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商品和價格監督管理體系,根據上架測試情況及用戶意見反饋,現修訂發布《
(略)商品及價格監管措施(試行
(略))》,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略)商品及價格監管措施(試行
(略))》同時廢止,請相關單位:
(略)
(略)商品及價格監管措施
(試行
(略))
(略)(
(略))商品及價格監督管理體系,嚴格商品上架審查,提升商品信息質量,確保商品價格合理,依據《
(略)商品和價格管理暫行細則》,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確監督管理目標
1.提升監管能力。聚焦商品信息不全、參考價格失準、供應商報價波動較大等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上架審核、供應商報價、
(略)監管,
(略)商品及價格管理能力。
2.健全監管體系。商品及價格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廉潔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工作原則,構建全面完整、鏈路貫通、多方聯動、標準統一、程序規范的監督管理體系,
(略)銷售
(略)場通用、價格可比、質量可靠。
3.厘清工作界面。
(略)數據室(
(略)數據室)
(略)商品和價格的監督管理;運行服務團隊負責商品和價格管理的具體實施,主要包括:品目管理、投訴處理、巡檢抽查、問題監測及監督審核機構履約等;商品及價格審核機構(以下簡稱審核機構)負責商品庫的建設和維護,主要包括:上下架管理、價格監測、技術服務等。
二、完善商品管理標準
4.建設標準商品庫。審核機構應當建設和維護商品庫,建立參數標準體系,更新維護商品信息,主要包括:商品品目、商品名稱:
(略)
5.優化品目設置。運行服務團隊應當通過意見反饋、問題監測、客服工單等渠道收集商品品目相關建議,
(略)數據室審批后,由審核機構執行品目調整。
6.保證商品質量。
(略)銷售品牌方授權的全新原裝正品,不得銷售無售后保障、無銷售委托授權、假冒偽劣、過期失效和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商品。
7.落實自營要求。電商、
(略)銷售自營商品,自營商品指物權歸屬于供應商的商品,不得銷售非自營商品;
(略)銷售自產商品,不得銷售非自產商品。
三、提高上架審核要求
8.完善審核規則。
(略)相關規定制定并更新商品審核規則,報平臺數據室審批后發布執行。主要包括:商品信息準確性、品牌正規性、來源渠道鏈接有效性、商品條碼真實性、品目定義及要求等。
9.更新敏感詞庫。
(略)相關規定和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并更新商品敏感詞庫。審核機構不得審核通過商品信息或來源渠道鏈接中包含敏感詞的商品。
10.引入商品條碼。供應商在商品上架時應當如實填寫商品條碼。審核機構應當對申請上架商品的條碼進行審核,驗證商品條碼真實性,不得審核通過無商品條碼的商品。
11.規范商品參數。供應商應當依據審核規則提報商品參數、詳情、圖片等信息,商品信息應當符合審核規則的要求,不得隱瞞或調整商品描述規避上架審核。
12.加強品牌審查。審核機構應當對申請上架的商品進行品牌正規性審查,
(略)設有品牌自營旗艦店鋪。
13.備案品牌授權。
(略)備案。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定期抽檢供應商銷售委托授權書,抽檢結果納入供應商履約考評。
14.嚴格鏈接審核。供應商申請上架商品時應當提供商品來源渠道鏈接,并保證商品來源渠道鏈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審核機構應當嚴格審核來源渠道鏈接,鏈接應當滿足以下要求:①
(略)品牌自營旗艦店鋪鏈接;②鏈接商品單品評論按商品單價實行分級管理:單價小于
(略)的商品單品評論數量大于10000,單價在
(略)至
(略)區間的商品單品評論數量大于1000,單價大于
(略)的商品單品評論數量大于500;③鏈接商品單品好評率大于90%。
四、規范上架審核流程
15.暢通需求渠道。
(略)收集采購員提交的采購需求申請,當同一商品采購需求申請大于50人時,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及時響應,報平臺數據室審批后由審核機構執行商品上架。
16.提高審核標準。審核機構應當對供應商提報上架商品進行初審,初審內容主要包括:商品全部信息、商品銷售授權、來源渠道鏈接等。通過初審的商品由審核機構制定商品參考價,未通過初審的商品,審核機構應予駁回,駁回意見應當理由充分、反饋及時、描述清晰。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復核通過初審的商品,復核內容主要包括:商品信息是否完整、商品參考價是否低于來源渠道鏈接價格、來源渠道鏈接評論數量是否滿足要求等。
