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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縣公共建筑用能設備更新改造項目 EPC總承包二標段合同公示

所屬地區:山東 - 濱州 發布日期:2024-12-09
所屬地區:山東 - 濱州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中標公告
更新時間:2024/12/09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第一部分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信達新能源科技(陽信)(略)
監理人(全稱):(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略)
2.工程地點:(略)
3.工程規模:對縣域內19萬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制冷和供熱等重點用能設備實施節能更新改造;
4.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約16314.65萬元。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專用條件;
5.通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張慶甜,(略)碼:(略)(略)(略)(略)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捌拾柒萬叁仟元整(工程審定值的0.538%),最終酬金按工程審計報告金額乘以相應費率結算;本價款包含稅費以及乙方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所需要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宿費、交通費、人工費、辦公費、稅金等,委托人無需額外向監理人支付或承擔任何其他費用。
包括:
1.監理酬金:¥:873000.00元。
2.相關服務酬金:/。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六、期限
1.監理期限:
自2024年11月25日始,至2026年11月25日止。
2.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2024年11月21日。
2.訂立地點:(略)
3.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監理方執貳份。建設方執壹份。
委托人:(蓋章)監理人:(蓋章)
住所:住所:(略)監理辦公室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2518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略)支行
(略):賬號:(略)3
電話:電話:(略)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略)
第二部分通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略)“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略)“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略)“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略)“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略)“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略)“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略)“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略)“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略)“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略)“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略)“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略)“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略)“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略)“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略)“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略)“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略)“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略)“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釋
(略)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略)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監理人的義務

2.1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略)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略)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略)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略)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略)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略)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略)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略)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略)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略)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略)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略)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略)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略)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略)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略)

3.委托人的義務

3.1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略)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略)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違約責任

4.1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略)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略)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略)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略)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略)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支付

5.1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略)
6.2變更
(略)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略)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略)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略)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略)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略)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略)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略)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略)款約定的責任。
(略)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略)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略)
6.4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2解釋
(略)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略)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2.監理人義務

2.1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略)監理范圍包括: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安裝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實施階段的施工前期準備、施工過程管理、施工圖會審、進度款和變更審核、投資控制、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等工作,并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進度、投資、合同、信息、環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和工程結算的全過程監理服務和工程相關協調工作。
(略)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三控三管一協調。
2.2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略)監理依據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監理合同文件;
(2)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
(3)委托人與除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簽訂的有關工程建設正式合同、協議及附件;
(4)國家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驗規程等法規性文件;
(5)本合同條款規定的其他文件。
(略)相關服務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略)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1.要求所有監理人員必須常駐工地,接受委托人的考勤,每人每月實際到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天,不滿天的,監理人承擔元/天的違約金。連續個月不滿天,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相應人員,監理人應在收到委托人通知后3日內更換完畢,保證更換的人員的資質不低于原監理人員,自收到委托人發出的更換相應人員的通知之日起日內未更換的,按照元/天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直至監理人更換相應人員,如發生超過人次每月不滿天情況或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相關人員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更換單位:(略)
2.隨著項目進展情況,委托人可要求隨時增減監理人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必須經委托人同意才能更換資質不低于原監理人員的人員;若未經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略)
3.施工中委托人隨時檢查,發現問題進行相應處罰,凡檢查中發現有無故缺崗現象的,總監理工程師缺崗每天罰元,其他人員缺崗每天罰元;總監理工程師連續次缺崗的,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更換單位:(略)
2.4履行職責
(略)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進度、投資、安全進行控制,達到預期目標;對施工合同、工程資料、施工安全進行管理,代表監理人參加與本工程相關的會議,代表監理人簽收與本工程相關的一切通知函件,代表監理人全權處理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事務。對于涉及工程造價的變更簽證、材料認價等,監理人不得擅自進行確認或簽發,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監理人承擔。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內和(或)金額/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略)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2.5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根據委托人要求提供。
2.6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7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略)

3.委托人義務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3.6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違約責任

4.1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略)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1)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及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公告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委托人為維護權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2)監理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及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獲知的一切委托人未公開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委托人書面許可,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透露或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用途,否則,應當向委托人支付元的違約金,并賠償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3)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編制的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若發生第三方就監理人提交的成果向委托人主張權利,造成的糾紛和損失均由監理人處理和承擔,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有權向監理人追償;
(4)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約定而編制的成果文件,一經交付委托人,其知識產權即歸屬于委托人所有,未經委托人許可,監理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部分或全部內容,且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則,監理人應當向委托人支付元/次的違約金,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5)監理人應依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配合委托人簽署相關資料,監理人未依約履行義務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委托人簽署相關資料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支付本合同約定酬金%的違約金,由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2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略)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支付

5.1支付貨幣
幣種為:人民幣,比例為:/,匯率為:/。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各分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該分項工程監理費的50%,完善監理資料后結清(無息)。
每次付款前監理人需提供符合其要求的發票,否則,委托人有權順延付款時間且不構成違約。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2變更
(略)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本項目酬金按照費率結算,監理費不隨監理期限延長而增加
(略)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監理人配合竣工結算工作,不計算附加工作酬金。
(略)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本項目酬金按照費率據實結算,不再額外增加酬金。
(略)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爭議解決

7.2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略)
(1)提請濱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2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4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對委托人的業務信息、資料、工作秘密以及合同內容,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人員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略)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
9.補充條款
合同簽發三日內委托人應向監理人提供以下工程資料,監理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如有異議,應當當場提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準確、完整、有效,監理人不得再以資料不全等理由要求增加費用等:
地質勘查報告一份、施工圖紙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書一份。
并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以下辦公設施:
現場辦公用房及辦公用品(辦公桌椅、電腦、打印機、檔案柜、打印紙等),使用辦公設施期間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伙食費等全部費用,由監理人自行承擔。
監理人應當依法為其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工作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監理人工作人員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由監理人自行承擔,與委托人無關,因此造成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委托人有權全額向監理人追償。
附錄A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A-1勘察階段:質量、安全、進度控制

A-2設計階段:質量、進度控制

A-3保修階段:質量、安全、進度控制

A-4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無


附錄B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略)
數量
工作要求
提供時間
1.工程技術人員
2
現場管理
開工之日
2.輔助工作人員
1
信息管理
開工之日
3.其他人員
2
協調管理
開工之日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略)
數量
面積
提供時間
1.辦公用房
2
60㎡
開工之日
2.生活用房
1
30㎡
開工之日
3.試驗用房

/
/
4.樣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




B-3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略)
份數
提供時間
備注
1.工程立項文件
1
開工之日
/
2.工程勘察文件
1
開工之日
/
3.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1
開工之日
/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1
開工之日
/
5.施工許可文件
1
開工之日
/
6.其他文件

/
/




B-4委托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略)
數量
(略)與規格
提供時間
1.通訊設備

/
/
2.辦公設備

/
/
3.交通工具

/
/
4.檢測和試驗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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