行政辦公
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
0.6
0.8
1
商務辦公
0.6
0.7
1
商業
旅館、酒店
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包含地下商業功能建筑面積)
0.5
0.5
影劇院、音樂廳
0.7
0.8
1
其他
0.6
0.7
1
(略)
(略)
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
1.2
1.5
(略)
0.8
1.5
體育
一類(體育場座位數≥15000座,體育館座位數≥4000座)
車位/100座
3
5
15
二類(體育場座位數<15000座,體育館座位數<4000座)
2.5
4
15
文化
圖書館、展覽館
車位/100㎡地上建筑面積
0.5
0.8
1.5
學校
中小學
教職工及學生停車
車位/班級
1.0
1(小學)
9(中學)
家長接送臨時停車
2
4
12(小學)
5(中學)
注:1.表中未列的建筑類型結合相關規范、標準以及使用需求合理設置停車泊位。
2.表6-2中住宅套型建筑面積不含因陽臺封閉增加的建筑面積。
3.醫院、中小學在原址上改擴建的,不得少于表6-2中的80%。
4.新建的中小學應當利用運動場的地下空間設置家長接送臨時停車位,其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與學校內部停車出入口分開設置,并設置方便學生進入學校、便于校園安全管理的人行通道和門禁設施。
5.除普通商品住宅、中小學、醫院外,現狀以及已開工建設的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5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地塊50%以上的用地位于軌道交通站點500米范圍內)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數量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少于表6-2的80%。
6.住宅項目機動
(略)。
7.商務辦公和商業設施類地下車庫設置達到兩層且其可利用面積全部用于停車后仍不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設置機械式停車位,但層高不得小于4.5米,機械式停車位的總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配建車位的30%。
8.新建住宅的停車泊位應當100%預留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10%的停車位建成充電設施且實際建成不低于20個;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停車場,按照不低于15%的車位比例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
9.停車場停車泊位為50-300個的,應當設置不少于4個殘疾人停車泊位;停車泊位為300-500個的,應當設置不少于10個殘疾人停車泊位;停車泊位大于500個的,殘疾人停車泊位不少于總數的2%。
10.子母車位應當按照一個車位進行數量核算。微型車位(非標車位)按照《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進行折算。
11.住宅項目中配套商業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商業標準配建停車泊位。
12.
(略)、避難層、隔震層、設備夾層、建筑底層架空層等不產生停車需求的建筑面積。
表6-3停車面積最小值
停車位類型
面積(㎡/車位)
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
30
非機動車停車位
1.8
機械式停車位
20
(三)商務金融、商業和娛樂設施、醫院和大型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原則上每個項目不少于5個,臨時停車泊位不計入該項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配建指標。
第三十四條非機動車停車空間內應當設置獨立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面積不得小于非機動車停車空間的1/3,且應當設置獨立的消
(略)。
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應當設置在地上一層、半地下室或者地下一層,且應當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機動車出入口設置道閘的,道閘
(略)道路紅線之間的車輛行駛距離,入口應當不小于25米、出口應當不小于10米。地下車庫入口道閘應當設置在基地內平坡段上。
第七章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
第三十六條為提高土地開發效益,節約土地資源,應當按照《
(略)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條例》《
(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鼓勵對地下空間進行統一規劃、整體設計,通過專項規劃、地下空間詳細規劃和開發建設導則,
(略)域內地下空間建設行為。
實行地下空間整體開發建設的,地上和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建設開發和使用過程中相互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地下空間開發應當結合主體項目配套功能需求、城市環境容量等因素,確定功能配置和規模。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充分考慮地下現狀設施以及地質環境條件、兼顧結構安全、施工難度等因素的限制,不得影響周圍建筑和公用設施的使用安全。
地下空間使用功能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進行明確,優先保證防空防災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地下建筑物后退距離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地下室退讓用地界線不小于3米,
(略)紅線不小于5米,退讓周邊既有建筑不小于10米。
(二)當地下退讓距離大于地上退讓距離時,地下退讓距離可不小于地上退讓距離。
(三)相鄰地塊地下室進行連通的,連通位置可以不退讓用地界線,連通寬度原則上不超過交通組織和消防疏散需要,且不大于9米,并在豎向高程上滿
(略)市政管線工程的埋設、使用技術要求。
(略)下建設地下空間時,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3.0米,并應當滿足重力流
(略)政管線的實際埋深需求。