17.明確審核周期。供應商每月1日至10日可申請商品上架,每家供應商每月申請上架的商品數量不得超過1000。審核機構每月1日至12日應當完成初審,并及時將初審結果報送運行服務團隊進行復核,運行服務團隊應當每月公示復核通過的商品,公示期3天,
(略)數據室審批后,由審核機構執行上架。
18.強化通過率考核。
(略)要求,認真核對商品相關信息后提交商品上架申請,審核機構應當記錄供應商上架審核通過率,
(略)數據室,對首次上架審核通過率低于80%的供應商,給予暫停商品上架申請資格1個月處罰。
19.提報商品下架。因商品停產、商品信息錯誤需要下架商品,供應商應當提交商品下架申請表至運行服務團隊,報平臺數據室審批后由審核機構執行商品下架。
五、加強商品價格管控
20.優化參考價模型。審核機構應當制定價格模型并計算參考價,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全量商品價格數據。需要修改價格模型算法或參考價來源的,
(略)數據室審批。
21.規范報價信息。
(略)同款商品銷售鏈接,采購員下單采購時,系統將供應商銷售鏈接和商品來源渠道鏈接同步展示。
22.建立有效庫存。供應商報價時應當填報商品有效庫存,有效庫存售罄之前不得上調或下架報價,有效庫存售罄后,系統自動下架供應商報價。有效庫存實行分級管理:①商品單價小于100元的不得低于500件;②商品單價在100元至
(略)區間的不得低于100件;③商品單價大于
(略)的不得低于50件。
23.設置降價幅度。供應商應當
(略)場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報價,商品報價每次降價幅度不得低于0.5%。
24.嚴格報價管理。
(略)自營商品銷售價格。經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查實價格虛高的,供應商應當補償商品差價至采購單位:
(略)
25.暢通舉報渠道。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及時受理采購員的商品及價格舉報投訴,通過調取商品數據、收集證據材料等方式:
(略)
26.受理價格申訴。供應商認為參考價明顯
(略)審批后由審核機構調整參考價。
六、加大商品巡查力度
27.嚴格巡檢復核。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常態組織巡檢復核商品,確保每6個月全量巡檢一次上架商品,
(略)數據室審批后由審核機構作下架或調整參考價處理,巡檢復核主要內容包括:①商品品目、品牌、型號、條碼、主圖、詳情、來源渠道鏈接是否完整;②商品名稱:
(略)
28.建立負面清單。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定期整理匯總
(略)審批后由審核機構作下架處理并禁止上架。
29.加強商品監測。審核機構應當對商品實時監測,
(略),
(略)數據室審批后作下架處理,商品監測中的異常情形主要包括:①生產廠家提供商品停產或停售證明的;②疑似定制或技術參數特殊的;③涉及軍隊專用、圖書音像、生鮮食品等商品的;④信息不完整,描述不清晰的;⑤商品條碼缺失、錯誤的;⑥商品重復上架的;⑦其它明顯異常的。
30.加強價格監測。審核機構應當對價格實時監測,
(略),監測內容主要包括:①參考價高于來源渠道鏈接價格的;②參考價來源渠道鏈接錯誤導致參考價異常的;③因市場調價導致需提高參考價的;④其它價格異常的。
31.落實價格巡檢。運行服務團隊應當進行價格巡檢,主要內容包括:①參考價高于來源渠道鏈接價格的;②供應商報價低于參考價20%的;③競價商品成交價低于參考價20%的;④其它價格異常的。
七、優化監管內控機制
32.規范工單處理。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對采購員和供應商反映的商品信息、參考價格、審核效率等問題,形成工單記錄,
(略)數據室報告。
33.編制審核報告。審核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審核數據,形成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商品庫建設和維護、商品上架、參考價計算、價格監管等。
34.提升分析能力。運行服務團隊應當定期分析商品和價格數據,形成數據分析報告,主要包括:交易情況、商品發布數量、商品累計采購次數和金額、供應商商品銷售數量、高頻次商品采購排名等。
35.加強履約考核。平臺數據室應當不定期對運行服務團隊和審核機構進行履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按照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書面警告、追究經濟責任、限制參加軍隊采購活動等處罰。
附件:
1.
