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療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梅
(略)醫療保障局,
(略),相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要求,做好醫療保障部門落實江西牽頭的干擾素和十六省(區)聯盟、河南牽頭的十三省(區、兵團)聯盟和遼寧牽頭的“八
(略)”第四批第二個采購周期(下稱“四批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吉林省中選結果采購和使用工作,規范相關配套措施,現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一)實施范圍。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參加四批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軍隊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品種范圍。
(略)進行采購,具體本次四批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清單和約定采購量明細詳見附件。
二、執行時間和周期
本次江西牽頭的干擾素和十六省(區)聯盟、河南牽頭的十三省(區、兵團)聯盟吉林省中選結果將于2024年9月20日正式執行;遼寧牽頭的“八
(略)”第四批第二個采購周期順延至2025年7月31日。
各相關單位:
(略)
三、相關要求
(一)
(略)工作。
(略)(略)工作,及時組織建立配送關系,確保中選產品及時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略)采購的,
(略)的通知公告要求及時響應,按時完成相關操作。
(二)下發約定采購量。按照各省際聯盟采購規定的比例確
(略)(州)本次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本次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另行制定下發。其中遼寧牽頭的“八
(略)”第四批第二個采購周期的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原則不低于本醫療機構上一年度協議采購量,如約定采購量有變化,以市州為單位:
(略)
(三)簽訂集中帶量采購購銷合同。由醫療機構授權,
(略)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我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價格與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醫療機構應按購銷合同完成中選藥品采購量。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各有關醫療機構需綜合考量醫藥機構上年度實際使用情況、企業供應情況等因素,確定協議采購量,原則上各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不少于首年協議采購量。
(四)規范采購和使用。各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中選藥品價格,不得線下采購,要在約定采購周期內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采購量完成后,仍應優先使用中選品種。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對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醫療機構將按照相應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五)落實中選藥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配送企業以確保全省尤其是邊
(略)中選藥品的供應。
(六)落實各項醫保配套政策。各地醫保部門按照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使用和試點
(略))要求及模式,做好醫保基金預付等工作。負責監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省際聯盟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情況,并將其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和醫保費用考核,從嚴管理。對不按照規定采購、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保定點資格等考核中予以懲戒。對不按購銷合同規定供貨及配送的中選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相應采取懲戒和應急保障等措施,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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