第三十九條新建的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現狀或者規劃的軌道站點、公交樞紐等公共交通設施的,宜將建筑物地下層與公共交通設施進行整合,相互連通。
軌道站點規劃建設中應當預留相應通道接口,為站點周邊地塊與軌道站點地下空間互聯互通提供條件,
(略)絡。
城市
(略)、軌道站點周邊等開發強度較
(略)域,以及
(略)、密路
(略)域,應當充分考慮人民防空的需要,地下空間應當互聯互通,
(略)。
第
(略)政工程
第四
(略)政工程管道應當按遠期規模規劃設計,市政管線應當采用地下敷設,鼓勵建設綜合管廊集中
(略)政管線。
對規劃配建有綜合管廊
(略)道路,應當嚴格依據規劃建設綜合管廊。依據規劃應當進入綜合管廊集中敷
(略)政管線,必須利用綜合管廊集中敷設。
建設項目的
(略)政設施應當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審查和建設。
第四十一
(略)道路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緣石轉彎半徑應當為10-15米,支路應當為5-10米,當設置機非隔離帶或者非機動車道時,應當采用下限值。
(二)道路交叉口規劃設計時,
(略)交叉口紅線時,
(略)紅線展寬。道路紅線寬度30米以下的展寬1條車道的寬度,展寬寬度宜為3.0-3.5米;道路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展寬2條車道的寬度,展寬寬度宜為7米。原則上不得縮減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寬度。
(三)
(略)外,
(略)交叉口外均應當設置連續的人行道。人行道應當結
(略)側用地屬性,
(略)斷面合理性的前提下,最小有效寬度不得小于2.0米,干道非機動車道有效寬度不得小于2.5米。
(四)新設置的各種電力開閉所、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不得占用現
(略)道路人行道。
(五)沿街建筑首層、退線空間與人行道宜保持相同標高,鋪裝統一,形成開放、連續的室內外活動空間。
(六)新建、
(略)應當采用下凹式綠化帶等雨水收集設施,以最大限度地滯蓄雨水,降低雨水徑流量。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
(略)道路上的橋梁,
(略)橫斷面一致。橋梁設計應當滿足防洪、水運、防風要求和管線布置。易燃、易爆管線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橋梁跨越河道。
第四十三條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排水工程應當采用雨、污分流制,在近期難以實現分流制改造的
(略),應當采取合流截留式改造、雨污調蓄、
(略),并結合老
(略)改造同步實施雨污分流工程。
(二)因外
(略)管線還未配套,建設用地內部污水不能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完全處理,污水再生回用,剩余部分外排水質應當符合行業主管部門要求。
(三)雨水管渠設計應當采用現行
(略)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給水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應當設置成環狀或者枝狀,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
(略)(略)外水表須按地下式設置。
第四十五條再生水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都
(略)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宜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但是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再生水。
(二)
(略)未
(略)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采取“拼戶、拼區、拼院”方式:
(略)
(三)
(略)(略)未
(略)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日可回收污水(廢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
(略)
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
(略)和高層住宅。
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
(略)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
(略)或者其他
(略)等。
工業企業或者工
(略)。
第四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
(略)
(一)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的建(構)
(略)面硬化面積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用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工程項目。
(三)
(略)和高架
(略)政工程項目。
第四十七條電力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在中
(略)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
(略)須采用地下電纜敷設,
(略)應當逐步改造入地。建設用地范圍以
(略)域應當根據電力專項規劃確定。因特殊條件限制近期無法實施地下電纜敷設的,
(略),但是條件具備后應當改造入地。
(二)
(略)徑敷設。
(三)
(略)區、城市
(略)內變電站,并宜設置為地下、半地下變電站。
(四)10千伏以下開閉所、配電房應當結合建設項目在項目內同步實施。
第四十八條電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新建、
(略)應當埋地敷設,
(略)應當逐步改造入地。
(略)徑上聯合建設。
(二)移動通信基站的建設應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則,實行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的景觀化設計,滿
(略)景觀和環境保護要求。
(三)新建、
(略)(略)地下過街管孔。
第四十九條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燃氣管線與建構筑物、
(略)政管線的水平和垂直距離應當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有關消防安全規范的要求,并盡量避免與高壓電纜平行敷設。
(二)
(略)和橋梁敷設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建設用地內燃氣管線應當埋地敷設,建筑物外墻上的燃氣管線應當隱蔽安全設置,建筑臨街立面不得設置裸露的架空燃氣管線。