(略)商品上架審核規則
2.商品品目定義及要求
附件1
(略)商品上架審核規則
(略)(
(略))商品監督管理,嚴格商品上架審查、提高商品信息質量,依據《
(略)商品和價格管理暫行細則》《
(略)商品及價格監管措施(征求意見稿)》,制定本規則。
一、總體要求
(一)要素齊全
商品信息應當由商品品目、商品品牌、
(略)、商品名稱:
(略)
(二)商品唯一
商品應當具有唯一性,商品條碼、型號、名稱:
(略)
(三)市場通用
商品應
(略)場通用的熱銷商品,
(略)設有品牌自營旗艦店鋪。
二、審核周期
(四)申請周期
供應商應當每月1日至10日提交商品上架申請,每家供應商每月申請上架的商品數量不得超過1000個,
(略)不開放商品上架申請。
(五)審核周期
審核機構每月1日至12日應當完成初審,初審駁回的商品編碼作廢,記入審核通過率考核。初審通過的商品報送運行服務團隊進行復核。
(六)公示周期
運行服務團隊應當每月公示復核通過的商品,公示期3天,
(略)數據室審批后,由審核機構執行上架。
(七)通過率考核
審核機構應當每月記錄供應商首次上架審核通過率(審核通過率=上架商品數量/首次申請上架數量*100%),對上架審核通過率低于80%或查實使用刷單鏈接商品的供應商,平臺給予暫停商品上架申請資格1個月處罰。運行服務團隊應當每月記錄商品的復核通過率,作為考核審核機構履約依據。
三、審核標準
(八)商品品目
商品申請上架時應當選擇正確對應的品目,
(略)未開放品目的商品,不得上架商品品目定義及要求中不允許上架的商品,不得將未開放品目的商品作修改商品信息處理后上架。
(九)商品品牌
1.商品品牌應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進行注冊;
2.商品品牌應當在京東、
(略)設有品牌自營旗艦店鋪;
3.
(略)、國產、供應商名稱:
(略)
4.不得使用同一品牌的不同系列作為單獨品牌填報。
(十)
(略)
(略)應當與商品主圖、商品詳情、商品條碼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含有品目名、品牌名、批次、
(略)無關的信息,
(略),應當使用商品關鍵參數填報。
(十一)商品名稱:
(略)
(略)命名規則自動生成商品名稱:
(略)
(十二)商品條碼
商品申請上架時應當填報商品條碼,商品條碼為必填信息,商品條碼一經注冊,即應當遵循唯一、始終不變的原則。審核機構應當對商品條碼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審核要求如下:
1.
