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醫保函〔2024〕164號 各設區市醫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省醫療保障監測和電子結算中心,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流通(配送)企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精神,為確保我省集中帶量執行期內藥品上一年協議期滿后平穩有序銜接下一年度協議期,現就我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期內采購協議續簽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續簽范圍 我省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期內中選藥品。 二、續簽協議采購量及協議期限 (一)執行期為兩年或兩年以上的國家、省際聯盟、省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項目,在上一年采購周期結束后,原則上按照不少于該中選藥品上年度約定采購量由醫療機構自行開展下一年度采購協議續簽工作。集采項目另有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下一年度采購協議續簽工作。 (二)鼓勵醫療機構根據臨床實際使用需求,與生產企業協商調增約定采購量。調增部分的約定采購量,需通過醫療機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三方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 (三)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在確保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和采購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適量采購價格適宜的其他同通用名藥品。采購比例按照各批次集中帶量采購項目落地文件要求執行。 三、其他 2024年7月首年協議到期的第八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項目,以及后續其他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項目采購協議續簽工作按照本通知執行。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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