第五十條管線綜合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新建、
(略),應當作管線綜合規劃設計。
(二)
(略)線敷設,并有各自獨立的敷設帶,
(略)。
(略)的,
(略)線垂直。
(三)道路紅線寬度超過40米
(略)干道宜兩側布置配水、配氣、通信、電力和排水管線。
(四)單側布置時,給水、
(略)西側或者北側敷設,電信管線、
(略)東側或者南側敷設。
(略)線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線次序應當為:給水配水、電力電纜、電信電纜、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氣配氣、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管道。
(五)
(略)紅線內敷設,且盡可能安排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下,盡量避免安排在機動車道下。
(六)
(略)紅線內,
(略)紅線應當不小于1.5米。
(七)管線之間應當盡量減少交叉,如交叉時,管線之間的避讓原則如下:壓力管線宜避讓重力流管線,易彎曲管線宜避讓不易彎曲管線,分支管線宜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宜避讓大管徑管線,臨時管線宜避讓永久管線。
(八)市政管線垂直交叉時,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再生水管線、電信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
(九)各類工程管線之間、各種工程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凈距離,應當滿足《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要求。
(十)進入綜合管廊集中敷設的管線,應當依據規劃批復的綜合管廊斷面中的各類管線布局進行布置。
第五十
(略)政管線管徑、預留支管間距最小值應當滿足表8-1的規定:
表8-1市政管線管徑、預留支管間距最小值表
工程類型
最小管徑規格
預留支管間距
主管
預留支管
排水工程
500mm
400mm
<100m
給水工程
輸配水管
200mm
150mm
<120m
消防給水管道
100mm
電力工程
電力溝
1m×0.6m
6孔
<100m
排管
9孔
電信工程
12孔
6孔
<100m
燃氣工程
110mm
——
120-150m
注:
(略)下新建、改建的排水管線、給水管線、電力管線、電信管線、
(略)紅線外0.5米,預留支管位置按現狀實際或者規劃確定。
第五十二
(略)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軌道交通控制
(略)和特別
(略)內進行的建設活動應當滿足《
(略)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略)城市軌道交通控制
(略)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規劃應當根據車站附近未來交通需求以及發展趨勢,預留換乘樞紐、停車場和人行地道等設施用地;車站非
(略)和與車站公共通道相連的建筑物應當規劃有
(略)域,滿足行人的過街通行需求。
(三)
(略)的標高宜與車站站廳層標高一致,如因特別需要而出現較大落差,應當設置自動人行道。
第五十三條河道和防洪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河道治理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降低堤防高度。
(二)河道應當因地制宜,宜采用生態河堤或者復式河堤;河邊防洪通道以及配套工程管線應當與河堤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三)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處理好與河道的關系,
(略)交叉口與河道重疊。
第五十四條其他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
(略)交叉口紅線交點50米內不得設置電力開閉所、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
(二)在人行道上設置的站牌、路標、垃圾箱在同一斷面總占地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寬度的1/3。
(三)道路紅線內的公交車或者出租車停靠站、人行道以及人行過街等設施的設置應當嚴格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要求執行。
(四)地面上現狀保留的電力、電信設施,
(略)綠化(
(略)側綠化)、立交橋下綠島、建筑項目臨街集中綠地等遮擋設置,其埋設應當符合《
(略)綠化設計標準》(CJJ/T75)的要求,并進行綠地美化。
(五)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應當結合主體工程設置在立交、隧道規劃紅線范圍內或者公共綠地內,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設置。
第九章鄉村規劃建設
第五十五條村莊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
(略)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第五十
(略)開發邊界以外鄉
(略)應當編制“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村莊規劃范圍為村域范圍內城鎮開發邊界范圍以外的全部國土空間。
村莊規劃包括村域、自然村(集中居民點)兩個空間層次。村域注重落實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村莊建設邊界和規模以及其他目標和指標,優化空間格局及用地布局,統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國土綜合整治、防災減災等內容。
自然村(集中居民點)重點突出村民宅基地布局優化、
(略)交通和綠地開敞空間梳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補、人居環境整治項目安排、建筑風貌控制和引導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村莊規劃應當按照《云南省“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指南(試行)》(修訂版)的要求明確各類建設用地的用途管制規則:
(一)明確宅基地的范圍、戶均宅基地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建筑退讓等控制性內容。