(略)注冊的商品條碼;
2.供應商應當確保商品條碼包含的商品信息與商品上架填報的商品信息一致;
3.供應商不得偽造、濫用、盜用商品條碼;
4.供應商不得使用碼值錯誤、商品信息不正確、已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商品條碼。
(十三)商品參數
商品參數應當按照商品品目分別制定,分為關鍵參數和非關鍵參數,其中關鍵參數是必填項,商品參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參數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按照標準參數體系錄入;
2.參數與商品詳情、商品主圖、商品條碼保持一致;
3.參數中“包裝清單”應當明確商品套裝、配件等信息;
4.參數中“售后服務”應當明確需單獨收取的運輸、安裝、施工、集成等費用;
5.參數中“計量單位:
(略)
6.參數中不得含有不確定性描述,如:等、若干之類詞語。
(十四)商品主圖
商品應當包含1至5張商品主圖用于展示商品全貌,至少有1張為正面外形輪廓,商品主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主圖僅上傳所售款商品圖片,不得上傳其它非售賣款商品;
2.主圖保證亮度充足且清晰顯示,不得虛化、拼接或變形,不得出現大面積無意義的留白,不得以純文字內容進行展示;
3.主圖圖片背景一般用白色,不得出現與商品本身無關的信息,不得出現品牌LOGO以外的其它水印,包括第三方店鋪名稱:
(略)
4.主圖圖片長寬比應當為1:1,圖片尺寸介于500px至1000px之間,圖像文件為JPG、JPEG或PNG格式。
(十五)商品詳情
商品詳情應當完整詳細,一般為圖片,較長的圖片可以采取豎向拼接方式:
(略)
1.詳情圖僅上傳所售款商品圖片,不得上傳其它非售賣款商品;
2.詳情圖包含商品照片和文字說明,商品名稱:
(略)
3.詳情圖保證亮度充足且清晰顯示,不得虛化、拼接或變形,不得出現大面積無意義的留白,不得以純文字內容進行展示;
4.詳情圖圖片背景一般用白色,不得出現與商品本身無關的信息,不得出現品牌LOGO以外的其它水印,包括第三方店鋪名稱:
(略)
5.詳情圖圖片寬度應當小于800px,圖像文件為JPG、JPEG或PNG格式,不得出現GIF、FLASH等格式的動態圖片;
6.詳情圖禁止出現涉及國家秘密或政治敏感的相關用詞,以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或不當言論表述;
7.詳情圖禁止出現夸大虛假或其它違反《廣告法》的表述;
8.詳情圖禁止出現與商品本身無關的促銷活動表述,如包郵、優先送貨、滿減、批發、促銷、宣傳標語等內容。
(十六)計量單位:
(略)
計量單位:
(略)
(十七)來源渠道鏈接
審核機構應當對供應商填報的商品來源渠道鏈接進行審核,來源渠道鏈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鏈接至少包含1條京東、
(略)品牌自營旗艦店鋪鏈接;
2.鏈接商品應當與上架申請商品為同品牌、
(略)、同配置、同規格商品;
3.鏈接商品單品評論按商品單價實行分級管理:單價小于
(略)的商品單品評論數量大于10000,單價在
(略)至
(略)區間的商品單品評論數量大于1000,單價大于
(略)的商品單品評論數量大于500;
4.鏈接商品單品好評率應當大于90%;
5.鏈接商品應當為上架、可下單狀態的商品,不得使用商品下架、不可售、無法下單的無效鏈接;
6.
(略)可見、可檢索的公開鏈接,不得使用僅能通過鏈接地址:
(略)
7.供應商不得使用違規刷單鏈接,如商品單品評論集中于短期內產生,視為疑似刷單風險商品,不予上架。
四、品牌和參數申請
(十八)品牌申請
供應商申請上架商品時,如無對應品牌,應當提交新增品牌申請至運行服務團隊,申請時需提供廠家商標注冊證明、商品銷售委托授權書、參考鏈接以及品牌LOGO圖片等材料,參考鏈接應當符合商品來源渠道鏈接要求。
(十九)參數申請
供應商申請上架商品時,如無對應參數,
(略)提交參數申請,
(略)商品鏈接、參考鏈接和截圖,參考鏈接應當符合商品來源渠道鏈接要求,圖片需提供JPG格式。
附件2
商品品目定義及要求
一、電腦設備
1.電腦整機、
(略)以外,
(略)、數據庫和定制軟件;
2.電腦整機、服務器類商品應在詳情及參數中精確表述售賣款商品信息,并增加對應商品參數表,禁止出現可支持、可選配置等模糊信息;
3.移動工作站選擇筆記本電腦品目,臺式工作站選擇臺式機品目;
4.服務器指通用型服務器,禁止上架為某種專用領域設計的功能型服務器,如存儲服務器、視頻服務器、光盤鏡像服務器、打印服務器、地圖服務器等;
5.機箱工作站統一選擇服務器品目,商品參數中的“產品類別”選擇工作站;
6.U盤指通用存儲U盤,禁止上架外觀形似U
(略)或軟件的商品,如視頻信息防泄露干擾器、系統裝機U盤等;
7.U盤和硬盤類品目如有保密、加密功能,
(略)產品檢測證書或報告;
8.顯示器指通用型臺式計算機外接顯示器,不包含醫用級影像診斷顯示器、LED拼接屏、廣告牌、電子白板等專業領域商品;
9.轉換器/擴展塢指視頻轉換器和電腦擴展塢,不包含連接線、音頻線和轉接頭商品;
10.
