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璧環改〔2024〕28號
被責令改正個人:歐道平
(略):510************536
地址:
(略)
2024年6月11日,
(略)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
(略)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
(略)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視聽資料》;
2.2024年6月12日對你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2024年6月12日提取的《
(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等資料。
證據1-3證明,2023年8月29日,你公司5號廠房2層、3層的印刷及烘干生產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2021年2月已投入生產。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責令你:
(略)生產,按要求開展竣工驗收。
(略)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略)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略)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隊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和《
(略)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
(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和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略)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略)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我隊將申
(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略)(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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