(二)明確產業用地的用途、范圍、規模和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要求(村莊規劃階段難以明確用途和開發強度指標的,后續通過單獨編制建設方案予以明確)。
(三)明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和農
(略)服務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的位置、規模及其管控要求。
第五十八條依據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農村村民住宅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重點審查用地面積、四至范圍、建設占用現狀地類、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相鄰關系等事項。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條件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仍按照原審批的執行,若調整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六十條滇
(略)(略)、安寧、東川、嵩明、宜良、富民、祿勸、尋甸、石林、陽宗海、磨憨鎮等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并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應的規劃管理技術指導意見,經屬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的表格、附錄、附圖與本規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六十二條本規
(略)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略)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一
適用范圍和繞城高速示意
附錄二
建筑面寬控制示意
附錄三
名詞解釋
1.容積率: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內,建筑計容面積總和與建設用地的凈用地面積的比值。
2.建筑密度: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內,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建設用地的凈用地面積的比率(%)。
3.綠地率: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總和與建設用地的凈用地的比率(%)。
4.架空層: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不少于三面開敞的開敞空間層。
5.地下室: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且地下室在室外設計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
6.層高:
(略)、地面面層(完成面)計算的垂直距離,
(略)面面層(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者至坡頂的結構面層與外墻外皮延長線的交點計算的垂直距離。
7.道路紅線:
(略)的用地邊界線。
8.建筑間距:兩幢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屋頂外挑檐口、首層入戶門廳等除外)。
9.裙房: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屬建筑。
10.建筑面寬:指建筑物兩側最遠點之間的距離。
11.老年人居住建筑:專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務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設計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環境、設施等。
12.建筑±0.000:與建筑主入口
(略)層面,定義為該建筑的建筑±0.000。建筑±0.000為規劃界定建筑的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定義,與建筑設計、消防設計等的界定的定義不同。
13.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盤龍江、新運糧河、老運糧河、烏龍河、大觀河、西壩河、船房河、采蓮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東北沙河)、寶象河(新寶象河)、老寶象河、六甲寶象河、小清河、五甲寶象河、蝦壩河(織布營河)、馬料河、洛龍河、撈魚河(含梁王河)、南沖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魚河、茨巷河、東大河、中河(護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金汁河、姚安河、老盤龍江、廣普大溝、螳螂川(海口河)等河道。
14.傳統風貌建筑:指歷
(略)、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村鎮、歷史文
(略)、歷史地段范圍內除文物保護單位:
(略)
15.村域:指村(居)民委員會管轄的地域范圍。
16.躍層住宅:
(略)梯的住宅。
附錄四
計算規則
1.建筑面積計算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明確的要素按《民用建筑通用規范》執行,《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未明確的要素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執行。
2.容積率計算
(1)加倍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
除躍層住宅戶型中空外,住宅、商業、商務辦公建筑的層高高于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每超出1.5米則該層計容面積按實際建筑面積增加1倍計算;超出高度不足1.5米的則該層計容面積按實際建筑面積增加0.5倍計算。
工業、物流倉儲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的,該層計容面積按實際建筑面積增加1倍計算。
住宅、商務辦公、商業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回廊、走廊、報告廳等公共部分,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大型商業用房或者會議室、報告廳等建筑的層高根據功能要求確定,建筑面積不加倍計容。
(2)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