(略)交換終端,不包含電話程控機、視頻會議設備以及帶有專用軟件的大型設備;
11.信號屏蔽器/干擾器指手機、WIFI信號的屏蔽設備,不應包含手機點檢設備、手機破解及分析類設備;
12.
(略)轉發的硬件設備,商品外觀形似交換機,
(略)或軟件的商品,不予上架,
(略)絡安全設備里的IP協議密碼機、
(略)等商品;
13.
(略)絡的硬件設備,
(略)由器,
(略)或軟件的商品,不予上架,
(略)絡安全設備里的IP協議密碼機、
(略)等商品。
二、數碼產品
1.相機品目指傳統卡片相機,不包含可替換鏡頭相機,單電相機和單反相
(略)分較為專業,請以官方分類為準即可;
2.錄像機指用于直接錄像的手持設備,不包含硬盤錄像機;
3.執法記錄儀指可佩戴執法記錄儀,不包含大型錄像設備;
4.讀卡器指讀寫各類存儲卡的接口設備,是數碼配件分類向下的商品,不包含門禁NFC讀卡器、身份證識別讀卡器等專用設備;
5.電話機指僅用于通話的基礎設備,不包含可視門禁等包含通話功能的設備;
6.對講機指采用波段通話的手持設備,不包含手機或大型通訊設備;
7.手機指日常民用手機,不包含衛星電話、
(略)、破解設備等涉密設備;
8.音響指具有混音功能的音響設備,不包含由麥克風、功放和音箱等設備組成的音響套裝。
三、生活電器
1.空調品目指家用壁掛、立式空調和機房空調,不包含中央空調和嵌入式空調;
2.掃地機器人指小型家用掃地機器人;
3.凈水器指具有飲用水凈化的設備及耗材,包含開水器、家用凈水器、商用凈水器及手持凈水器,同時包含凈水所需的相關濾芯耗材;
4.空氣凈化器指小型臺式空氣凈化設備,
(略)、帶有凈化功能的空調等設備;
5.洗碗機指家用或商用洗碗機,不包含果蔬清洗機、粉碎機等與洗滌餐具無關的設備;
6.洗地機指家用及小型商用類洗地機,不包含洗地車、掃地車、大型掃拖一體機和掃雪車。
四、廚用電器
廚用電器指家用小型廚用設備和商用大型廚用設備,應按照設備的主要功能進行分類,例如:洗烘一體機應放入洗衣機類;空氣能熱水器應放入電熱水器。
五、辦公設備
1.保險柜指防御等級較高的箱體類,如保險柜、保密柜,不包含帶有密碼鎖的文件柜、屏蔽柜或檔案柜;
2.
