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讓標的:平潭竹嶼灣游艇碼頭(一期)工程海域使用權。出讓標的按現狀出讓,按現狀移交。
二、出讓標的基本情況及規劃指標要求如下:
(略)
嵐海掛
(略)號
海域位置
位于平潭綜合
(略)竹嶼灣部分海域
海域面積(公頃)
新建游艇碼頭用海面積4.5838公頃(包含:游艇碼頭3.5300公頃,
(略)1.0538公頃);施工期用海面積1.1237公頃
海域界址
詳見“宗海界址點表”
用海類型
根據《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項目用海一級類為“21游憩用海”、二級類為“2102文體休閑娛樂用海”;根據《海域使用分類》(HY/T-
(略)),用海類型一級類為“旅游娛樂用海”,二級類為“旅游基礎設施用海”
用海方式:
(略)
游艇碼頭用海方式:
(略)
用海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
新建游艇碼頭,采用浮橋式結構,允許布置順岸主浮橋、游艇泊位、摩托艇泊位、
(略)、起吊泊位、聯系橋、
(略),允許開展施工疏浚以及相應的給排水、供電照明、消防等配套設施。項目用海符合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平潭竹嶼灣游艇碼頭(一期)工程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報批稿)》要求
2.1.擬出讓海域情況:擬出讓海域位于平潭綜合
(略)竹嶼灣部分
(略)域,位置詳見下列宗海界址點表:
2.2.新建游艇碼頭用海面積4.5838公頃(合68.757畝,包含:游艇碼頭3.5300公頃,
(略)),項目用海一級類為“21游憩用海”、二級類為“2102文體休閑娛樂用海”;根據《海域使用分類》(HY/T-
(略)),用海類型一級類為“旅游娛樂用海”,二級類為“旅游基礎設施用海”,游艇碼頭用海方式:
(略)
2.3.用海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新建游艇碼頭,采用浮橋式結構,允許布置順岸主浮橋、游艇泊位、摩托艇泊位、
(略)、起吊泊位、聯系橋、
(略),允許開展施工疏浚以及相應的給排水、供電照明、消防等配套設施。項目用海符合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平潭竹嶼灣游艇碼頭(一期)工程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報批稿)》要求
2.4.年限:游艇碼頭和
(略)海域使用權出讓年限為25年,施工期
(略)用海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為6個月。公開出讓后按照規定予以海域使用權登記,用海起始時間自海域使用權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
2.5.建設主要內容:新建游艇碼頭,采用浮橋式結構,允許布置順岸主浮橋、游艇泊位、摩托艇泊位、
(略)、起吊泊位、聯系橋、
(略),允許開展施工疏浚以及相應的給排水、供電照明、消防等配套設施。
三、掛牌價:¥40,000,000.00元(大寫:肆仟萬元整),其中包括標準海域使用金、海域出讓前期費用以及評估溢價等各項費用。
四、風險提示:競買人須前往查看出讓標的現狀并熟知可能承擔的潛在風險。競買人交納競價保證金即表明競買人已經充分了解上述出讓標的的具體狀況,并愿意承擔由于對出讓標的現狀了解不細或對潛在的風險估計不足可能引起的所有風險和責任。
五、競買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競買人必須單獨申請,不接受聯合競買。
2、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略)查詢情況競買人不存在失信記錄;
(略)(
(略).cn/)失信被執行人查詢沒有找到競買人相關的結果】。
3、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競買人(競得人)應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
1、
(略)7號樓8層與出讓方簽訂《平潭竹嶼灣游艇碼頭(一期)工程海域使用權掛牌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2、競得人須于簽訂出讓合同后1個月內將全部出讓價款支付到出讓方指定賬戶。
3、競得人依照后續出讓合同有關約定繳清出讓價款后,持出讓合同和繳付憑證等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平潭綜合
(略)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發證手續,取得權證后依法依規用海。
4、宗海建設要求:項目必須按用海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建設,符合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平潭竹嶼灣游艇碼頭(一期)工程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報批稿)》要求。競得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權不動產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動工建設,24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含施工期
(略)用海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為6個月)。
5、競得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環境保護、海上安全等各項措施要求。競得人在項目建設中應嚴格按國家和平潭綜合
(略)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施工建設,嚴格執行環保措施,避免施工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切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因競得人的行為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競得人應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若發現本宗海紅線范圍內有不可見的地下埋藏物等相關設施需要遷移的,由競得人自行辦理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6、出讓標的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稅費均由競得人承擔。
7、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內,競得人不得擅自改變出讓的海域用途和類型,確需改變海域用途和類型的,競得人須提前向出讓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實施。
8、競得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取得海域使用權后,若需將出讓合同項下全部海域或部分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
9、其他交易條件以本項目競價文件及其附件出讓合同約定為準。
七、競價方式:
(略)
八、競買人報名
1、報名截止時間:2024年11月11日17時。
2、競買人資格:交納競買保證金和遞交資格證明文件。
(略)完成交
(略)(略)對接意向出讓標的進行報名后,通過資格審核的意向方才具備競買人資格。
3、交納競買保證金
3.1.競買保證金金額:800萬元。
3.2.競買保證金指定銀行賬戶:競買人須在報名截止時間前以電子匯款的方式:
(略)
3.3.競買保證金繳款憑證上的資金用途應當標明“MCJJ
(略)-1保證金”。
4、遞交資格證明文件
(略)領取《競價文件》,并按《競價文件》的規定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遞交資格證明文件。
5、領取競價文件
(1)單位:
(略)
(2)意向方可按照將上述相關證照、聯系方式:
(略)
6、
(略)(以下簡稱“經紀機構”)
(略)報名,
(略)和經紀機構分別支付服務費。
7、特別提示:所有(或僅有一名)
(略)絡競價,但均不報(應)價,其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將按照本項目競價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置。
九、公告期限: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1月11日。
十、掛牌期(即限時報價期):2024年11月12日9時至2024年11月22日9時。
十一、延時報價期:限時報價期結束即進入延時報價期,延時報價期自2024年11月22日9時開始,每個延時報價周期時間為120秒,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十一、聯系方式:
(略)
經紀機構電話:
(略)6;
(略)電話:
(略)2,監督電話:
(略)3
地址:
(略)
2、經紀機構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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