①地下室的建筑面積。
②商業、辦公建筑避難層(間)的建筑面積。
③在入口層設置的僅用于公共休閑活動、綠化等非經營性用途,以柱、剪力墻等支撐結構落地,無其他圍護設施與室外環境整體設計,場地平整,便捷可達,住宅建筑架空空間層高不小于3.5米,公共建筑架空空間層高不小于4.5米的架空層的建筑面積。
④建筑之間僅作為交通聯系、凈寬不大于9.0米的空中連廊的建筑面積。
⑤建設項目中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建筑面積。
(3)坡地建筑計容面積
坡地建筑被1.5米以上高度的覆土掩埋的外墻長度占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如圖)的60%以上,方可視為地下室,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否則應當計入容積率。
(4)陽臺計容面積
陽臺計容面積為圍護設施(不封閉)或者圍護結構(封閉)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5)飄窗計容面積
在主體結構以外,
(略)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上,結構凈高小于2.10米,出挑寬度不大于0.8米(外墻線到飄窗外邊沿線的距離)的(如圖),不計入容積率。
3.建筑密度計算
(1)建筑物的基底面積:建筑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筑外墻以及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室外獨立永久性結構的地下室人行出入口應當按投影面積計入建筑基底面積。
(2)以下項目不計入建筑密度
①距室外地面凈空高度大于3.6米的陽臺、商業建筑之間作為單純交通聯系功能的寬度不大于9米的空中連廊。
②建設項目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③
(略)、挑檐部分。
4.建筑高度計算
(1)機場、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設施的技術作業
(略)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2)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
(略)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3)高度控制要求為絕對高程的,按建筑最高點計算。
(4)第(1)、(2)、(3)款以外的建筑,屋頂設備用房和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總面積不超過屋面面積的1/4時,不應計入建筑高度。
坡屋頂建筑高度,屋面坡度在30度以內的,按室外設計地坪至檐口頂點的高度計算;屋面坡度大于30度的,按室外設計地坪至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平屋頂建筑高度應當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筑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物應當按其屋面檐口頂點的高度計算。
當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屋面形式,或者多個室外設計地坪時,建筑高度應當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5)確定建筑間距、建筑退線時,建筑高度按照第(4)款中的平屋頂、坡屋頂進行計算。
位于不同室外地坪標高的建筑,計算建筑間距、建筑退線所使用的是兩棟相鄰建筑的相對高度。建筑A與建筑B相對面高度分別為HA,HB1;建筑B與建筑C相對面高度分別為HB2,HC1;建筑C與建筑D相對面高度分別為HC2,HD1(如圖)。
5.綠地面積計算
(1)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用地范圍內的集中綠地和房前屋后、
(略)兩側、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景觀水體,以及屋頂綠化和底層架空綠化折算的綠地面積。居住綠地的設計應當符合《居住綠地設計標準》(CJJ/T294)的相關要求,居住綠地的計算應當符合《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范》(GB55014)《城市
(略)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相關要求。
(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頂板覆土深度大于1.5米且按要求實施綠化建設的部分計入綠地面積。
(3)球場中鋪植天然草坪的草坪面積可計入綠地面積。
(4)屋頂綠化、底層架空綠化折算
①具有公共開放功能的屋頂綠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的,其面積的20%可計入綠地面積,折算部分建筑高度應當在24米以下。
②具有公共開放功能的底層架空綠化,架空空間層高不小于3.5米,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積的40%可以計入綠地面積。
附錄五
建設項目日照分析規則
1.建設項目日照分析應當符合《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50947)和本規則的要求,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
用于建筑日照計算的軟件應當經過軟件產品質量檢測單位:
(略)
2.進行日照分析計算時應當真實表達主、客體建筑影響范圍內的現有和已規劃建筑,并對建筑擬建前、后情況,對客體建筑的日照影響情況做對比分析,并明確變化結論。
3.對于擬建建筑在編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日照分析可采用線上日照(建筑外輪廓沿線)表達方式:
(略)
現狀建筑日照分析采用線上日照表達方式:
(略)
4.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導致建筑位置、外輪廓、建筑高度、戶型、窗位等改變的,應當根據調整后方案重新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5.日照分析計算的設置參數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地理位置:東經102°43′,北緯25°2′;
(2)有效時間帶:冬至日9時至15時(采用真太陽時);
(3)時間間隔(計算精度):1分鐘;
(4)時間統計方式:
(略)
(5)線上日照分析采樣點間距0.5米,多點分析采樣點間距0.3米;
(6)窗戶分析時的計算點采用窗臺面左右兩個端點計算方式:
(略)
(7)計算高度:從底層窗臺外墻面即距離室內地坪900毫米高的外墻位置起算;
(8)最小掃略角參考數值應當按下表進行設置:
掃略角設置的參考數值
墻厚(㎜)
窗寬(㎜)掃掠角
200
240
600
19
22
900
13
15
1200
10
12
1500
8
10
1800
7
8
2100
6
7
2400
5
6
2700
5
6
3000
4
5
3300
4
5
3600
4
4
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日照分析的最小掃略角參數為8°。
6.日照分析客體、主體計算范圍的確定
(1)日照分析客體建筑指在擬建建筑遮擋范圍內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計算范圍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擬建建筑的高度小于100米的,按實際陰影范圍確定客體建筑對象;擬建建筑的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以其高度的1.1倍為半徑,作出扇形的日照陰影范圍,該陰影范圍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實際陰影范圍,最大不超過半徑220米的扇形陰影范圍(見圖1)。在上述陰影范圍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已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尚未建設或者正在建設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應當確認為客體建筑。擬建建筑為住宅或者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自身也應當作為日照分析的客體建筑。
圖1客體建筑范圍
(2)日照分析主體建筑指對客體建筑產生日照遮擋的建筑,其計算范圍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略),以220米為半徑作出扇形圖,在此范圍內(見圖2)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筑,排除對客體建筑不形成遮擋的建筑,
(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已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尚未建設或者正在建設的建筑也應當納入主體建筑范圍。
圖2主體建筑范圍
7.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1)日照分析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的墻體應當按照外墻輪廓線建模。
(2)所有建筑應當采用統一的基準面,以主客體建筑范圍內室外地坪最低點為基準面,一般采用相對標高,也可以采用絕對高程。
(3)對遮擋建筑的陽臺、檐口、女兒墻、屋頂等造成遮擋的,應當參與建模;被遮擋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造成自身遮擋,應當參與建模;當建筑既是遮擋建筑,又是被遮擋建筑時,所建模型應當反映實際情況。
(4)附屬物如屋頂電梯機房、屋頂上的構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樓梯間等造成遮擋的應當參與建模。
(5)對構成遮擋的地形地物如山體、擋土墻等應當參與建模。
(6)遮擋建筑、被遮擋建筑以
(略)。
(7)在建立模型時可以進行適當的綜合或者簡化,當屋頂、外墻、構筑物和附屬物形體較為復雜時,可用簡單的略大于實際形體的幾何包絡體代替。
(8)各計算建筑間的地坪高差應當納入計算。
(9)主體建筑、客體建筑日照分析范圍確定后,應當采用綜合疊加的方式:
(略)
(10)計算數據的來源應當符合《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50947)
(略)的規定。
8.滿窗日照分析中窗戶的計算規定
(1)一般窗戶以外墻窗臺位置為計算基準面;轉角直角窗、弧形窗、異型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為計算基準面(見圖3)。
圖3計算基準面
(2)窗戶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凸窗、陽臺封窗等門窗形式)按離室內地坪0.9m的高度計算(見圖4)。
圖4窗戶計算高度
(3)兩側或者一側有分戶隔板的凸陽臺,凹陽臺以及半凹半凸陽臺,以陽臺與外墻相交的墻洞口為計算基準面(見圖5第1-4種方式:
(略)
(4)設計封閉的陽臺,以封窗的陽臺欄桿面為計算基準面(圖5第5、6種方式:
(略)
圖5各類陽臺窗日照的計算點
(5)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閉的凸陽臺,以窗戶的外墻窗臺面為計算基準面。
(6)滿窗日照的計算,以經確認的日照計算基準面左右兩個端為計算點。窗戶或者陽臺的寬度在2.4米以內的,按實際寬度的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寬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計算,以窗戶或者陽臺的中點兩側各延伸1.2米為計算范圍(如圖6)。
圖6普通窗滿窗日照的計算點
9.《日照分析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報告名稱:
(略)
(2)判定是否滿足
(略)圖和窗報批表等。
材料應當提供紙質和電子版本各一份。
10.對進行日照分析的項目公示規劃方案時,其《日照分析報告》的主要圖紙和結論應當同步公示,日照分析單位:
(略)
11.建設單位:
(略)
日照分析單位:
(略)
因日照分析單位:
(略)
摘錄《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
(略)車輛出入口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于7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4m。
(略)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表
(略)的規定,且當車道數量大于等于5且停車當量大于3000輛時,機動車出入口數量應經過交通模擬計算確定。
表
(略)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
規模
停車當量
出入口和車道數量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1000
501~
1000
301~
500
101~
300
51~
100
25~
50
<25
機動車出入口數量
≥3
≥2
≥2
≥1
≥1
非居住建筑出入口車道數量
≥5
≥4
≥3
≥2
≥2
≥1
居住建筑出入口車道數量
≥3
≥2
≥2
≥2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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