(略)和人行通道閘機;
3.視頻會議終端指視頻會議終端一體設備以及企業級視頻會議終端,
(略)套裝(如攝像頭、MCU多點控制單元、系統觸控平板、全向麥);
4.監控攝像頭不包含套裝商品,
(略)、雷達測速儀、智能安防機器人等商品;
5.顯示屏指商用(廣告)大屏、拼接屏、巨幕等,不包含液晶顯示器、電視機和電子白板;
6多功能一體機一般指集打印、復印、掃描于一體的辦公設備,體型較小,可放置于辦公桌上;
7.復印機也稱為復合機,兼具打印、復印、掃描等功能,體型較大,通常有多個紙盒,工作幅面可支持A3、A4、B5等。多功能一體機和復印機以官方分類為準即可;
8.激光打印機、噴墨打印機、針式打印機、熱敏打印機均可放入打印機品類;
9.標簽打印機不包含具有打碼貼簽功能的設備;
10.電子白板指可觸控、可投屏、可手寫批注設備,包括會議平板、教學一體機等,不包含可處理業務的觸控一體機,
(略)繳費一體機、圖書館自助圖書借閱機等;
11.掃描儀指平板、饋紙式以及便攜式紙張掃描設備,不包含條碼掃描手持設備。
六、辦公家具
辦公家具品目均為民用產品,不包含軍用、作戰、野戰等用品。
1.箱包指手提類普通箱包、拉桿箱、手提包等,商品詳情及參數必須明確售賣商品參數信息,如規格、材質、顏色等,禁止上架定制箱包,詳情不能出現“定制”logo、文字等信息;
2.床墊指標準床用床墊,商品詳情及參數必須明確售賣商品參數信息,如規格、材質、顏色等。禁止上架定制床墊,詳情不能出現“定制”logo、文字等信息。
七、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品目均為民用生活用品,不包含軍用、作戰等用品以及軍迷制式和迷彩用品。
1.沖鋒衣、床上用品、防潮墊、防寒服以及睡袋品目禁止上架軍迷制式和迷彩用品;
2.手套、襪子、羽絨衣褲、內褲等服裝禁止上架配發服裝和服飾以及迷彩、軍迷制式用品;
3.安全服指普通防護等級的勞保工裝,禁止上架防護等級較高、專用性更強的商品,如生化服、防輻射服、絕緣服、防爆服等商品;
4.窗簾指一般民用遮陽窗簾,不包含屏蔽類、防竊聽等帶有特殊功能的窗簾;
5.簸箕和掃把套裝統一選擇掃把品目;
6.電池指紐扣電池、柱狀電池和柱狀電池充電器套裝等小型電池,不包含大型電池、太陽能電池以及戶外電池;
7.鐘/表品目禁止上架作戰天文時鐘,杜絕任何為規避審核規則對商品圖片進行二次編輯或修改的行為;
8.杯子品目禁止上架定制杯類,詳情不能出現定制logo、文字等信息。
9.按摩儀指小型、局部按摩儀器,不包含按摩椅、按摩艙、按摩床等大型全身按摩設備,也不包含心理治療艙等定制化設備;
10.收納箱指居家收納箱,不包含作訓箱、滾塑箱、戶外用箱體;
11.塑料袋和垃圾袋應
(略)分,塑料袋用于食品類存放,垃圾袋用于垃圾收集;
12.壁紙/墻紙指一般民用裝飾壁紙,不包含屏蔽類、防竊聽等帶有特殊功能的壁紙。
八、文具耗材
1.直尺指文具用尺,包含三角尺套裝,禁止上架作戰繪圖尺;
2.本冊/便簽禁止上架定制本類,詳情不能出現“定制”logo、文字等信息;
3.辦公用紙應寫明分類,如復印紙、銅版紙、牛皮紙、針式打印機紙、傳真紙或繪圖紙等,禁止上架打碼貼簽用標簽打印紙;
4.色帶禁止上架打碼貼簽用設備色帶;
5.硒鼓/墨
(略)分硒鼓、粉盒、鼓架、墨水等分類,商品詳情及參數必須明確售賣商品參數信息,如包裝規格、顏色;
6.公文包指民用手提包等,商品詳情及參數必須明確售賣商品參數信息,如規格、材質、顏色等。禁止上架定制箱包,詳情不能出現“定制”logo、文字等信息;
7.白板指手寫用白板,不包含電子白板等電子信息類商品。
九、健康衛生
1.洗漱包僅允許上架空包,禁止上架旅行洗護套裝,詳情不能含有“定制”logo、文字等信息,不包含軍迷制式和迷彩用品;
2.洗沐二合一商品統一選擇沐浴液品目;
3.指甲刀可包含指甲刀套裝;
4.防護服指醫用防護服,其它類防護服暫不納入該品目,不包含軍迷制式和迷彩用品;
5.理發器指電動理發器,禁止上架美發剪刀;
6.健康器械分類下的醫療器械類品目,指民用醫療器械,不包含軍用器械。
7.紗布指醫用包扎紗布,不包含繃帶、固定止血帶等急救用商品;
8.健康秤指小型體重秤,不包含體檢機、人體評測儀、訓練記錄儀等設備;
9.體檢機指醫用一體化體檢設備,不包含人體評測儀、訓練記錄儀等設備。
十、糧油食品
糧油食品品目均為民用食品,不包含軍用、作戰、野戰等用品。商品詳情及參數必須明確售賣商品參數信息,如包裝規格、單包、單箱數量。
十一、文體戶外
1.按摩椅指常規家用按摩椅,禁止上架音樂減壓艙、音樂放松椅等定制類商品;
2.健身器材指室內健身器材和戶外健身器材,若器材為套裝商品,必須在詳情及參數中分別明確款型和參數信息;
3.運動服禁止上架配發服裝和服飾以及迷彩、軍迷制式訓練服,詳情不能出現定制logo、文字等信息。
十二、汽車用品
1.車衣和篷布指汽車類產品,不包含飛機、裝甲車用產品;
2.內飾清潔劑指針對車輛座椅、儀表臺、方向盤、頂棚和車內門進行清潔的商品,禁止上架擦拭車輛外部或其它物品的清潔劑;
3.車載儲物箱指車載收納箱,不包含作訓箱、滾塑箱、戶外用箱體;
4.反光貼指汽車用車身警示反光條,不包含屏蔽類、防竊聽等帶有特殊功能的貼膜。
十三、五金裝飾
1.扎帶品目指塑料扎帶(自鎖式尼龍扎帶)、魔術貼扎帶、金屬扎帶(鐵絲/鐵芯扎帶);
2.接線板指帶電源延長線和插頭且可以挪動的多孔電源,也稱插排;
3.梯子指家用梯,禁止上架腳手架;
4.三輪車品目禁止上
(略)電動觀光車;
5.工具箱指民用電動或手動工具套裝,禁止上架軍用工具;
6.速斷器指用于消防、地震救災和救援工作的儀器,用于切斷鋼筋、鋼管、電纜。不包含救生、探測設備;
7.LED燈指光源為LED,具有固定性的室內或室外照明,多以電源線供電的燈具,該品目允許上架LED燈泡,不包含野戰設備;
8.應急燈品目指便攜式、可充電、可移動的戶外照明燈具,不包含野戰設備。
十四、工程建材
工程建材品目均為民用工程建材,不包含軍用建材、迷彩類建材。
1.報警器指民用煙霧、氣體、防盜類報警器,不包含執勤、巡邏等監控設備;
2.滅火器品目指民用手持滅火器,禁止上架大型滅火設備,如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裝置、移動泡沫滅火裝置等商品;
3.板材需明確類型如:防靜電地板、聚丙烯地板等,詳情及參數必須明確售賣商品信息,如規格、材質、售賣單位:
(略)
4.插座指嵌入墻面式與墻內布線連接的固定插座;
5.集裝箱指能裝載包裝或無包裝貨物進行運輸且便于機械設備進行裝卸搬運的一種組成工具,具有一定強度、剛度和規格,專供周轉使用的大型裝貨容器,禁止上架集裝箱房;
6.
(略)指刺繩,不包含阻斷器、
(略),禁止上架含有迷彩或軍迷色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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